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第五章、海运提单解读

知识拓展: 有关国际法规对海运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1,《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
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2,《维斯比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
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其高者为准。 经过1979年对《维斯比规则》的修订,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计算单 位由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为 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特别提款权, 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3,《汉堡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为835 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特别提款权:缩写为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 一种国际货币储备单位,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货币形式。可以代替黄金用于 国际支付。又称纸黄金。 1970年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一美元等值。 1974 年7 月,基金组织正式宣布特别提款权与黄金脱钩,改用“一篮子” 货币作为定值标准。现在 “一篮子”货币由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组成, 加权”比例为:44%、3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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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 轮运输一般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 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 7、唛头(shipping Marks )。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 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 卖方决定缮制,一般都是打上“N/M”。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散装;大量;整批),集装箱货物,单位件数与包装 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数目。 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 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9、货物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 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
第二篇第三章 海洋运输单据(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五、提单格式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六、提单使用的有效性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 ◆性质:凭1份提货,其余的作废,为防 止冒领,要求提供“全套”提单 2、副本提单(Copy B/L) ◆性质:仅供参考
七、船舶经营性质 1、班轮提单(Liner B/L) 2、租船提单 (Chapter Party B/L)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受租船合 同条款的约束 八、收费方式 1、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 CIF、CFR 2、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Collect B/L) ◆ FOB
海洋货物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
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第一节 提单概述
一、含义: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 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 付货物的单证
二、当事人与关系人
1、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 ◆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本身的利益 ◆托运人:货物已为承运人收讫的收据 2、关系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 和货物所有人 ◆提单持有人可凭提单提取单上所列货物 3、除此之外还涉及进出口商、银行、保险 人和运输代理等
第四节 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正面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法定记载事项 (1)内容 ◆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 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 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船舶名称(内陆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 ◆托运人的名称 ◆收货人的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卸货港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 货物地点(海运提单)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外贸单据之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1、托运人(Shipper)。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
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
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
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
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
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
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
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
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

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海运提单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海运货物运输文件,承载着海运运输的重要信息和主要条款,对于贸易商、海运公司、船舶代理等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和遵守意义。
下面将就海运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运提单内容1.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存放地点、货物的性质、运输标记等,这一部分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2.承运人信息:包括承运人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
这一部分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确认了承运人信息,才能进行仓库提货或是码头出货的工作。
3.收货人和通知人信息:包括收货人信息、通知人信息以及它们的联系方式。
这一部分内容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只有确认了收货人和通知人信息,才能给到货方和各种重要信息,帮助确认货物的到达。
4.运输路线和港口:包括发货地、中转货物的港口,送达目的地以及该代码港口的联系方式。
这一部分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确认了运输路线和港口,才能对运输进行有效的管理。
5.运费和付款:包括运费和付款方式,通常也会包括定期的付款周期。
这一部分内容关系到运输费用和财务交易的问题,因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海运提单主要条款1.费用支付:这一部分主要关系到承运人的费用问题,包括货物的货款、费用以及各种附加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周期。
2.装载和卸载:这一部分主要关系到卸载和装船时的工作和安全问题,包括货物放置方式、货物贮存条件以及货物的装卸方式等。
3.货物检验:这一部分主要关系到货物检验和确认问题,包括各种检验、质量确认以及试验等问题。
4.迟延责任:这一部分主要是规定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迟延送达所负担的责任,包括返程、赔偿等。
5.船舶行程和运输路线:这一部分明确了转航、转包等问题,包括改运、交货等协议。
综上所述,对于海洋运输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掌握海运提单的内容及主要条款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到运输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关系到各个环节的财务和交易方面。
海运提单范本

海运提单范本1.海运提单样本是什么(一)概述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这一保证。
提单的性质为: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提单是收取运费的证明。
由于海运提单的可转让的性质,从而保证了国际贸易能够在一个高速度水平上发展。
(二)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提单的号码(B/L。
NO。
______):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提单的名称:必须注明"提单"(Marine/OceanBillofLading)字样。
·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和营业所:此栏填写出口商或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orOrder)的名称:收货人的指定关系到提单能否转让,以及货物的归属问题,收货人的名称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通知地址(NotifyAddress):被通知人即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缮制。
·海运船只(OceanVessel)本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承担本次运输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和航次。
·装货港(PortofLading):本栏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即启运港。
·卸货港(PortofDischarge):本栏填写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名称。
·交货地点(PlaceofDelivery):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收货地点(PlaceofReceipt):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海运提单

