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中含有农药 农业部 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国法秘函[2004]171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年6月25日国法秘函[2004]171号) 农业部办公厅:你们《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 [2004]9号)收悉。
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答复如下:一、进口单位拟进口的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如果农业部除了要对该农药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核实外,还要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际上是在农药登记之外设定了进口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第 30条第3款规定,进口农药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只要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即可。
因此,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属于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登记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此,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对出口单位出口农药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对这一许可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清理,但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规章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定由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所属事业单位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受理许可申请。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第1859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农业部对现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
下列农业行业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废止:1.《茶叶中甲萘威、丁硫克百威、多菌灵、残杀威和抗蚜威的最大残留限量》(NY660—2003)2.《茶叶中氟氯氰菊酯和氟氰戊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NY661—2003)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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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5.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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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第1878号《中量元素水溶肥料》等50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现批
准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其中,《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和《缓释肥
料登记要求》两项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
业用硝酸铵钙》、《肥料三聚氰胺含量的测定》、《土壤调理剂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土壤调理剂钙、镁、硅含量的测定》、《土壤调理剂磷、钾含量的测定》、《缓释肥料效果试验和评价要求》和《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等8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总页数】2页(P62-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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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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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发改委 第946号公告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第946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促进农药行业发展,现就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混配制剂总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降低使用成本、方便使用的原则。
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二)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生产或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四)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五、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六、不经过稀释而直接使用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使用为原则。
七、特殊情况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在申请生产许可和登记时提交情况说明、科学依据和有关文献等资料。
自2008年1月12日起,不再受理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和生产许可(批准)。
不符合本规定的农药产品,已批准田间试验的,相关企业应当于2009年1月1日前办理田间试验变更手续;已批准生产或登记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申请生产许可(批准)延续、登记续展或正式登记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化肥不合格处罚标准及赔偿

化肥不合格处罚标准及赔偿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化肥不合格的处罚标准及赔偿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 处罚标准:
- 根据《化肥管理条例》,销售不合格化肥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销售,违法所得可以没收。
-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如果化肥中含有重金属等有
害物质超过标准限值,或者含有禁止使用的物质,可以处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 如果不合格化肥导致农作物大面积死亡等严重后果,还可能
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2. 赔偿: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购买的化肥不合格,消费者有
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合格的化肥,并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 如果不合格化肥导致农作物死亡或者减产,农民可以依法要
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农作物损失、种植成本和预期收益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标准及赔偿金额可能会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同时还需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
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五)关于伪造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理。
肥料登记初审单位和受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伪性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0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年(卷),期】2022()10
【摘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方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总页数】8页(P110-11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3.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7号(鼓励饲料、饲料添加剂新品种开发和研制,农业农村部建立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咨询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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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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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中含有农药农业部复函
肥料中含有农药,这一问题引起了农业部的高度关注。
近日,农业部
针对此问题发布了一份复函,加强对肥料中农药残留的监管力度。
随着农药使用的增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普遍关
注的焦点。
而肥料中含有农药,更是让人担忧。
据悉,目前市面上的
农用有机肥、农用复合肥等,其中不乏含有农药成分的产品。
这些未
经过认定的农药会对作物生长产生影响,也会影响作物的安全性。
因此,农业部加强了对肥料中农药残留的监管力度,旨在减少农药对农
产品和环境的危害。
农业部的复函内容中指出,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在生产
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并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监管。
同时,加强对市场上农用肥料的抽检,严厉打击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此外,农业部还将推广绿色肥料和有机肥料的使用,培育健康的
农业生产环境。
对于肥料中含有农药的问题,农业部的回应值得肯定。
通过强化对生产、销售和监管的管理,能够切实保障我们食品的安全。
希望政府相
关部门能够继续推进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农业生产环境进行全方位的
监管和管理,确保我们的餐桌安全。
同时,相信未来农业生产中会出
现更多绿色、有机的肥料种类,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环境的质量,也可以为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