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障碍分析及其路径选择_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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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又有助于实现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行政实践中仍有诸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不足;完善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或依申请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当前,世界范围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趋势愈演愈烈,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其中各种规定对于我国政府的透明度和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一)有利于推动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给广大公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了一条有效的信息渠道,是促使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措施。

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使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进而促使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的行政活动。

只有切实保障了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政府才能够严格地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二)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过去,由于信息技术不发达,政府在信息资源方面占据优势地位;而如今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政府在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地位被大大削弱了。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曝光,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较大的挑战。

因此,现在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对政府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公开,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重塑良好形象,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三)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政府信息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将发挥着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

浅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及对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普遍推行的一项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始于北欧国家的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就是“公开所有非涉密的公共文件”,以此作为防止公务员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的手段。

美国于1967年颁布《信息自由法》,是世界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

二十世纪下半叶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目前,全世界至少有40多个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制度形态,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

1954年9月,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最早在法律中的体现。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但当时付诸实践比较少。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文件都明确地提出和强调要推行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1998年政府信息公开作为研究机构课题立项。

2002年10月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做出了明确规定,率先提出了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2003年1月1日起,这个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在中国信息公开立法史上有先驱者的地位。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实施,为实行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法律空白,是新中国第一部将政府置于阳光下的专门法规。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地方先行,后全国推进。

二、我国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1.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

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

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境及措施一、前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一定提高,他们对政府信息的知情度的要求越来越高。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还有待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政府信息概述.我国相关学者认为,政府信息指的是政府机关所掌握的以纸质、磁盘、磁带、胶卷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所反映的关于社会管理、经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表明,政府信息的特征有:(1)行政机关是主体;(2)和职责的履行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3)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保存或记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一)有利于构建服务政府.政府新管理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服务观念的树立是。

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民本位、社会为本位的理念为指导,在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部门及行政人员树立起法治、平等、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二)有利于构建阳光政府.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公正透明,公众拥有对政府信息知情的权权,这也是阳光政府最基本的内涵。

政府信息公开就本身来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使国家权力不易被滥用,保证行政部门的公正和廉洁。

一个法治的国家只有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才能促进政治的廉洁,才能使公众的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

从表面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似乎弱化了政府的行政控制权,但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它实际上提高了政府的控制力。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三)有利于公民提高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

要使公众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就必须保证公众有参与社会活动权利。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目前来讲 ,这两 有财产 ” ,向群 众与媒体 隐瞒信息 。这样就 出现 了垄 种监督机制相对来说都是比较缺乏的,没有发挥应有的 条例 》中的规定 ,体 断信息 ,甚至利用信息产生权力寻租行为 ,从而滋生腐 作用。对于内部监督机制来说 , 《
利主 动 了解 政府 信 息 ,把 自己所 拥 有 的信 息看 作 为 “ 私
安 排 ,从 而保 护 自己的合 法 利益 。政 府 信 息公 开是 公 民
作。同时也强化了监督 ,公民能有效参与到政治中来 , 掌握相关信息资源 ,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 上解决了上级监督太远 、同级监督太软 、下级监督太难 的监督上的 “ 老大难”问题。最终政府官员只能勤于职 务 ,勤俭 克 己 。腐败 现 象大 大减 少 。
大 的意 义。

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 ,掌握 的信息也 日益增加 。频频 爆出的一些政府官员严重违纪违法现象 ,大大降低了政 府的公信力。因此,现在的社会 已经不是那个政府说什 么 ,公众就相信什么的时代 ,政府只有对公民诚信 ,才 能提升其公信力。 ( 三) 遏制腐败的必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高压态势 ,已经改变了中国的官 场生态 ,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本着公开与透明的原则,在信息公开的过
败。此外 ,政府机关对于信息是选择性 的公开 ,对 自己 系比较完整 ,内容也较全面 ,但在实际中却没有得到有 没有任何损害的相关信息愿意公开 ,会对 自身带来不利 力的执行。外部社会监督主要就是群众缺 乏监督意识 , 影响 的信息,不愿意甚至是拒绝公开。他们害怕公开政 也没有适 当的渠道 ,更不会发挥监督的作用。 府信息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从而暴露自己工作中 ( 四) 信息公开中 “ 形式主义”较严重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

