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台湾金控模式对大陆金融的借鉴

规 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 开始的 “ 一次金改”20 、04年开始的 “ 二 的重要程度、金融公司在行业 中地位 、 要付 出许多的 “ 合规成本 ” ,这 就加大 次金改” 20 年开始 的 “ 和 08 三次金改” 。 控股 公司对金 融子公司 的控 制程度 以 了运营成本 。 而在一些同类型业务方面 , 总 体来说 ,台湾金融改革 的重点始 终 及金 融子公 司之间的 关系,大 致可将
融控股 公司 形式随处 可见,而 目前还 台湾金 融监 管体制 由多元监管转 向一 没有统 一的监 管法规 ,对 于某些业务 元化监管,“ 行政 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 金融局、 证券会 、 保险司和 “ 中央银行 ”
司”纳入该 委员会 ,成为 行政 院金 融
1 现行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提供的最后流动性支持 ,能够有效地抑 酿 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办法 ,
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溢 。
征 求意见稿 延续 了此 前的精神 ,一 是
我国现行法 律虽然规 定 了分 业经
但是 ,现行监管制度也存在很大不 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 营 的体制,但是 并没有禁止银 行、证 足。第一 、严格 的分业监管模式不适应 为市 场主体选择 综合经营 模式提供途 券公 司、保 险公司和信 托投资 公司拥 金融企业长期发展趋势。 目前越来越多 径 ,二是 要进行 监管授权 ,以确保监 有共 同的大股东 ,因而在客观 上,为 的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 管 的有 效性 ,严格界 定金融控 股公 司 成立 金融 控股 公 司 留出 了法律 空 间。 式出现,分业监管状态下对金融控股 公 市场 准入条件 ,延续 “ 原则上 不鼓励 目前 除了银河金融控股 和光大金融 控 司总部和其下属分业公司的监管缺乏 明 实业公司发起设立”的精神。 确的法律定位 、监管边 界不清。第二、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及借鉴

(北 京 大 学 光华 管理 学 院 ,北 京 10 7 0 8 1)
一
、
台湾 地 区设 立 金 融控 股 公 司 的 动 因
在 信 息 共 享 、全 面 服 务 、 融 资 便 利 等 优 势 , 对 以 从 事 传 统 单 一 业 务 为 核 心 的 台 湾 地 区金 融 业 带 来 很 大 挑 战。设立金融控股公 司 , 挥金融机构综合经营效益 , 发 提 高 自身 金 融 业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国 际竞 争 力 ,成 为
的 资 本 得 到 更 有 效 的 利 用 , 以 达 到 财 务 绩 效 和 降 低 利
益 冲 突 。 各 子 公 司 还 可 以通 过 整 合 发 挥 资 讯 经 济 ,风 险 管 理 经 济 等 ,通 过 扩 大 规 模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 为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组 建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台 湾 出 台 了一 系 列 优 惠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特 别 是 自 2 0 0 1年 实 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制 度 后 , 台 湾 地 区掀 起 了 被 当 地 业 界 称 为 主 要 靠 行 政 力 量 推 动 的金 融 合 并 重 组 浪 潮 ,短 短 两 年 内 就 成 立 了 富 邦 金 控 、华 南 金 控 、建 华 金 控 、国 泰金 控 、 中信 金 控 、 日盛 金 控 、 国 票 金 控 、第 一 金 控 、新 光 金 控 、
维普资讯
20 第 1 07年 0期
南
方
金
融
No 1 , 0 7 .0 2 0
Ge e a No 3 4 n rl . 7
( 总第 34期 ) 7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经济影响

55主持人:赵雪芳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企业实现业务多元化战略的一种有效组织结构形式,也是许多国家金融企业增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金融机构发展的一种主流趋势。
2001年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开放的金融服务业带来了大量的外资金融机构。
在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优势与丰富的经营经验面前,台湾金融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
外资金融机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运营模式的跨业经营,使得岛内金融机构发展举步维艰。
为了解决由金融机构竞争引起的问题,强化金融跨业经营之合并监管,台湾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跨业经营的主要组织形态,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台湾现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以商业银行、保险或证券为主体,具有金融控股雏型的金融集团;工业银行纳入商业银行等而成为金融控股者;由票券转型的控股公司;政府主导的公营银行合并整合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自2001年11月台湾正式实施其《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来,台湾核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华南金控、富邦金控、国泰金控、开发金控等14家,每一家控股公司下面都有10~20家金融子公司。
在14家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有最低资本额的限制(新台币200亿元),而银行的资产规模较其他金融业者高,转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机会也较多,因此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控公司居多。
若以总资产规模(合并总资产)为标准,可将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区分为大型(总资产规模在新台币1兆元以上)、中型(总资产规模介于新台币1000亿元~1兆元之间)、小型(总资产规模小于新台币1000亿元)三大类。
台湾金融集团以各种整合方式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扩大营运规模以壮大金融机构的业务与承受风险的能力。
以版图完整性来评估,目前14家金融控股公司中,复华金控最完整,它涵盖了证券、期货、银行、保险、投顾、投信、创投等营业项目;兆丰金控的事业版图包含证券、票券、银行及产险;富邦金控则在保险、证券、银行三方面取得均衡发展。
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启示

负债 多样 化 , 高 了 自身 的 竞 争 力和 竞 争 效 益 , 改革 的 思路 和 实践 经 验 对 于 大 陆 金 融 业 的 未 来发 展 提 其
不 无借 鉴 意 义 。
关 键 词 : 融控 股公 司 ; 督 管理 ; 湾地 区 金 监 台 中图 分 类 号 :8 2 9 F 3. 3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章 编 号 :0 7 4 9 (0 ) 1 0 3 — 3 10 ~ 3 2 2 1 0 — 0 2 0 1
一
、
