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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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浅谈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

浅谈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
点 往来科 日是否正常周转 ,有无呆死帐等 ; “ 算”就是测算
征求专家的意见, 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 。 在一 风险
管理制度 比较完善 、 业务经验 比较丰富的} 保机构 .பைடு நூலகம்采取了 q 还
“ 分级授权决策 ”等管理模式 , 进一步提高了l作效率 。 l :
4、加强保后跟踪管理
娃 8 鏊 畦 t菇i 奠 I K al
浅谈融资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
徐 善 勤
融资担保业在我 是一个新必的行业 。担保业 的必起 . 有效缓解 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困难 , 促进 了中小企业的健康
发展 ,对 扩大就业 、培养税源 、提升企业信用 、合理分解商 保机构开 展担保业 务的起始点 ,也是做好担保项 目的基础。
过这一机会 . 把担保行业 、 担保机构 、 担保业 务的基本常识 、 业 务要求等宣传 出去 , 使广大担保服务对象不仅知道 自己足 否符合 中保条件 、 虚提供 的中保材料 , 而且还知道诚实守信 的重要性 、 背约违诺 的后果及所带来的危害等 。

其 次是表现在 担保机构 自身 。r于担 保业属 于新牛事 h 物 ,只有 几年 的发展经历 , 行业 内具有专 ¨从业经验的人 员较少 , 有 担保机构 的经营 者以前几乎从未涉足过此类行
防线 。同时也足对企业按时 还款 的一种有效 的约束 。一 般来 说 ,需要担保机构 担保 的企业 ,资产质最相对较差 ,能够提
担保 机构 在项 目承保之后 ,h r于企业在持续经营 的过程 中, 面临着市场竞争 、 观经 济环境 、 宏 行业政策 、 牛产技术
等方 面变化 的风 险,因此 ,对担保项 目企业实施风险监控 .
要通过4f ¥构来规避和分散信贷风险。 S ̄J L 从名义 l 担保 说,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文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用担保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由于内部、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担保风险具有与收益严重不对称性、被动性、难以转移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

第二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四全”风险管理体系、“审、保、偿”分离制度、项目经理A、B角制度、保后跟踪制度、风险月报制度等第二章“四全”风险管理体系第一条“四全”风险管理体系是以“全面的风险意识、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全新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为理念,以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基础,以高业务素质和高思想品质的担保队伍为主体,以计算机为辅助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条信用担保风险类型一、根据风险表现形式,分为信用风险、经营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根据风险的可控程度,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第三条全面风险管理就是要对所有单一风险及交叉风险进行系统的识别、评估、报告和处置,使得从战略规划到资源分配,从各业务单位的市场管理到产品管理,所有层面活动的风险都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四条全面的风险管理是全体员工参与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不仅仅是风险合规部的职责,必须贯穿到全体员工和业务的全过程,每个部门、每个员工都负有在本部门、本业务环节实施风险管理的重任,均应了解所负责业务可接受的风险边界。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是全流程的管理,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预防、风险识别、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处理、风险补偿、风险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六条风险预防包括准确的体制定位、以人为本的风险文化、不断完善的制度建设和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风险识别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内部自行开发的中小企业资信评分系统;二是来自政府部门、金融部门、各行业协会、民间社团、行业和关联企业及网站等外部的信息征集;三是项目经理的保前尽职调查活动。

第八条风险分散的策略是业务品种多样化、期限、额度、结构多样化和行业分布多元化。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X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范围:以XXX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信用或资产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业务保函,含居民个人融资担保、企业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一、对企业法人担保:借款担保、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单个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出口退税免交保证金担保、产权(经营权、专利权、认股权、股权、分红权)质押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应收帐款融资担保、企业兼并过桥贷款担保、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担保、诉讼保权担保。

二、对有偿还实力的“金领阶层”担保房地产按揭融资担保、创业贷款担保、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产权(股权、专利权、分红权、股份期权、版权、技术专有权)质押融资担保、个人财产抵押旅游贷款担保、个人财产抵押子女出国留学贷款担保、个人缴费业务担保。

三、非融资担保:项目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项目工程实施履约担保、国际结算项下履约担保、补偿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产权交易项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第三条风险管理遵循的原则:“第一责任,A/B角制,部门制约,职责明确,环节锁定,流程监控,集中统一,防范为主,履约为重,责任追究”。

第四条担保审查委员会是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决策机构,所有担保业务必须经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到下一个程序,担保审查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担保业务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对担保业务进行流程监控,程序制约,及时反馈。

担保业务部是业务一线部门,既要保质、保量、高效完成指标任务,也要责无旁贷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实行政策、法规和制度管理;业务全程管理;人员奖罚、责任追踪和道德约束。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根据《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和《福建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闽财企〔201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本省中小微型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管理办法》职责分工,每年第三季度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微型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担保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70%以上。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管理问题
有意拖欠 ;管理不善或者 市场环境变化等 原因将造成贷款不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增加了难 度。第二 , 的行政 政府
干预带来风险 。由于 中小企业担保机 构 的资金大多 由政 府投 入、 财政拨款及 国有资本金 收益等所组成 , 而且担保机构 的董
能及时偿还等方面 。当贷 款企业到期不能偿还 部分或全部 的
中, 面临着组织核算 、 员素质 、 将 人 处理方法 、 资金运作和信息
披露等缺陷和不足所造成 的风 险。另一方面 , 还会面临许 多非
改委 中小企业 司牵头负责 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 体系建 设工作 ,
但是作为一个行业 , 担保业 定位及主管部 门尚未确定 , 这也为
财务 因素引起 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 : 借款人 的还款 意愿 不强 ,
利息和本金 时 , 这些违约的贷款将最终 由担保机构代偿。
三 、 国 中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风 险 的 防 范 与控 制 我
事会 、 事会 大都 由 监 政府 工作人员组成 , 各级政府 以出资 人身
份, 以发展地方经 济和促进社会 安定为理 由 , 以行政命令 指定 担保等形式和直接干预融资担保机 构的担保活动 。第 三 , 银保
于 种 种 原 因 无 力 或 不 愿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致 使 担 保 机 构 不 得 不
的, 时甚 至就是经营失败 的直接原 因。例如 : 有 在融资担保过 程中, 企业 为了取得 银行 的贷款 而向担保 机构 申请融资担保 ,

般情 况下企业需要交纳风 险保 证金和反担保物 给担保 机构
重了担保机构 的风险 ; 二是 在保 证方式 的选择上 , 协作银行 往
打造一支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测和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状况。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担保项目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二、合理规划和运用担保风险金。

公司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规划和运用担保风险金,确保项目风险得到有效覆盖。

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项目,公司将加大担保风险金的投入,以应对可能的风险损失。

三、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和催收工作。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担保项目跟踪和催收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的还款情况,对逾期项目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并与相关方积极协调解决还款问题。

四、及时披露担保项目的风险信息。

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融资方和相关部门披露担保项目的风险信息,确保相关方了解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五、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和业务规范宣传。

公司将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同时,公司将加强对业务规范的宣传,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六、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管理档案。

公司将建立健全担保项目风险管理档案,记录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风险控制措施、跟踪和催收情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记录。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沟通。

公司将与政府监管部门、银行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和纠正措施。

公司将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以上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提高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该制度,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和优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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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07-29 10:17:5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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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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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页脚内容2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

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页脚内容3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议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1年03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03月26日(中央法规)
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页脚内容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

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

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

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

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要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担保业务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工作。

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页脚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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