申请再审申请书_范文
再审申请书(10篇)

再审申请书(10篇)再审申请书篇一申请人:__,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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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__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郭__局长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 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_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书;2、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卫医罚(__)07号行政处罚决定;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__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
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
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到__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__)丽中法委赔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
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
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通用19篇)

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通用19篇)再审申请书范文一:尊敬的法院:我是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为××,现住址为××,因××一案,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书,希望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一、申请事实和理由××一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本人认为判决结果存在以下错误和不合理之处:1.证据不完全或不准确在原审阶段,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完全反映事实真相,且相关证据存在虚假和歧意。
例如,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严重矛盾之处,并未经过妥善的调查和证实。
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未被充分考虑和采纳,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偏颇。
2.法律适用错误在本案中,法院对相关法条的适用存在错误。
例如,对××法律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和误导,导致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不准确,对被告造成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3.判决结果不公正根据原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本案中,本人被判以××罪名,但本案相关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本人在该案中存在上述罪名的事实和主观故意。
因此判决结果不准确且不公正。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在此提出再审申请,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理本案,给予公正的裁定。
二、证据目录本人向贵院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实:1.××法律条文及其解释2.原审案件相关证据材料3.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4.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件和法条解释三、请求基于上述申请事实和证据,本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请贵院作出依法公正的判决。
特此申请。
申请人:××日期:××。
再审申请书(通用7篇)

再审申请书(通用7篇)再审申请书篇一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联系电话:13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某,男,出生于年8月7日,住所地: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某某)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某某)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某某〉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某某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
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
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
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某某和某某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
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
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
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16篇)

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书的含义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16篇)再审申请书对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本(精选1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再审申请书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案件情况,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具体写明不服元判决、裁定的事实及理由)。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再审申请书2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有关再审申请书5篇

有关再审申请书5篇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的二年之内提出。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有关再审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有关再审申请书1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被申请人:格式同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有关再审申请书2再审申请人:_市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省_x工业园。
联系电话:__-___x。
邮寄地址:_省_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_,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_省_x镇_大道。
联系电话:__-___x。
邮寄地址:_省_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_,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_市__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_市_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_省_县人民法院于_x年6月2日作出的(_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x年12月22日作出的(_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x年8月30日作出的(_x)鄂_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最新再审申请书5篇范文

最新再审申请书5篇范文最新再审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审被告,在原审案件中因判决不公,对判决结果感到质疑,故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以便还原真相、维护公正。
一、申请理由原审判决结果不公,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以下是我对原审判决的相关争议点:1. 材料丢失与审查不当原审中,关键证据材料缺失且审查不当。
我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重要证据,然而法庭却未能妥善保管并审查该证据,直接导致了案件审理的偏差。
此外,法庭在调取相关证据时也存在失察,这使得判决结果无法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
2. 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
法庭未正确认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致使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认为应当对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合理。
3. 证据严重不足原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严重不足,无法证明其指控的真实性。
但法庭未能深入审查原告的证据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充分评估,导致难以还原事实真相,造成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二、申请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院采纳我的再审申请,并做出以下裁定:1. 要求贵院重新审查我提交的证据并评估其合法性。
2. 要求贵院重新评估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并确保判决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3. 要求贵院追查和找回在原审中丢失的关键证据材料,并确保在再审过程中进行充分审查。
4. 要求贵院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并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审理。
5. 其他我认为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和维护公正的相关裁定。
三、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你的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你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你的联系电话】我保证以上申请信息和陈述内容真实无误,并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敬请贵院审慎考虑,重新审查本案,并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正和平等。
此致【你的姓名】。
再审申请书范文7篇