台湾 地 区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发 展金融 业在 金 融 自由化 进程 的推 动下 , 大力 推 进 金融 机 构 的 国 际化 、 规模 化 和 多元 化, 金融 控股公 司应 运 而生 。2 0 年 《 0 1 金融控 股公 司法 》 正式 颁 布 , 确立 了金 融控 股公 司 的法 律地位 。 截 至 20 0 9年 9月 3 0日 , 台湾 地 区共有 金 融 控股 公 司 1 5家 , 资产 达 到 2 . 总 6 7万亿 元 新 台币 , 资产 达 净 1 6万亿 元新 台币 . . 8 分别 占到 了 2 0 0 9年 台湾 G P的 2 3 D 1 %和 1 .%。1 48 5家金 融控股 公 司共有 8 9家 子公 司 , 其 中银 行 l 5家 、 险公 司 9家 、 保 证券 商 1 。 控公 司成立 以来 , 营运绩 效 日益显 现 。 台湾规模 最 大的 7家 金 其 在
十家 企业 中 . 融控 股公 司 占到 了其 中的 9家 。 在金 控公 司下 设 立 的子公 司 , 金 而 其经 营绩效 远 好 于非金 控 公
司的独 立金融 机构
截至 2 0 0 9年底 , 台湾地 区共 有本 地一 般银 行 3 7家 , 控公 司所 拥有 银行 数量 占总数 的 4 . ,5家银 金 05 1 %
台湾金融:体制、运行、风险及启示

内容摘要: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台湾的金融运行情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1999年4月20日至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洛林副院长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赴台湾金融体制专家考察团”前往台湾,对其金融体制、金融格局和金融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现将初步成果简要报告如下:1997年7月,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台湾的金融运行情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1999年4月20日至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洛林副院长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赴台湾金融体制专家考察团”前往台湾,对其金融体制、金融格局和金融运行状况进行了考察,现将初步成果简要报告如下:(一)台湾金融体制的基本构架目前,台湾的金融体制处于从行政管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中后期,就总体而言,市场机制已起主要作用,但在相当一些方面,仍有着明显的行政管理(或干预)。
具体来看:1、金融管理的结构台湾的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两部门掌握。
其中,“财政部”为金融机构的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审批新的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金融机构合并及组织变更、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金融稽查及处罚、金融机构撤消等。
“中央银行”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主管机关,主要负责:确定具体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发给金融业务许可证、确定存款准备金和各项利率、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和督导等。
从对金融经营机构业务活动的影响上看,“财政部”主要运用行政机制,比较直接;“中央银行”主要运用经济机制并通过金融市场发挥作用,比较间接。
2、金融经营机构的结构台湾的经营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一般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邮政储金局、票券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
在经济性质上,它们大致可分为“国营”和民营两种。
“国有”独资和“国有”股权占51%以上的金融机构,属“国营”金融机构。
其主要领导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每年的财务预算需经“财政部”报请“立法院”审查批准,经营利润上缴财政(依“国有”股份所占比例),新增资本或对外投资需列入财务预算。
最新试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启示

试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启示关键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地区论文摘要: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为缓解金融环境恶化的局面、打破金融业的体制瓶颈,台湾地区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
目前台湾地区已成立15家金融控股公司,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中,金融控股公司占据了9个席位。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以内设“防火墙”的形式,实现其资产负债多样化,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和竞争效益,其改革的思路和实践经验对于大陆金融业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概况上世纪90年代,台湾金融业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推动下,大力推进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规模化和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
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颁布,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
总体上,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整合了岛内分散的金融资源和分割的金融市场,体现了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元化、管理弹性化的优势,它们通过优化各子公司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品质来追求整体经营的绩效,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二、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一)运作模式:均为纯粹控股公司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条第1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确保其子公司业务之健全经营,其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
可见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
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主要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并通过股权投资活动加以实现,集团公司的具体金融业务由各子公司分别承担。
这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提高整体效益、防范风险传递、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等优势,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台湾地区选择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其自身理由。
