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特殊行业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特殊行业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流转和劳务报酬中按一定比例从价税中征收税款的一种税种。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行业中,增值税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本文将对增值税特殊行业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跨境电商行业的特殊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境电商行业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为了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国家对其增值税征收实行了一些特殊规定。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增值税征收采用了综合税率和分级征收的方式。
一般而言,综合税率为11.9%。
2、跨境电商进口行业对于跨境电商进口行业,实行的是按价计征增值税。
对允许进口并出售的商品,税率较低,一般为70%;对限制进口销售的商品,税率较高,一般为100%。
二、金融保险行业的特殊规定金融保险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增值税的征收也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定。
1、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征收主要采用了金融业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的方式。
根据相关政策,金融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保险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
2、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衍生品对于银行业和保险业中涉及到衍生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采用了零税率的方式。
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衍生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为0%,便于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开展。
三、不动产业的特殊规定不动产业是指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以及房地产经纪等相关行业。
由于不动产业特殊的经营属性,增值税征收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1、不动产开发行业对于不动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1%,开发商可以选择按照销售额或实际利润两种方式缴纳增值税。
2、自建房屋行业自建房屋行业指的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为自身经营活动而建造房屋。
根据相关政策,自建房屋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成本进行增值税抵扣。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年度销售额不超过特定标准的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也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定。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跨境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供应商和服务需求方跨越国境进行的服务交易。
这种交易可以是面向消费者的,也可以是面向企业的。
跨境服务贸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金融、教育、旅游、电信等领域的服务。
二、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1. 税收管辖权在跨境服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由提供服务的国家享有征税权。
这意味着服务供应商所在国家可以对其进行税收征收。
然而,由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征税权的确定并不总是简单明了。
因此,各国通常通过双边协定或多边协议来解决相关税收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跨境服务贸易,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对跨境服务交易中的增值税进行减免或免税处理。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竞争力,并促进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3. 双重征税的解决双重征税是跨境服务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与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样的协定通常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如税收抵免、税收减免等。
通过这些协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4. 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为了加强税收监管,各国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加强了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
服务供应商通常需要在提供服务后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费。
同时,各国之间也加强了税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以便更好地监管和控制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情况。
三、案例分析: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作为世界上服务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中国的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减免中国对某些跨境服务贸易中的增值税按照零税率或免税处理。
[最新知识]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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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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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该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问题,应关注6号文件和10号文件。
其中,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它减免的对象是“税款”而非“收入”。
如服务型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依法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增值税等税款。
10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是对“收入”的一种免税。
免征的增值税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补贴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增值税的,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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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 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 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 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 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 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 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 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 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v 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跨境服务增《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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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有哪些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有哪些互联网,已经成了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也是最时髦的词语之一。
那么,在国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播映、文体、教育、医疗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那么,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具体又是指的那些项目呢?纳税人在国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播映、文体、教育、医疗服务,可否按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呢?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第37讲_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与征税政策

第八节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考点3】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是指: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例题1·多选题】下列出口货物中,免税但不予退税的有()。
A.古旧图书B.避孕药品和用具C.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D.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答案】ABD【解析】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特征是在国内流通环节未交过增值税,从而不存在退税的问题,把握到这一点,该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首先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是免交增值税的,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在进口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也不予以退税。
所以A、B、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而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我们是给免税并退税的。
所以选项C不正确。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免税并退税优惠政策的有()。
A.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B.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C.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D.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答案】CD【解析】选项AB均为免税但不予退税的项目。
【实用文档】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退免税和征税2

本章考点精讲★八、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退(免)税和征税(七)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只免不退)1.适用范围(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4项具体规定P99页)。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①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③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⑨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⑩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⑪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⑫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⑬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提示】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对境内的天气情况、地震情况、海洋情况、环境和生态情况进行的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
第三、为境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进行的测绘服务。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精品文档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财税2016年36号附件4(全文)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1 / 5精品文档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 / 5精品文档(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鉴证咨询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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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理解
1.有明确的发生 地,不要求接受 方是外国单位与 个人。发生地界
定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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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备案管理
条件
资料
具体要求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勘测勘探、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广播影视发行 及播映服务,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提供证明材料 5.向境外单位提供其他应税服务(含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设 计服务),提供证明材料 上述3、4、5材料,一般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确实无法 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 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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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
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 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 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 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 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 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 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 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Part2: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 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 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2.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 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 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 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 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 “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 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 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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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管理规定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零税率:国际运输、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 法(暂行)〉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 增值税免税政策及解读
2013年11月20日
Part1: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Part2: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 Part3: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
Part1: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 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
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理解
除 外: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 计服务除外。
·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鉴 证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 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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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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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3.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 组织安排服务,应提供境外会展主办方出具的参 展证明材料。在境外举办会展,应提供与境外单 位签订的场馆租赁协议;
4.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发行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 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材料具体要求按 本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执行)。
·勘探勘测,工程和资源所在地 ·有形动产租赁,标的物在境外 ·仓储,仓储地点 ·会展,会议展览地点 ·广播影视发行及播映,在境外播映或 者报道
2.国际运 输的特例
3.传统意 义上的跨
境服务
没有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 & 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
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接 受方在境外,境内向境外提 供服务,从境外取得收入。 ·服务出口两种情况,要区 分。如机场服务,发生地可 能是境内。如广告服务,投 放地要求是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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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备案管理
条件
资料
具体要求
1.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1目、第2目 跨境服务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2)取得跨境服务收入为本市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含)以后。 2. 纳税人提供52号公告第二条第(八)项第3目至第(九)项跨境服 务的,除应符合上述(1)、(2)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 (2)跨境服务收入应从境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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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细化规定 跨境服务合同格式 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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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明材料的细化规定
提供勘测勘探、 会展、仓储、有 形动产租赁、广 播影视发行及播 映服务,提供证 明材料包括: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材料;
2.人员、设备出入境记录、境外设施(设备 )登记资料;
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 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 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 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 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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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备案管理
条件
资料
具体要求
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的,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从2013年11月所属 期开始,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跨境服务备案申请14个工作 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在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时,发现免税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意备案的,向纳税人下发《备案类 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其他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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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 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
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 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