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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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9•【字号】陕政办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制定的《陕西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九日陕西省奶业整顿和振兴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奶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8〕122号)精神,解决奶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深层次问题,把我省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方针(一)工作目标。

把整顿和振兴奶业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以建设现代奶业为总目标,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规范养殖为重点,努力开创奶业发展新局面,并推动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

1.到2009年10月底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乳品质量标准,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提升奶业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8•【字号】陕政办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2001年4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卫生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ⅩⅩ市(地区)或ⅩⅩ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陕政办发[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105号)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确定我省33个县为全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

为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建立新的体制机制为重点,全面推进补偿机制、管理体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预防在基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改革补偿机制。

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责任,制订公立医院补偿方案,落实补偿资金,积极化解医院历史债务,逐步建立稳定的财政补助增长机制,确保医院正常运行。

二是制定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

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明确各级政府补偿比例,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充分发挥价格调整的补偿作用,使政府投入和医疗服务收入成为公立医院运行经费来源的主渠道。

同时,积极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管理,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是强化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改革支付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契机。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文件,明确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内涵外延,所涉及到的工作,必须全面开展,按要求完成,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作开展不全面的问题。

完善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以推广《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为契机,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范围,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流程,要梳理、明确不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至上级相关部门,保障服务质量。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省卫生厅)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地区人才缺乏、村卫生室无人执业,以及乡村医生老化、后继乏人的问题,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对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进行选拔,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到人才缺乏地区的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大学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二、全省每年原则上招考一次。

对乡村医生缺少比较严重的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报告,另行追加安排考试。

对已经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确定有村卫生室但无乡村医生的,可进行招考;对因身体原因等各种因素不能继续胜任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要及时补配。

补充乡村医生的数量要在已核定的定岗人数限额内,定向到村。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补充乡村医生工作的宏观指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上的安排部署,负责制订本市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计划和招考实施方案,出题制卷、组织考试、阅卷、划定录取分数线及初录名单审定,并将最终审定名单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招考计划,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确认,初步录取并将初录名单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对新进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及考核培训。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5•【字号】陕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工作任务(一)规章。

这次规章的清理范围是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政府规章。

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

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的要求,在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涉及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涉及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陕政发[2004]30号2004年7月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做好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发〔2003〕23号、国办发〔2003〕99号、陕政发〔2004〕2号文件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4年3月底现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4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精神不符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1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部分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17件省政府规章,将予以修改后重新公布(目录见附件2,修改后的文本将在《陕西政报》公布)。

三、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21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3)。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1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办法1986.11.072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6.12.033 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1988.02.234 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1992.04.115 陕西省农业环境管理办法1993.08.166 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4.09.047 陕西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1994.12.158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规定》办法1995.02.269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1995.05.1810 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1996.04.0611 陕西省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组织管理规定1997.06.19附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7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 1 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2 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05.143 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989.12.304 陕西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规定1991.04.095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04.106 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1996.01.027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05.038 陕西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998.03.209 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07.2410 陕西省企业产权管理暂行办法1998.09.0611 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03.2512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10.0813 陕西省文物复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02.0114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07.1815 陕西省消防产品管理办法2001.05.1716 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09.1917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01.11附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通知陕政发〔1990〕54号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1〕142号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放促开发工作会议七个规定性文件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培训的若干规定陕政发〔1995〕49号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经营体制的通知陕政发〔1997〕41号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陕政字〔1997〕95号6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1998〕20号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建设和发展的决定陕政发〔1998〕59号8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陕政字〔1998〕45号9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八个规定的通知中的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陕政发〔2001〕48号11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果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果品生产、保障果品果汁安全出口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56号12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29号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小汽车控购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81号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直单位设备购置、维修工程、车辆保险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50号1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19号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48号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资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5号1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落实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6号19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七部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57号2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0号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51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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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
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卫生厅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XX市(地区)或XX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省、市(地区)和1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要建立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对10万人口以下的县,可先实行与防保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要将卫生监督职能、卫生监督员编制和经费与防保机构分开,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

市(地区)所在地的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市(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卫生监督员,以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

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确
立的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基本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执法管理程序,结合卫生监督任务的特点设置。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原则上由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四部分组成。

各地市、县可根据卫生监督管理程序、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监督范围、服务对象等因素予以核定,一般按每万人口1人左右设置,由原从事卫生监督职能的卫生事业单位的编制中划转。

具体组建的实施方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卫生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的发放,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发放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卫生监督抽检结果;
(四)依法对所管辖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并上报处罚建议,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五)依法对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六)依法对所管辖的污染、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八)负责受理卫生监督方面的投诉、举报,法律咨询与稽查工作;
(九)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十)根据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新、扩、改建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一)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四、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与管理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必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素质优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卫生监督员的录用要严格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般应从原职能划出单位承担卫生监督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后录用。

组建后人员的调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和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做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纪律整顿和业务培训工作。

未经公共法律和卫生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对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精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可比照当地同类行政执法机构的预算定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列出明细项目,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予以核定。

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初期,同级财政应安排解决所必须的开办经费。

为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款上交国库。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指标。

既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又要注意减轻受检单位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制止乱收费和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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