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讲解之一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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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舒国滢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致使、智慧合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律制度问题。

一个国家法治建构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一套相对统一而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

2)社会现实或生活关系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转载于用它们来调整社会生活关系。

3)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

①法律制度和现实社会之间恰好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有了一定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就一定具有完全体现这种制度的社会现实。

②即使法律制度在立法层面上看是完全切合实际的,但它们在执法、司法和守法上未必能够完全被应用于社会显示或生活关系中。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特点: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获得法,为其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依据。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法理学-1导论、法的概念

法理学-1导论、法的概念

纽伦堡审判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难 题
恶法亦法?
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 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第9条第1款规定:“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
法律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定;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 用公认的法理。”
3、法表示与规范相关的一定后果。
二、“法”的本质
(一)本质主义
• 每一类型或者种 类的事物,均有 其基本或者根本 的特性,而为同 类的每一成员所 共有。
(二)本质主义与西方法理学
西方法学开始于本质主义,哲理法学派是其顶峰 。但从19世纪中叶以后陆续出现的一些学派在 此方面的看法有所改变,例如规范法学派专注规 范分析,历史法学派注重历史分析,社会法学派 侧重法的社会实证分析,法本质主义思潮逐渐衰 落,20世纪还出现了否定法律本质的思潮,其 中最激烈的是法本质“约定论”思潮。 法本质“约定论”思潮认为,有 关法的本质的争论,仅仅是对一 个词组的用法的定义和说法的如 此之多的约定而已,这些说法至 多只能说它们便利或不便利,而 不能说它们正确或不正确。
(三)中国法理学发展过程中的法本质论
1、苏联法学的影响
“本质主义法理学”之下的法的定义 • 1938年7月,苏联总检察长维辛斯基(1883- 1854)在第一次全苏法律和国家科学会议上提 出法的官方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确定的表 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 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国家为了保护、 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惬意的社会关 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 • 苏共二十大以后,在上述定 义基础上加上“意志是由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内容, 对“意志”作出限定。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3,通过对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初
步认识, 步认识,了解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 性,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 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 必要性. 必要性. 通过教学, 4,通过教学,培养同学真正成为 法律人, 法律人,从而真正拥有良好的专业 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 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 职业性, 性,职业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 方式. 方式.
在概念上, 法律现象"指示客 在概念上,"法律现象"指示客 观存在的可供观察的对象. 观存在的可供观察的对象."法"既 可能指示类似的对象, 可能指示类似的对象,也可能指示与 此不同的对象.因此, 法律现象" 此不同的对象.因此,"法律现象" 是个经验概念, 是个经验概念,"法"既可用作经验 概念,也可用作抽象概念, 概念,也可用作抽象概念,并不单纯 属于一个经验概念. 属于一个经验概念. 此外,将两个用词加以区分, 此外,将两个用词加以区分,目 的在于指出" 包含在"法律现象" 的在于指出"法"包含在"法律现象" 之中. 之中.
法学的研究对象可锁定在四个方面: 法学的研究对象可锁定在四个方面: 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 第一 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研究;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研究; 第二 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研究; 第三 对有关法律主体的研究; 对有关法律主体的研究; 对规范,事实, 第四 对规范,事实,主体和社会其他 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现象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法学不仅应研讨法律规范的内容, 法学不仅应研讨法律规范的内容, 还包括其目标,适用形式和作用. 还包括其目标,适用形式和作用."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法理学第一章 法学导论

二、法学的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 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出现以后,就有了学问。人类的学问博大 精深,但归纳起来可以有个大致的分类。虽然关于 学问的分类问题存在多种意见,但一般认为不外乎 两类:神学和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有许多门类, 每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
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以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 对象,与法的实践有直接的关系,所处理的是直接 的经验材料,具有自身特殊的基础理论、概念范畴 和内在联系。应用法学可分为现实法学、历史法学 和边缘法学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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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的基本原理为研究对 象的一门理论法学。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 及有关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和 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一、国内外学者的观点 “法理学”一词由日本传入。这一概念为日本 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1856— 1926)教授所创。一般认为,穗积陈重为中国 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 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
3
第二节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学 的分类,国内外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法 学体系就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整体。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综合的、整体的 观察和分析,从而建立起来的关于法律的一般原则 和理论模式。它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理论 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等学科。因为中外法律思想史和中外法律制度史是 研究中外历史上有关对法理学问题的认识的,所以 4 可以把它们归入理论法学之中。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1法理学导论

1法理学导论




一、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 黑格尔认为西方现世的科学、艺术、 以及一切“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 辉的东西”,都是从古希腊世界直接 或间接地传承发展而来的。 古希腊哲人对自然和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现象具有非凡的哲学洞察力。


在古希腊德尔斐城阿波罗神庙这座伟 大的建筑里, 镌刻着这样的碑铭—— 人啊,认识你自已
地向国王的法令挑战,按照希腊宗教规定的仪式 ,埋葬了她的哥哥。
安提戈涅和国王的对话

“你知道吗,”国王问,“你已经违反了我的命令
。”

“是的,我知道,”安提戈涅坚定而平静地说,“
可是这个命令不是不朽的神衹发布的。而且,我还
知道一种命令,它不分现在和过去,它是永远有效 的。尽管无人知道它来自何处,但凡人是不能违反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 I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faithf ully execute the office of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will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preser 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 ited States. “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 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它的,否则,就会引起神衹的愤怒„„ ”

解读:这种“永远有效”的命令指的是什么?

