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利用规划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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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
9.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项目。
1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毁林、毁草、毁坏湿地的开垦项目。
3.历史遗留围填海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以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
4.在无居民海岛进行房地产开发、采石、挖砂、采伐林木以及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5.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9)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土地用途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
4.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单宗土地住宅用地面积小城市和重点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及以上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牧区、林区居民定居、抗震安居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除外)。
6.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7.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规划,是国土空间开发
的重要战略性规划。

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以及面
临的环境、资源、生态等问题的挑战,需要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发展的需要。

通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切实解决当前各种问题,如
土地过度开发、城市用地过度集中、资源浪费等,合理规划土地利用,达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结
构等目的。

二、修编目标
本次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
1. 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总体框架,规划城市总体用地布局与城市
发展的空间结构;
2. 加强区域发展统筹,促进协同发展,构建城乡有机结合的空
间格局;
3. 保障公共资源供给,建立社会公平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土地利
用格局;
4. 引导和规范城市空间布局和地域空间结构调整。

三、修编工作范围和内容
1. 修编对象。

土地整理项目基本知识

土地整理项目基本知识
问:该区的耕地复种指数是多少?
300 300 200 16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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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灌溉制度:
按作物需水要求和不同灌水方法制定的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灌 水定额及灌溉定额的总称。
灌水次数:指播种前和全生育期内灌水的总次数。 灌水时间:指各次灌水的具体日期。 灌水定额:指单位灌溉面积上的一次灌水量。 灌溉定额:播种前和全生育期内单位面积上的总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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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七、我国土地整理发展方向
管理规范化 加有现广产规济目还筹 经 保强步在开业范效前缺资 济 障立骤土筹化运益我乏项。地资是作,国比多 产 法审整渠我的增的较元 业 制批理道国重加土完化 化 化、以,土要融地善加 政 建 地 保 资 整 的强府立整证途理政分投土理;径处策析资地持主。于法评土整续要探规价地理发是索体、整公展引阶系制理司的入段;定为。方市,要因主向场尤进地要和竞其一制形目争是步宜式标机在加的,,制项强标今也,目土准后是提运地、,土高行整做土地灵和理到地整活管的有整理性理立计理得、上法划要以经,与
27
2021年8月2日
灌溉水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 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望天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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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日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 灌溉的耕地。
平水年 :
又叫中水年、一般年。在实测资料系列中,年降水量或年径流量 一般大的一些年份。设计平水年的频率相当于年降水量或年径流量频 率曲线上的频率,为50%左右。设计平水年的年内分配情况,可按某 一典型平水年的年内分配情况求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2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批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烟政呈〔2023〕4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烟台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海洋经济大市与制造业强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清洁能源示范城市、宜业宜居宜游的品质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烟台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3.0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1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000.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469.13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42亿立方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38%。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

《土地一级熟化知识手册》20211203

《土地一级熟化知识手册》20211203

土地一级熟化知识手册2021年12月一、土地性质的分类1.我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因此土地按所有权分类,可分为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

2.按获得途径,国有用地分划拨和出让两种。

3.按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不同,国有用地和集体用地又都可以细分为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

(一)国有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1.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是规划层面的概念,核心区别“是否可转让”,可转让的为经营性用地,不可转让的为非经营性用地。

2.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比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按照现行政策,经营性项目需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具备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条件。

3.非经营性用地多为公共服务用地,比如道路、学校、科研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公共体育设施等用地。

(二)集体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1.集体用地中经营性用地分为建设用地①和农用地②;2.集体用地中非经营性用地分为建设用地③和农用耕地④、农用非耕地⑤。

PS:一个是规划层面的概念(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一个是使用现状概念(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关于建设用地:①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

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类定义,可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

③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宅基地和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组成。