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障碍分析及其路径选择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障碍分析及其路径选择
对 内为 了加 强 其 在权 力 金字 塔 顶端 的地位 , 对外 为 了维 持 其 组织 边 界 , 总是 有 意 无 意 地 封 锁 信息 。另 一 方面, 由于政府 与 公 众 之间 的信 息 不对 称 使 得社 会公 众 往 往 难 以 了解 政 府运 行 状 况 , 者 由于这 种 了解 或
S p ,0 6 e. 0 2 V0 .3 N . 1 o5 3
第3 3卷 第 5期
我 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障碍分析及其路径选择
万 虹
( 北 大 学 研 究 生 处 ,湖 北 武 汉 4 0 6 ) 湖 30 2 [ 摘 要 ]政 务 信 息公 开 已经 成 为 我 国行 政 改 革 的行 为 诉 求 和 我 国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趋 势 , 是 推 进 我 国 民 也


政 务信 息公 开 : 国行政 改革 的诉 求 我
政务 信 息公 开 是指 “ 政府 机 关依 照 法定 程 序 以法 定 形 式公 开 与 社 会 成员 利 益 相 关 的 所 有 信息 , 并允
许 公 众 通过 查 询 、 阅览 、 复制 、 录 、 听 、 看 、 载 等形 式 充 分 利用 政府 所 掌握 的信 息 的行 为与 制 度 。 摘 收 观 下 也就 是说 , 政府 信 息公 开 包括 行 为 和制 度 两个 层 面 , 为 以制 度 为依 据 ”] 行 口。政 务 信 息公 开 是 保证 社 会公
上剥 夺 了其 参 与社 会 公共 事 务 管理 的权 利 。因此 , 国各项 改 革措 施 的 实施 是 以公 民对 政 府 和公 共 部 门 我
拥 有 的公 共 信 息享 有 的 知情 权 为基 础 的 , 障公众 知 情权 已经 成 为 了我 国 各级 政 府 的 基本 义 务 。 保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中 社 经 了 千 的 建 制 治落 的 建 国 会 历 几 年 封 专 统 ,后 封 残
多, 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 、 主动参与的少。政 府信息公开不仅应当公开政府“ 正面” 信息 , 而且也应当公开 政府“ 负面” 信息, 特别是政府工作失误、 不足、 违法乃至腐败 的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狭窄主要表现在“ 办事制 度公开” 以及“ 公开内容随意” 两个方面。这也是我国政府信 息公开不通畅的重要原因之一 。 4. 信息公开的渠道少 , 手段落后。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手段仅局限为政府公报、红 头文 “ 件”党报、 、 党刊、 电视台、 电台、 墙报、 专栏、 布告、 标语等。这 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比较单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局 限为政府机关“ 内部公开”外界民众一般很难了解 。而且, , 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多侧重于乡镇基层政府机关的公开, 忽视 较高层次的政府信息公开, 其实较高层级的政府信息公开由 于其影响面更大 , 并且是下级政府机关据以执行的依据, 因 此较高层级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更应首先公开. 另外, 部分
统思想, 树立起现代的信息公开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 1 树立法治理念。我国十五大提 出了依法治国 略, ) 因此 , 在建立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时, 应当彻底清除“ 人 治” 观念, 转变过去片面的法治观念, 以实质法治的观念和理 论来指导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
公共管理
2 ( )树立服务与合作理念。建立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 度, 以及进行信息公开活动时, 都要树立服务与合作的理念, 不仅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以服务为本, 主动、 积极地公开 自己拥有的信息, 同时也要调动信息公开权利主体对信息公 开的参与和合作 , 共同实现信息公开的最大效用。 (3 权利义务理念。我国的信息公开实践缺少权利义务 ) 的规范, 公开形式化严重。因此, 要用权利义务观念来构建 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在规定公开义务主体的信息公开义 务时, 要赋予其相应 的信息权利。同样, 在赋予公开权利主 体公开请求权利时, 也要其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实现主体之 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保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 4 ( )树立信息理念。公共信息具有来源分散性、 内容广 泛性、 形式多样性、 传递性、 时效性、 时代性等特点。这些特 性不仅会影响公共信息的收集、 管理、 流动、 提供以及对公共 信息的需求, 也会影响人们对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等信息的认识, 从而影响信息公开的主体、 内容、 方式和手段 等。因此, 在建立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时, 我们也要树立信息 观, 分析信息的功能和特征以及公众的信息需求 , 建立起符 合信息特征、 能最大发挥信息效用、 满足信息社会需要的信 息、 公开法律制度。 2. 制定系统而完善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 。 ( 1 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 政府机构是人民的办事机构, 政府机构的信息对 作为主人的人民, 大部分都应当是公开的, 同时人民有权了 解和监督国家机构的活动, 有权利用国家机构掌握的信息资 源。如果政府信息对人民过分保密, 就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 违背; 同时人们不能知晓政府信息, 就不能很好地监督政府, 就不能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因此, 我国政府信息 公开法律制度的适用机关的范围应当比较宽泛。从整体讲 应当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各级政府机构和国有的企业、 事业单位对于政府机构中的警察机构、 国家安全机构和国防 机构 , 也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适用机关. 至于其所掌握的 确实不宜公开的信息, 可以用豁免公开的条款规定予以公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形成 了初步的信 息公开制 度。 0 3 以来 , 20 年 中国出现 周代的宗法制 度不改变 , 周代的女性很难找到婚姻 的 幸福 。
参考文献 :
重 要性 , 并努 力健 全信息法律 法规 体 系, 19 从 9 7年到 仲 子》 中女子畏 父母 、 畏诸 兄、 畏人 多言 ,氓 ) ( ) 《 中女子
被弃 , 回到 娘家, 兄弟在 没有询 问事实之前 , 就对女主 人 公嘲笑讽 刺 , 没有家人的打抱不平 , 反而被 嘲, 可见社会 舆论对 男子是 宽容的 , 对女子却 是过分 的苛 刻。 次 , 再 周代虽然 已进 入文明时期 , 开始实行一
河北旅 游职 业 学院学报 第 1 卷 第3 2 1 笨9 B 期 0 月 1
A F B I O RS O A IN L OL E EV . O 3 E T 0 1 L 上 IE U IMV C TO A L G OI6N . S P , 1 O T C 1 2

