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首要标准”下改革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矫 治 罪 犯 的需 要 来 完 善 分 类 标 准
方法 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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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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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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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粗 放。现行分 押分管制度 ,按 犯罪性质分类有 比较 明 确 的标 准。但主要 以罪犯的犯罪性质 为依据确定罪 犯的分 类在一 定程度上有益 于抑制罪犯之 间的交叉感染 ,但是它 不便 区分罪犯恶 习尝 试和改造难 易程 度 ,不利 于防止他们 相互 之问的恶 习深 度感染 。因此 ,对罪犯 的关押 分类仅仅 从 横面划分是不够 的 .还要 区分纵 向的深度层 次。只有 同 时兼顾 纵向分层 和横 向分类 ,才 可能既抑制交叉感 染 ,又 防止深度感染 ,保 障各项矫正方案顺利 、有效地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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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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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 0 0 9 0 5 2 ( } 作 者简介 : 邱 广 武 (1 9 6 6 李 建 淼 (1 9 7 7
罪犯改造与评估分类问题探索及思考

罪犯改造与评估分类问题探索及思考摘要:围绕罪犯“改造”,国内外的路径不同表现在,我们由“罪犯分类”入手,强调构建制度对分类工作绝对影响力,国外更多专注做好“罪犯评估”,突出完善针对性评估工具的重要作用。
而国内外一致认同的是,开展评估是实现分类的前提,把握罪犯分类问题,需从科学开展评估工作入手,只有建立在科学评估基础上的罪犯分类,才能让罪犯改造有更为坚实的依托。
关键词:罪犯改造分类问题评估工具引言监狱法明确指出: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法定,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无需自证是否具备对犯罪的惩戒警示效能,却需拿出令公众信服之理据,证明对罪犯所具的“改造价值”,在这一点上,中外监狱不外如是,但实现路径却不同路。
1991年我们提出要实现“分押、分管、分教”,2002年强调要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2007年部又印发《罪犯教育改造纲要》等,这些都是对“改造价值”问题的回应。
然就现状来看,“为改造正名”之路仍面临阻碍,首当其冲便是罪犯评估。
综合各类文献,结论大抵相近。
罪犯评估经历过几次理念转变。
20世纪30-40年代由古典主义盛行起始,评估问题围绕医疗模式展开,以经验诊断为主的评估手段,占主导地位。
同时期,受“系统科学”发端之影响,研究者开始思考复杂行为模式背后的规律及特征。
到50-70年代,评估理念向行为主义靠拢,相关研究严格遵循科学化标准,但却并不被监狱管理者所受用,即使之后进行修正与妥协,1仍未能回应监狱在罪犯评估问题上所持的期待。
监狱管理者开始逐渐意识到,在手段局限性与问题复杂性之间,该如何做出选择。
到20世纪90年代后,实证主义将罪犯评估带入了新时期。
不少评估工具应运而生,相较而言,工具向系统化发展趋势明显,而针对结果应用等后继实践,逐渐获得重视并认同。
于实际而言,破解途径无外乎两条:其一,是沿用国外评估工具。
其二,是开发独立评估1主要指新行为主义,修正了行为主义观点,强调环境对人的作用及影响工具。
天津市监狱系统罪犯分类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天津市监狱系统罪犯分类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天津市监狱系统在罪犯分类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不同类别的罪犯未能得到适当的监管和教育,造成了后果严重的后果。
针对这一问题,监狱系统需要采取一些对策,使得罪犯得到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管理和教育。
首先,天津市监狱系统需要加强罪犯分类管理的科学性。
在罪犯分类时,需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个人素质和潜在危险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合理的分级、分监和安置。
例如,宁河监狱就将罪犯分为四类:高危、中危、低危和禁闭,对每类罪犯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教育措施,确保罪犯得到科学的管理与教育。
其次,监狱系统需要优化罪犯分类管理的流程。
在分类管理过程中,监狱系统需要优化相关制度和流程,使得罪犯分类更加透明、公正和严谨。
例如,河东监狱制定了明确的罪犯分类标准和流程,建立起科学的评估机制和档案管理机制,实现对每个罪犯的全面评估和跟踪记录,从而做出合理、准确的分类决策。
最后,监狱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罪犯分类管理的教育措施。
在分类管理过程中,监狱系统也需要积极引导罪犯接受教育,提高自我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使得罪犯能够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重建,从而更好地完成再教育和复员任务。
例如,天津监狱开展了丰富多彩、科学有效的罪犯文化教育工作,帮助罪犯逐步挖掘和发掘自身的潜力和价值,树立起积极向上的生命态度和人生目标。