首先,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前,台湾各金融机构已受各自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如果同意金融机构既经营业务又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身份,则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实行监管上需要同时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范,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
台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台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经验与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切身感受台湾地区银行业的服务情况,简述了台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经验以及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台湾地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与启示应台湾金融研训院的邀请,2012年上半年我作为当地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金融交流考察团成员之一,赴台湾进行了为期8天的以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及中小企业融资实务为主题的考察交流活动。
在台期间,考察团一行接受了台湾金融研训院安排的“两岸金融高级研修班”课程,并对台湾的万泰银行进行了考察交流活动。
短短8天的台湾之行,时间虽然仓促,却使考察团全体人员对台湾的金融环境真实现状有了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切身感受到台湾地区银行业的服务情况,感受颇深,受益匪浅。
1 台湾地区简要情况台湾有2228万人,2010年gdp达142063.16亿新台币,折合31569.59亿人民币,合4304.51亿美元,人均1.932万美元,属于发达经济区。
据统计,目前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约为123.5万家,占全体企业的97.7%,就业人数约819.1万人,占全体就业人数的78.06%,2007年经济危机以来,台湾中小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供给体系、融资保证体系和融资辅导体系,使中小企业摆脱了经济危机下的融资困境。
台湾地区银行业特点:①银行及营业网点数量众多。
截至2011年9月末,台湾地区共有金融控股公司15家、台资银行37家、外资银行在台分行28家、外资银行在台子行3家。
营业网点超过6000家,atm25786台。
②金融资产总量较大,金融化程度较高。
截至2011年9月末,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存款总额27.11万亿元新台币(约5.89万亿元人民币),贷款总额21.34万亿元新台币(约4.64万亿元人民币)。
2 疏通小企业融资渠道2.1 直接融资为帮助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权益性资金,台湾通过设立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投资服务办公室,执行中小企业创业育成信托投资专户和加强投资中小企业实施方案等措施,支持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之经营绩效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之经营绩效针对台湾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家数过多,平均规模太小,市场集中度低,相互之间呈现恶性竞争,政府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成立金控公司,希望通过此举将公司的资源加以整合,借助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跨业经营,扩大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提高金融业的市场集中度,进而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绩效。
“金融控股公司法”颁布以来,台湾建立了十四家金控公司。
这些金控公司的运营效果到底怎样,是否达到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需要从理论及实证角度进行分析。
由于银行是最重要金融机构,金控公司若能发挥上述作用,对台湾银行业整体绩效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在此情况下,一家银行是否属于金控公司,在绩效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利用数据包络分析法(DEA)方法,对金控公司成立以来台湾银行业的绩效作一检验和评价,并进一步检验是否加入金控公司对银行绩效的影响,从而从银行业角度对金控公司改善金融机构的绩效作一检验和评价。
利用技术效率评估方法对台湾地区2003年至2005年银行业经营绩效的实证分析发现:1、台湾地区银行业之整体技术效率平均值介于0.71~0.73之间,代表在维持相同的产出下,台湾地区银行必须减少27%至29%的投入使用量,才能达到效率前缘;2、规模效率平均值趋近于1,显示造成个别银行技术无效率状态之主因系经营管理效能不佳所造成的资源浪费,而非经营规模不当所造成的无效率。
由Tobit截断回归实证结果显示:3、业务集中度对技术效率之影响为负向关系,显示台湾地区银行业若实行多角化经营,可以享受因投入资源共享而带来的多样化经济效益,且此效果大于因生产产品种类增加而提高生产复杂度所造成的负向效果;4、台湾地区分行家数对技术效率影响为负向关系,意味个别银行所设立之分行愈多时,其技术效率反而会因为市场容量不足而降低;5、公股董事比率与技术效率间存在负向关系,亦即个别银行之公股董事占比愈高时,受政府控制较深,使其经营管理的灵活度可能因此降低;6、逾放比率与技术效率间存在负向关系,代表个别银行在审核贷款的标准愈严谨,逾放比例能有效降低,使得坏帐损失的金额因此较低,技术效率乃提高;7、是否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与技术效率间存在负向关系,但不具统计显着性,亦即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得以透过跨业经营,有效整合旗下各子公司资源,达到资源共享及成本节约的效益,但由于台湾目前金控公司的家数太多,平均规模太小,市场集中度低,对旗下子公司的进行管理协调的复杂性增加,并购后的整合也尚需时日,这些都影响金控公司范围经济效应和协同效应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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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及启示2012-10-08摘要:台湾地区自2001年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来,金融控股公司获得了规范和长足的发展,成为台湾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形态。
其发展经验对于正在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的大陆地区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经验,启示一、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一)整体概貌台湾的金融体制师承美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体制。
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台湾的金融体制也出现根本性的转变。