条例 》 正式 实施 , 志着 我 国的 政府信 息公开 制度建 标
的公开透明 , 体现 了政府应对 突发事 件时决策的及时 准确 , 仅加 强了公 民对 政府 的信任 , 为 中国政 府 不 也 赢得 了 良好的国际声誉 。
二 、 国政府 信息公 开 目前存在的 问题 我
1 信 息公开程度 不高 .

第 1卷 第3 6 期 曹文雅 驰国政府信息公开晌琐状分析及j策思考 c 寸
了信息 公开地 方立法的浪潮 。 我国第一部地方政府 信 息公开规章— — ( 《 广州市政府 信息公开规定》 率先在 全 国实施 ,0 4年开始北 京 、 圳 、 20 深 上海 、 重庆 、 南、 济 武汉 、 南京 、 州等地 也相 继 出台 了政 务信 息公开方 杭 面的 规 定 。0 8年 ( 20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信 息 公开

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刘萍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5期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总结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策政府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政府信息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信息应该为公众获得和利用,因此,公共信息服务成为当今信息社会政府应提供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公共服务[1]。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它的出台对于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由此引发了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思考。

一、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萌芽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

全国各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纷纷出台,还引入了政府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制度,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

但是我国的信息公开工作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官本位思想浓厚我国是一个拥有浓厚封建传统思想的国家,官本位思想严,所以政府的公务人员思想上并不重视信息公开,漠视公众的知情权,能不公开的信息就不公开,以避免出现责任纠纷和政治事故。

这种保守的思想和怕担负责任的想法,造成了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意识淡薄,从而“暗箱操作”便习以为常。

(二)法制不健全,缺少法律约束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规范,它的出台虽然填补了法律,但从立法层次上看,它仅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和约束效力远低于法律[2]。

同时,现存的保密法与信息公开条例之间存在冲突,保密法强调保密而不是公开,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主体往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张竞丹陈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带来了显著的成就。

但同时我国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政府所公开的信息质量不高、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积极性较差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有制度以外思想观念的传统性与监管制度不健全的因素。