总之,天津市监狱系统在罪犯分类管理方面需要加强科学性、优化流程、完善教育措施,进一步提升分类管理的管理水平和科学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罪犯的权益,促进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复员,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案例1:河北监狱河北监狱按照“分类一体化、教育一体化、管理一体化” 的具体目标,采取分类管理机制,制定了严格的评估体系,对罪犯进行详细评估和分类。
同时,通过罪犯模式化和标准化管理、综合心理咨询等方式,对罪犯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努力实现罪犯的安全、稳定和有效管教。
监狱落实危险罪犯管理制度范文

监狱落实危险罪犯管理制度范文监狱是维护社会治安、惩罚罪犯、改造矫正犯人的重要机构,而危险罪犯则是监狱中最具挑战性的群体。
危险罪犯往往具有严重的犯罪背景和高度的危险性,他们对监狱的安全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落实危险罪犯管理制度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机制运行和改进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监狱如何落实危险罪犯管理制度。
一、制度建设(一)危险罪犯分类制度为了更加有效地管理危险罪犯,监狱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危险罪犯分类制度。
首先,根据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危险罪犯分为不同等级,例如特级危险罪犯、一级危险罪犯、二级危险罪犯等。
其次,根据犯罪背景和个人特点,将危险罪犯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暴力犯、毒品犯、恐怖犯等。
再次,根据犯罪预测风险和再犯风险,将危险罪犯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级,以便针对不同等级的危险罪犯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二)危险罪犯管理规定监狱应制定明确的危险罪犯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罪犯的定期评估和分类、危险罪犯的安全隔离和监控、危险罪犯的关押条件和奖惩制度、危险罪犯的心理咨询和支持、危险罪犯的矫正计划和复员安置等。
管理规定要细化各项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确保各项措施能够科学、合理、公正地落实。
(三)危险罪犯健康管理制度危险罪犯通常具有较高的再犯风险和自杀风险,因此监狱应建立健全的危险罪犯健康管理制度。
首先,加强心理健康管理,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危险罪犯缓解压力、解决心理问题。
其次,加强身体健康管理,加强对危险罪犯的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定期组织体检和疫苗接种,加强卫生环境和个人卫生教育。
再次,加强药物管理,严格控制危险罪犯的药物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
二、机制运行(一)危险罪犯评估机制危险罪犯评估是保证危险罪犯管理工作科学化的基础。
监狱应建立完善的危险罪犯评估机制,包括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和评估人员等。
评估主要从犯罪性质、犯罪背景、个人特点和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对危险罪犯的管理措施精确有效。
对重刑罪犯科学管理及矫治工作的思考

对重刑罪犯科学管理及矫治工作的思考在社会的法治体系中,重刑罪犯的管理与矫治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充满挑战的领域。
重刑罪犯因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威胁。
如何对他们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矫治,不仅关系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更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罪犯的重新融入社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重刑罪犯的特点。
他们往往具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较高的犯罪技能以及较为顽固的犯罪思维模式。
这些特点使得对他们的管理和矫治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然而,正是因为这些困难,我们更需要采取科学的方法来应对。
科学的管理是基础。
在监狱环境中,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日常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从罪犯的入监登记、分类管理,到日常生活的安排、劳动改造的组织,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心设计和严格执行。
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秩序,让罪犯认识到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和规定,培养他们的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
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性格特点等因素,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
对于暴力型罪犯和非暴力型罪犯、初犯和累犯等,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这样可以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监狱内的犯罪行为,提高管理效率。
在管理过程中,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也不容忽视。
尽管他们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权,如健康权、受教育权等。
合理的饮食、医疗保障以及适当的娱乐和体育活动,有助于维持他们的身心健康,为后续的矫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然而,科学管理只是第一步,矫治工作才是帮助重刑罪犯真正回归社会的关键。
