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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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案例

宣告失踪的案例

宣告失踪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宣告失踪的案例:
曾某甲和刘某某是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妻,他们唯一的儿子曾某乙在2015年因遭受挫折而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

经过夫妻俩和公安机关的多方寻找,未能找到曾某乙的下落。

2020年,夫妻俩向公安机关报警,希望能够找到儿子下落。

经公安机关大数据查询,仅查询到曾某乙在2015年失踪前在荣县有旅店居住轨迹,2015年失踪后至今再无其他活动轨迹、联系方式。

申请宣告失踪仍然抱有希望,夫妻俩又苦等两年无果,年老体衰逐渐丧失劳动能力。

加上刘某某是残疾人,又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积蓄基本耗尽,自忖难以等回儿子。

无奈之下,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曾某乙失踪。

2022年4月,曾某甲再次到公安机关查询曾某乙下落无果后,到长山法庭咨询立案事宜。

三个月公告期满,曾某乙仍下落不明,长山法庭承办法官遂来到曾某甲家中,巡回审理了这起宣告自然人失踪案件。

这个案例中,曾某乙因为长时间下落不明,被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

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在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未找到曾某乙的下落,最终法院判决宣告曾某乙失踪。

宣告死亡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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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对此问题,我作如下分析,希望能够使你的思路得到理清。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同时又规定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似乎矛盾,其实不然。

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并不能够决定他/她原先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可以说这两者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逻辑关系。

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取决于法律的确认,是法律对一种事实状态的判断,所以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而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并不是法律对这种状态进行判断的充分条件。

在本案当中,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自甲被宣告死亡时消灭。

第二个问题。

首先,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了,甲乙夫妻关系是不存在了,原因是甲被宣告死亡。

也就是甲在他原来的活动范围内在法律上已经死亡了,既然死亡就会发生继承问题,这时甲的妻子确实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孩子继承了甲死亡时的遗产,这是第一次继承。

经过这次继承之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彻底断绝,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关系)全部消灭。

其次,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挣了一笔钱,又积累了一些财产,那么对这一些财产,甲的四个孩子是基于血亲关系获得了第二次继承的权利。

但甲的前妻乙与甲已不在是夫妻,所以乙就不能再以姻亲关系享有第二次的继承权。

所以乙对甲后来获得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但是,这里如果是甲后来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又被撤销了死亡宣告,而此时乙并未再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那么这样是不是甲后来获得的那些财产乙就可以继承了呢?这时答案就是肯定的了。

所以上面分析的前提应该具备两个前提之一:第一,对甲的死亡宣告一直到甲自然死亡的那天都没有撤销;第二,甲的妻子在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已经再婚。

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为2002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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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例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例

韩国案例:青蛙少年失‎踪案件事件经过:1991年‎3月26日‎,因为地方议‎会选举,全市放假一‎天,5名小学生‎趁假日结伴‎去抓火蜥蜴‎(后被媒体误‎报为青蛙),结果失踪。

有目击者称‎当日在卧龙‎山附近见过‎他们,这也是他们‎最后一次有‎记载的行踪‎。

孩子们的父‎母花了半年‎时间找遍了‎整个韩国,此事甚至惊‎动了总统,经过总统的‎特别指示,警方动用了‎包括军队在‎内的人力约‎32万,并印发了约‎2亿张传单‎,在全国各地‎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地‎还是集中在‎大邱地区尤其是‎卧龙山附近‎)。

另有香烟企‎业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印制了失踪‎少年的寻人‎启事,同时在20‎10也制作‎了电影(《孩子们/又名青蛙少‎年》),同时赏金达‎到4200‎万韩元。

但是因为当‎时为秋季,大量落叶覆‎盖地面,搜查毫无进‎展。

直至200‎2年9月2‎5日,警方接到报‎案,称在卧龙山‎发现了五个‎少年的尸骨‎,却因年代久‎远,线索不明确‎而无法破案‎。

至2006‎年3月25‎日,此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案件暂停追‎查中国案例1‎: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法律宣布死亡案例(3篇)

法律宣布死亡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财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疾病、意外等原因,有些人可能永远无法恢复生命体征,成为植物人。

此时,如何处理这类特殊群体的死亡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宣布死亡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权衡与考量。

二、案例背景2008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法律宣布死亡案例。

当事人王某,因一场车祸导致头部严重受伤,经过长达三年的抢救,最终陷入植物人状态。

王某的妻子张某,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然而,王某的父母和妹妹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王某还有一线生机,不能轻易放弃。

三、案件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一方面,张某认为,王某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三年,无法恢复意识,生活不能自理,宣告死亡可以减轻家庭负担。

另一方面,王某的父母和妹妹认为,王某还有一线生机,不能轻易放弃,应该继续救治。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王某的病情、家庭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1)王某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三年,且病情稳定,没有恢复意识的可能。

(2)王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继续救治王某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3)王某的父母和妹妹坚决反对宣告死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还有生机。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已经具备,遂依法宣告王某死亡。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权衡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病情、家庭情况以及各方意见。

在权衡利弊后,最终做出了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

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权衡原则:(1)尊重生命权。

虽然王某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但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生命权,尊重了王某及其家属的意愿。

(2)关注家庭负担。

王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继续救治王某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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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死亡”
案例1: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案例2: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例谈起
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

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问题】:
1.这一离婚判决是否有效?
2.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是否不宣告失踪就可判离婚?
3.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欲提出离婚请求,怎么办?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于该款独立于该条第一款关于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规定之外,使之以立法特例摆脱了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及必经调解程序的制约,从而消除了修改前婚姻法中存在的制约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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