因此,要解决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出发,另一方面,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要加强监管与对行政人员和公民的教育与宣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人员公民隐私作者简介:张竞丹、陈希,北京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98一、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公开的信息质量不高对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否为“高质量”通常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公开内容,二是公开时间。

从我国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其存在着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时间滞后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政府公开的信息质量并不高。

我国《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主动公布的种类和大的方向,但是具体的内容并没有细化更加没有系统的规定如何公开,这样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条款列举和概括的内容缩小了公开范围以此造成量的不多,其次就是公开时间的滞后问题,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政府得网页上公布的相关信息自两三年前就没有再次更新,尤其是一些突发事故,而政府工作人员的说辞大多是为避免因此不必要的恐慌,或者由于行政人员的工作失误与疏忽,导致了信息工作的迟延。

政府作为掌握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机关,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理应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然而我国目前大多数政府公开的信息都存在着公开时间滞后或者不予以公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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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793/ki.42-1020/c.2006.05.0122006年9月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Sep.,2006第33卷第5期JournalofHube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Vol.33No.5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障碍分析及其路径选择万虹(湖北大学研究生处,湖北武汉430062)[摘要]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的行为诉求和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根本要求。

针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无疑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政务信息公开;障碍性因素;路径选择[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6)05-0571-03一、政务信息公开:我国行政改革的诉求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充分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

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包括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行为以制度为依据”[1]。

政务信息公开是保证社会公众权利和政府高效行政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大众化的政府没有大众化的信息或给予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那么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一出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

而在传统政府的运行过程中,官僚制组织对内为了加强其在权力金字塔顶端的地位,对外为了维持其组织边界,总是有意无意地封锁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社会公众往往难以了解政府运行状况,或者由于这种了解所需的高额成本而只能对此保持“理性的无知”。

信息封闭不仅包括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封闭,同时还包括政府组织内部各个部门与组织之间的信息封闭,这已成为我国政府正常运转的掣肘。

第一,信息封闭导致权力异化。

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组织及其社会成员为了避免因彼此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的无谓消耗,基于某种契约而进行的自身权力的部分让渡。

众所周知,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能委托基础之上的,以此规定着政府与公民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必须以增进公共福利,维护公共利益为其最基本的价值选择,而社会公众对权力运行状态的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

因为这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事实上剥夺了社会公众的权利而将其置于社会与政治的边缘,因此公共权力往往凌驾于社会公众之上,其运行也就缺乏了来自本原意义上的制约,公共权力的异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信息封闭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而要保证我国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的政治权利,首先必须保证其知情权。

知情权与参与权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成为了现代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前提和基础。

而传统政府组织的信息封闭却在事实上剥夺了社会公众的这种知晓的权利,也就由此在事实上剥夺了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因此,我国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是以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的知情权为基础的,保障公众知情权已经成为了我国各级政府的基本义务。

第三,信息封闭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有效性。

“政府管理的驱动力是权力,政府管理的过程就是权力与信息的有机结合并相互作用的过程”。

信息封闭使得传统政府组织必须独自处理和应对更多的信息,而缺乏外在的参与和支持。

现代生物学家和生理学家贝尔滨研究认为,“人对事物作出反应的时间与所关注的事物的数量成指数关系,也就是说,人每次只能专注于同一件事情,可供选择的范围越大,决策所[收稿日期]2004-12-31[作者简介]万虹(1969-),女,上海人,湖北大学研究生处助理研究员。

572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3卷需要的时间越长”[1]。

官僚组织的高层组织作为组织生命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同样受到这种“单通道能力”的制约,而当现代社会中的各种瞬息万变的信息使得信息流量往往超过了其所能有效处理的边界而形成信息超载时,必然出现或是延迟决策,或是根本不做决策的情况,而带来政策缺失或政策失效,而且即使此时决策者根据适时的心理体验而集中作出了决策也会由于无暇考虑所有的偶然事件与压力因素而难以确保其理性与合乎逻辑性。

同时,这种信息在封闭系统中的传递将带来信息失真而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组织作出决策所赖以存在的基础无疑是真实的信息,各个层次的人或利益集团都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对信息进行随意的修改和编辑,许多原本是假定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信息经过组织层级的传递往往变成了明晰的、最终的、确定的信息,最后变得面目全非而影响到决策者对信息的甄别。

