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乡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ⅩⅩ市乡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 )、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乡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建立,由股东入股构成,推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公司法人,拥有法律人品,依法享有民事权益,肩负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所有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所有财富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肩负责任,本联社以其所有财富对本联社的债务肩负责任。
本联社的财富、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展开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入侵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推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拘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依照“一致法人、受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受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展开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肩负。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益义务关系的,拥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余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主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乡村经济服务,为社区、公司、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看管机构赞同,本联社能够经营以下业务:(一)汲取民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一)发放短期、中期和长久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二)办理国内结算、单据业务;(三)代理其余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劳保险业务,代理刊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四)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按银行看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供给保存箱服务;(八)经银行看管机构赞同的其余业务。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信用社的信通卡(IC借记卡),规范卡务的办理与管理,促进信用社营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信用社发行的信通卡(IC借记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信通卡是本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信用社金融服务的基本手段,也是本信用社向广大会员和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专业的服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本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由本信用社申请、发放和管理,本信用社对信通卡(IC借记卡)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全权负责。
第五条此章程发布后,涉及信通卡(IC借记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发生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信通卡(IC借记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第六条信通卡(IC借记卡)包含以下几种功能:(一)储值和消费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本信用社向信通卡(IC借记卡)内储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以使用信通卡进行消费。
(二)自动取款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本信用社的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自动取款机,使用信通卡进行现金取款。
(三)转帐和转存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信通卡(IC借记卡)向他人或本信用社银行账户进行转帐或转存。
第七条本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的使用范围:(一)本信用社营业网点: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本信用社所有营业网点内使用。
(二)本国他银行自动柜员机: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本国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具体使用规则按照相关协议和条款办理。
(三)海外银行自动柜员机: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海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具体使用规则按照相关协议和条款办理。
第三章信通卡(IC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第八条申请资格:会员和客户均可根据本信用社的规定申请信通卡(IC借记卡),获得相应的卡片和密码。
第九条申请流程:(一)会员和客户向本信用社的柜面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件资料。
2-信通卡(IC借记卡)业务收费规定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业务收费规定为适应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业务市场化运作的需要,建立合理的收费体系,促进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向广大持卡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调整部分中间业务收费的通知》(冀信联办发〔2014〕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基本费用1.年费信通卡每年收取年费10元/卡。
2.工本费(1)开户:信通卡开户时收取的发卡工本费,由各县级行社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卡。
(2)补卡、换卡:信通卡挂失补卡、损坏换卡、到期换卡需要收取的工本费标准,由各县级行社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每卡每次最高不超过20元。
3.挂失手续费信通卡挂失收取手续费5元/次。
(二)交易手续费1.柜面交易(1)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参照柜面交易收费标准。
(2)跨行柜面办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查询业务不收费。
(3)跨行柜面办理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取款业务手续费按取款金额的0.5%收取,最低1元,最高20元。
2.自助设备交易(持卡人在ATM交易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1)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ATM存现、取现、转账手续费标准同柜面交易。
(2)ATM境内跨行查询不收费,境外查询手续费每笔2元。
(3)同城(同城是指同一地级市辖区内,下同)跨行取现业务手续费按照每笔2元收取。
(4)异地跨行取现业务按照每笔2元加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4元)。
(5)同城跨行转账手续费标准转账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转出卡每笔支付3元的交易手续费;转账金额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转出卡每笔支付5元的交易手续费;转账金额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转出卡每笔支付8元的交易手续费;转账金额10万元以上的,转出卡每笔支付10元的交易手续费。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卡是河北省辖内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负责发行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
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章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信通卡是以人民币结算、实时记账、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查询等磁条卡所有功能,以及圈存、圈提、脱机消费等电子现金功能。
持卡凭密码可在河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第四条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手机银行业务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办理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手机银行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1. 巳在本社开立银行卡;2. 巳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3. 以书面与ⅩⅩ农村信用社签订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第四条客户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手机和其他必要设备,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条客户应仔细阅读本章程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条款,充分了解手机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可能的各类交易与操作等风险。
第六条客户在办理签约申请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
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及时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与客户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上述资料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ⅩⅩ农村信用社有权审核客户提交的签约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ⅩⅩ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章程、曾经发生恶意透支、违反《支付结算办法》、个人资信欠佳、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第九条客户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完成签约手续后,即成为ⅩⅩ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的客户。
其中,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签订协议的,可以对外(即非本人名下)汇款;通过手机银行签订协议的,不能对外汇款及支付。
第十条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手机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及时向ⅩⅩ农村信用社相关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客户可以通过ⅩⅩ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手机银行设置手机银行单笔交易限额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
7.金信卡章程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章程第一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是辽宁省辖内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委托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品牌银行卡,由县(市、区)信用联社负责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金信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
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可在辽宁省辖内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特约商户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但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条各县(市、区)信用联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金信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各县(市、区)信用联社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自愿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金信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
第三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符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发卡条件,在辽宁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申领金信卡,不需提供担保。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书面指定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四条金信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因出租、出借、转让造成的资金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五条金信卡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申领金信卡时密码(6位)由持卡人自行输入;批量申领由发卡机构系统自动生成初始密码,但由发卡机构业务系统生成的初始密码,不能进行交易。
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所辖营业网点激活后才能进行交易。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六条申领金信卡(个人卡)起存金额不限。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

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 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 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卡是xx辖内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负责发行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
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章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信通卡是以人民币结算、实时记账、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查询等磁条卡所有功能,以及圈存、圈提、脱机消费等电子现金功能。
