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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写作中的比较研究和对比分析技巧

论文写作中的比较研究和对比分析技巧

论文写作中的比较研究和对比分析技巧在学术领域中,比较研究和对比分析是一项重要的研究方法。

通过对不同事物、现象或观点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以及差异之处。

本文将介绍一些论文写作中的比较研究和对比分析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运用这一方法。

一、确定研究对象在进行比较研究和对比分析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研究对象。

这可以是不同理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不同文化的比较,或者是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的比较等。

选择一个合适的研究对象非常重要,它将决定你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二、比较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在进行比较研究时,要明确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找到现象和事物的规律性,拓宽视野,加深对研究领域的理解。

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文化间的差异和共通点,揭示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和启示。

三、比较研究方法1. 定性比较法定性比较法是指在比较研究中,通过描绘和描述来分析研究对象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这种方法侧重于对研究对象的细致观察和深入理解,通过文字和图表的组织和呈现,阐释不同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差异。

定性比较法适用于对主观和复杂性较高的问题进行研究。

2. 定量比较法定量比较法是指通过统计学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量化分析。

这种方法侧重于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数值化的方式来比较和分析研究对象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定量比较法适用于对客观性较高的问题进行研究。

3. 混合比较法混合比较法是指同时使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通过综合应用这两种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定性和定量研究的优势,提高研究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四、对比分析的步骤在比较研究中,对比分析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

下面是对比分析的一般步骤:1. 确定比较对象:选择需要进行对比分析的对象。

2. 收集数据:从可靠的来源收集有关比较对象的相关数据。

3. 整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使其更易于分析。

4. 进行对比:通过数据的对比,找出比较对象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论文写作中的论证方法

论文写作中的论证方法

论文写作中的论证方法论文写作是大学生必须要掌握的一项重要技能。

而在论文写作中,论证是其核心部分。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论证方法,帮助读者更好地进行论文写作。

一、归纳法论证归纳法论证是一种常用的推理方法。

通过收集大量的具体事实或观察结果,归纳出普遍性的规律或结论。

归纳法论证的基本形式可以分为三步:提供具体实例,总结规律,得出结论。

以写一篇关于吸烟与健康关系的论文为例,可以收集大量吸烟人群的相关研究,分析数据,总结出吸烟与健康之间的负面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吸烟对健康有害。

二、演绎法论证演绎法论证是一种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方法。

它通过提供前提,从而得出必然的结论。

演绎法论证基本形式为:提供大前提,提供小前提,得出结论。

以写一篇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为例,可以先提供大前提:保护环境是人类的责任。

然后提供小前提:环境污染对人类和自然界都造成了严重损害。

最后得出结论:我们需要采取行动来保护环境。

三、比较法论证比较法论证是通过对两种或多种现象、观点、事件等进行比较来得出结论。

比较法论证可以从对比相同点和对比不同点两个方面进行。

以写一篇关于城市与农村教育的论文为例,可以进行城市教育和农村教育的比较。

对比他们的教育资源、教学质量、学生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得出结论:城市教育相对于农村教育更加发达。

四、案例法论证案例法论证是通过具体案例来支持和证明某种观点或结论。

案例法论证可以采用一个或多个案例进行支持。

以写一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论文为例,可以列举一些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案例,如某公司参与公益活动、环保行动等,通过这些案例来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形象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五、专家权威论证专家权威论证是通过引用专家观点和权威数据来支持论点或结论。

可以引用专家的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专业评论等。

以写一篇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论文为例,可以引用国际知名气候学家的观点和相关研究成果,来支持全球气候变化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综上所述,论文写作中的论证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比较法、案例法和专家权威论证等。

议“比较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应用实践论文

议“比较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应用实践论文

议“比较法”在初中生物教学中的应用实践在生物教学中,仅仅向学生传授一些生物学知识,那是远远不够的,生物不仅是由生物学的知识体系构成的学科,同时也包括科学工作者在研究科学过程中的特殊情感、态度和心理体验。