一是在90年代末美国金融体制完成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对台湾的金融经营带来巨大的触动。
二是台湾金融业自身也面临着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因此,在上世纪90 年代,台湾金融当局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推动下,主动推进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规模化和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
特别是在2001年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面临更加激烈的外部竞争,为弥补同具有经营优势与丰富的经营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劣势,台湾当局加快了推进金融跨业经营的步伐,而在监管当局的支持下,台湾金融机构纷纷朝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态转变。
2001 年《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颁布,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而在法律框架确立的背景下,台湾集中在2001年和2002年核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先后有16家金融控股公司获得经营牌照,每一家控股公司下面都有10-20家金融子公司。
16 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有90多家子公司,其中银行16 家、保险公司10家、证券商18 家。
金控公司成立以来,其营运绩效日益显现。
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企业中,金融控股公司占到了其中的9 家。
从经营绩效看,在金控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绩效远好于非金控公司的独立金融机构。
表1 台湾主要金融控股公司一览表资料来源:根据各金融控股公司网站资料整理(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别在台湾金融自由化的潮流下,台湾金融集团以各种整合方式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扩大营运规模以壮大金融机构的业务与承受风险的能力。
目前台湾地区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都是由银行演变而来,因此,其经营主体中,银行的地位比较核心和关键。
这同金融控股公司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也有关,根据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金控最低资本额为新台币200亿元,而银行的资产规模较其他金融业者高,转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机会也较多,因此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控公司居多。
事实上,不管最先的经营主体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公司,在十多年的经营实践中,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大都加快了混业经营的步伐,逐渐构建起完善的金融综合经营格局。
从涵盖金融行业的完整性而言,目前比较完整的是复华金控,涵盖了证券、期货、银行、保险、投顾、投信、创投等营业项目;兆丰金控的事业版图包含证券、票券、银行及产险;富邦金控则在保险、证券、银行三方面取得均衡发展。
从经营主体看,银行、证券通常成为台湾金控公司首选的子公司和核心组成部分,其次是基金公司、票券公司,再次是保险或保险代理人公司。
此外,从台湾的实践看,不同类型的子公司将对金控公司产生不同的利润贡献度,例如,已有银行和证券子公司的金控公司再吸入投资顾问公司或期货公司对金控公司的贡献度就比吸入保险公司低,原因在于金控公司原子公司中证券公司内部研究部门即可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且证券公司本身即可兼营期货业务,因此客户的重复度高。
反之,若该金控公司纳入保险公司,则庞大的保险客户和可以提供的保险服务将对金控公司有相当帮助。
表2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情况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一)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特点从运作模式看,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均为纯粹型控股公司。
根据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 条第1 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确保其子公司业务之健全经营,其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
由此在法律框架下确立了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基本上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在集团经营中,这类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往往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主要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并通过股权投资活动加以实现,集团公司的具体金融业务由各子公司分别承担。
这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提高整体效益、防范风险传递、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等优势,因此成为台湾地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模式上的首选。
(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综合优势明显从理论上讲,金控公司由于拥有种类齐全的金融产品、交叉行销的方式、客户偏好的市场等优势,从而可以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从实际运作上看,目前台湾金控公司尚未拥有全部金融相关业务,但同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在零售业务、批发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都体现出明显的综合经营优势。
例如,在零售业务上,金融控股公司在一般的存款银行业务的基础上,结合证券买卖交易、银行存取款、基金买卖、保险收付等个人投资理财服务,更好的满足客户完整的零售业务需求;在批发业务上,具备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的金控公司可以通过商业本票、银行授信额度等中短期产品和企业债等中长期产品满足企业客户不同期限的资金需求;在投资银行业务上,金控公司旗下的证券公司涵盖了股票上市、增资扩股、财务顾问、可转换公司债等业务。
这些都是与企业长期共同发展并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业务,需要资金来源稳定的银行、具备专业投资银行能力的证券公司共同完成。
此外,相对于单一的金融机构,台湾金控公司在运营中还体现出明显的灵活优势。
例如,旗下子公司彼此独立运作,不仅可以快速应对金融环境的激烈变化,而且可以机动调整,以配合市场需要;母公司可以视需要买入或出售子公司,并不会影响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股权架构。
而企业更重要的是,与商业银行相比,金控公司涉足得领域更广泛,风险承受力较强,实力较雄厚,资本筹措、财务运作方面具有较大弹性。
例如,金控公司投资额度不受资本额40%的限制,而台湾的商业银行转投资上限为资本额的40%,投资创投事业即风险投资事业持股可达100%。
