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界定: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标准 26
版权法上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版权 登记 办公 室发 布 的指南认 为 :只是标 准装
饰 或者 标 准 符 号 的 简 单 组 合 不 足 以 达 到 可 版 权 性, 哥 伦 比 亚 地 区 上 诉 法 院 对 此 不 以 为 然 ,在
C . Ic ④ 一 案 中法 官 O o nr 出 :作 品独 创 o ,n. C no 指
性 的要求 很低 ,稍 微 的创 造性 就够 了 ,作 品里有 适
学 ,历史 , 自传 ,新 闻莫不 如 此 ,它们 是公 共领 域
的一部分 ,任何人 都 可获得 。 ( 一) 简单 几何形 状 组合 的作 品
立法 机 关 也 没有 打 算 改变 从 10 9 9年 以来 在 司 法 实
践 中独 创 性 的 标 准 ,下 面就 原 创 性 作 品 ( 全 由 完 作者 创作 的 ) ,演绎 作 品 ( 以先 前 的作 品为 基 础再 创作 的 ) 的特 点 进 行 辨 析 ,接 下 来 的结 论 就 是 作 品独 立创 造水 平越 高 ,版权 法对之 的保 护水 平就 越 高 。原创 性作 品 的保护水 平 最高 ,编辑 作 品 ,派 生
、
独 创 性 概 念 与 相 关 概 念 的 比较
标准 ,作 者得 独立创 作 ,不是 复制他 人 的作 品。与 专利 法上 的新 颖性要 求不 同 ,一 个作 品 即使与 以前
的作 品相 同也会 获得 版权保 护 ,只要作 品不是复 制 前者 。正 如汉 德法官 所说 :如果 一个 人从来 不知 道
而是 具备 最低 限度 的创造 性 。即使 是相 当简单的作 品 只要 其表 达展 示 了必要 的独创 性 就可获得 保
护 。论述 了作 品获得 版权 保护 条件 之一 独创性 的 标准 ,并 结合 美国 司法判例 分析 了几种 特殊 作品
作品独创性认定の研究

①参见刘丽娟:《如何认识作品独创性》,《知识产权研究》2006年第4期。
2
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只要求作者的表述是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 不要求被表述的思想、观点也是新的,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人人皆知的内 容,只要作者能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述予以表述、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 保护。比如我们熟知的“四大名著",它们被影视界拍了又拍,有很多个电影或 电视剧版本,虽然它们表现的情节相同、角色一致,但从场景布置、演员表演、 细节刻画等方面有所区别,因此分别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又比如写毕业论文, 创新的观点固然会有,但大多数的理论都是别人已经论证过的,只不过我们作 了重新的表述而已,如果要求全部内容都与众不同,那么这对作者而言会太苛 刻,也使论文的写作变得异常困难;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独创性;思想内容;表达形式
Abstract
“Originality is nature quality of works.’,rllis theory is already accepted by every
country and displays in their copyright legislation,and china is also like that.But our law only priscribed that originality is necessery condition of works,not clear its standard,SO judge has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How to determine standard and principle of originalit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ypes by experience accumulation and summary,so reduce arbitrary and blindness,and realize justice finally,has become the difficult and hot issues need to resolve urgently.The standard is lower in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is higher 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In order to encourage people to create actively and to innovate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people,and to enrich Our spiritual lives and prospery of Our countrySs culture,I agree with lower standard.It is only the general standard that,I also discuss the specific standard. Originality only refers expreesion form of creative works.Over the years,the copyright law only protects the expression of works not the idea has become an accepted principle,because if the idea is protected,it will limit the spread of culture, resulting in idea monopolies.However,the meaning of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lack of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the focus of the issue focused on the defmifion of”idea”and”expression”,and in many cases,it is not easy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wo words.1 want to clear the boundaries of the idea and expression of works