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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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南府办[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订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惩处的基本准则。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南府办[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30日南宁市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的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服务农民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方向,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建设服务型党组织、服务型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服务活动,努力促进农民工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服务农民工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政策的落实,解决当前农民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队伍成为推动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成为我党执政兴国的可靠基础,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推动力量,成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服务农民工意识进一步加强。

各级各部门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农民工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推动农民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农民工就业水平进一步提高。

农村富余劳动力进一步得到转移,农民工就近就业水平得到提升,工资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南宁市实施劳动合同的规定(二)2024

南宁市实施劳动合同的规定(二)2024

南宁市实施劳动合同的规定(二)一、引言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重要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南宁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本文将继续探讨南宁市在实施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了解南宁市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形式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合同或者书面合同。

当劳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时,双方可以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劳动合同;当劳动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不确定劳动期限时,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 劳动合同内容南宁市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劳动任务期限;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以及劳动卫生条件;劳动纠纷处理方式等。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3.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南宁市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事人亲自签订,双方应当明确并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条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 劳动合同的执行南宁市规定劳动合同的执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公正、及时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南宁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按日、按件、按时等方式,但必须保证合法合规。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3. 劳动条件的保障南宁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作环境等。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变更协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8-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8-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8-41995年8月4日,中国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对劳动法的实施作出了具体安排。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梳理这份通知的主要内容:一、人事代理通知提出,在实行劳动法中,必须全面贯彻精简并规范干部职工人事代理的原则。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精简人事代理机构,增强其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将代理工作置于统一的领导和管理之下,推行职工自己择业、职业登记和留存自己的档案,发扬举荐人才的积极性,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益。

二、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方面,通知提出要在全国普遍推行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协议,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抓手。

通知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聘用劳动者之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列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保险等事项。

此外,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三、劳动保护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各级政府、企业和机关,特别是劳动保护部门,要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切实实施《安全生产法》、《职业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推行企业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资福利在工资福利方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实行正常的计提工资和内部社会保险制度,确保职工的权益受到保障。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提高职工社会保险意识。

五、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知指出,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政府调解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劳动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增加职工和用人单位的自然减员形式,确保其劳动争议处理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南办发[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含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一)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行文。

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中共南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

原则上,各县区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需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主送单位可写“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南办发[2013]10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3〕100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各企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8日南宁市国资国企整合重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国资布局,突破国企发展瓶颈,提高国有经济运营效率,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发〔2013〕12号)和《南宁市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南府办〔2013〕77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我市城市建设加快推进、现代产业加快提升、重大项目加快布局的契机,着眼于提高国有经济综合竞争力,集聚资源、整合重组、分类发展,形成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良好格局,强化监管、创新体制、培育人才,形成促进国有企业发展活力迸发的体制机制,实现国有经济发展规模扩张、质量提高、效益提升,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优化布局原则。

按照资源优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通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的划转,推动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优势管理团队集中,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国有资产的布局。

(二)突出主业原则。

力求突破国有企业原有发展模式和规模瓶颈,做大做强主业,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按整合资源的原则进行专业化分工,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培育8家主业突出、分工明确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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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8]20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2
【实施日期】2008.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的通

(南府办〔2008〕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9月5日市12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南宁市贯彻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体制、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我市顺利实施,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维护首府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坚持以民为本,明确职责,努力实现新旧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新体制的高效运行,为建设广西“首善之区”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进度安排
(一)目标:
1.在我市建立布局合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仲裁业务顺利对接,确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业务的连续性;不因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机构调整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2.建设和完善我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体系,并依法发挥各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作用,使我市劳动争议在萌芽状态得到及时化解的比例进一步增大,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二)进度安排
1.2008年8月30日前,草拟完成《南宁市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问题的请
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乡镇、街道、企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3.2008年10月30日前,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普法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市企业联合会、市国资委、市经委、六县六城区人民政府)
4.2008年12月30日前,建立基层调解组织与仲裁委员会工作联系制度。

(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县人民政府、六城区人民政府)
三、具体措施
(一)设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设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第十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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