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9)

合集下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规类别】林权【发文字号】浙高法[2009]25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7.23【实施日期】2009.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浙高法〔2009〕25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

浙江省高院民、商事指导意见汇总

浙江省高院民、商事指导意见汇总

目录(民、商事类)1、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7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9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96、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317、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3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依法妥善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民事纠纷。

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是指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本意见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条因相邻关系、车位车库权属、商品房质量等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中因此提出主张或者抗辩的,应告知其另行处理。

第三条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选举、表决等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提起诉讼的,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3.11•【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及时把握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新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553件,审结7725件,同比分别上升29.53%和24.20%;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0711275件,审结、执结9839358件,同比分别上升10.91%和11.17%。

一、坚持服务大局,依法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注重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积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努力为落实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司法保障。

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出现的新变化,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化解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

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关于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规范企业法人退出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认真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

针对医疗购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加强涉外及海事海商审判工作,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

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一)问: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是指对浙江省的林权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有的林权归属于集体所有改为归属于农民个人的制度。

问: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以下几个原因:- 促进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后,林权属于个人,农民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激励,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经营能力和创造力。

- 优化资源配置:改革后,林地的配置更加灵活,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

- 保护生态环境:改革后,农民个人对林地有更多的责任感和保护意识,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问:如何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步骤如下:1. 立法: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林权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2. 逐步推进:按照阶段性计划,逐步将集体林权转变为个人林权。

3. 宣传培训: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培训,让他们了解改革政策的意义、目标和操作方法。

4. 资金支持:为农民提供相应的补贴和支持,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5. 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评估改革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

- 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 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问:如何保护农民的权益?答: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保护农民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权益归属:明确林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完善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在改革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

- 提供法律援助: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上是浙江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一些问答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相关文件和政策。

政策解读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

政策解读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

政策解读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政策解读: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土地权益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见》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项政策旨在推动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增值,为农民创造更多发展机会,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下面,本文将对政策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改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经营权抵押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政策提出鼓励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这样可以促进规模经营、专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同时,政策还明确了对经营权的信贷支持政策,允许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贷款,进一步解决了农民资金周转难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政策政策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征收土地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政府核定的补偿标准向农民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并提供相应的安置措施。

政策还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入市政策提出,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可以通过入市方式实现流转、交易。

这项政策措施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流转选择,可以将土地资源更合理地配置到效益更高的领域,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政策还对土地入市的流程、相关手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土地流转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家庭住房权益保障为了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家庭住房权益,政策规定了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办法和程序,确保农民合法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政策还规定了对违法占用、侵害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维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策还提出了建立健全农民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管理的要求,以进一步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 ,
纠正

(三 )优化流转服务


省林业 厅 省财政厅要 按 照 国家有
、 ,
规 范 化 建 设 对 自留 山 责 任 山 鼓 励 林 农 通 过 联 户 经 营 委 托



关 规 定 抓 紧建 立 健 全 森 林 资 源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森

流转 的 必 须 征 得 原 承包 人 的 同意 并 不 得 超 过 原 承包 期 的
创业 富 民 创 新 强 省 和 建 设 惠及 全 省 人 民 的小 康社 会 的 总
、 , ,

剩余期 限

集 体 林 权 流 转 应 当报 发 包 方 备 案


农户 和个人拥

体要 求 积 极 推 进 这 项 改 革 确 保 取 得 实 效
” 、 , , 、 ,
有序流转

对 依 法 取 得 的林 权 可 以 依 法 继 承 转 让 也可 以

依 法 作 价 入 股 或 者 作 为 合 资 合 作 造 林 经 营林 木 的 出 资 或 合
作条件 集体林 权 制度 改革 是 延 长 山 林 承 包 期 工 作 的延 续 和 深
化 是 农 村 家 庭 承 包 经 营制 度 的 丰 富 和 完 善 是 优 化 森 林 资 源