in some extent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plot,figures,models,creative.In addition,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adequacies of China's copyright law,I proposed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recommendations.Of course,quantify original standards is very difficult,we must concrete analysis of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作品的本质属性",这一命题已被各国立法所接受并体现于各 自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法律只是规定了独创性是 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并没有明确如何判断或界定独创性的标准。由于独创性 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法官对这一问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通过判案 经验的总结和积累,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确定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以减少侵权认定中的任意性和盲目性,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已成为我国著作权 领域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低,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较高,为了鼓励人们积极创作,在前人基础上努力创新, 来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并繁荣我国文化,笔者赞同较低的独创性标准。这只是 概括的认定标准,笔者还论述了相关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品的独创性仅指作品 表达形式的独创性,多年以来,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 的内容已经成为学术界通行的一项原则,因为如果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就会 限制文化的传播,造成思想的垄断。然而,对这个原则的含义历来缺乏一致的 理解,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对“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的界定上,在很多情况 下两者并不容易区分,笔者通过对作品的情节、人物、模式、创意的分析,力 图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的界限。此外,笔者还针对我国著作权 法之不足,对作品独创性认定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当然,要将作品独创性 的认定标准进行量化是很困难的,必须在掌握一定标准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以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断,尊重创作劳动,保护作者的权利。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想象一下,大家正在欣赏一幅引人入胜的画作,突然有人告诉大家,这幅画并非出自大师之手,而是一位普通画家的创作。
大家可能会感到失望,甚至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事实上,如何判断一件作品的独创性,是艺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认知和反思的角度,探讨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内涵、意义和适用范围,以及它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作品独创性标准。
在艺术创作领域,独创性通常指作品具有独特、新颖和创造性,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
在法律领域,独创性则是指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到的、不抄袭的元素,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差异。
从艺术角度看,独创性是衡量作品价值的关键因素。
一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往往能给观众带来新的思考和感受,激发他们的想象力。
然而,过分追求独创性也可能导致作品的内涵和意义被扭曲。
例如,某些当代艺术作品以过分奇特和惊险的方式表现独创性,使得观众难以理解其内涵。
从法律角度看,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基石。
但随着技术进步,版权保护的边界也变得模糊。
例如,在软件领域,许多作品可能只具有有限的独创性,但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独创性的判断也涉及到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问题。
比如,某些文化可能更注重作品的实用性,而非独创性。
我认为,作品独创性标准既有它的价值,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积极方面来看,独创性标准鼓励创新和独立思考,有助于推动艺术和文化的发展。
它也为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然而,过高的独创性标准可能导致某些具有创新性的作品被忽视或误解。
在版权保护中,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作品独创性标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
我们需要从艺术、法律、文化等多个角度来审视它,并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调整。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确保公众能够欣赏到更多有价值的作品。