比较法是研究生物学的重要方法,也是生物教学的重要方法,教师就应该在教学中灵活运用比较法,来培养学生的能力,开发学生的智力。

一、生物比较法教学的作用从初中生物的各个概念中找出生命活动的规律,讲述了各种生命现象和规律,将知识融会贯通,这是生物教学中的一个难题,采用比较法教学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何帮助学生能举一反三、全面系统准确地认识生物概念及其原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从已知到未知,对已知概念的进行迅速的理解和掌握后,由此及彼去认识未知概念,如在讲授细菌的营养方式——异养型,先用绿藻的自养方式作对比,引出异养的含义。

2)牢固建立知识体系的内在联系。

生物学知识本来就有其固有的联系,我们在教学中,必须将分散了的系统的知识适时相应地集中起来,阐明复杂多样的生命现象和规律间的关系。

如讲动物的进化规律时,把各门动物的神经进行比较,就能使学生清楚地认识到:动物之间有着一定的亲缘关系,是按照从简单到复杂的规律进化的。

3)准确地掌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切事物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有比较才能鉴别,如讲穗状花序时,用总状花序作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就可使学生清楚地掌握这一对概念。

对那些相近的概念、成双成对、成列成排、前后联系的名词,找出它们的异同,就可避免混淆和张冠李戴。

4)比较法能起到或加强直观作用。

比较法能使抽象微细的生命现象和规律具体形象化,如说草履虫象草鞋,因为大草履虫有一个透明略呈肾形的大核,形象直观的比喻,能使学生深刻地感受到抽象的概念。

5)比较法是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方法。

采用比较法,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任何事物的特点必须在相互比较中才能充分地显示出来,通过运用比较法,从逻辑上找出对比之项如作用场所、作用条件、反应物、生成物、能量转化等等,并从中看出二者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

议论文论证的方法

议论文论证的方法

议论文论证的方法
议论文论证的方法有多种,下面列举了其中几种常用的方法:
1. 举例法:通过提供具体例子或实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举例法能够使观点更具说服力,让读者更易于理解和接受。

2. 比较法:通过比较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比较法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问题,并形成对论点的判断。

3. 逻辑推理法:通过使用逻辑演绎或归纳法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逻辑推理法能够从逻辑上证明观点的正确性,使论证更加有条理和严密。

4. authority:通过引用权威人士、专家或学术研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方法可以增加观点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因为权威的意见通常被认为是可信的。

5. 情感论证法:通过调动读者的情感和利益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情感论证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读者的态度和情感,使其更加认同自己的观点。

总之,议论文论证的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结合使用多种方法可以使论证更加全面、有效。

同时,还需要确保论证过程逻辑严密、证据可靠、观点明确,以增加读者对论点的接受和认同。

历史比较法功能运用论文

历史比较法功能运用论文

浅谈历史比较法的功能及运用比较法是历史学习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方法,也是高考经常考查的能力之一。

它通过对各种不同的历史事件或现象进行多角度的比较和对照,归纳其异同,分析其成因,从而理解历史事件的本质,认识历史发展的规律。

运用比较法可以提高学生的记忆能力、分析能力和归纳、概括能力,从而全面地提高学生的智能。

一、比较法的功能1.提高学生的记忆力伴随高考由知识型考试向能力型考试的转变,高考已抛开了传统的死记硬背和生搬硬套,对记忆能力提出的新的要求,即要求学生着眼于对知识的透彻理解基础上的再认再现。

基于这一要求,在教学实践中充分运用比较法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复杂的历史现象和历史概念,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水平,防止相似历史知识的相互混淆和张冠李戴,准确地把握历史基础知识,从而提高学生的记忆能力。

例如,启蒙运动中英国启蒙思想家和法国启蒙思想家主张的掌握就可以通过比较来实现,两者共同之处是社会契约和三权分立学说。

不同之处是,在社会契约论方面:霍布斯认为国家不是根据神的意志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是人民授予的,统治者一旦获得授权,人民就要绝对服从,不可反悔;洛克认为人民按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之一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政权不应干涉臣民的财产;卢梭认为统治者违反民意,侵犯人民权利,撕毁大家都应该遵守的社会契约,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在三权分立学说方面:洛克认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该分属议会和君主;孟德斯鸩认为立法权应该出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只享有行政权。

