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

合集下载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的通知由香港无休映像有限公司出品的电影《江湖》,主要反映黑道势力之间的血腥杀戮,主题阴暗消极,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经过内容审查后决定不予批准引进。

我国大陆地区该片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一律为违法文化产品。

据报,广东、福建极少数不法分子与香港不法商人内外勾结,走私或地下复制加工电影《江湖》的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拟在近期通过地下发行网络进入内地市场。

这种走私盗版行为严重违反我国音像、电影管理法规,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必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通知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组织,严加防范,坚决打击电影《江湖》音像制品和拷贝的走私盗版活动,营造良好文化环境。

二、各级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音像、电影经营单位和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的防范工作,形成强大声势和良好氛围,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进入市场。

三、积极发动和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音像、电影市场的动态监测。

一旦发现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和走私拷贝,立即收缴。

对经营电影《江湖》违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单位或个人、播映电影《江湖》的影剧院、录像厅等,一律依法从严处罚。

四、广东、福建等地文化、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海关等部门,高度警惕,第一时间打击电影《江湖》走私音像制品和电影拷贝,力争拒违法产品于国门之外;同时要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违法经营的为首分子,“把盗版者送上法庭”。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播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8]50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8.10
【实施日期】1998.08.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
(广社发字〔1998〕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广播电视治散治监工作开展以来,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有效地遏制了散滥现象,初步确立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置的新格局,特别是县一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合并工作有了较大的突破。

但是,应该看到治散治滥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落实力度不够的情况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9.1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六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出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应看到,近几年书报刊和音像市场问题严重,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有严重政治错误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越来越多,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严重泛滥,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屡禁不绝。

这些“精神毒品”、“文化垃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腐蚀青少年,干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已成为诱发犯罪、破坏社会安定的一大公害。

广大群众对此十分愤慨。

虽然曾几次进行整顿并取得一些效果,但问题仍然很严重。

改变这种状况已成为当务之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对书报刊和音像市场进行一次彻底的整顿、清理,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缔范围及查处工作凡属于下列范围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或其它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对上述取缔范围内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首先封存;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尽快定性处理。

凡属取缔范围的本地区出版单位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厅(局)负责清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全国查处,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备案。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强化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打击力度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强化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打击力度

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强化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打击力度近日,国家版权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将强化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的打击力度,打击盗刷电影等行为,保护国家版权和文化产业发展。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盗版现象越来越普遍。

电影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盗录、传播盗版电影严重损害了制片方和演职人员的利益,也破坏了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的这一措施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将有效遏制盗版电影的传播,保护电影版权。

电影是文化的载体,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尊重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社会共识。

电影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需要得到版权保护。

因此,制片方和演职人员应该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加强版权意识教育,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加强技术手段一方面,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将通过技术手段来打击盗版电影行为。

在蓝光光盘等数字化储存介质上,采取特殊的防盗技术,以防止盗版行为的发生;而在互联网方面,加强对盗版网站的监管和打击,加强技术火墙、代理伺服器、DNS解析等技术方面的管控,用技术手段尽可能地消除盗版电影传播的渠道。

另一方面,院线电影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技术手段,提高数字防盗技术的水平,防止录像质量的提升、数字模拟的突破等,避免院线电影盗录行为的发生。

推广正版电影在打击盗版的同时,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还应该积极推广正版电影,提高公众对正版电影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正版电影具有更高的质量、更好的观影体验,更值得观众付费观看。

同时,制片方可以在电影推广中加强合作,与多个渠道联合推出正版电影,提高市场份额,同时减少盗版电影的刺激。

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打击盗录、传播盗版电影的现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兴盛。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文市发[1994]14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4日文市发(1994)14号)现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的崛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给文化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文化市场正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特别是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在经营上,文化市场的发展拓宽了文化事业的投资渠道,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形式并存、协同发展的态势,为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给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消费上,已形成多门类、多层次的立体文化消费结构,消费特点趋新求异。

目前,文化市场初步形成了演出、娱乐、音像、书刊、美术、电影、文物、业余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九大门类。

文化市场的拓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时空,而能够在文化市场中不断选择新的消费热点,又是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效益上,文化市场除了娱乐审美功能、信息交流功能、教育认识功能以外,其经济功能也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一方面,“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促进了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完善了文化单位自身的造血功能。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06•【文号】广发影字[2000]320号•【施行日期】200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电总局、文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各电影制片厂(公司)、各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直属电影单位:为深化电影业改革,促进电影事业的繁荣发展,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宣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电总局文化部二000年六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电影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特提出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十四大以来电影改革进展情况(1)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电影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影公司统购统销的发行模式被打破,各制片单位获得了自主发行权;符合国情的分帐制、院线制等发行放映方式的出现,促进了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影视合流、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等改革试点,推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制片权限进一步放开,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电视单位获得了影片独立出口权;组建电影集团,探索了集约化发展道路;部分电影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深化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农村16毫米影片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农村电影发行、放映自主权的放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放映体制,使得农村电影市场日趋活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
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影
【发文字号】影字[2015]578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
(影字【2015】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电影院线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在全体电影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电影市场连年保持高速增长。

国产影片数量、质量、影院建设、观影人次、票房和口碑均呈现良好态势。

在中国电影产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迫在眉睫。

近期,影片刚刚上映即在影院被盗录并通过网络非法传播的侵权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中国电影正在建立的投资回报良性循环体系,损害了投资者对中国电影市场的信心和投资热
情,。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坚决查禁、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影【发文字号】广发影字[1997]140号【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7.03.19【实施日期】1997.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坚决查禁、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电影公司:最近,据湖南、河南、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调查发现,一些县、市基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与走私贩私片商串通一气,非法引进、发行放映走私影片。

有的省每年非法流入的影片多达200部以上,其中包括充斥色情、暴力、凶杀内容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影片;有的省在一次打击行动中,就当场缴获走私影片12部之多;有的地方甚至公开为放映走私影片大造声势,以招徕观众,阻拦、谩骂、围攻和殴打查处走私影片的执法人员。

特别值得重视和警惕的是:个别地方基层主管部门的领导对非法放映这类影片熟视无睹,甚至亲自参与选、审走私片,为其发放通行证,致使走私影片活动有恃无恐,逐渐向有计划、有组织的网络化方向发展,有的地方已形成走私影片的犯罪团伙。

影片走私贩私活动,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严格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

对此,各地广播影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禁和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整顿治理电影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
版影片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市发[2001]1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阶段性工作的具体规定)
【发布部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3.21
【实施日期】2001.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继续
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的通知
(文市发[2001]10号)
1999年文化部和广电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走私盗版影片活动,使走私影片泛滥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电影市场环境有了一定的改观。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消费品,已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尤其是近年来国产影片的发行和放映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

但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大肆制作电影盗版音像制品,特别是
国产电影的盗版音像制品对电影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

为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维护我国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部、广电总局决定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打击走私和盗版影片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电影、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贯彻文化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