作为消费者和观众,我们也应该学会批判性地看待作品的独创性,以更全面地理解和欣赏作品。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作品分类的标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
作品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多种分类。
在各国著作权⽴法和理论中,作品通常可以有以下⼏种分类⽅法:1.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学作品,⼝述作品,⾳乐作品,话剧和⾳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受保护的作品时,采⽤了与上述⼤体相同的分类⽅法。
2.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根据作品的创作或发表的情况,将作品分为个⼈作品,合作作品,假名作品,隐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职务作品,法⼈作品,委托作品,编辑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3.在确定著作权主从地位时,根据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否存在派⽣关系,将作品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
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始作品产⽣的,各国法律都确认⼀项著作权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原始作品的著作权。
4.四、在确定限制著作权的范围时,按照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状态,将作品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
在⼤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仅适⽤于已发表的作品,⽽不适⽤于未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1)⽂字作品;(2)⼝述作品;(3)⾳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7)⼯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作者:赵海燕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3期摘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作品是独立完成的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是作品独创性两个方面的含义。
对前者学界并没有分歧,但对后者即什么是创作的难度和作者的个性却见仁见智,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不定。
自由裁量、最低创造、作品特质和价值原则等是确定独创性标准的原则。
针对独创性标准的复杂性,独创性判断主体应以法院判断为主,也应吸收专家的意见。
关键词: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判断主体中图分类号: DF5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3-0108-04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首要解决的问题。
各国立法及理论都对其进行规范和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作品的独创性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3条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我国立法规定了独创性要件及其核心含义即智力创作,但对创作达到什么程度并没有明确和细化。
美国现行版权法(1976年)第102条规定,作品要获得版权保护,需要具备原创性,并且必须固定在有形表达载体上。
《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作品应当是“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
《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品是对思想或者情感通过创造性方式表达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者音乐的领域。
[1]79由此可知,独创性被均被各国立法所确立,是作品构成的实质要件。
但独创性标准在实际确定中并非一致统一,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使得独创性问题显得复杂和不确定,深入研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依然很有必要。
一、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作品是独立完成,而非剽窃抄袭他人;第二,作品表现了作者的个性或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作者:史勤艳发布时间:2006-04-05 13:50:39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版权)法特有的概念。
国内外的著作权(版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著作权的实质要件。
然而,独创性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其内涵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也有着一定的模糊和可变性。
并且,从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各国在对独创性的理解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独创性的内涵也不完全相同。
可以说,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和标准,独创性的内涵是在不断发展的。
另一方面,独创性与著作权(版权)法理中的三个重要概念——思想、事实和表达,也存在相应的区别和联系。
在此基础上,独创性构建了自己相对确定的外延,从而使独创性这一概念真正的完善起来。