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核心。

通过这样比较不仅准确掌握了英法启蒙思想家的主张,而且可以回答“法国启蒙思想家怎样继承和发展了英国启蒙思想家的主张?”这一问题。

2.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运用比较法,通过对历史现象的对比,进行同中求异,从同出发,进行对比,找出差异,揭示事物本质特征;异中求同,从异出发,经过对比,找出共性,建立有机联系,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本质特征,并进一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从共同点中概括其规律性,从不同点中抽象其特殊性,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历史现象发展的规律,达到提高学生分析能力的目的。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比较法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比较法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比较法在学术领域中,研究方法对于论文的质量和可信度具有重要影响。

研究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对于论文的目的、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以及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而比较法作为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介绍比较法的常见研究方法。

1. 横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是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它通过对多个个体、群体或事件进行并列比较,探究它们之间的异同之处。

这种比较方法可以用于研究多个国家、地区、组织或个体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同或相似环境下的不同行为、结果和影响等。

横向比较法能够提供对不同情况下的相对价值和影响的认识,帮助研究者找到规律和模式。

2. 纵向比较法纵向比较法是一种通过跟踪、观察和分析一组个体或群体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变化,来研究其发展、演变和影响的方法。

纵向比较法常用于研究社会变迁、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

通过对相同个体或群体在不同时间点上的比较,可以揭示发展趋势、因果关系以及变化的原因和结果。

3. 个案比较法个案比较法是一种通过深入研究少数几个个体或群体,从中探索普遍规律和原则的方法。

个案比较法常用于研究复杂的、特殊的或独特的情况,例如病例研究、个人经历等。

通过在深度上分析个案的特征、因素和结果,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特殊情况下的现象和行为。

4. 横断面比较法横断面比较法是一种通过在给定时间点上对多个群体或个体进行比较,来研究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的方法。

这种方法常用于调查研究、问卷调查等。

通过在特定时间点上对样本数据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揭示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关因素。

5. 统计比较法统计比较法是一种通过收集和分析数量化数据,以统计的方式揭示个体、群体或事件之间的差异和联系的方法。

统计比较法常用于社会科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

通过使用统计方法,可以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和推断,从而得出客观和可靠的结论。

6. 同质比较法同质比较法是一种通过将个体或群体分组为相似特征或条件的子集,然后在不同子集之间进行比较,以研究它们的差异和联系的方法。

“比较法”在化学总复习中应用论文

“比较法”在化学总复习中应用论文

“比较法”在化学总复习中的应用比较是确定客观事物彼此之间差异点与共同点的思维方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不经比较就难辨别事物的特征,难以认定事物的本质、弄清事物的相互关系。

中学化学基础知识内容中有许多知识既有相同部分,又有相异之点,我们把这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物质性质、实验、计算进行分析归纳,纵横比较,找出各自特征和彼此间的联系,从而加深理解,便于记忆,以获得牢固的基础知识。

帮助学生辨析化学基础知识的突出特征常用方法是“比较法”。

在化学总复习中应该怎样进行比较呢?一、易混淆的化学概念比较在化学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学习一定数目概念之后,特别是在总复习时,感到抓不住概念要点,搞不清它们区别和联系,容易混淆。

这时如果对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归纳,比较地复习,学生的学习效果经教学实践证明是较好。

易混淆概念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归纳比较:①收集学过的相对立的概念之处各概念要点,对比异同,找出联系。

如,氧化与还原,结晶与溶解,化合与分解,中和与水解,加成与消法等。

②列出本质相同又有差异的概念进行比较,如强电解质与弱电解质,原子与离子,取代与置换等。

③列举概念中有同义文字的概念对比异同,如:同素异形体,同位素,同系物和同分异构体,原子量,分子量和摩尔质量等。

④列举意义不同又有联系的概念,如:溶解度和百分比浓度,裂化与裂解等。

通过这一些概念比较分析,能开阔学生思路,明确几个概念的异同,了解概念的来龙去脉,便于抓住概念要点和特征,从而更准确,更深刻理解概念。

二、规律变通性的比较规律变通性的比较即鼓励学生不依赖,不满足现成的规律,敢于提出大胆的质疑,并善于对规律的一般性,特别性以及变通性进一步的推敲与论证,以便更准确地提出高分析问题和灵活解题能力。

