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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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京房改办字[2003]第079号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3]第0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或经济组织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取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

三、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四、单位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凭房改部门核准的货币化方案等相关文件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具体操作流程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六、职工住房补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个人凭消费凭据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时,住房补贴帐户内应至少保留十元的余额。

七、缴存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办法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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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退休干部补贴北京
北京军转退休干部补贴政策【1】
自201X年1月1日起,全市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比上年提高10%左右。

此为北京201X年以来第10次上调,月人均将达2100元左右。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五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人员,符合京劳社[201X]3号和冀劳社办[201X]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998年9月30日京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201X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人员。

其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北京西城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住房补贴申报材料【2】
一、北京市西城区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201X年起,由北京市西城区接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符合下列情形的:。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陕办发[2006]18号—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办法陕办发﹝2006﹞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简称“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政府以货币形式给予职工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包括驻西安市城六区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实行工资统发的全额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对象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住房补贴。

(一)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未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未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或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新职工。

第五条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申请住房补贴:(一)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二)已按标准租金、成本租金租住可售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三)已接受国家和单位给予个人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补助、补偿的职工。

(四)离婚前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达到规定职级标准的职工。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第六条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厅局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20平方米。

(二)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100平方米。

(三)科级(中级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80平方米。

(四)科以下(初级技术职称、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60平方米。

房补相关文件

房补相关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京房改办[2011]3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补报职工住房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北京市房改办、北京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以简称078号文)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住房补贴工作,及时做好未报、漏报职工调查补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报未报、漏报职工住房补贴,属于在职无房老职工的,其按月补贴计算到2010年12月;属于未达标职工的,其职务职级按本通知下发之日的职务职级确定。

二、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原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0]9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住房补贴。

已申报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应按京建发[2010]97号计算补贴额与已申报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差额补报。

三、已申报住房补贴的在职无房老职工,补报其自2009年1月(含)至2010年12月(含)间的按月补贴额。

已申报住房补贴的未达标职工,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按本通知下发之日的职务职级重新计算住房补贴额,并按重新计算的补贴额与已申报补贴的差额补报。

四、本次补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对因工作调动或职务职称变动等原因需补报住房补贴的,按照078号文件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五、城近郊六区按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统一政策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远郊区县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住房补贴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细则来源:北京二手房 - 链家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根据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可以领到住房补贴了。

■什么是“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职工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房补如何计算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本市行政机关、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无房职工以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为界,分为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

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

一次性住房补贴=(无房老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退休后停发。

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目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定为0.66,年度工龄补贴额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无房新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计算公式同上。

职工住房未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目前,年度基准补贴额定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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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军转退休干部补贴北京北京军转退休干部补贴政策【1】自201X年1月1日起,全市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比上年提高10%左右。

此为北京201X年以来第10次上调,月人均将达2100元左右。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五类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人员,符合京劳社[201X]3号和冀劳社办[201X]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998年9月30日京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201X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人员。

其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北京西城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住房补贴申报材料【2】一、北京市西城区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1X年起,由北京市西城区接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符合下列情形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享受住房补贴。

二、北京市西城区住房补贴发放方法参照北京市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程序和标准执行。

三、北京市西城区住房补贴申报材料申请人备齐相应材料上报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自主择业军转办公室:1.个人住房补贴申请书;2.填写《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一式四份);3.《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并加盖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营房、干部、财务和纪检部门公章,一式两份);4.《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一式两份);5.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本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页);7.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8.住房情况演变中所涉及的相关住房证明 (例如,《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等表中涉及的每套住房的房产证、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部队公寓房须提供营房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本人户口簿中“何时由。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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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现住房面积(
) ㎡ 补贴面积标准 (
) ㎡ 差额(或级差面积(
)㎡
果 达 差额补贴额=(1265+13×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标 级差补贴额=(1265+13×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职 拆迁补偿款
拆迁职工补贴额=(1265+13×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拆迁
附 表 二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单位全称(住房普查编码):
申请人姓名
离休( )退休( )在职(

身份证号 建立公积金前工龄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工作单位 房屋 地 址及 建 筑面 积
其他需要说 明的情况 本人申请住房补贴,本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完 整,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上级主管单位盖章:

住房来源

住房来源

住房来源
申请人配偶所在单位意见:
申请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以上内容由个人填写,单位审核后报以下内容(用正楷填写、涂改、字迹不清不予受理)
1998 年月均基本
职工填表当月基本工资
1998 年前工作月

工资( )元
( )元
之和( )月
补贴面积标准

)㎡
核 房 一次性补贴额=[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0.66×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13×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
职 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定 工 1999年后按月补贴=当月基本工资×0.66
填表之日当月补贴
元 1999年1月至填表之日月补贴和


无房职工填表之日一次性补贴和月补贴总和
工(
)元 面积-拆迁补偿款×1/2

单位房改(房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审核意见:
审核人: 填表 职工:
公章
年月

填表日期:
主管领导: 年
公章


联系电话:
(此表一式四份,职工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房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监制(此表可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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