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其他【实用版】目录1.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概述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内容3.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其他相关事项正文一、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概述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企业在进行投资收益纳税时,对投资收益进行明细核算和调整的表格。
它有助于企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确保税收合规。
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便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投资收益的明细核算和调整。
二、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内容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投资收益的来源: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等。
2.投资收益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收益,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如股利收益、利息收益、资本利得等。
3.投资收益的税法规定:根据税收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投资收益进行税收调整,计算应纳税额。
4.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明细:根据税收法规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对投资收益进行明细核算和调整,以确保企业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三、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其他相关事项在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准确核算投资收益:企业应准确核算各类投资收益,确保填写明细表的数据真实、准确。
2.遵循税收法规:企业在进行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确保税收合规。
3.定期更新信息:企业应定期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更新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相关内容。
4.留存相关凭证:企业应留存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的会计凭证、税收凭证等,以备查验。
总之,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企业在进行投资收益纳税时必不可少的工具。
企业应准确填写该表格,确保投资收益的明细核算和调整符合税收法规要求。
特别纳税调整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7/3/17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1.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2.关联关系认定表3.关联交易认定表4.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5.协商内容记录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8.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9.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探析会计与税收差异有关事项纳税调整问题

( ) 二 计提减 值准备后 资产折 旧或 摊销 例 实施 细则》 五十五条 规定 : 第 纳税人在基 额差异的账务 处理
会计 制度及 相关准则规 定 : 固定 资产 、 本 企业 的商 品 、 品 , 产 均应作 为收入 处理 ;
注意的事项做 了分析说明。
财政部 国 家税务 总局 关于企 业所 得税 几 由于 会 计 法规 与 税 收法 规 的 目标 不 无形资 产计提 减值 准备 后 , 当按 照计 提 《 应 ( 1 60 9号 ) 9 同, 当企业确 认某些事项 时, 会计 法规 与税 减值 准 备后 的账 面价 值 及 尚可 使 用寿 命 个 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 税字[ 9 17 或 尚可使 用 年 限 ( 预计 净 残值 等 的变 规 定:企 业将 自己生产 的产 品用于在建 工 含 法的相 关规定 经常有所 不同 。 生了企 业 产 管理部 门、 非生 产机 构 、 赠 、 助 、 捐 赞 集 缴纳所得税 时需要做纳税 调整的纳税差 异 更 。 下同 ) 新计 算确 定折 旧率 、 旧额 或 程 、 重 折 资、 广告、 样品 、 工福利奖励等 方面 时, 职 应 事项 , 这就 需要 进行纳税调 整。 同时 。 业 摊销额 。 企
企 税 法规定 : 业 已提取 减值准 备的 固 企 视 同对外销 售处理 。但按现行《 业会计 制 度》 规定 。 因上述 原 因减 少的商 品 、 品均 产 税务筹划 , 降低 相关事项 的税 收负担 , 加 定资产 、 增 无形 资产 , 果申报纳税 时已调增 如 按账 面实 际成本结转 。 不确 认收入 。这就 使 企业的财务 利益。 应纳税所得 额 。可按提取 减值准备 前的账
维普资讯
析
口 临 Biblioteka 异 调整 问题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企 业所 得税暂 行 条 本 建设、专项 工程及职 工福利等方面使 用
办税指南-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一、事项名称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限时办结➢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市、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特别纳税调查自行调整,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手段,鼓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在特别纳税调整被监控管理阶段,企业应当审核分析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后主动调整补税。
四、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纳税人自行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自行调整情况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拒绝自行调整,或者自行调整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其确定为调查对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第四十三条企业可以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自行缴纳税款。
企业自行缴纳税款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第四十五条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及填报说明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年版)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 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 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 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 行第1列金额。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 第3 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行第2列金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
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V 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 第14 行第6 列金额的绝对值。
4. 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
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税法二》: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及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关联⽅ 关联⽅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具体指: 1.在资⾦、经营、购销等⽅⾯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另⼀⽅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通过中间⽅对另⼀⽅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对中间⽅持股⽐例达到25%以上,则⼀⽅对另⼀⽅的持股⽐例按照中间⽅对另⼀⽅的持股⽐例计算。
(股权控制) (2)⼀⽅与另⼀⽅(独⽴⾦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占⼀⽅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借贷资⾦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独⽴⾦融机构除外)担保。
(借贷关系) (3)⼀⽅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是由另⼀⽅委派,或者双⽅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同为第三⽅委派。
(4)⼀⽅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同时担任另⼀⽅的董事会⾼级成员。
(3-4项⼈员控制) (5)⼀⽅的⽣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提供的⼯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
(6)⼀⽅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控制。
(7)⼀⽅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控制。
(5-7项经营控制) (8)⼀⽅对另⼀⽅的⽣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例,但⼀⽅与另⼀⽅的主要持股⽅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所得税汇缴会计与税法特别调整事项浅析

可采 取 年 数 总 和法 。 速 折 旧方法 一 经 确 定 , 不 得 变 更 。 加 一般
八 、 置 残 疾 人 加 计 扣 除 条件 安
六 、 资 者 未 到 位 资 金 利 息 不 得 扣 除 投
、
专 项 财 政 性 资金 不 征 税
财税 10 8 1 1 2 0 ]5 号规定 , 业取 得 的 各类 财 政 性 资 金 , 企 除属 于 国
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 归还本金的以外 , 均应计人企业 当年 收入 总额。 但财税[0 98 号规定 , 2 0 ]7 对企业 存2 0 年 1 1 0 8 月 日至2 1年 1 00 2
财政 、 务 主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外 , 超 过 当年 销售 ( 税 不 营业 ) 入 1% 收 5 的 部 分 , 予 扣 除 ; 过 部 分 , 予 在 以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准 超 准 自 2 0 年 1 1 ~2 1 年 l 月 3 日对 化 妆 品 制造 、医 药制 造 和饮 料 08 月 日 00 2 1 制 造 ( 含 酒 类 制 造 ) 业 发 生 的广 告 费 和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 超 不 企 不 过 当 年 销 售 ( 业 ) 入 3 %的部 分 . 予 扣 除 ; 过 部 分 , 予 在 营 收 0 准 超 准 以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
申报 , 此 要 注 意 会 计 与 税 法 的差 异 , 确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常规 正 除 的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外 ,0 9 度 业 所 得 税 汇算 清 缴 作 还 应 特 别 20 年 c 关 注 一些 特 别 纳 税 删 整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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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法上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
递延所得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期末-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初)
递延所得税费用就是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首先你要会计算税法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或-纳税调整项(即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就是针对几种可以产生递延所得税的情况熟悉,例如跌价准备、减值准备,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与成本等税法与会计处理不一致情况,大体就差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