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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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深圳地铁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8.深圳地铁设备变更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关于发布《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权责清单》的通知”(深地铁〔2019〕355号),为规范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变更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设备变更,系指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承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及代建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范围包含:清单内容、技术要求(技术方案、技术指标、产地、品牌、生产厂商)等。

第三条【原则】设备变更原则上要求“先批准、后实施”,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同一起因引起的变更一次申报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分段建设、开通的项目,以分段开通段为单位进行变更。

第二章设备变更原因和分类第四条【设备变更原因】设备变更原因分为下列六类情况:(一)行政许可原因:系指因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人防、消防、交管、环保、卫生防疫、城管等政府部门要求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二)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相互影响等需要修改、补充或完善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三)技术标准变化原因:因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四)功能及需求变化原因:系指因使用功能变化、地铁集团或深铁建设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五)卖方原因:系指因承包商及其分包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变更。

(六)其他原因:系指不属于上述原因而引起的设备变更。

第五条【设备变更分类】设备变更分为Ⅰ、Ⅱ、Ⅲ、Ⅳ、V共五类:(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设备变更:a、批准的初步设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有调整的;b、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站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c、变更一次增加投资:200 万元(含)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Ⅱ类设备变更:a、重要设备技术参数的变更,影响到系统主要功能的;b、设备、关键部件、重要材料的生产厂家或品牌变更;c、变更一次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到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六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语定义 (2)第三章部门职责 (4)第四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8)第五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13)第六章评估管理 (14)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16)第八章施工配合费 (18)第九章应急管理 (18)第十章执法管理 (19)第十一章资料管理 (19)第十二章技术要求 (20)第十三章其它 (22)附图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3)附图2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4)附图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 (25)附图4 工程施工应急流程图 (26)附表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28)附表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29)附表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0)附表4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31)附表5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32)附表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3)附表7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34附表8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 (35)附表9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通用审查信息表 (38)附表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1月3日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7.深圳地铁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7.深圳地铁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二〇一八年九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高效、及时完成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满足现场施工、验工计价及竣工结算等需要,根据地铁前期工程施工工期短、现场情况复杂多变的特点,依据地铁集团及建设总部颁布实施的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总部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前期工程施工图出图之后到工程验收前方案的调整。

施工图出图之前初步设计图纸或招标图纸到施工图阶段设计方案的调整按照最新颁布的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办法执行(详见《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设计方案变更管理办法(暂行)》(深地铁建总【2018】53号))。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施工图更新,是指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经过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因调整设计引起的施工内容、工法、工艺、材料、范围等变化全部纳入施工图的行为。

因现场实际情况无法纳入施工图进行更新的按照《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暂行)》(深地铁建总【2018】89号)现场签证处理。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第四条[工程主管部门职责]1.具体负责前期工程施工图更新的管理;2.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图更新进行审查;3.下达施工图更新指令;4.建立施工图更新台账;5.负责在更新后的施工图上加盖部门公章后下发各相关单位,并做好收发记录;6.负责按照公司《关于切实加强工程档案收集管理的通知》(深地铁【2010】494 号文)要求组织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核。

第五条[设计单位职责]1.发现现场与图纸不符应及时向业主代表报告;2.负责落实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图更新要求,提交合格的施工图更新文件;3.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洽商记录》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4.收集和提供施工图更新的支持性材料;5.建立施工图更新台账。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勘察原因:系指招标或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四)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依法监督】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12日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过程中,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接受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
第七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1.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传递、督办、跟踪、审核和归口管理;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向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2.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主持工程变更的审议会,明确变更原因、类别、责任;
3.现场配合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业主代表职责,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意见,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管理;
(二)工程变更审议会(含技术、经济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将变更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适时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组织设计中心、合约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确定变更分类(变更类别、原因、责任单位)、形成审议会议纪要提经深铁建设相关部门会签。并各部门填写《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
(六)
(七)增减门窗、门锁等五金件数量、规格、型号,插槽、插孔数量、规格型号等的变更并且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铁建设安全、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 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40 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业标准 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2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 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方案的审批申请。 (三)组织对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初审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 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对方案变更进行审核;跟踪勘察、设计、施工 申请审批的全过程。 (四)牵头完成应急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 (五)牵头组织跟踪隧道外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六)为运营管理办公室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 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语定义
第六条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运营安全保护区:指地铁运营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建设规划控制区:指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 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 外侧 50 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范围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 米范围内。在特 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 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工程处。 第七条 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隧道、地 面轨道、高架桥梁、车辆段建(构)筑物、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地铁 内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设计管理的内部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内部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运营的内部部门。 第九条 申请人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工前提条件、首件(样板)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有效落实参建各方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使工程建设过程得到全面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达到预期的目标,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铁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