持卡凭密码可在xx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第四条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七条凡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天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飞天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飞天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飞天IC卡”)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飞天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飞天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飞天IC卡是面向社会发行的一种具有借记和电子现金功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PBOC2.0标准、带有IC芯片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三条 XX联社发行的飞天IC卡是我联社自愿委托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以统一银行卡品牌加入中国银联,面向社会发行的银联标准IC借记卡。
第四条飞天IC卡卡面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和设计。
卡片正面载有: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英文社名、社徽、卡号、“银联”标识、芯片(非接触为嵌入式)等;卡片背面载有:磁条、持卡人签名栏、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飞天IC卡简要说明等。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飞天IC卡实行“谁发卡、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我联社为发卡主体,是飞天IC卡的债权、债务人。
1- -第六条飞天IC卡的分类: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和双界面金融IC借记卡;是否记名分为普通卡和记名卡;按发卡顺序和控制权限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卡种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基础类产品和其他特色产品。
第七条飞天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飞天IC卡过期后,其所包含的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八条飞天IC卡在ATM等自助设备使用时,设备首先读取芯片进行交易,当芯片不能被识别时,自动降级读取磁条进行交易。
第九条飞天IC卡芯片和磁条对应同一账户,所有联机交易功能均可通过IC卡芯片或磁条发起并完成。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飞天IC卡账户包括人民币借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飞天IC卡借记账户视同借记卡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现金账户属于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的借记性质账户,仅支持圈存、圈提、消费、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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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卡是ⅩⅩ辖内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负责发行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
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章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信通卡是以人民币结算、实时记账、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查询等磁条卡所有功能,以及圈存、圈提、脱机消费等电子现金功能。
持卡凭密码可在ⅩⅩ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第四条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第七条凡在ⅩⅩ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ⅩⅩ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 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九条信通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卡应釆用实名,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十条单位卡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申领,要求开设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应按照发卡网点要求如实填写开卡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章,申领单位和个人对其所提供资信状况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发卡网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办卡。
第十二条申领信通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人民币1,000 元;个人卡为人民币10元;多存不限,其佘的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三条信通卡一经开户,卡内同时分设借记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借记主账户具有人民币活期结算和定期储蓄等账户基本功能,持卡人可签约开通代收代付、网上支付、理财等交易功能。
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设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申领信通卡时密码(6位)由持卡人自行输入; 批量申领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初始密码,不能进行交易,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ⅩⅩ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修改密码后才能进行交易。
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持卡人领取信通卡时,应立即在信通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第十六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借记主账户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信通卡、或通过其他机构绑定信通卡进行定期扣款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持信通卡可在ⅩⅩ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限个人卡)、查询佘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特约商户的POS机上刷卡消费。
第十八条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佘额和单笔最高支付金额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设置。
第十九条对同一张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ⅩⅩ农村信用社任一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二十条信通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二十一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金额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卡还可以办理代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信通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凡因出租、出借、转让信通卡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单位卡持卡人变更,应由开户单位出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发卡网点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持卡人当日取款金额超过自动柜员机(ATM)限额的,可通过柜面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须按照发卡机构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支付相关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如遇信通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在吞卡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ATM所属银行网点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二十六条信通卡有效期最长为10年,过期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再进行脱机消费交易。
有效使用期届满前, 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如需换领新卡或卡片出现损坏无法使用,应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由于遗失、被盗等原因导致持卡人无法提供实物卡片的,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佘额不返还。
第二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信通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网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挂失第三十条信通卡遗忘密码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ⅩⅩ农村信用社辖内任一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
在核实身份后,可立即为其重置密码,当场不能核实确认的,应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办理完毕。
在营业机构办结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条信通卡遗失、被盗,持卡人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申请办理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
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口头或通过客户服务系统申请挂失,并在5日内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否则5日后自动解挂,自动解挂后客户资金发生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后即停止支付。
第三十二条信通卡办理书面挂失后,在核实持卡人本人身份后,当天可为其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当场不能核实确认的,应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办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前找回原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
口头挂失撤销可通过网点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撤销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
办理挂失撤销时,须填写撤销挂失申请书,待网点受理后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持卡人凭有效信通卡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正常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该网点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网点查询核对。
(三)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化情况。
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如持卡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四)信通卡必须凭密码使用,因持卡人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五)信通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六)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交易款项。
(七)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八)持卡人需注销信通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行社任一网点提出书面申请,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交回信通卡。
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九)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信通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网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卡网点要依法合规经营信通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发卡网点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
若持卡人对有异议的账务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时,发卡网点必须在30天内给予答复和处理。
发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三)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信通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并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
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如持卡人拒绝接受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变更,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
未申请销户的即视为同意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发卡网点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资格并收回信通卡。
(五)伪造信通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通卡,冒用他人信通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网点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网点造成损失的,发卡网点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发卡网点对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七)发卡网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信通卡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六章计息和收费第三十六条信通卡借记账户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电子现金账户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信通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发卡机构公示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