法律这一词从古希腊、古罗马人开始就不仅指国 家法,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而且主要指后两 者。 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 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之名。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法理学第一章

法理学第一章

◆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 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
人类在本性上是趋于自由的, 人类在本性上是趋于自由的,自由最初的首要的含义 就是任意,即所谓“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就是任意,即所谓“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 从本性上看,人类社会似乎不应该存在法律。但是, 干”。从本性上看,人类社会似乎不应该存在法律。但是, 没有法律的人与人之间必定会发生冲突,这是因为: 没有法律的人与人之间必定会发生冲突,这是因为:①人 类欲望的无限性②人类需求的趋同性③ 类欲望的无限性②人类需求的趋同性③可利用资源的有限 共同社会生活的必然性⑤人的大致平等性。 性④共同社会生活的必然性⑤人的大致平等性。冲突的结 果就是相互的厮杀,暴力成为经常, 果就是相互的厮杀,暴力成为经常,人的基本安全失去了 保障, 安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 保障,而“安全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一旦生命都存在各 种危险的时候,人类就反思自己的存在方式, 种危险的时候,人类就反思自己的存在方式,直至形成了 较为稳定的妥协,这就是人们共同的遵守必须的规则, 较为稳定的妥协,这就是人们共同的遵守必须的规则,而 这些规则就是法律。 这些规则就是法律。法律就在人类自身的矛盾中无奈的产 生了,也就是说人类需要法律,不是本性的内在需要, 生了,也就是说人类需要法律,不是本性的内在需要,而 是生存和发展的外在需要,甚至可以说是“不得不” 是生存和发展的外在需要,甚至可以说是“不得不”的需 要。
20 世纪初,西方进入帝国主义阶段, 世纪初,西方进入帝国主义阶段, 各种矛盾加剧,战争频发, 各种矛盾加剧,战争频发,法学研究也陷 入低谷,二战之后, 入低谷,二战之后,因为战争带来的各种 问题尖锐,与此相适应,有关劳资、 问题尖锐,与此相适应,有关劳资、社会 福利、教育、 福利、教育、经济等一系列问题的社会性 立法逐步兴起, 立法逐步兴起,社会法的发展成为一个热 这种热潮一直延续到现在。 点,这种热潮一直延续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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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
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
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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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 格劳秀斯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潘恩 杰斐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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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析法学派
(1)简介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 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 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在实在法材料的 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 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 分析法学派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 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 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 2、代表人物: 边沁、奥斯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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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历史法学派
(1)简介:
主张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 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 创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 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 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只有“民族精神” 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 创造者。 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 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 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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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 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 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 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 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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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派18世纪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 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 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 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在19世纪, 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 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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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 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 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
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
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
代表人物。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
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
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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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之四:法学研究方法
• 一、法学研究方法 • 1、解释学方法
• 解释学方法,解释法律条文的文义,若 未解释清楚概念,则所有研究都是建立在 谬误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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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析研究方法

• 分析研究方法是分析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重点解决某一个律条文,法律规则各要素 的关系,概念(concepts)规则(rules) 和原则(principle)。分析方法:重点研究 法律条文本身要素逻辑要素,规范要素及 其法律关系,目的便法律真正成为一门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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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之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
•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 法
•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 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
现代法和当代法;
的全面认识,是正义(法)原则达到自在
自为阶段的结果。它首先存在于家庭,而
后是社会(市民社会),最后是国家。所
以法律是理性与自由处于国家阶段的产物,
它最终必然是国家制定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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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法学派
(1)简介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 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 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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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社会学方法:
• 社会学方法将法律视为一种现象,研究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如何运作,法律 分为书本的法律和现实中的法律,社会学 关注的是后者。
经济分析法学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 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 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 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极大化,经济分析 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原理 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市 场”,“交换”,“价格”等解释法律行 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 传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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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学体系的层次 •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问题
• 2、部门法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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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标准 • 1、 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 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 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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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 1、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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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综合法学
• 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 总称。
• 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 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 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 而是三者兼容并包。
• 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 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 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 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 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 理学。
• 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 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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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用法学
• 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 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 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 关注法“应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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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 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 “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 “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 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 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
• (2)代表人物 哲理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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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认为,法律是人类自由与和谐秩序 的保障。法律的基本内容在于权利,他明 确地将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作为法学的基本 内容,这种理论对后世法学理论体系产生 了极大影响。
•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客观基础是意志自
由,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产生于人对理性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 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 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 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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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之三:法学体系与学科
• 一、法学体系之概念 1、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是指由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 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法学的整体结 构问题。
①法本身的问题: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 法。
② 基于法发生的各种现象:
③与法相关的问题:经济、政治、文化等社 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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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3)法学是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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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 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 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 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 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 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 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 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 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以思想
与学术新康德主义作为哲学基础,表现出
先验论、不可知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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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人物
创始人是奥地利的凯尔逊,其他代表人物 有维德罗斯.阿密尔克、德国的孔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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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济分析法学派
(1)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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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纯粹法学派
(1)简介
该学派认为在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
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
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
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
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
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
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
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 际生效的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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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的现象
法的现象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 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 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 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 实、规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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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法有关的问题
同一流派的学者是有相同的价值观和方 法论的共同体,他们的观点可以片面,但 是必须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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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学流派概述
• 1、自然法学派
(1) 简介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 的法学学派,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 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 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 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 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 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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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学的产生条件
(1)立法的广泛发展(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 生为前提)
(2)专门研究法的学者(职业法学者阶层) 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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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之二:法学流派
• 一、法学流派的内涵
所谓法学流派,是指对法学领域中某一 重大理论或问题持相同或相近的观点而形 成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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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 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 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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