如:“碱性氧化物都是金属氧化物”,那么“非金属氧化物都是酸性氧化物?”(no、co等就不是);对“电解质是强极性分子或离子化合物”这一规律,可否理解为“强极性分子的化合物就一定是强电解质?”(答案否定,因为hf就不是);“酸或碱的溶液一定显酸性或碱性”,反过来“显酸性(或碱性)的溶液一定是酸(或碱)吗?”(如一些盐溶液就不是)。

毕业论文的比较研究与对比分析

毕业论文的比较研究与对比分析

毕业论文的比较研究与对比分析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深入,毕业论文已成为大学生学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进行比较研究与对比分析是一项关键工作。

本文将从比较研究的概念入手,探讨比较研究的意义和方法,并介绍对比分析的重要性以及常见的对比分析方法。

一、比较研究的概念比较研究是一种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和对照的方式,对不同事物、现象或观点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揭示出它们的异同、优劣以及内部联系。

比较研究可以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也适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

二、比较研究的意义和方法1. 比较研究的意义比较研究有助于拓宽研究者的视野,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帮助研究者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研究对象。

比较研究还可以发现问题,揭示规律,为问题解决提供思路和方法。

2. 比较研究的方法(1)案例比较法:选取几个相似、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比较和分析,以期发现规律和获得深层次的理解。

(2)文献比较法:综览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比较各个观点、结论和证据,得出自己的结论,强调自己的贡献。

(3)调查问卷法:通过问卷调查来比较不同人群的看法和意见,从而从大数据中找出规律和差异。

(4)历史比较法:通过对历史事件、时期或文化的比较,揭示出其背后的共性和特殊性,探讨长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

三、对比分析的重要性和方法1. 对比分析的重要性对比分析是在比较研究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对比,可以更加鲜明地展示事物的特点和差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研究对象,并进行深入思考和判断。

2. 对比分析的方法(1)逐点对比法:将不同对象的各个方面逐一进行对比,列出具体的优劣势,并加以分析和评价。

(2)整体对比法:对不同对象的整体特征进行对比,注重整体性和系统性的分析,得出较为综合的结论。

(3)重点对比法:着重比较研究对象的一个或几个关键点,深入分析其异同之处,以及对整体性的影响。

(4)数量对比法:对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注重量化指标的分析和比较,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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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是西方比较法学中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其含义一般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相当于中国国内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等。

但有时,移植的含义似乎又比借鉴等词有稍多的意义。

但也没有太大的差别。

例如前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于1988年12月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曾讲到:“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外国、香港一些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我们也可以移植和借鉴,不必事事从头搞起。

[①]”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亦曾讲到:“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是个新课题。

制定法律和法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广泛地研究借鉴世界上所有国家的立法经验,吸收对中国有用的东西……立法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吸收国外的经验。

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

[②]”在西方比较法学作品中所使用的与“移植”相当的词还有“借鉴”(drawing on,borrowing),“吸收”(assimilation),“模仿”(imitation)和“转移”(transfer)、传播(Spread)、引进(reception)(introducing)等,但较普遍的还是“移植”。

与“法律移植”对应的词是法律的“接受”等。

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的关系极为密切,后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立法。

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在国内外法学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它们不限于法律移植的词义、法律能否移植及其程度、范围,以及移植的对象、原因、方式、效果等问题,而且还往往涉及到法律本身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试图对国内外法学中的不同观点作一概述和分析。

一、西方比较法学中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在这一问题上最有代表性的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在两个英国法学家之间的争论。

英国比较法学家奥·卡恩—费罗因德(O.Kahn Freund)在1973年作了题为《比较法的应用和误用》的讲演[③]。

他首先引用了被视为比较法学的创始人之一的孟德斯鸠的一个论述:“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④]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是适合本国情况的,是难于适合另一国家的,用现代比较法语言来讲,也可以说是难于移植的,那么,阻碍法律移植又是哪些因素呢?卡恩—弗罗因德将孟德斯鸠所讲的构成“法的精神”的各种关系,[⑤]解释为两大类可变因素。

