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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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质量: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质量,包括工程结构的牢固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工程质量验收等指标。

2. 工期进度: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工期管理能力,包括合理的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的控制、提前或延期完成工期等指标。

3. 施工安全: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控制等指标。

4. 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能力,包括符合环境法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指标。

5. 技术能力: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设计能力、施工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指标。

6. 经济效益: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表现,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比、成本控制能力、施工成本变动等指标。

以上是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一般规则,具体评价指标和权
重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将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中的竞争力及信誉度。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是一套被广泛采用的准则,用
于评估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路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并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企
业的信誉记录、资质等级、安全管理水平、工期管理、质量保证、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

其中,企业的信誉记录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对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的评估,可以了解企业在工程实施中的信用水平。

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能力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是确保公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评价者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和流程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表现。

工期管理和质量保证也是评价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达标,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合同履行能力也被纳入评价的考量范围。

良好的合同履行
能力不仅表明企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还能提高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合作信任,推动公路施工行业的整体发展。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对于提升公路建设行
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以为业主选择合适的施工企业提供参考,同时也促使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公路建设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

公路工程信用评价方案模板一、评价目的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三、评价原则1. 公平公正:评价对象享有公平公正的评价权利,评价结果应真实客观。

2. 透明公开: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对相关方透明公开。

3. 可操作性:评价指标要具有明确的操作性,方便评价对象进行自我管理和改进。

4. 综合考量:评价指标应全面考量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的信用水平。

四、评价指标体系1. 法律合规: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2. 完工质量: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工程质量事故率等指标。

3. 安全生产:包括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率、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

4. 环境保护: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污染排放情况等。

5. 资信情况:包括企业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

6. 奖惩情况:包括企业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奖励情况、处罚情况等。

7. 技术创新: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技术创新能力、科研成果应用情况等。

五、评价方法1. 数据收集:通过企业自我申报、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社会舆情监测等方式收集评价数据。

2.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对整理,形成评价依据。

3. 评价打分: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打分。

4. 评价结果公示: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价结果运用1. 信用等级认定: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2. 信用惩戒奖励:对信用等级高、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信用等级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给予惩戒。

3. 信用服务:利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扶持、信用宣传等服务。

七、评价结果监督1. 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向评价机构提供监督意见和建议。

2. 政府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透明。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建设市场主体资格1.1 具备合法注册资质参与公路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应具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合法注册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施工资质等。

1.2 符合准入条件参与公路建设的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要求。

二、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2.1 基本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2 业绩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在公路建设领域的历史业绩、获奖情况、工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

2.3 人员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信息,如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

2.4 财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财务报表、资金往来、债务状况等财务信息。

2.5 信用评级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结果、评级历史等信息。

三、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3.1 评级指标体系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人员素质、财务状况等多个方面,以全面评估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和信用水平。

3.2 评级分值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其他合适的方法计算评级分值,以量化评估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方法4.1 信息收集与整理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开信息、行政记录、第三方评价等,并进行整理和核实。

4.2 评级委员会组建组建由业内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评级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4.3 评级分值计算与评级结果确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计算评级分值,并根据分值高低初步确定信用等级。

随后,由评级委员会对初步结果进行审核和评定,最终确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

五、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应用5.1 提供招投标参考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参与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为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投标方提供依据。

5.2 加强行业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或限制其市场准入,以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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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附件2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建设单位管理,开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

第三条(信用评价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是指实际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

包括项目建设管理
法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代建单位。

第五条(评价原则)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七条(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公路建设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信用评价。

第八条(省厅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建设单位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
第九条(评分等级划分)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 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0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0分,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依据)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四)公路建设单位履职、履约情况等日常基础资料;
(五)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六)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司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方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3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公路建设单位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公路建设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章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分制)评价内容由公路建设单位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建设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职履约行为以单个公路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

具体的评分计算方
法见《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评分程序)公路建设单位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建设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投标人为公路建设单位组建方的,视为公路建设单位投标。

(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

合同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的履职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

(三)其他行为评价。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

其他行为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的基
础上,结合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计算出全国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单位,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评价结果抄告公路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央企投资项目抄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四条(资料采集方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信息采用动态采集和定期采集相结合的方法。

(一)公路建设单位上报。

公路建设单位应该主动上报本规则第十条所列资料;
(二)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

公路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可依托项目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
(三)向其他政府部门查询。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到司法、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查询采集相关信息;
(四)第三方机构采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相关失信行为的资料进行采集。

第三章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申诉及质疑)公路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建设单位的失信行为,以及信
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申诉质疑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时效)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公开本行政区内信用评价结果为D 级的公路建设单位及其失信行为,并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公示说明)在公示评价结果时,同时公示被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还应公示社会资本方。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账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公路建设单位不
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账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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