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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宗旨,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按照“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本章程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社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本社住址:XXX镇XXX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八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十条本社成员由XXX村XXX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农牧户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社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合作社名称;有组织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发起人(包括出资成员)在本社成立后不得退社。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的成员也不得退社,但应当从合作社取得的盈余中按照章程的规定比例量化给前述人员,并在其存续期间与合作社共有其盈余及积累。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以下是一份农村信用社章程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的章程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条信用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名称、标志和交易账户。

第三条信用社的经营区域为____________,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信用社为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五条信用社的宗旨是:促进农村居民经济独立、自主、自强,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第六条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例如:合作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七条信用社的股东有__________(注明股东的性质及身份要求),股东会是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信用社设有理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信用社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设主席,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信用社设有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对信用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设主席,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信用社设有经营管理团队,由董事长领导,包括经营管理岗位、风险管理岗位、市场营销岗位等。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第十一条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汇款业务、票据业务、结算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十二条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安全的原则,保护客户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资本金和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信用社的初始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资本金实缴到位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充足的资本金,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进行适当的资本增减。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村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XX元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鼓励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提升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四)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农业合作社联社章程模板

农业合作社联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活动,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是由多个农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联合体,以服务成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本联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本联社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成员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2. 协助成员进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3. 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4. 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5. 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6. 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成员第五条本联社成员须为依法设立的农业合作社,并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 愿意参与本联社的活动,共同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3. 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第六条成员加入本联社,需向联社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第七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联社成员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优先获得联社提供的各项服务;3. 参与联社决策,对联社工作进行监督;4. 依照本章程规定,分享联社的盈余。

第八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 积极参与联社组织的各项活动;3. 按时缴纳会费;4. 维护联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成员大会。

第十条理事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联社的全面工作。

理事会由成员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成员代表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是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负责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决定联社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经费与财务第十三条本联社经费来源包括:1. 成员缴纳的会费;2. 联社开展业务所得收入;3. 国家财政补贴;4. 其他合法收入。

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合作社章程

农村合作社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一、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二、本社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业技术咨询与推广,以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第三章成员资格条件一、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成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二、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须经过本社成员大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成员权利义务一、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购买和使用本社提供的农业生产资料;按照本社规定参与利润分配;对本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退出本社的自由。

二、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本社规定完成生产任务;按照本社规定缴纳出资;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执行本社成员大会的决议。

第五章组织机构设置一、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负责审议和决定本社的重大事项。

二、本社设立理事会,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的决议,管理本社的日常事务。

三、本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成员出资方式一、成员可以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向本社出资。

二、出资的具体方式、额度、时间等,由本社与成员协商确定,并在成员入社协议中明确。

第七章财务管理规定一、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本社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亏损处理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成员利益不受损害。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一、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社成员大会以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二、修改后的章程,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并向全体成员公告。

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邮政编码:3503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信用社章程

信用社章程

信用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用社章程。

本信用社是自愿组成的、社员民主管理的、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名称和地址本信用社的名称为“[信用社名称]”,地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章注册资本本信用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由社员出资构成。

第四章经营范围本信用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社员存款,发放社员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社员资格:凡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均可成为本信用社的社员。

社员权利:社员享有本信用社的服务权、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退社权等。

第六章社员义务与责任社员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义务、遵守章程和规章制度、支持信用社业务发展等。

同时,社员应对其在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组织机构与职权本信用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监督本信用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章程修改与终止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本信用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须经社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信用社理事会所有。

本章程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制定日期][信用社名称]理事会请注意,上述文档仅作为示例和参考,具体章程的制定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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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以下称本联社 )、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 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 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第十三条本联社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本联社股东资格所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自然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股,法人股东资格股为 10000 股,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参与分红,股东转让资格股时应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资格股符合条件可退股,股东办理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持有投资股。

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A、本联社当年亏损;B、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上述资格股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每持有2000 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持有20000 股取得一个投票权 , 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 100 股, 法人投资股起点为 10000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

股东的投资股只能转让或赠与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持股不足 1000 股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其股金由联社集中管理,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本联社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 万元,结构如下:(一)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 至 XX% ;(二)自然人(含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 至 XX% ;(三)法人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 至 XX% ;第十五条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的 5‰,本联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 25% ,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 50% 。

第十七条单个法人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 5% 。

第十八条缴纳股本金只能以货币资金一次交清。

第十九条本联社不印制股票,只使用记名式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资格证明和股份所有权证明。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联社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本联社不进行买卖本联社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购回本联社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本联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格股转让时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投资股转让只能转让予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理事会指定的人选,理事会指定的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为投资股,并按投资股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联社不得接受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第二十八条本联社股东以本联社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经得理事会同意;理事、联社主任和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或本联社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本联社股东是指在本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十一条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的农户、城镇居民户、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工和在ⅩⅩ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股东义务。

(二)自然人入股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 18 周岁,具有ⅩⅩ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入股的其他条件。

(三)法人入股,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四)自然人、法人均不得以贷款入股。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选举股东代表,由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进行表决;(三)股东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或质询;(五)本联社终止时依法清算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联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四)支持本联社开展各项业务,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五)享受本联社金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关系人、关联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六)除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七)以缴纳股金为限承担本联社清算时的风险;(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同一股东在本联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 30% 。

第三十五条股东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三十六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经理事会决议,在本联社有借款的股东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三十七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二节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按合法、有序、公开的原则产生,由本联社另行制定办法。

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会计年度决算后 6 个月内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经 1/2 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理事;(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本联社经营计划方向;(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权益性参股投资及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联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由 9 至 15 名理事(奇数)组成。

自然人理事不得少于 1/2 ,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 1/3 。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应对理事明确工作职责,并将理事履行职责情况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更换理事长;(四)聘任和解聘本联社正、副主任和审计委员会主任;(五)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定本联社贷款结构与国家产业结构是否匹配;(七)审议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八)批准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九)批准本联社授权授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十)确定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及奖惩方案;(十一)拟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二)拟定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三)拟定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四)联社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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