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的内容和讲解方式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的内容和讲解方式标题:深入理解民法典合同编:内容概要及讲解方式摘要: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合同编的多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深入分析,我将为你提供有关民法典合同编的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本文还将介绍一种简单而高效的讲解方式,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主要原则。
一、引言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合同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
民法典合同编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安全和诚信的商业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节中,我将介绍民法典合同编的背景和目的。
二、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在合同法中,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本节将介绍合同的定义、要件以及与合同相关的主体行为能力和代理等概念。
三、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节将重点探讨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及其相关的解释规则。
四、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本节将深入研究合同履行的义务、方式、期限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们还将讨论典型的违约行为和相关的救济措施。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本节将介绍合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手续。
此外,我们还将对关于解除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讨论。
六、讲解方式:简明扼要、由浅入深为了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合同编,我提出了一种简明扼要、由浅入深的讲解方式。
我们将从概念和基本原则开始,逐步引导你深入探讨合同法的具体问题。
这种讲解方式将确保你对合同编有一个清晰的脉络,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关键点。
七、对民法典合同编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你的文章写手,我愿意分享以下观点和理解:民法典合同编是对合同法的系统和统一规范,旨在促进合同交易的公平和规范化。
通过深入理解合同编的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
结论:民法典合同编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培训课件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培训课件《民法典》合同编实务培训课件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一) 多方参与合同通常是多方参与的。
其中不同的参与者需要履行不同的义务和享有不同的权利。
(二) 内容合同是约定的一种形式,在形式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包括所有能够确定法律关系的约定。
(三) 保障内容的履行合同的履行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当事人之一违反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实现合同的内容,或者要求对违约方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
三、合同的种类(一) 法定合同这是指在法律上规定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有特定的内容的合同。
(二)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从卖方处购买的协议。
这种合同通常规定了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付的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三) 条件合同条件合同是规定当某些事情发生或者不发生时,合同才能生效的协议。
这种合同通常根据当事人间的交往习惯和交易范围约定。
四、合同的效力合同应当具有自治的效力。
因为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它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和意愿。
五、合同的解除(一) 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书面解除合同。
(二) 合同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实现合同内容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三) 合同无效在法律上,发生一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例如违反了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规定,没有要求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等等。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合同是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合同是约定的一种形式,在形式上没有严格的限制,可以包括所有能够确定法律关系的约定。
4. 合同的履行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5. 合同违约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交易秩序和公 平正义。
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但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适用合同编的规则?
合同编的适用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原则包括意 思自治、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 除合同、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 无法履行、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 法实现等。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 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向法院起诉或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
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 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提存标 的物
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的 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 等情况。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
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否则无效。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
地点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地点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
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或 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 时问。
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导致一方遭受重大损失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例如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
合同的撤销情形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例如威胁、恐吓等
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01
02
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恢复原状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

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文档《民法典合同编简易讲座》一、合同编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是民法的一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合同编旨在保障合同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的内容,表明一旦接受即受约束。
2. 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表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1. 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七、合同编的重要变化1. 增加预付款、定金、保证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2. 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3. 简化合同解除程序,提高合同解除的效率。
通过以上简要介绍,希望大家对《民法典》合同编有了基本的了解。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关系无处不在,掌握合同法律知识,有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培训课件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培训课件一、前言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这对于从事合同审查、起草与管理等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员来说,是一个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本课程将围绕《民法典》合同编展开,结合实际操作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分析与应用合同法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合同实务。
二、合同基本原则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等。
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由选择合同内容,并不受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不存在一方强于另一方的情况。
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恶意等手段违背合同约定。
三、合同的形式与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多种形式。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并且没有形式限制。
合同的订立包括邀约、承诺、订立、生效四个阶段。
其中,邀约是指一方向对方发出意向表示,征求对方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对邀约方表示接受意向;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建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效是指合同开始制定效力的时间。
四、合同的效力与效果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权利及义务的确立和变动,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合同的效果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债权、债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效力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合同应当是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同时,当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时,可以通过撤销、解除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约定履行方式、时间、地点、标的物等内容。
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ppt(一)2024

民法典合同编讲座ppt(一)尊敬的各位讲座参与者,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带来今天的讲座,主题是《民法典合同编》的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次讲座将从合同的基本概念、要素以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增加大家对合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
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合法性。
合同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社会合同等。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当事人指合同的订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对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形式指合同的成立形式,可以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要约、承诺、接受等要件。
要约是指向特定对象约定办理某项交易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发出要约的一方向另一方声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办理交易。
接受是指另一方对承诺表达同意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指合同产生法律效果的能力,合同一旦成立,各方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变更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表示。
五、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是指因为合同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达到预定目的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通过本次讲座,我们对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和效力、履行和变更、违约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简要介绍。
民法典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的核心部分之一,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法律】民法总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1️⃣ 合同效力的基本概念与分类在民法总则的框架下,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所具备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合同效力主要可以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类型。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这类合同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自愿性,是民事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
无效合同则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因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被法律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得合同在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合同。
一旦合同被撤销,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暂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涉及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等情形。
2️⃣ 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具体规定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要求: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主体适格: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
形式要求: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要式合同,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才能生效。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以及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 合同效力判断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判断合同的效力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考量。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合同时,会重点关注合同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主体的适格性以及形式要求等方面。
同时,对于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合同,如涉及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还会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和判断,以确保合同的效力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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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学习心得体会1、讲课材料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时代”终于到来了。
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来,我认真学习内容,并对内容进行详细分析,找到一些法律依据和支撑,对我们关注息息相关的部分精心解读。
下面,我就和我我的职业息息相关“合同效力问题”谈一下我的理解。
发言当中如果有不当之处,希望各位指出来我们共同切磋,已达到对这部法律的更深刻的认识和使用。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
《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
下面我对此次学习,通过认真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
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
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
《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
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
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
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
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
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我的解读今天就到此,有没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共同来切磋,一次帮助我更快的进步。
学习心得体会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
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
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深刻学习感受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
《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
《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
《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学习后我们更加深切认识到,《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和现实的需要,维护了人民权益,大到国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个人信息保护,标志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回应了社会关切。
此次授课,也为下一步在法庭裁判中的适用提升了更全面的理解。
我一定利用休息时间,对这次进行更加深入的学习,并把这部分内容用到我的工作中,更好的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