深化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 对 明晰林权 归 属


用 权可 以 单独流转 也 可 以


并流转

般应控制
加 强 森林 资源 保护 促进 现 代林 业 发 展 增 加农 民 收 入 维 护

、 、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05-07-29 13:28:08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解释》的出台是农民维权的迫切需要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有9亿农民,“三农”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这一类纠纷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稳定。

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又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社会各界包括广大农民,对《解释》的出台都报以热切的期望。

《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专门行文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尽快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解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省国土资源厅2009 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厅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09 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2009 年,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全面落实“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依法依规、有责有方”的基本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以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为重点,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1、积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保重点。

积极保障中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我省已经明确的今明两年政府主导性的79 个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兼顾地方和社会投资项目。

二是快审批。

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的原则,加快审批制度改革。

实行审批“权责”双下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查负责制度。

进一步完善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

推进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

2009 年1 月1 日起,将由市、县登记的新设置采矿权审批权限由省厅下放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
意见
浙高法…2009‟2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法院为推进农村土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省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起点,是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再创体制优势、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重心,把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创新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按照“八项司法”的要求,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审理原则和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我省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农民得实惠,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方向,都要给予有力的司法支持。

出现矛盾和问题时,不要轻易认定涉案流转合同、协议无效。

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核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最终目标,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构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妥善处理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37号),对返乡农民工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明显偏低或者返乡后流
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因此陷于生活困难的案件,要在当地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加大调解力度,多做思想劝导工作,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调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返乡农民工因生活无着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五、统筹协调保护农民承包经营权与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林权流转之间的关系。

按照既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又有利于农民土地承包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原则,切实审理好相关案件。

对承包方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的,只要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一般应确认有效。

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依法确认无效。

对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防止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依法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对各地在农村住房改造和城乡统筹改革中采取的集体土地调换、农民宅基地串换、宅基地置换和流转试点等,只要解决好“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出、人往哪里走”等问题,且农民自愿,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相应获得住房、社会保险等必要保障的,应当予以确认和支持。

对就业稳定、愿意
进城镇定居的农户,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体系等办法,支持其退出农村宅基地,拓宽农村建设发展的空间。

七、依法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促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

目前,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转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的,应认定有效。

国土资源部下发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后,可参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八、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对依法受理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应当在尊重相关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自治意思的同时,根据法律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努力消除分配方案中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对涉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要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助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制度。

九、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完善。

承包人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流转后衍生的经营权等权利质押,或者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住房抵押等新型贷款担保方式贷款的,只要当事人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了抵押或出质登记的,对抵押权和质权应当予以确认和保护,依法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但在审判和执行中,应当注意保障农民享有的承包土地和必要的生活住房,防止农民彻底丧失承包土地和基本生活住房。

十、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经营方式转变。

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加快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依法保护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支持农民参与市场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提高农民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十一、依法制裁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

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各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大对非法侵占土地特别是耕地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要依法制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尤其要警惕并制裁农村宗族、黑恶势力利用农村土地征
收、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切实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

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件中,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等方式处理,尽可能地把握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尽可能地多做一些辨法析理等工作,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

十三、继续建立健全诉讼便民机制。

开通“诉讼绿色通道”,设立巡回法庭,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规范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方便农民群众诉讼。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强化诉讼提示和指导,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十四、着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注重与基层党委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村民自治组织等沟通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逐步在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推广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

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对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和
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并通过审判工作和司法建议,促进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

十五、不断总结和推广审判工作经验。

密切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政策,善于从各地改革实践和审判实务中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不断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上级法院要深入农村改革现场和基层审判一线调查研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升司法保障工作水平。

十六、努力完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法律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情况复杂,相关纠纷处理难度大。

全省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建立和完善与当地党政部门、基层组织定期通报、矛盾排查、联动协作等制度和平台,以及突发性、群体性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并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最大限度地防止因改革而出现利益失衡、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土地流转司法保障意见
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省农办
最高法院
送: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海洋渔业局
(共印250 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