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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

[应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1——电视中心附件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编写目的 ..................................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 1 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 1 第四条外部电源 ................................. 1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 ............................... 2 第二节播出系统 ..................................... 2 第六条播出控制机 ................................ 2 第七条数据库 ................................... 3 第八条计算机网络 ................................ 3 第九条播出切换设备 .............................. 3 第十条辅助播出设备 .............................. 3 第十一条播出信号通路 ............................ 4 第十二条磁带播出系统 ............................ 4 第十三条硬盘播出系统 ............................ 4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设备 ............................ 4 第十五条备用播出系统 ............................ 5 第三节直播演播室系统 ............................... 5 第十六条视频系统 ................................ 5 第十七条音频系统 ................................ 5 第十八条辅助设备 ................................ 6 第十九条传输链路 ................................ 6 第二十条灯光及背景设施 ........................ 6 第二十一条视音频系统设备用电 .................... 6 第二十二条延时和切断装置 ........................ 6 第二十三条非编设备 .............................. 7 第二十四条单边连线配置的卫星传输系统 ............ 7 第四节外场转播系统 .................................7 第二十五条供配电系统 ............................ 7 第二十六条视频系统和音频系统 .................... 8 第二十七条辅助设备 .............................. 8 第二十八条传输链路 .............................. 8 第二十九条卫星传输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规章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规章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及其下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要秉承以人为本、注重创新、服务社会、弘扬中华文化的宗旨,推动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原则是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引导正确、服务人民,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综合部、节目部、新闻部、宣传部、外宣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工作。

第六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党委、纪委、工会等党团组织,负责领导和监督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总编辑、总记、总裁等高级领导,负责全局工作的策划和决策。

第八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设有编辑、记者、策划、技术等各类岗位,招聘人员品行端正、专业技能过硬、工作积极主动。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职责是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推广,宣传党的主张、国家政策、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第十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权利是享有独立的编审权和播出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和限制。

第十一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享有言论和新闻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言论干扰和审查。

第十二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以民族荣誉为己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信息准确、道德端正。

第十四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广播电视行业的最新发展,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保持工作热情和创造性,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六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不得私自泄露单位机密和内部信息。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6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17日广发办字[2001]1476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广电部令第16号)、〈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就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发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监控制、分级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

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广发办字[2001]1480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0号2001年12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现就深化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聘用制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单位与职工聘用关系的建立、延续或解除,以职工与岗位的双向需求关系和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考核情况为依据。

二、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各类所需人员。

要制定招聘考试的程序和办法,采用集体评审、投票表决、组织批准的方式做出聘用决定。

招聘考试的组织机构,应有专家参加,保证各类人才公平竞争的机会。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在前述程序的基础上,还要通过专家考核推荐。

三、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地设置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不同的岗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岗位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需设岗,分工明确,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按岗付酬,合约管理。

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聘用条件、考核指标、薪酬标准,并加强岗位聘后管理,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对各类岗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目标职责,确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的业绩考核指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附件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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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项目编码:27029,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
1.审查环节。

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

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
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
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
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

(三)受理申请
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

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经办人应及时接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四)审查办理
要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

1.逐级审核。

各级审查人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2.结果送达。

在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出具完成后,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3.资料归档。

经办人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五)服务人员工作纪律要求
服务人员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接受培训、收悉流程。

工作中应言行礼仪得当、热情大方;接待服务、接听电话、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要认真耐心、真诚服务,必要时做好记录。

服务人员应能灵活运用政策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服务。

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

服务人员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秘密,维护服务对象权益。

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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