矫治工作应当注重心理和行为的双重改变。
心理矫治是重中之重。
许多重刑罪犯存在着心理问题,如人格障碍、心理创伤等。
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改变错误的认知和价值观,重建积极的心态。
心理矫治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和心理咨询师参与,运用各种心理治疗方法,如认知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等,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
同时,教育矫治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65266439500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0.832.432.8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7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对罪犯分押分管法律规定与修改完善的研究

一、我国罪犯分押分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我国罪犯分押分管工作,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是1956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工作条例》。
该《条例》第3条规定:“对已判决的犯人应当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给以不同的监管”。
可见,该条规定包含了三层涵义:一是确立了罪犯的分类标准,是“按照犯罪性质和罪行轻重”进行分类;二是明确了“分设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的分押场所;三是规定了对分押罪犯“给以不同的监管”方式。
尽管该规定内容十分简单,但是它为我国罪犯分押分管制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对罪犯分押分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6年12月,公安部十一局制定的《关于对罪犯实行分关分押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首次规定了对分关分押罪犯实行“从严、一般、从宽”的三种不同的管理方式;并把罪犯分类标准修订为“一般应当以犯人的案情性质和刑期长短为主,同时也适当照顾犯人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首次将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纳入罪犯分类的“参考”标准。
196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监狱、劳改队应当对各类罪犯分别编队、分别关押、区别对待,并对不同性质的罪犯分别的、有步骤的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
”第一次把罪犯的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工作,纳入罪犯分类教育的内容。
1982年2月,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反革命犯与普通刑事犯以及普通刑事犯中的累犯、惯犯、“二进宫”、“三进宫”的犯人与偶犯、过失犯的分编、分押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37条)。
逐步形成“分押、分管、分教”的罪犯分类与处遇体系的雏形。
1991年10月,司法部劳改局修订了89年制定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
该《意见》吸纳了前述法律、规定中的全部“合理内核”,并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要求。
因此,到目前为止该《意见》仍是我国罪犯“三分”工作一份内容较为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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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郭健尚波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
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现状及评价罪犯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标准、分类层次、分类机构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分类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罪犯主要是按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进行分类。
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将罪犯分为男犯、女犯、少年犯、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1989年,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性质进行分押、分管、分教。
1994年,《监狱法》中又增加了按改造表现进行罪犯分类。
性别和年龄是罪犯的自然属性,刑期、犯罪类型是罪犯的法律属性,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分类都属于客观分类。
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经历了从客观分类到主观分类再到客观分类的轮回①,我国目前是以客观分类为主,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按人身危险性和改造表现、矫正需要的主观分类,但主观分类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在罪犯分类体系中地位还不突出。
按年龄分类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没有分押。