以下就这两大问题展开沦述。
一、独创性的内涵纵观国外主要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独创性上要有四种判断标准。
总的来看,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由于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关于独创性标准之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有明显不同;而在同一法系内部,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对独创性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和德国在独创性判断上也是相异其趣。
(一)普通法系两种主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独创性的英文表述为“originality”。
英同早期的版权法,从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到1842年的《版权法》,都没有关于独创性的规定。
直到1900年Walterv.Lane一案中,法院才首次在判决中提出独创性并进行讨沦。
在此之前,英国法院一直以“额头上的汗水”(Sweat of the Brow)原则来判断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英国1911年修改的版权法第一次确立了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为以后的版权法所承继。
对于独创性内涵的理解,1916年Peterson法官的注释被公认为是一种经典解释并至今仍被英国法院沿用。
Peterson法官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必须是创造的或新颖的,而只是要求作品必须不是从其他作品复制而来,也即作品必须是独立创作的。
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及主体认定

作 n 口 n 独 创 性 判 断 标 准 及 主 体 认 定
赵 海 燕
( 甘肃政法学 院,兰卅 I 7 3 0 0 7 0 )
摘
要 :独创 性是 作 品受 著作 权 法保 护 的实 质要 件 , 同时 也是 著 作权 侵 权 认定 中首 要解 决 的 问题。 各 国立 法及 理论 都 对 其 进行
J u d g me n t C r i t e r i o n o f Wo r k s Or i g i n a l i t y a n d S u b j e c t I d e n t i i f c a t i o n
ZHA0 Ha i — y a n
wo r k s a l e c o mp l e t e d i n d e p e n d e n l t y ; o n t h e o t h e r h a n d , wo r k s r e l f e c t t h e a u ho t r ’ S p e so r n li a t y o r c e ta r i n c r e a t i o n . T h e f o r me r h a s n o d i v i —
了规 范 和 界定 。作 品是 独 立完 成 的和 作 品 表现 了作 者 的个 性 或 有 一定 的创 作 高度 , 是作 品独创 性 两 个 方面 的含 义 。对前 者 学 界 并 没 有分 歧 , 但 对 后者 即什 么是 创 作 的难 度 和 作 者 的个 性 却 见 仁 见智 , 使 得 独 创 性 问 题 显得 复杂 不 定 。 自由裁 量 、 最低创造、 作 品特 质和 价值 原 则 等是 确 定 独创 性 标准 的原 则 。针 对 独创 性 标 准 的复 杂 性 , 独创 性 判 断 主体 应 以法 院判 断 为 主 . 也 应 吸 收专 家 的 意见 。 关 键 词 :作 品 ; 独 创 性 ;判 断标 准 ;判 断 主体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5 2 3 .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3 — 9 9 7 3 ( 2 0 1 4 ) 0 3 - 0 1 0 8 — 0 4
艺术作品评价标准

艺术作品评价标准
1. 创意和独特性:艺术作品的创意和独特性是评价艺术作品的
重要标准之一。
作品是否具有独特的观点和风格,是否能够给人带
来新颖的感受,都是评价标准的重要方面。
2. 技术和执行:评价艺术作品时,技术和执行也是重要的考虑
因素。
艺术家是否掌握了相关的技术和表现手法,并能够将其应用
到作品中,是评价作品质量的重要标准。
3. 表达和情感:艺术作品通过表达艺术家的思想和情感来传递
信息。
评价作品时,需要考虑作品所传达的情感是否能够触动观众,以及艺术家是否能够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4. 内容和主题:艺术作品的内容和主题也是评价作品的重要标
准之一。
作品的主题是否有深度和内涵,以及作品所传递的信息是
否能够引发人们的思考,都是评价标准的考虑因素。
5. 形式和结构:艺术作品的形式和结构也需要被评价。
作品的
整体结构是否合理,形式是否能够恰当地表达作品的主题和内涵,
都是评价标准的要点。
6. 观众反应和影响:评价艺术作品时,观众反应和作品对社会
的影响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作品是否能够引起观众的共鸣和兴趣,以及作品对社会的影响和意义,都是评价作品的重要方面。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艺术作品评价标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
更全面和准确地评价艺术作品的质量和价值。
然而,评价标准往往
具有主观性,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评价观点,因此评价艺术作品
时还需要考虑多个角度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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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界定: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标准[摘要]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而实践中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
应运用类型分析法,从分析不同作品性质特点入手,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探寻不同类型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创作模式的作品分别适用表达内容差异和内容表达差异作为作品独创性标准。
