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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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

向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哪些政策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是指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一具体的政策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常驻地或者其他固定经营场所。

同时,服务的使用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涵盖了多个领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营改增后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减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鉴证服务、工程服务、广告服务、咨询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及相关服务等。

这些服务在提供给中国境内的企业和机构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此外,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进行相关申报和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可以获得相应的免税证明。

同时,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报税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依法纳税,进行合规经营。

境外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境外提供的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税法和税务政策都是动态的,随着国家经济和税务环境的变化,相关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优化。

因此,境外企业在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政策规定,确保自身的经营合规性。

增值税的特殊行业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特殊行业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特殊行业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流转和劳务报酬中按一定比例从价税中征收税款的一种税种。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行业中,增值税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

本文将对增值税特殊行业规定和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跨境电商行业的特殊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境电商行业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为了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国家对其增值税征收实行了一些特殊规定。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增值税征收采用了综合税率和分级征收的方式。

一般而言,综合税率为11.9%。

2、跨境电商进口行业对于跨境电商进口行业,实行的是按价计征增值税。

对允许进口并出售的商品,税率较低,一般为70%;对限制进口销售的商品,税率较高,一般为100%。

二、金融保险行业的特殊规定金融保险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增值税的征收也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定。

1、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增值税征收主要采用了金融业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的方式。

根据相关政策,金融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保险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

2、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衍生品对于银行业和保险业中涉及到衍生品交易的增值税征收,采用了零税率的方式。

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衍生品交易的增值税税率为0%,便于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开展。

三、不动产业的特殊规定不动产业是指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以及房地产经纪等相关行业。

由于不动产业特殊的经营属性,增值税征收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1、不动产开发行业对于不动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1%,开发商可以选择按照销售额或实际利润两种方式缴纳增值税。

2、自建房屋行业自建房屋行业指的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户为自身经营活动而建造房屋。

根据相关政策,自建房屋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成本进行增值税抵扣。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纳税人年度销售额不超过特定标准的纳税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也存在着一些特殊规定。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解读跨境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供应商和服务需求方跨越国境进行的服务交易。

这种交易可以是面向消费者的,也可以是面向企业的。

跨境服务贸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咨询、金融、教育、旅游、电信等领域的服务。

二、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1. 税收管辖权在跨境服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通常由提供服务的国家享有征税权。

这意味着服务供应商所在国家可以对其进行税收征收。

然而,由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特殊性,征税权的确定并不总是简单明了。

因此,各国通常通过双边协定或多边协议来解决相关税收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跨境服务贸易,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对跨境服务交易中的增值税进行减免或免税处理。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升竞争力,并促进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3. 双重征税的解决双重征税是跨境服务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与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这样的协定通常规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如税收抵免、税收减免等。

通过这些协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4. 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为了加强税收监管,各国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加强了纳税义务履行和信息共享。

服务供应商通常需要在提供服务后向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相应税费。

同时,各国之间也加强了税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以便更好地监管和控制跨境服务贸易的税收情况。

三、案例分析:中国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作为世界上服务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中国的跨境服务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减免中国对某些跨境服务贸易中的增值税按照零税率或免税处理。

[最新知识]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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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该如何处理
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该如何处理,最近很多小伙伴关注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该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问题,应关注6号文件和10号文件。

其中,6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它减免的对象是“税款”而非“收入”。

如服务型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可依法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增值税等税款。

10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它是对“收入”的一种免税。

免征的增值税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3%)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补贴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免增值税的,单纯的提供技术服务不免征增值税。

对于跨境技术服务费增值税免税收入的账务处理,您现在知道了其解决方法了吗?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地方,可以询问一下我们的在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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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 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 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 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 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 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 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 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 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 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 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v 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跨境服务增《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发布日期:2018-08-17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第37讲_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与征税政策

第37讲_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与征税政策

第八节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考点3】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是指: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例题1·多选题】下列出口货物中,免税但不予退税的有()。

A.古旧图书B.避孕药品和用具C.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D.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答案】ABD【解析】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的特征是在国内流通环节未交过增值税,从而不存在退税的问题,把握到这一点,该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首先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是免交增值税的,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在进口环节不缴纳增值税因此也不予以退税。

所以A、B、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而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我们是给免税并退税的。

所以选项C不正确。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除另有规定外,可以享受增值税出口免税并退税优惠政策的有()。

A.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B.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C.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D.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答案】CD【解析】选项AB均为免税但不予退税的项目。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服务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促进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不少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文将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二、政策背景增值税是国别间贸易中常见的一种税种,但在跨境服务贸易中存在一些特殊性和困难。

由于服务本身具有无形性和可移动性,难以准确计算和征收增值税。

此外,跨境服务可能存在多次征税的问题,给经营活动带来额外成本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通过制定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实现对该类贸易的特殊管理和减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跨境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三、政策内容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免税范围政策明确了哪些跨境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通常情况下,这些服务包括国内企业提供给境外客户的服务,或者境外企业提供给国内客户的服务。

具体涵盖的领域可能包括咨询、技术支持、培训、广告等。

2. 征免管理该政策还规定了相关的征免管理措施,包括申报材料的准备、核验和审批程序等。

征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并防止滥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3. 税收监管政策要求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

这包括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 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免税政策一般适用于特定的跨境服务行业,并且具有一定的期限。

政策往往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有效期,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四、政策影响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台将对相关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该政策降低了跨境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减免增值税,企业可以提供更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

其次,免税政策有助于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免税政策的出台鼓励了跨境服务的需求和供应,扩大了服务贸易的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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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 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 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 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 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
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 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 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 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 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 务。 •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 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 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 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 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 策解读
2020增值税相关政策
v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 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
v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 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 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 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 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 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 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 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 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
。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
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v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v 零税率:国际运输、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暂行)〉的公告》 v 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其他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v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
v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 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 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 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 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 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v 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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