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及操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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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4年8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的相关要求,积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特组织编写《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蓬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4年8月目录一、基本概述 (1)二、出口退(免)税操作 (3)(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3)1.基本规定 (3)2.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 (4)(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 (5)1.基本规定 (5)2.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 (7)(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8)(四)出口退(免)税收汇要求 (9)1.关于收汇期限 (9)2.关于收汇资料的报送要求 (10)3.注意事项 (11)(五)其他 (11)三、参考文件 (12)一、基本概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

税务部门持续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帮助出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和服务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并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出口适用退(免)税规定的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跨境电商税务政策解读

跨境电商税务政策解读

跨境电商税务政策解读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境电商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税务政策的差异,跨境电商在税收方面面临着种种挑战和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税务政策和措施。

本文将对跨境电商税务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政策。

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和物流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商迎来了快速增长的机遇。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消费者可以直接购买海外商品,企业也可以将产品推向全球市场。

然而,由于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税务管理难度的增加,跨境电商涉及的税收问题亟待解决。

二、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解读1. 通关税收政策跨境电商的商品需要通过海关进行清关,因此海关税收政策对跨境电商具有重要影响。

一般而言,跨境电商商品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具体税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

2.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一些国家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方面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出口贸易。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免税额度、税收退款等。

企业可以通过充分利用这些政策来提高利润和竞争力。

3. 跨境电商平台税务管理跨境电商平台作为电商交易的核心环节,对税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平台的纳税行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平台从源头上规范交易,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4. 税收信息交换合作为了遏制跨境电商中的偷逃税行为,各国政府加强了税收信息交换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管和管理跨境电商税收事务。

5. 跨境电商服务行业税收政策除了商品交易,跨境电商服务行业也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跨境电商服务行业的发展,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税务政策,例如降低税率、减免税收等,以吸引更多的服务企业进入市场。

三、税务政策对跨境电商的影响跨境电商税务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跨境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供应商和服务需求方跨越国境进行的服务交易。

这种交易可以是面向消费者的,也可以是面向企业的。

跨境服务贸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金融、教育、旅游、电信等领域的服务。

二、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1. 税收管辖权在跨境服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由提供服务的国家享有征税权。

这意味着服务供应商所在国家可以对其进行税收征收。

然而,由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征税权的确定并不总是简单明了。

因此,各国通常通过双边协定或多边协议来解决相关税收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跨境服务贸易,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对跨境服务交易中的增值税进行减免或免税处理。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竞争力,并促进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3. 双重征税的解决双重征税是跨境服务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与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样的协定通常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如税收抵免、税收减免等。

通过这些协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4. 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为了加强税收监管,各国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加强了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

服务供应商通常需要在提供服务后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费。

同时,各国之间也加强了税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以便更好地监管和控制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情况。

三、案例分析: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作为世界上服务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中国的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减免中国对某些跨境服务贸易中的增值税按照零税率或免税处理。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 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 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 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 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 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 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 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 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v 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跨境服务增《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

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1、免税政策的规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二)项)。

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发布日期:2018-08-17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作为商品和劳务的税收转型,取代了原先的营业税。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税负主要由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转为消费环节。

营改增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税服务实行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政策下哪些行业的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在中国,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实行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免税政策主要针对个人和B2C模式的一般贸易。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商品销售额不足人民币5万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超过人民币5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2024年起,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还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减免政策。

2.互联网广告服务。

根据营改增政策,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的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互联网广告服务商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向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广告招标、广告设计、广告投放等服务,这些服务在中国是免征增值税的。

3.互联网服务。

按照营改增政策,在互联网服务领域,提供以广告收入为主的服务的企业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企业主要为用户提供功能和查询结果页面,通过广告联盟或其他方式获得广告收入。

4.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些企业为海外卖家提供仓储、包装、物流、支付、报关、退换货等一系列服务,协助他们进行跨境交易。

5.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提供跨境电商售后服务的企业,如退换货、维修等,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服务涉及到国际物流、支付结算、商品检验等环节。

以上是营改增政策下,部分跨境应税服务可免征增值税的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服务类型的免税政策可能存在具体的限制和要求,具体免税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同时,一些行业和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备案、准入许可等手续,以便享受免税政策。

总结起来,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服务、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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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管理规定
•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 【2013】37号附件4) • 零税率——国际运输、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 服务 • 征管: 2013年公告第47号 • 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其他应税服务 • 征管:2013年公告52号 • 明确了税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 制的方式进行,同时为加强税收管理和防范涉税风险,公 告要求纳税人办理备案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财务核 算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免税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37号文附件4政策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 映服务。 •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37号文附件4政策规定
•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 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 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 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 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 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 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无限制
无限制
零税率 提供方 接收方 除上述列明外的应税服务
免税 提供方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接收方 境外单位
航空地面、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装卸搬 运等 经停
境外单位
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 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 《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 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 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 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 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 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
境外单位
期租、程租、湿租
境外单位
例外: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境外单位
例外:境内不动产、货物的鉴证咨询服务
境外单位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设计服务
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
•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 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 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境外单位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无限制
境外单位 租赁物用 于国际运 输,由承 租方适用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无限制
例外:期租程租 湿租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 行、播映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无限制
பைடு நூலகம்
特定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港澳台 运输
37号文附件4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 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 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 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 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 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 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 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 务。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 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 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 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 •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 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 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 务。
零税率
提供方 接收方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境内的单位 和个人
免税
提供方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 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 人 接收方
国际运输
港澳台运输
无限制
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 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 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 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 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 运输业务”的。
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及管理解读
2013年10月30日
讲什么
• 一、回顾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 • 二、讲解跨境服务增值税备案操作 • 三、布置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
跨境服务政策脉络
• 涉及三个文件 •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 月1日起执行,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 •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 •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对个别 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提供和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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