[关键词]创作模式作品类型独创性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世界各国均没有在立法上对“独创性”进行定义或给予解释,这给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的独创性带来了困难,特别是数据库、地图等新型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问题,也造成了判定标准的不稳定性和不统一性。
实际上,“独创性”是一个外延和内涵都不明确的框架性概念.概念界定法并不合适。
需要通过作品类型梳理、类型建构、类型归纳来形成共识。
一、作品类型及其特点不同学者对作品范围及作品类型有着不同的界定方法,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带来的混乱,笔者所指的作品包括以现有方式能感知的各种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一)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基于作品的创作形式不同,可将作品分为原创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
原创作品,从创作形式来说是一次创作。
是作者独立构思而形成的一种与已有表达内容不同的“新内容”。
作品具有始创性和独立性,因而作者创作的空间大,作品的创造程度高。
原创作品价值在于有利文化的增量。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从创作形式来说是二次创作,依赖于原作品而产生。
演绎作品通过改编、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相对原作品而言,创造程度较低。
汇编的本质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但其主要智力投入在于将多个独立的作品按一定的创作思路汇集起来。
不同于针对某部作品表现形式、风格或内容上的演绎。
著作权法把这种将已有作品或材料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的行为规定为汇编。
汇编作品价值更多在于实现作品高效传播。
相对原作品而言,汇编作品创造程度低甚或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独创性。
数字技术时代汇编作品的完成如数据库,更依赖于现代技术和资金投入。
(二)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功能性作品依据作品价值,将原创作品分为艺术作品、事实作品、功能性作品。
对作品作进一步类型区分的意义在于明晰各类作品的性质特点,为作品独创性标准判断寻找依据。
1.艺术作品的特点。
艺术作品是指通过艺术语言塑造艺术形象来表达作者思想与情感的作品。
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作品本身具有美感。
其价值主要在于满足人们精神上的审美需求及促进文化繁荣。
艺术作品创作空间大,智力投入多,创作程度高。
任何一类艺术作品都有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和手段,运用独特的物质媒介来进行艺术创作。
如运用线条、色彩、构图构造成美术作品,运用旋律、和声、节奏构建成音乐作品。
作者在综合运用艺术语言的过程中可发挥自己极大的创造力,创造出丰富的艺术形象。
2.事实作品的特点。
事实作品这一概念发源于美国,我国学者对其内涵和外延尚在探讨。
有学者认为,以事实为基础创作的作品,或者企图反映事实的作品称为事实作品…。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事实作品要么是作者根据自己的价值选择对客观事实收集、选择。
要么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推测。
包含作者价值评价内容的称为评价性事实作品,如人物传记、工程设计图等;纯粹阐述客观事实的作品称为描述性事实作品,如地图等。
事实作品本身没有价值,其价值在于所记载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能满足人们使用便利的需求及促进科学进步。
诚然,事实作品主要内容是客观信息,作者不能创造事实,即使通过劳动投入发现新事实,也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事实作品的这一特性使得作者的创作空间狭窄,智力可投入的范围局限于事实作品的表达。
特别是描述性事实作品接近创造的底线。
3.功能性作品的特点。
功能性作品这一概念也是一个“舶来品”,是内涵和外延都存在争议的新型作品。
有学者认为,功能性作品是指那些描述或体现某种方法、程序或规则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图、模型、说明书、使用手册、食谱以及“贝克案”中的簿记表格等[2]。
该观点一定程度上界定了功能性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但功能性作品与事实作品的区分还是含混的。
笔者以为,功能性作品所指的功能应是作品内容的产业功能性,而不仅指作品具有的生活实用功能性。
所谓产业功能性,是直接或间接地与产业有关的一种系统、程序或方法。
事实作品也具有功能性,但这种功能是生活实用功能,如地图、说明书、使用手册等。
功能性作品是专利和著作的边缘范畴.其特殊性在于:作品具有内容功能性。
既是一种经济财产,在效率性方面又是具有价值的机能作品[3]。
功能性内容是技术范畴、属于专利保护内容而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但又达不到专利保护的条件,功能性内容的表达又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作品的思想即是作品的功能,表达的目的是实现作品的功能,表达的过程就是作品功能实现的过程,典型的如计算机软件。
对功能性内容表达的著作权保护,实质上就是实现了对功能性内容的保护。
功能性作品目的是追求作品的本身实用功能性而非作品的美感:作品主要价值在于推动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功能性作品的创作完成较之艺术作品往往依赖于大量资金和专业技术的投入。
二、作品创作模式解析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表达。
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这已成为现代著作权法的公理。
根据前文分析可知:不同类型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的体现及创作程度均有不同,事实性、功能性新型作品对独创性标准提出挑战。