一类是环境因素,其中又可分为三种:一是地理因素(包括气候、地理位置、土壤等);二是社会和经济因素(包括生产方式、人口、财富和贸易等);三是文化因素(包括宗教、传统和习惯等)。

另一类是“纯粹政治因素”(例如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

在这里,卡恩—弗罗因德提出了他的中心论点:在孟德斯鸠的书(1748年)出版后的200多年中,地理、社会和经济、文化这三个环境因素,虽然仍有效,已失去了很大重要性,但政治因素的重要性却大大地增加了;环境因素的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通讯工具的发展以及人口移动,大大地降低了环境因素对法律移植的阻碍作用。

民事侵权责任方面的变化就明显地体现了地理、社会与经济和文化的环境因素的逐渐消失。

在孟德斯鸠时代,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人际关系中:如两性或商业纠纷,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等。

这些关系方面的法律,各国之间是不同的,但现在所讲的民事侵权责任集中在意外事故所产生责任,而这些事故无论是在工作中的,交通上的,在产品制造者责任和个人责任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上,各国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制定类似的法律。

卡恩—弗罗因德认为,阻碍法律移植的政治因素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共产主义国家和非共产主义国家之间的不同以及资本主义世界中专制制与民主制之间的不同;二是指民主制中的总统制与议会制之间的不同;三是指各种“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影响,这在很多方面是最重要的阻碍。

为了说明这些政治因素对法律移植的阻碍作用,他举了一些实例。

一个是离婚问题。

人们一般认为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是很难移植的,但实际上,这方面的法律现在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往认为离婚是对过错或罪恶的一种补救,但现在却已变为另一种认识:离婚是对婚姻失败这种不幸的解脱。

这种新的认识已在许多国家的离婚法中传播。

但爱尔兰的法律却规定禁止离婚,原因就在于天主教会这一政治势力的影响。

另一个实例是陪审团制。

19世纪欧洲大陆国家引入英国的陪审团制。

但主要因大陆国家法律职业,即法官和律师的反对而实际上失败,德国于1924年,法国于1932年和1941年建立混合庭制度以取代陪审制。

法律移植因政治因素而趋失败的一个主要实例是英国1971年保守党执政时不顾工党的反对而通过的《英国工业关系法》。

这一法律在1974年工党获胜后被废除。

它主要仿效外国,特别是美国的劳资关系法,涉及到集体谈判、工会与雇主关系以及罢工等问题。

主要由于英美两国政制不同,这种法律在美国可以有效但在英国却难于实行。

在讲到政治因素,特别是权力结构的差别对法律移植方面的影响等,卡恩—弗罗因德也谈到法国的行政法院模式对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移植之所以有成效,就在于法国与接受国家的权力结构有共同之处。

所以,他的一个重要结论是:“所有我所讲的是:使用比较方法不仅需要有外国法律的知识而且还要有外国社会,特别是外国政治方面的知识,人们只要持有法条主义(legalistic)精神而忽视法律的这些方面,对比较法的实际目的的应用就会成为误用。

”[⑥]1974年英国苏格兰的法制史专家阿兰·沃森(Alan Watson)在题为《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的文章中反驳了卡恩—弗罗因德的上述观点。

[⑦]他认为:第一,历史并未证明法律移植的悲观论。

在不同法律制度,甚至很高的发展水平上和不同政治情况下经常实现成功的法律移植。

第二,对移植来源国的制度的知识并不是必要的,法律改革者在看外国法律后的想法是那种法律可以改造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接受国即使不了解外国法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况,也能实现成功的借鉴。

第三,环境因素现在是否比政治因素次要这一点至少是有疑问的。

他还认为:孟德斯鸠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难于适合另一国家的论述错误地,很错误地低估了直到孟德斯鸠时代为止的法律移植,西欧对罗马法的接受就是一个主要的例证。

