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35页PPT

二是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成为代步工 具。越来越多的群众持有驾驶证,办理机动车业务,对车辆 管理所的服务提出更加便捷高效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的办 理驾驶证业务往返距离远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 放业务,方便群众利用互联网、电话等信息手段办理业务.
三是需要与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相协调。
2019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饮 酒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 更严厉的处罚;今年 4月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许可 等职责;今年1月施行的《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时要审核车船税凭证,需要对 规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基于上述考虑,有必要进行修 改。
二是完善审验措施。规定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 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 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 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一是将原来发生死亡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不得申请的限制条件修改为,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 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 中型客货车。
二是明确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 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被吊销、撤销驾驶 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 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均 属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时采 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3、驾驶证审验具体要求?
一是细化审验对象和期限。规定了驾驶人办理驾驶证 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大中型客货 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 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 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 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
新交规驾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新交规驾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知识问答一、申请驾驶证对申请人年龄有什么具体要求?答:申请驾驶证最低年龄要求: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为18周岁,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电车为20周岁,中型客车为21周岁,牵引车为24周岁,大型客车为26岁。
最高年龄限制要求: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为70周岁,低速载货汽车、普通摩托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为60周岁,城市公交车及其他大中型客货车、电车为50周岁。
二、申请人有吸食或注射毒品行为的能否申请驾驶证?答: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同时,申请人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告是否具有以上不准申请的情形,并对申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哪种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答: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上述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四、因饮酒后或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能否重新申请?答: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五、对老年人驾驶机动车有哪些要求?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正式名字,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针对这个文件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读: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年满18周岁(C1、C3、C4准驾车型除外);2.在中国境内的居民,必须具有合法居住证明;3.在国内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合格证明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证明;4.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身体条件合格证明;5.在国内有效期内的辨色力合格证明;6.有合法的住所或者单位地址。
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程序:1.申请人需要持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到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3.申请人需要通过驾驶人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证的使用:2.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不携带,应事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3.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照准驾车型和范围进行驾驶,不得驾驶不符合准驾车型和范围的机动车辆;4.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5.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吸毒、服用麻醉药品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6.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维护机动车驾驶证的完好,不得涂改、损毁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和换证:1.机动车驾驶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1)因吸毒、醉酒,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2)因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累计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3)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4)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5)违法驾驶力量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的互换和补换,应当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的申请,审核申请⼈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上建⽴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有关表格。
第⼆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机动车驾驶⼈信息:姓名、性别、出⽣⽇期、国籍、住址、⾝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条机动车驾驶⼈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型货车、⼩型汽车、⼩型⾃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机械车、⽆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解读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解读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布一周来,引发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网上一些热点问题答疑释惑。
焦点一:“闯红灯扣6分”:特殊情况可申诉免罚【网友疑问】“看着前面是黄灯,冲过去就变成红灯了,这算是闯红灯吗?”“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怎么办?”“闯红灯由3分调到6分,是不是太严了?”【权威回应】新规定对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分值,这是为了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作用,规范驾驶行为,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虽然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是刚性的,但对闯红灯行为的认定则是审慎的、弹性的。
对于“因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等特殊情况,交管部门将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核实和纠正,如果确实因为前车遮挡信号灯导致后车误闯红灯,或是司机为了紧急运送病人等特殊情况闯了红灯,除了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情况属实可免罚。
建议驾驶员遇到前方有大车的情况,应当与前车保持一定的车距,以便看清交通信号灯。
如果还是无法识别,驾驶人应当谨慎驾驶。
对于网友们反映的有些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不规范不合理问题,公安部将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完善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通过开展集中排查、听取网民意见等形式,科学调整与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周期配时与空间位置。
焦点二:“遮挡号牌扣12分”:故意遮挡要受罚【网友疑问】“难道车牌上沾了泥也算遮挡号牌?”【权威回应】新规定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
故意遮挡号牌危害很大。
司机故意遮挡号牌后,往往毫无顾虑地在公路上随意闯红灯、轧黄线、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停车、违法超车,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特别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司机借着号牌被遮挡、污损而驾车逃逸,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2013010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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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2012驾驶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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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2008驾驶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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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2008驾驶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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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规定(第64条)
1、实习期的对象。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 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与初次申请驾驶换证的一并纳入 实习期管理。对于持军本换证、境外本换证的,没有实习 期。 过渡期政策。2013年1月1日起,初次申领或者增驾取 得驾驶证的,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并在副 证上签注实习期相关规定的提示内容(签注的内容:包括 实习期期限,学习教育、延长实习期等相关规定)。 2013年1月1日前初次申领取得驾驶证且在实习期内的,按 照不溯及既往原则,仍执行原有实习期管理政策;增驾取 得驾驶证且未满一年的,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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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规定—陪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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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次数及重考预约间隔
2、预约考试时间间隔:一是科目三预约考试间隔时间。 新部令调整了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由六十日缩 短为四十日,与中客和大货一致。二是重新约考间隔。科目 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由原来的二十日调整到 十日。 3、考试次数限制:自2013年1月1日起,在驾驶技能准考 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 数不得超过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 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2013年1月1日之前,已经预约考试 的次数不计入限制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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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规定—期满考试
2、重点驾驶人实习期满教育考试制度。新取得大型客 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 ,实习期结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车管部门申请参加不少 于半小时的教育考试。 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主要目的是对新驾驶人进行再教育, 提高其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因此,对未参加的,没有设定 考试合格的标准,没有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实习期结束 后未参加教育考试的,应当在实习期结束后驾驶人首次审 验时安排教育考试。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131条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131条的相关规定有什么?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行的。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131条的相关规定有什么?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行的。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综上所述:罚款:20-200元(之间),扣分:3分。
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没超过额定成员20%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超过额定成员20%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以上-200以下罚款;四、货运机动车超核定载质30%以下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五、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含)罚款;综上所述,作为驾驶员来说,在驾驶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定,不得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自己的夫人,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必须遵守,必须心存畏惧,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一步步更加的好。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条 〔申请人责任和义务〕
原有条款,引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予以 完善,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业务监督〕
新增一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 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要求。为后面 章节中有关业务监督和处理规定,做铺垫。
第六条 〔计算机系统应用〕
原有条款,没变。计算机业务系统开发和使用 的原则行规定,基础性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证法定地位、用途〕 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驾驶
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准驾车型顺序〕
原有规定,也是驾驶证降级制度设立的基础规 定之一。(附件1)。
关于上述问题:
卫生部答复:
☆许多色盲患者眼部检查无异常发现,只有通过专 门的色觉检查才能判定。目前,国内外均使用色觉 检查图进行辨色力检查。
☆关于红绿灯使用图形标记,需要充分调研论证, 耗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关于手指残缺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手指末节残缺,包括左手拇指 残缺的情形。
将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可申请的驾驶 证种类增加了C3和C4两种车型。
第九条 〔驾驶证记载和签注内容〕
☆签注内容中取消了有效期起始日期。 ☆驾驶证式样做了调整:
一是去掉有效期起始日期项目,将有效限期项 目签注内容参照身份证的签注方法,注明起始日期 和终止日期;
二是将一维条码从副页移至主页背面,塑封, 防止油污破损,方便民警查看。
三是修改了部分项目的英文翻译。(附驾驶证图)
二、身体条件 此次身体条件没有调整。需要说明的是:
(一)申请小型汽车的身高限制 侏儒问题,避免在部门规章层面造成社会群体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
中华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 市公交车、大型轨电车、有轨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 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件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010年4月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车:“申请小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挡等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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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9月12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申请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考试要求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二节审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