我国各省区基本上都只有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只用于关押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一起关押。
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
②二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分管、分教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部分省份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没有严格贯彻“以学习为主”的要求,在劳动项目和劳动时间也没有上区别对待。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女犯来说,因为长期以来与成年女犯关在一起,因此难以体现未成年犯管教的特色。
按犯罪性质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欲型、其它类型等的局限和缺陷日益显现。
罪犯分类,从根本上说,应当是“人”的分类,而不是“行为”的分类。
以犯罪性质为分类标准,是犯罪行为的分类,该分类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未遵循分类的穷尽性原则和排它性原则等问题。
③如财产型罪犯是以犯罪目的为标准进行归类的,暴力型罪犯则是以犯罪①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②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将青少年犯分别关押。
③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正义网/shownews.aspx?articleid=13436.手段为标准进行归类的;那些非以财产、性欲为犯罪目的,又非以暴力为犯罪手段的罪犯全部归入“其他”一类,其实并未进入分类进程;强奸妇女罪,就犯罪目的可归入性欲型罪犯之中,就犯罪手段则可归入暴力型罪犯之中,抢劫犯可以同时归属于财产型罪犯和暴力型罪犯。
按刑期将罪犯分为重(长)刑犯、中刑犯、轻(短)刑犯的做法对维护监管安全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针对性不强。
有些罪犯刑期很长,但可能人身危险性并不大、改造难度也不大,而有些短刑犯可能具有很高的人身危险性和难改性。
刑期是对过去的犯罪行为的评价和结果,不能用来衡量罪犯现在和将来的危险性及监管改造的需要,该分类更多的是犯罪学或刑罚学上的分类,而不是监狱学上的分类。
监狱的职能在于收押、管理和改造罪犯,因此,监狱学中的罪犯分类应该从收押、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出发,以防控监管风险和提高改造质量为目标,建立这样的罪犯分类标准体系:以按性别、年龄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人身危险性、矫正需要、改造表现分类为主要分类。
根据人身危险性对罪犯进行分类,将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关押到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和监区。
对于如何排查认定、管理和改造危险犯,不少省份已经形成了一些制度①,但这种排查认定的主观性较强,在各种压力下,监狱工作者往往①如河南省制定的《顽危犯排查认定和管理控制规定》,见《河南省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制度汇编》。
存在“过度分类”的现象,即夸大罪犯的危险性,将罪犯关押在超过实际需要的监管等级的监狱,不利于节约监狱有限的资源。
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要从过去较为主观的排查认定做法上升为较为客观的量表测量评定。
国外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罪犯危险性评估和治疗方法①,我国部分省份积极探索,开发出了我国的罪犯人身危险程度检测表和高危行为倾向评估表,②其科学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实践中,监狱常常根据罪犯的特长(如烹饪、医护、维修等)将罪犯安排到相应的监区和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健康状况将病犯安排到老病残犯监区、监狱医院监区,有的省份还专门成立了病犯监狱(或者称为监狱中心医院),这些实际上都是根据矫正需要对罪犯进行的分类。
此外还根据不同的犯罪原因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和教育改造,有些省份通过矫正量表对罪犯进行检测,根据罪犯不同的犯罪原因和矫正需要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
③矫正量表包括国际通用的明尼苏达人格量表、艾森克人格问卷表、SCL-90量表等,以及我国自行研制的COPA-PI量表和XRX(心理、认知、行为)量表等,用于检测罪犯的人格、心理症状、认知水平、认知能力和不良行为倾向。
(二)分类层次和分类机构①见克莱夫 霍林(Clive Hollin)主编,郑红丽译《罪犯评估和治疗必备手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②见于爱荣主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③刘保民:《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研究》,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6期,第44-48页。
罪犯分类包括初始分类、再次分类、调整分类,或者称之为全系统分类、机构内分类、重新分类。
初始分类是由省(区、市)监狱管理机关负责新收犯分配的部门(如刑罚执行处)完成,在成立新收犯分流中心或新收犯监狱后由该机构完成,根据罪犯的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等将罪犯分配到不同类型和关押条件的监狱。
监狱对接收的罪犯进行再次分类和分配,由入监监区完成,有的监狱成立刑罚执行委员会,入监监区提出分类分配意见,刑罚执行委员会审定。
经过入监调查和教育后,根据罪犯的特长、危险性、矫正需要等将罪犯分配到不同的监区和劳动岗位。
在罪犯服刑期间,根据其改造表现、矫正需要、人身危险性变化等进行调整分类,包括定期调整和根据需要随时调整。
存在的问题:一是罪犯调查和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认识不足。