再审申请书范文7篇再审申请书范文7篇:第一篇:致××法院:原告××系我公司委托代理,因××一案,现××已于××提起上诉,但××经复查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绝无诉讼百害而无一利之情形,尤为工,特诚希××法院审慎对待,果真无复审价值,敬请贵院早日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日期:××第二篇:××法院:本院:我是原告××的委托代理××。
原××向贵院提起××一案,我裁判结果不服这表达复查认为,此案光方正间实证据确凿,绝无规所多酸罪引一利之正形态,尤倘尤,希望××陛下如对待此的忘反而慎,果真无申请,敬请贵院深绝回访。
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日期:××第三篇:××法院:原告××,××,代理××。
原告已提××,××,后因数据问题,认为我们的案××事实清晰、证本一确,不可的有复审托,希望××法院能对此案搜净慎重,果果无复审贡,劳烦贵院迅速拒总再审申诉。
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日期:××第四篇:××法院:原告××,××,代理××。
原告已提××,××,因后数据原因,事实清楚,×则确觉得没有诉讼风险的可能性,特此申请,×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书范本8篇

再审申请书范本8篇第1篇示例: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本】的尊敬的法院领导、审判员:我是×××(申请人姓名),就××案向贵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如下: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省×××市×××区×××街道×××号,身份证号码:×××××××××××××××。
案件当事人:原告×××,被告×××,自诉人(如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见本申请书附件。
案由:×××案(案号:×××××××××号),原审法院为×××法院,判决日期为×××年×××月×××日,现提出再审申请,请贵院予以审查。
一、案情回顾200×年××月××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于200×年××月××日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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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请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申请再审申请书,感谢您的阅读!
申请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朱黎宾,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原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
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南周村大苏15号,邮编201908,电话66012775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宝冶公司),注册地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300弄1号4—177室,经营地上海宝山区盘古路895号,法定代表人赵新道,副总经理,邮编201900,单位电话36213987
原审法院及已生效判决书案号: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2632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98号;申请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72号。
申请再审事由:
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
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
1、请求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社保机构不予报销的医疗费6971.52元外配急用药及材料费4058.35元,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及高压氧治疗期间的护理费23400元(含二次手术后三个月)伙食补贴费10395元,交通费15968元,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工资11089.26元,共110282.13元。
2、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3、改判支持朱黎宾因支付诉讼代理人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000元及原审二级诉讼费20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1)、朱黎宾于2005年11月14日至2007年3月23日期间进行高压氧舱治疗是基于手术后股骨头坏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疗,有主治的市六医院医生的医嘱处方和因市六医院无此设备而指定到配合协助的医疗部门,并有收治医疗单位的证明,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的指示及单位主管看望时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疗期内。
原审并未查清要点。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
(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3)、朱黎宾在工伤手术后三年因旧伤处股骨头坏死而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术是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原审不肯查明。
被申请人宝冶公司不但不予申报朱黎宾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反而于2007年12月5日(治疗住院期间)反而违约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恶意阻止朱黎宾本人申报工伤复发,中止社保(证据有第二次手术住院的市六医院、市八医院出院小结,违法退工单2007年12月5日),而原审对此事关待遇责任的基本事实只字不提。
(4)、宝冶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决定2008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08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
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1)、朱黎宾主张的经社保机构核定不予社保基金报销的6971.52元医疗费及社保机构不予核定的工伤手术医疗时急用外配药材料费4058.35元和因非医保定点医疗单位发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压氧舱治疗费38400元均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工伤医疗必须支付的费用。
宝冶公司是负有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责任单位,虽然在此期间,宝冶公司已为朱黎宾投保社保,但在社保可报范围之外的合
理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宝冶公司责无旁贷。
原判认为“于法无据”是不对的,那么这部分工伤医疗费用要由工伤职工朱黎宾自负的法律依据何在呢?申请人认为具体发条上的不详的漏洞,并不能成为宝冶公司推脱责任的借口。
“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原审恰却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
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
(3)、朱黎宾主张2008年3月至9月七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089.26元是基于宝冶公司违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人员接受工伤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
申请人有“存款凭单”证明该补助金是在2008年9月12日给付的,尽管宝冶公司在2008年3月已经宣布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其未履行给付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违反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程序,凭空宣布终止劳动关系起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之前的七个月期间,工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
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
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
(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
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
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
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
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
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07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
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02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
(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
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邮寄附有关证据
申请再审人:朱黎宾
申请日期:2010年7月7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