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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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一、法理学程序化的强制【材料7】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出现过一起离婚纠纷案。

住在刘家沟的一位农民,一直不从事生产,专门沿街乞讨,并且以此为生。

他叫黄思成。

1938年,他的妻子刘风亭觉得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便向当地的边区法庭起诉要求离婚。

法庭认为,刘风亭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便判决准予离婚。

可是,由于当时战事十分紧张,无论是刘风亭还是黄思成,都没有收到判决书。

刘风亭私下便与另一男子刘志温同居。

黄思成则是依旧沿街乞讨。

1941年春天,黄思成不能为她提供衣食为由,向绥德司法处起诉要求离婚。

司法处认为离婚并不适宜,同时责令黄思成必须为刘风亭提供衣食。

时隔不久,黄思成继续开始沿街乞讨,不见踪影。

刘风亭没有任何办法,只好再次提起离婚起诉。

8月,绥德司法处判决离婚。

刘风亭随后和刘志温到政府登记结婚。

黄思成回来之后,不服判决,但是也没有提出上诉,只是不断到刘志温家吵闹纠缠。

1942年,黄思成向延安高院提出了上诉,高院判决驳回上诉。

黄思成依旧不服,继续申请改判。

1943年3月,边区高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尽管是驳回了申请,但是,边区高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只是调解依然是不成功的。

此后,边区高院批示绥德分庭处理该案。

绥德分庭和政府秘书一同下到当地,协同地方群众进地调解,最后,决定黄思成与刘风亭结束夫妻关系,由刘志温赔偿黄思成衣物等损失。

案子至此彻底终结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材料22】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

叶先生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

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

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二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1

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1

“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案例2: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例谈起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

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申请书(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宣告×××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系……(写明双方的关系)。

……(写明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制定,供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后,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用。

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在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中最后写明与被宣告死亡人的关系“系×××的……”。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惊心的失踪案

惊心的失踪案

虎嘴一个事先就摆放好“ 道具 ” 摩托 车 帮凶 肖某帮助黄某杀害晓波 , 并参与丢 的暗处 , 趁晓波低头察看时 , 肖某悄 悄 弃被害人晓波尸体 , 起介绍 、 帮助作用 , 抽出藏在衣服里 的硬木棒 ,朝其后 脑 猛击两下 , 随后将其踹下石崖…… 晓波 “ 间蒸发 ” , 人 后 黄某想 尽 快 把 儿媳 晓晨撵 走 ,便 编造晓波 已经带 着别人 私奔的谎话 , 并处处刁难儿媳 。 见儿媳 不肯走 , 黄某决定把晓晨拐卖 , 但几次都没成功 。黄某琢磨 , 晓晨之所
“ 意 ” 生 。
波, 然后邀约韩某找人帮助杀子 , 最终
为了不让 晓波疑心 ,韩某到晓波 实现了杀害儿 子的目的 , 并支付 了雇凶 家 中, 谎称 自己认识一个朋友 , 上有 杀人 的费用 , 手 起策 划 、 组织 作用 , 主 是
偷来 的摩托车急着 出手 , 价格便宜 , 问 犯 ; 被告人 肖某经韩某介绍参与杀害晓 晓波敢不敢要 , 晓波提 出一同去看看 。 波 ,并实施 了致晓波死亡的主要行为 , 20 年6 1 日, 0 9 月 2 三人 约好来 到老 是主犯 ; 被告人韩某受黄某委托 , 寻找

具 高度 腐烂 的 白 骨 化尸 体 。案件 扑 朔迷 离 ,情 节 古 怪 蹊跷 ,这 背 后 究竟 隐 藏着 怎 样 的秘密?
家 四 口神 秘 失 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据 老 黄 陈述 ,
侄 儿晓波于20 年6 09 月外 出打工未 归 , 老黄 曾 向其 父黄 某问过 晓波 的下落 ,
继离 开了村子。 几天后 , 黄某带着儿媳晓晨外 出找
晓波。然而不久 , 黄某却独 自一人 回了 家 ,老黄再次 向其打听晓波的消息 , 黄 某说 已经在浙江找到晓波 , 晓晨则 留在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美国失踪案件法律(3篇)

美国失踪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案件在美国社会中并不罕见,每年都有大量的失踪人口报告。

这些失踪案件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也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构成了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失踪案件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失踪者的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失踪案件法律的相关内容,以期对这一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

二、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定义在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民事失踪:指个人因故离家出走,经亲属、朋友或有关部门寻找未果,且无明确失踪原因的情况。

2. 刑事失踪:指个人因犯罪行为而离家出走,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3. 非自愿失踪:指个人被他人非法拘禁、绑架、拐卖等情况。

4. 老年人失踪:指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失踪的情况。

三、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程序1. 报案程序当个人或亲属发现失踪者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将展开调查,并根据失踪原因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 失踪人口登记警方在接到失踪案件报案后,将对失踪者进行登记,包括失踪者的个人信息、失踪时间、失踪地点、失踪原因等。

同时,警方还会将失踪者信息通报给全国失踪人口信息中心。

3. 公共通报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公共通报的方式,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失踪者信息,以便社会各界共同寻找失踪者。

4. 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失踪案件,美国警方会与相关国家警方进行合作,共同追查失踪者下落。

四、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援助1. 法律援助机构美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服务。

这些机构包括法律援助协会、法律援助中心等。

2. 公共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失踪者及其家属,政府会提供公共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3. 法律援助热线美国设有法律援助热线,为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

五、美国失踪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绑架、拐卖等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将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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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死亡”
案例1: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案例2: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例谈起
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

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问题】:
1.这一离婚判决是否有效?
2.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是否不宣告失踪就可判离婚?
3.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欲提出离婚请求,怎么办?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于该款独立于该条第一款关于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规定之外,使之以立法特例摆脱了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及必经调解程序的制约,从而消除了修改前婚姻法中存在的制约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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