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博士后工作基础信息备案统计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

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

标题:北京市2023年博士后活动经费概览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旨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资助和奖励,以鼓励他们在科研领域取得更多的创新成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的预算、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效益评估等方面。

一、预算和资金来源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的预算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算拨款:该部分预算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占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总预算的50%。

2. 企业和社会捐赠:企业和社会捐赠是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的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

预计将有若干知名企业和慈善机构捐赠资金,总额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占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总预算的50%。

3.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是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的第三个资金来源。

预计将有约500个博士后科研项目获得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约为10万元人民币,总计资助金额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占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总预算的50%。

二、使用范围和效益评估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将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项目,鼓励他们在科研领域取得更多的创新成果。

预计将有约500个博士后科研项目获得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约为10万元人民币,总计资助金额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占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总预算的50%。

2.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经费将用于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拓宽他们的学术视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预计将有约50%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资助,每个研究人员获得资助的金额约为5万元人民币,总计资助金额约为250万元人民币,占2023年北京市博士后活动经费总预算的2.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119【发文字号】京人社法发[2017]2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10.26【实施日期】2017.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京人社法发〔2017〕22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的要求,就深化本市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放管服”改革是国家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刻革命。

深化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就业创业、增强群众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疏功能、转方式、治环境,补短板、促协同、惠民生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动首都人力社保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持续简政放权,推进人力社保职能转变(一)进一步开展“权力瘦身”,健全清单管理制度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压减市级职权事项,把应放能简的职权事项放彻底。

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确保下放审批权限落到实处;对长期未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和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停止办学审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社毕发[2010]15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6.25
【实施日期】2010.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
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0〕15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人事处:
为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的管理,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和规范化发展,根据《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推动“三支一扶”工作信息化、规范化,依据《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是财政有关专项经费发放和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享受国家和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

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

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京人社调发〔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4〕1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各有关单位:留学人员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境)返京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涉及的留学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结束后户籍仍保留在本市并回京居住就业,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可参照办理。

二、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并将档案存入我市各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或在国内高校毕业时按未就业派遣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在其留学期间由原档案管理机构继续做好档案保存管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在其留学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档案管理机构。

三、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档案保存在原单位、原档案管理机构、原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学成返京就业后,可于30日内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下简称“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教育部就业报到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以下简称“人社部分配通知单”)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报到登记表”)等将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京人社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的通告京人社发〔2024〕6号为拓展大数据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首都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技术系列增设大数据职称评审专业。

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2.北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15日附件1北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试行办法为拓展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首都数字经济发展,助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北京市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大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治理、挖掘等技术研究,并加以利用、管理、维护和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三、专业方向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包括大数据研发与设计、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运行与维护、大数据咨询与服务四个方向。

大数据研发与设计专业方向,包括研究开发大数据采集、分析、应用等技术,研究大数据平台架构、技术和标准,研发、测试大数据软硬件系统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0]1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1.13【实施日期】2010.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0〕1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申请设站单位: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单位申请设站,原则上应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报。

二、对于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

对申报单位要突出重点,优中选优,优先考虑参与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本市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三、申请设站单位要提交正式申请报告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设站的宗旨、理由,设站的条件及建站后的工作规划等,报告需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九份并附电子文档(表格可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

报批表应按“申报须知”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申请设站单位,应提交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请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博士后工作基础信息备案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0.28
•【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0]254号
•【施行日期】2010.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博士后工作基
础信息备案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家发〔2010〕254号)
各有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我市博士后工作,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制,现就加强我市博士后工作基础信息备案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退站信息备案制度
各北京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北京市申报获准设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具体名单见附件1)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出、退站手续后1个月内,需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进站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进站证明、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二)出站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博士后证书》等的复印件。

(三)退站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的复印件。

二、建立博士后工作年度数据统计制度
各市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就上一年度数据填写《北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北京市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基础信息备案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将此项工作与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提高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二)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备案统计工作,保证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备案统计工作的质量将作为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市人力社保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联系人:王希
联系电话:(010)65127068
传真:(010)65256072
联系地址:东城区台基厂三条三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办公区2号楼208房间
邮编:100005
附件:1、北京市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名单
2、北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3、北京市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情况统计表(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表号:京人社统人才1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文号:京统函[2009]243号
单位详细名称(签章):20 年月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 年月日
说明:1、本报表由北京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北京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军队系统除外)负责填报,报送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2、本报表为年报,报告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方式为函报。

3、审核关系:行关系: 1=2+3=4+5+6+7=8+9+10=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