③不记名提单(Bearer B/L),是指提单收 货人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即既无收货人名 称,也无指示人名称而留空的提单。 这种提单,持有人可不作任何背书,仅需把 提单交给他人就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谁 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 只认提单,而不管提单持有人的身份。这种 提单风险极大,万一遗失,意味着任何人拣 到提单都可凭单提货,因而在实白背书(不记名背书) “blank endorsed” 记名背书 “deliver to/endorsed to the order of…(被背书人)” 大多数提单并不限定背书位臵,只要在提 单背面签章背书即可。 提单遗漏背书容易造成拒付。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②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轮船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 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备运提单是在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 时签发的,因此这种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 船日期。
(2)根据提单有无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 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①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 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轮船公司在提单上 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 提单。货物的表面状况一般是指货物的包装 情况。 一般提单都印有“在提单内所列表面状况良 好的货物已经装船”的字样,未加批注,说 明货物装船时外观良好,但并不包含货物的 内在质量。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
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 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是笼统的名称 ,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 港口名称。 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 因此 港口后还应加国名。世界上有170多个港口是 同名的,例如“Newport”(纽波特)港同名的 有五个,“Portsmouth”(朴次茅斯)港也有 五个,“Santa Cruz (圣克鲁斯)港有七个。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1.3 海运提单的种类
6 其他种类的提单
国际货物运输 单据
1)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
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提单的 签发日期必须依据接收货物记录和已装船的大副收据填写。在实际出口业务中,往往在 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不能按期装船时,采用倒签提单。
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MAWB)是由航空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它是航 空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 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是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 的航空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 签发航空分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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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提单
1.2 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
1.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 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 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卸港;卸 货港;船名及航次;唛头及代号;货名及 件数;重量与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 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 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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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单
国际货物运输 单据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 契约的证明。
中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承运货物收据交给 托运人,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
一、海运提单
1.1 海运提单的作用
第三章 专题4海运提单

案例
某港商5月18日将一批货物送交船公司保管,船公 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并在该提单上又加注 “6月3日装船,”船名为“珍珠号”,并签名,假设 信用证规定该批货物应于6月8日前装船,并应提交已 装船提单,请问,上述提单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为什么? 符合信用证规定,在装船以后,由承运人或其指 定的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标注装船日期和签名证实, 那么,这张备运提单就转变为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 ,只要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不得拒绝。
—— 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便于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 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 和提单号码。
6、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
收货的港口或者地点
7、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根据信用证填写
◆如果信用证中对装运港仅作笼统规定(如China Main
Port),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8、船名(Vessel )
◆如果货物需转运,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
9、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目的港名称
10、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为多式联运而设计,单一海运情况下,此栏不填;多式 联运情况下,填写最终目的地
第六章 海运提单
本章内容: 一、海运提单 定义、性质、分类和海运提单的填制 二、海运提单的业务 三、海运单与电放
海运提单的定义与性质
一、定义
—— 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 人的,证明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收讫或已装船的一
种凭证。
二、性质 ◆装运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运输契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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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一、提单正面内容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
现介绍如下:1.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mark,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if applicable,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Name and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carrier);(3)船舶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4)托运人的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5)收货人的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Port of loading and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 were taken over by the carrier at the port of loading);(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Place where the goods were taken over and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are to bedelivered in case of 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Date and place of issue of the bill of loading and the numberof originals issued);(10)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or of a person acting on his behalf)。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
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2.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收到货物之后,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依照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提单,其上载有:(1)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2)由托运人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者数量,或者重量;(3)货物的表面状况。
另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还规定:“这种提单应当作为承运人依照第三款(1)、(2)、(3)项所述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对《海牙规则》作出修改的《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未加以修改但对这些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却作了修订,规定:“……但是,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
”这段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所作出的补充文字,在法律上为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承运人应对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货物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货物未装船来抗辩。
这样,提单上有关货物的记载就成为按照提单记载内容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了。
《汉堡规则》关于提单必须记载的内容则作出详细的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共列出了15项必须记载的事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或者重量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对其危险性质的明确说明,这些资料均由托运人提供;(2)货物的外表状态;(3)承运人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4)托运人名称;(5)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的收货人名称;(6)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以及货物由承运人在装运港接管的日期;(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9)提单签发地点;(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十六条中作出了与《维斯比规则》相同的规定。
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上所述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一般记载事项(1)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的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2)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数量争议的批注;为了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而加注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害免除责任为内容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承诺的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方的3段文字说明:①“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除另有说明者除外),己装在上列船上,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以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物。
”“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确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和条件。
”②“为证明以上所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本提单(若干份),其中一份经完成的提货手续后,其余各份失效。
”③“请托运人特别注意本提单内与该货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非承运人按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就提单上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所作的规定。
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如果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记载的不一致,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的不一致是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他们可以向托运人追偿。
(二)提单的背面条款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多则三十余条,少则也有二十几条,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两类。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
”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虽然各种提单背面条款多少不一,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条款:1.定义条款(Definition)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如中远提单条款第一条规定:货方(Merchant)包括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发货人(Consigno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毫无异议的。
但是,不论是以FOB 还是CIF或CFR价格成交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货物一旦越过船舷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者。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无权向承运人索赔。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就应该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由于《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未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货方”列为定义条款。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首要条款是承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于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提单条款第一条用以明确本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制约或适用某国法律的条款。
通常规定:提单受《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者采纳上述规则的某一国内法的制约,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制约。
例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目前中远提单则规定,该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提单上出现了首要条款,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
各国法院通常承认首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在诉讼法上,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处理案件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