第三条有关定义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

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

第二章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第四条验收组织(一)验收组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标段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按合同以标段(指实行一级管理时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标段)/工区(指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区)为单位进行,标段监理单位总监担任验收组组长。

(二)参加人员验收组成员由深铁建设安质部、建设分公司、车站/系统设备中心相关人员,监理单位总监、安全总监、总监代表,设计单位现场代表,工程总承包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第三方监测单位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开工前提条件验收,按照《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表》(附表2-3)要求进行核验。

第六条验收程序(一)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开工前提条件验收申请表》(附表2-1)、《开工前提条件验收自检情况表》(附表2-2)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若满足验收条件,确定验收组成员,由监理单位组织开工前提条件验收。

若不满足验收条件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待条件具备时,重新自检并报验。

(三)对于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逐一记录在案,若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影响工程开工的,可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验收结论为合格,总监签发开工令,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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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分类 (2)第三章职责 (3)第四章原因责任 (6)第五章变更程序 (7)第六章时限制度 (11)第七章计量支付 (11)第八章文件组成 (11)第九章责任处理 (12)第十章附则 (1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地铁[2015]47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层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施工图经业主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招标图到施工图的变化按业主建设总部设计中心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建设总部管理的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承发包的施工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集团其他类似合同的工程变更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管理原则]工程变更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见证备案]工程变更过程中,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

第六条[避免反复]工程变更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即同一工点或地段或部位因一个初始诱因发生2次或以上同一变更内容者,因变更引起的其他专业需要单独申请的变更不属此列)。

第七条[严禁拆分]单个原因引起的连续的不可分割的工程变更,为一项工程变更,严禁拆分工程变更。

在施工前难以确定变更范围的,可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各方召开洽商会,论证变更方案,形成洽商纪要先行实施,在变更范围确定后由提议单位及时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章分类第八条[分类原则]工程变更费用类别划分以提议单位的预计变更金额为准,当技术、规模、方案、范围、费用等方面对变更划分类别有歧义时,按最高变更类别的程序申请审批。

第九条[Ⅰ类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工程变更:(一)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二)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三)变更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四)变更工程设计原则的;(五)变更线位、站位及出入口通道,线路敷设方式、建筑结构形式等需要重新进行规划报建的;(六)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超过原合同数量的10%或增减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座数的等;(七)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200万元(含)以上;安装、装修10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条[Ⅱ类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工程变更:(一)变更已批准的主要技术方案,包括车站和区间施工工法、围护结构形式、通道施工工法、辅助工法、防水方案、装修标准等;(二)改变已批准车站、区间或单体建筑等以上等级的施工组织设计,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储备、施工安全及施工工期的;(三)改变一般车站的使用功能的;(四)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10%以内的;(五)增加施工竖井或施工通道的;(六)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100万元(含)以上到200万元(不含)以下,安装、装修50万元(含)以上到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十一条[Ⅲ类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工程变更:(一)改变工程某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二)改变材料的性质、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三)变更各类管线、桥架的走向、位置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四)增减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面积或长度等数量的;(五)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20万元(含)以上到100万元(不含)以下,安装、装修10万元(含)以上到5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十二条[Ⅳ类变更]在已批准的主要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不变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Ⅳ类工程变更:(一)改变某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工艺、工法或时间安排;(二)改变某部分的局部尺寸或配筋或布置或增减构件、孔洞、沟槽并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三)纠正或修改设计文件的差错漏碰的;(四)增减门窗、门锁等五金件数量、规格、型号,插槽、插孔数量、规格型号等的变更并且引起合同造价增减的;(五)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20万元(不含)以下,安装、装修1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三章职责第十三条[承包商职责]:(一)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供有关依据及支持材料;(二)及时处理工程变更,提出承包方意见;(三)按《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负责工程变更的施工;(四)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职责]:(一)接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二)审核工程变更;(三)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议会、审查、论证会,审核变更造价;(四)发布各类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令》;(五)督促承包商按《工程变更令》实施工程变更内容;(六)建立工程变更台帐;(七)为保证工程安全及连续施工,对于现场突发的急需的工程变更,难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时,监理工程师在公司授权下,可书面指示承包商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职责]:(一)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变更审议会,审查、论证会;(二)提供工程变更的有关依据及支持性材料;(三)及时处理、提出工程变更,提出设计方意见;(四)负责工程变更设计,向业主、监理发送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业主职责]:(一)项目主管部门:系指负责地铁、开发、市政、代建、拆迁等及其他各类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的业主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总)下属各中心(拆迁中心、工程中心、设备中心等)。