而在这些信息基础上作出的决策无疑难以保证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同时这种权力与信息转换的时滞导致政府管理往往错过了公共事务处理的最佳时机。

第四,信息封闭导致管理中的条块分割。

传统组织中的信息封闭也易于形成部门与地区之间的专业主义,形成彼此之间的“信息隔离”,专业主义原本是指在一个团体内部中所拥有与共享的技术与知识,而在传统政府组织的专业化过程中,这种专业主义却得到了极端程度地加强甚至一直扩展到纯理性权威,其潜台词就是“我们知道的比你多,所以要按我们说的去做”,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在管理过程中的整合,而最终形成了政府管理过程中的条块分割。

在我国的一系列的行政改革过程中,沟通与公开具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与社会意义并彰显着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参与的政治意涵。

二、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障碍性因素分析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改革的行为诉求与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需要,虽然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信息流向单一,信息滞后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地方、部门利益驱动。

地方组织以及各个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行政权力中心”的思想的驱动下,往往抵制这种信息公开机制。

因为掌握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掌握权力,而权力则意味着利益,对权力的过分贪恋形成了许多部门与组织中的政府官员对信息“权”的垄断。

而政务信息的公开则将其置于了政府运行的“金鱼缸”中,其公共权力的运行也由此受到了严格的、全方位的监督。

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不愿意放弃手中掌管的社会信息资源的垄断权。

他们总是倾向于消极应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往往将重要的、关键的信息封闭起来而将一些过时的、无关紧要的信息公布于众,这使得我国政务信息的公开在很多地方陷入了严重的形式主义之中。

第二,政务信息公开缺乏制度规则的保障。

“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任何人都有权请求公开一切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信息,而不论与请求信息的利害关系或者信息的使用目的如何”[2]74。

因此,政务信息公开需要相应配套的制度规则。

而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或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法规,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以保证政务信息公开正常有序地展开。

第三,政务信息公开手段的滞后。

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公开手段对信息传输的速度以及这一手段在社会中深入各个层面的深度,现代社会中的网络与信息技术无疑是最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手段。

而在我国政府管理的实践中,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硬件设施与软件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广大的政府工作人员往往把信息与网络技术归结于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域,自己从心理上并不真正愿意拥有这些技术,因此,他们并不会真正去学习和应用这些技术而将其革命性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许多政府工作人员由于受到知识结构的制约,成为“网盲”、“机盲”,再加上政府网络缺乏优秀的专门人才,知识与技术的缺乏足够的支持,这使得政府上网形同虚设,由此导致我国的政务信息公开缺失了网络这一最有效的手段。

第5期万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障碍分析及其路径选择573三、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路径选择第一,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

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可以对政府在信息公开中的义务、功能以及信息公开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广大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

美国于1966年制定,并经过1974、1986、1996年三次修订形成的完整的《情报自由法》,保障了广大公众的知情权。

早在1996年12月,我国香港地区也修订通过了《公开资料守则》,其中界定了政府可以提供资料的范围、规定了公务员提资料的方法、政府对外提供信息的手续等内容,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二,建立和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监督机制。

在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法之后,更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其实施,因此需要加强法律监督机制。

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政府机关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向社会公开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尤其应当注意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情况的信息公开问题的监督检查。

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神,予以坚决纠正,对于故意违法的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和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章则制度的规定,加以查处,从法律上切实保证广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构建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塑造电子化的政府。

现代社会中,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为各个层次的变革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由于其交流的开放性、交互性以及无中介性而成为了政务信息传递与共享的必然选择,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所塑造的电子化政府形成的是一个完全开放的信息传播模式,为之提供了信息共享与一体化的有效手段。

因此,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需要大力发展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并以此为支撑政务信息共享与交流技术平台,实现了政务信息采集、加工以及政府决策的系统化、网络化与集成化。

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传递与共享的成本。

四、简短结论政务信息的公开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改革的行为诉求,成为了社会和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需要在对我国政务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障碍性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塑造一个开放、透明的政务信息公开机制,这对于推动我国政府管理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而这种塑造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技术层面上的变革,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在政府的运行机制、组织结构以及行政理念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变革,需要在对新时代中政府的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进行考量的基础上,重新塑造与政府运行需要以及社会公众需求相适应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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