(三)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经验金控公司的成立可以使集团内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从而有利于其进一步拓展金融商品研发和销售,并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但应当注意的是,各子公司由于企业文化的差异,使得重组合并后金控公司的内部沟通效率面临较大的挑战。
同时,企业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考核、薪资各方面制度的融合也会对金控公司综合效益造成影响。
从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整合经验看,原属于同一集团的各子公司整体改组后在企业文化融合方面受到的冲击较小,而不同企业特别是公营机构与民营机构合并成立的金控公司则面临的内部阻力较大。
(四)法律保障对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影响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中,《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台是最重要的事件。
它不仅使得台湾金融业的跨业经营得到法律保障,从而推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同时,《金融控股公司法》使业已存在的金融集团法制化,有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并依法建立防火墙机构,使金控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达到信息透明化。
自此,台湾金融机构可以朝向大者恒大、不具规模的金融机构被购并和淘汰的方向发展,在稳定金融业、吸引外资、刺激市场以及带动相关行业发展等方面体现出明显的积极作用。
三、启示(一)加强监管,推动立法,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目前金融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本着规范金融混业经营之目的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
从台湾的经验看,尽管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的颁布在某种程度上是金融混业的结果,是对事实的一种承认,但毋庸置疑,在相关法律颁布之后,金融混业迎来了发展的高潮,立法的完善无疑对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我国,金融“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及要“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监管层对金融综合经营持明确肯定的态度,并逐渐放开了原来的严格分业限制。
例如,相继放开银行进入基金、租赁、信托、保险的法律限制。
但同金融机构综合经营不断深入的实际情况相比,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仍然显得滞后和谨慎,迄今,不仅缺乏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框架,《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台孩尚未排上日程,而且在监管体制上也没有统筹协调的明确安排。
显然,在整个金融体系规则和法律制度缺乏的条件下,推行综合经营将面临系统性风险,而缺乏方向和指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创新发展上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从台湾的实践看,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虽然不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条件,但却是金融控股公司健康规范发展的充分条件。
因此,我国在“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导向下,有必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进程,改善和加强监管,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
笔者认为,台湾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提供了参考模式,台湾当局是在金融混业经营渐成趋势的背景下,果断的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和一元化监管体制,进而推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
目前来看,我国对于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策略,采用的是从法律、制度方面逐渐给予明确的思路,但在我国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愈发明显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进程,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监管体制的工作刻不容缓。
尽管监管部门在一元化监管和《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台等方面还颇为踌躇,但当务之急,有必要从统一协调监管的高度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并出台相配套的法律规范,起步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制,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控问题古典经济学提出“经济人假设”隐含着成本收益抉择的理性行为。
制度经济学认为,收益成本法是从经济人假设出发分析制度演化的基本方法,任何的物质产品包括劳务、思想产品和制度都同时具有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
那么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在获取协同收益的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协同风险问题。
一方面,金融混业能带来机构、业务、资金、人员、信息等方面的协同经营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和整体利益最大化,但另一方面,风险传递等成本问题也相对突出。
金融控股公司不仅要面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一般性的金融风险,还可能因集团内部的业务整合,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协同,资金、信息的共享和流通等,衍生出新的特殊性风险。
从台湾融控股公司的实践看,大都具有复杂的内部架构,特别是母子、子孙公司之间的股权结构复杂,内部交易更具隐蔽性,风险产生和传递机制更加特殊,投资、担保、贷款、转移定价和资金往来等内部交易往往形成集团风险感染的基础,此外,在一揽子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中也容易形成客户集中度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
因此,在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中,除了针对一般性金融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以外,还高度重视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和防火墙制度,防范内部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强有力的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