关于农用地:根据农用地定义,是指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②经营性用地的农用地和⑤非经营性用地的农用非耕地,是指不含耕地之外的五种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宁政办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0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面临形势第二章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四节指标体系第三章规划引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一节加强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协同第二节构建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第三节强化近期战略空间引领第四章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体系第二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机制第三节探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第五章加强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修复第一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第二节构建国土空间保护修复新格局第三节推进矿产资源保护治理第六章全面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第一节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第二节优化土地资源供给管理第三节完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机制第四节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转型第七章加快推进高品质宜居城市建设第一节强化基础设施规划资源保障第二节优化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第三节塑造城市特色景观风貌第四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第五节探索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第六节提升城市本质安全水平第八章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第二节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第三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第九章夯实规划资源治理基础支撑体系第一节构建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第二节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系第三节构建科技信息支撑体系第四节构建法治和标准化体系第五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第六节加强规划资源执法监督第十章推进实施规划资源领域重大工程第一节实施保护与修复类重大工程第二节实施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类重大工程第三节实施基础支撑类重大工程第四节实施规划管理类重大工程第五节实施综合管理类重大工程第十一章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强化组织领导第二节完善实施机制第三节加强人才保障第四节开展评估监督第五节推动广泛参与南京市“十四五”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南京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首个五年,是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的关键时期。

《土地利用规划》PPT课件

《土地利用规划》PPT课件
土地资产特点:①地产的稀缺性。②地产位置的固定性。 ③地产使用的永久性。④地产流通的特殊性。
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Movables)——除了土地(包括未出产的地下矿藏等) 及附着其上的有坚固基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的其它一切 人类财产。 不动产(Real Estate)——法律术语,是财产中“动产”的对 称,指不能移动位置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造成 经济损失的物,如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于土地、建筑物上 的不可分离的部分(如树木、水暖设备等)。
马克思:土地是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威廉配第: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资产。——随着现代商品经
济的发展,国家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占用的土 地资源作为其财产的权利,称为土地资产(Land estate)。
土地 Land 自然属性、社会经济属性、系统论、景观学
土地不仅是一种珍贵的自然资源,可以不断地为人 类社会提供产品和活动场所,而且是能产生巨大财 富和增值价值的经济资产或生产性资产。据估计, 美国不动产价值约占其财富的3/4;日本地产价值 约占其资产总值的1/2以上;我国城市土地资产总 之在1.8万亿元以上,耕地资产总之约2万亿元。
规划要解决什么
何时 When (Time, Period) 何地 Where (Location) 何部门 What (Who) 为何 Why (For What) 如何 How (How to do) 规模 How Many (Scale)
课程学习目的
学习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概念、理论基 础、方法,能独立完成一定区域的土地利用 规划工作。
居民点用地规划+交通、水 利用地规划+农用地内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基本农田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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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二Βιβλιοθήκη 欧阳光明级 三级类
含义
(2021.03.07) 类
一级类
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
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
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
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
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其他 农用 地
设施 农用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 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 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 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立方米的坑塘常 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欧阳光明
级 三级类
含义
(2021.03.07) 类
一级类
农田水利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
用地 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的地 坎。
表 A.1(续 1)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一级 类
二级 类
三级类
含义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 用地、特殊用地、风景旅游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等。
盐田
指以经营盐田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级 二级类
三级类
含义

河流水面
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 地。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 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 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水域



自然保留地
湖泊水面 滩涂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 所围成的水面。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 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 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 洪水位一下的滩地;水库、坑塘 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 地;生长芦苇的土地。 指水域以外,规划期内不利用、 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 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 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 漠、苔原等。
其他独立建设用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

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之外的交通运输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其中,

交通运输用地是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

包括公路、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及其附

属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是指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
管道运输 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 地上部分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 建筑用地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 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 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 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 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1.0m,北方宽<2.0m 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 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
水浇地 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
棚用地。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地。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 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
公路用地
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
的附属用地。
交通水 利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 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

园地
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 50%或每亩有

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 70%的土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
林地
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
路、护岸林。
牧草 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指城镇、农村区域已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 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等。
城乡建 设用地
城市用地
建制镇用地 农村
居民点用地 采矿用地
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 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 单位用地。 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 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 储、学校等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 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一级 类
二级 类
三级类
含义
其他建 设用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 地
特殊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盐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 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 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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