犯人调查与分类制度是现代西方国家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其专业化程度很高,有的专门成立的罪犯分类中心,有的是在监狱内部成立专门的罪犯调查与分类委员会,组成人员通常包括医生、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犯罪学家等专业人士,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通过谈话,审阅罪犯档案和法律文书,心理、认知和行为测量表等进行诊断、调查,最后写出调查总结、分类意见和矫正计划。
①而我国对罪犯调查和分类工作地位还没有提到应有的高①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度,监狱法和有关规章对于监狱罪犯分类的规定非常简单,没有形成系统的罪犯分类制度,对罪犯分类的机构、层次、程序等问题并没有涉及。
没有规范和详细的罪犯分类制度,只有少数省份成立了专门的罪犯调查和分类机构,分类人员中很少有专业人士,调查和分类方法也很简单粗放,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二是调整分类不正规,在改造工作中只对个别罪犯进行调整分类,大部分罪犯是一分定终身。
二、对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构想完善罪犯分类制度已经纳入到我国监狱工作的规划当中。
“罪犯分类合理科学”成为推进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目标之一。
司法部要求“从入监开始,就要通过心理测试等手段,综合分析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种刑期、犯罪原因、恶习程度、人格类型、人身危险性以及性别、年龄、文化、职业等因素,科学制定罪犯的个别改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改造目标”。
①《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认真研究探索罪犯危险性评估的手段、方法,建立主要以罪犯危险程度为标准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涉黑涉毒罪犯及危顽犯等重要罪犯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
”“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尽快出台有关罪犯分类……外国籍罪犯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①见2003年12月10日颁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
结合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规划,本人提出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总体设想:罪犯以按性别、年龄、国籍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改造需要)、犯罪类型分类为主要分类;监狱以按押犯性别、年龄、管辖关系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警戒度、功能分类为主要分类;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负责罪犯的初次分(表一)类,设置新收犯监狱后由新收犯监狱负责罪犯初次分类,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危险性、犯罪类型等将罪犯分配关押到不同类型的监狱;监狱入监监区配备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负责罪犯调查和入监教育,或者成立罪犯分类委员会,根据罪犯的特长、犯罪类型、危险性、矫正需要等对罪犯进行再分类,确定罪犯的处遇级别、服刑监区、劳动岗位,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危险性的变化进行调整分类和分配关押,超出本监狱的戒备等级和处遇级别的提请省局向其他监狱调犯;每个监狱的监区分为三个连续的处遇级别(见表二)。
(表二)(表三)(一)罪犯以按性别、年龄、国籍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改造需要)、犯罪类型分类为主要分类即把罪犯分为男犯、女犯、成年犯、未成年犯、外籍犯、本籍犯,危险犯、顽固犯、邪教犯、职务犯、涉黑犯、危安犯等。
监狱工作的目标有两个,一是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二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按罪犯的危险性进行分类,最能体现维护监管安全的目标;按罪犯的难改性、改造需要进行分类,最能体现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
《全国监狱工作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建立主要以罪犯危险程度为标准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涉黑涉毒罪犯及危顽犯等重要罪犯的管理手段、管理办法。
”其精神实质也是主张按罪犯危险性、难改性和犯罪类型进行罪犯分类。
将具有不同危险性的罪犯关押到不同警戒度的监狱,有利于突出工作重点,预防罪犯脱逃、行凶、自杀自残等危险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按犯罪类型分类,有利于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实施分管分教。
(二)监狱以按押犯性别、年龄、管辖关系分类为基础分类,以按警戒度、功能分类为主要分类即把监狱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部属、省属、市属监狱,高、中、低度戒备监狱,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老病残犯监狱等。
按警戒度、功能分类,有助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高监狱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如高度戒备监狱实行较高的建设标准和装备标准,配备更多的警力,以确保安全;低度戒备监狱实行较低的建设标准,以节约资源,警力配备以提高改造质量为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