而且这种成功的移植是在接受国和来源国的环境因素与政治情况十分不同的条件发生的,也并不要求对来源国规则的社会、经济、政治、地理等情况的真正了解。

人们怎样来解释这些历史事实: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落应用罗马法;中世纪在不同时期不同政治情况下对罗马法的接受,以及后来西欧那么多不同国家,君主制的、寡头制的和共和制的都同样接受罗马法。

他从西欧对罗马法的接受中得出一个结论,“不论起源的历史条件如何,私法规则在其存续的生命中与特定的人民、时间和空间并没有内在的紧密关系。

”[⑧]沃森还提出了法律移植成功的其他一些例证,如日本1882年的刑法典与刑诉法典以法国法律为模式,日本1898年的民法典基本上包含了德国契约法,不法行为法和物权法;土耳其1926年的民法典,埃塞俄比亚1960年的民法典等。

沃森在反驳卡恩—弗罗因德一文以前的一些论著中还提出有关法律移植的更极端的观点。

例如他在1974年出版的《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一书中讲到:移植某一法律制度的个别或大部分条文是极其普遍的现象”;“事实上,移植是发展的最富成果的源泉”;“移植法律规则在社会上简便易行”,等等[⑨]。

他在1985年的《法律的演变》一书中还进一步发展了他的理论,认为“法律基本上是自主的(autonomous)而不是由社会需要形成的;虽然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就不存在法律制度,法律是从法律传统演变而来的。

”[(10)]卡恩-弗罗因德与沃森关于法律移植的争论自70年代中期起直至现在仍为西方比较法学界所讨论。

1990年在加拿大蒙特里尔举行的国际比较法大会上,法律移植是讨论的主题之一。

[(11)]二、对上述争论的评价笔者认为,在评价卡恩-弗罗因德和沃森之间在法律移植问题上的争论时首先应指出,他们的分歧并不是法律是否可以移植而只是对可移植的程度有不同的估价。

在国外法学界,的确有人主张法律是不可移植的,但正如德国比较法学家伯·格罗斯菲尔德(B.Grossfeld)在其近作中指出的:“有些人甚至讲‘法律的不可移植性的规律’,但这就讲得过于生硬以致难于被接受,因为实际上存在了成功的接受和有效的统一的例证。

”[(12)]卡恩-弗罗因德并没有否认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他只是强调要警惕法律移植的误用。

因而沃森批评他对法律移植持悲观论。

笔者同意埃里克·斯坦(Eric Stein)在评论他们的分歧时所作的一个分析。

他认为,他们的分歧可能在于他们观察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沃森是法制史学家,他采用宏观法律观,将大量法律移植看作世界史大油画布上的一些里程碑,而卡恩-弗罗因德是法律社会学家,他采用微观法律观,主要关注发达国家近代立法改革中的一些问题[(13)]。

但笔者也认为,他们之间的根本分歧在于他们对法律概念本身的不同理解。

在沃森看来,法律移植简便易行,不需要了解移植来源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情况,甚至认为“法律规则通常不是专门为……特定社会设计的”[(14)],这就意味法律仿佛是超越社会、孤立自在的本体。

沃森主张法律移植简便易行的主要例证是西欧中世纪对罗马法的接受(或称罗马法的复兴)。

笔者认为,西欧对罗马法的接受的确是法律移植的例证,但正如斯坦所说,这并不是法律移植简便易行的典型例证。

因为当时接受的罗马法已经过几代学者的反复研究而成为一个离开罗马原来条件的,自在的制度。

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家到19世纪德国的学说汇纂派,以及欧洲各国民法典的起草者,都曾为罗马法与后世社会现实的结合作出了各自的贡献。

这也就是说,他们都对不同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以至其他各种环境因素进行了研究。

再有,从根本上说,移植罗马法的成功主要是由于罗马法关于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适应了后世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笔者看来,卡恩-弗罗因德对法律移植是否持有悲观论这一点可以暂且不论,至少与沃森相比,卡恩-弗罗因德的观点还是比较科学的。

他是从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即法律与各种自然和社会条件都有关系的学说出发来解释法律的。

这就是说法律并不是象沃森所讲的仿佛是超越社会,孤立自在的本体,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自然条件是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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