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变更的主办部门。

1、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传递、督办、跟踪、审核和归口管理;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向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2、现场配合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变更;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业主代表职责,确认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变更意见,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实施管理;3、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项目内的具体细目、工程数量、造价;4、负责及时组织、主持、参加Ⅳ类、Ⅲ类、Ⅱ类、Ⅰ类工程变更的审议会、建总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提供上会资料;5、负责及时将工程变更资料分发给相关的部门或单位;6、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办理工程变更相关事宜;7、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二)建总设计中心(以下简称设计中心):1、负责管理、协调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及时做好工程变更的设计图纸及其它辅助工作;对已批准的工程变更,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2、负责跟踪设计单位进行的工程变更施工图修改设计;3、对运营、质量、安全有重大影响的Ⅲ、Ⅳ类工程变更提出意见;4、参加Ⅰ类、Ⅱ类工程变更的审议等会议;5、配合其它部门实施的工程变更相关事宜;6、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单,向设计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三)建总合约法律中心(以下简称合约法律中心):1、负责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和控制,归口处理有关工程变更事务与深圳市政府相关审计部门的接口工作;2、根据公司或建总的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组织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3、对重大变更及时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4、工程变更经批准后,及时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5、参加工程变更的审议等会议;6、建立工程变更台帐。

(四)建总安质中心(以下简称安质中心)1、参加工程变更会,对工程变更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予以把控。

(五)建总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建总生产管理例会(以下简称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1、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对Ⅰ类、Ⅱ类工程变更进行审查、论证;2、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对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技术问题的专题论证;3、配合工程变更的其它相关事务处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相关工程变更的审议、审核和论证会议。

第四章原因责任第十七条[变更原因]工程变更分为以下7种原因:(一)报建原因:系指计划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人防、消防、交管、环保、卫生防疫、城管、安全、质量等政府部门要求变化需要修改设计或用地拆迁困难无法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变更。

(二)勘察原因:系指招标或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地形、地物资料、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地下管线、地面地下构(建)筑物、用地红线等资料与实际不符而产生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原因:系指因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碰撞等需要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四)技术标准或功能变化原因:系指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变化或使用功能变化或业主要求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五)施工原因:系指因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错误、工期、施工条件等发生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变更。

(六)不可预见因素:系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变化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七)其他原因:系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工程变更。

第十八条[责任单位] 按引起变更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5种:(一)设计单位;(二)监理单位;(三)承包商;(四)业主;(五)其他。

第五章变更程序第十九条[变更申请]与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会审制度]业主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审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对工程变更较集中的专业和工点进行分析,防止违规变更或“反复变更”。

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变更的审议会,并跟踪其后续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立项成立]业主通过其他形式研究决定,某合同内的工程项目被取消、或交由其他承包商负责实施、或新增、或其它合同范围的工程项目交由本合同承包商实施的,若该决定未要求另行提报变更申请,则视为已批准该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中心即可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I类程序]I类工程变更程序(一)提议单位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单》,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

提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在《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签署具体意见和建议后,由监理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工程变更审议会(含技术、经济内容)。

项目主管部门将变更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适时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组织设计中心、合约法律中心,公司监审部等有关部门及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确定变更分类(变更类别、原因、责任单位)、形成审议会议纪要提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

并各部门填写《工程变更立项申请审批表》。

(三)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工程变更资料及审议情况提交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论证,由专业技术委员(生产管理例会)会分析论证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及合理性。

(四)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将专业技术委员会(生产管理例会)审查论证意见连同工程变更资料及时报送建总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分管建总领导批准工程变更成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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