与作品创作活动相联系,厘清不同类型作品的创作模式,才能真正揭示不同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内涵。
从而对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作出科学判断。
(一)素材一表达的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一般来说。
作品创作过程是由素材的选择、表达内容的形成、内容的表达三个阶段组成,如艺术作品、功能性作品与评价性事实作品的创作活动。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艺术作品的创作,从艺术的产生来说,艺术创作过程分为艺术体验、艺术构思和艺术表现三阶段。
艺术体验就是寻找作品素材的过程,艺术构思就是形成作品所要表达的内容的过程,艺术表现就是将作品的内容表达出来的过程。
表达的内容,是作者依据自己个性对素材进行分析、研究、选择、提炼,加工组合而成的存在于头脑中的创作物。
表达的内容的形成过程,是作者对素材观察、体验和感受的构思活动。
该构思活动由于作者原创性劳动投入。
而形成与已有作品不同质的表达内容,是作品独创性形成的中心环节和关键一步,且表达的内容与已有同主题作品的表达内容差异性越大.作品的独创性越高。
内容的表达是指将存在于头脑中的表达的内容最终通过载体呈现为物态的具体可感的形式,如线条、文字、声音等。
内容的表达往往不是表达内容的简单外化或形式化,是表达内容的不断深化、充实、修正和提高的延续过程。
表达的内容的独创性决定其内容的表达必定具有独创性,且表达过程中创造性劳动投入会提升作品整体的创造程度。
功能性作品的内容功能性决定作品很难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但其创作关键依然是经由作者独立构思形成不同于以往的技术、方法的表达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通过传达性表达实现其功能性,纵使内容表达形式具有唯一性.功能性作品依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二)表达的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与描述性事实作品的创作存在独特性。
演绎作品是赋予原作品独创性表达内容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是原作品的表达内容和新的表达形式相结合创造而成的作品;汇编作品是对已有作品内容进行选择、编排而成的作品:描述性事实作品是多个事实的集合,是对事实的收集、选择、取舍而成的作品。
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表达内容是同质的。
描述性事实作品的表达内容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信息。
综上,这三类作品的创作模式是:表达的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
作品的独创性要么体现在其表达内容中。
要么体现在其独创性的表达中。
由于这类作品在创作过程中。
表达内容缺乏作者原创性劳动的投入,因此,只有在内容的表达过程中投入原创性劳动投入,作品才具有独创性。
即作者需选择并运用特定的技巧,通过设计、制作、表述等不同于已有作品表现形式的方式表达原作品的内容或客观事实.形成作者独特的表达。
三、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思量(一)作品独创性标准历史发展1911年英国版权法首次加入独创性的要求.“独立完成+足够的技巧、劳动的投入”是传统英国独创性标准。
现代英国独创性标准是“独立完成+足够的创作投入”。
1903年,美国法院在Bleistin案中首次对独创性作出了规定,确定的作品独创性标准与英国传统标准基本一致:1991年“独立完成+少量的创造性”被确定为新的独创性标准。
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作出独创性要求,独创性最早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表现在作者所创作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5]。
“独立完成+作者个性”成为法国作品独创性标准。
德国1985年《著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只指个人的智力创作。
“独立完成+一定创作高度”成为作品独创性标准[6]。
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中独创性的含义为:要求数据库的独创性标准为依据对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构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
从历史发展来看。
作品独创性标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国都要求作品独创性一定是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或复制他人的成果;二是英美法系侧重于从“作者创作投入量”对作品独创性作客观判断。
大陆法系着重于从“作者创造性程度”对作品独创性作主观判断;三是英国的标准最低,德国的标准最为严格,法国的标准居中,各国独创性标准有较大差异;四是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智力创造性”标准选择了中间的标准来要求独创性,独创性标准有融合趋势。
(二)作品类型与独创性标准从上文分析中可以得出。
各国在独创性的界定和判断上主要体现在“创作投入”的要求不同。
实际上,不同类型作品在价值目的、创作模式、创作投人以及历史条件等方面存在实质的差别,很难用一个固定的标准去衡量现有所有类型作品的独创性。
因此,必须结合作品创作模式,在作品类型化下用历史的眼光考量作品具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1.艺术作品、功能性作品与评价性事实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素材一表达内容一内容的表达一作品创作模式中,作品独创性形成阶段是素材到表达内容过程中,有原创性的表达内容就有作品的独创性。
所谓原创性表达内容,是指作品表达内容与已有作品相比具有差异性。
而由不同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往往就具有差异性,因而艺术作品一旦独立创作完成,往往是一种新的思想或感情的表达,独立完成可以成为艺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功能性作品独创性要求方面,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独立开发”成为软件独创性标准。
软件一独立开发就具有独创性,但功能性作品的表达内容属于技术范畴,因此,在立法中主张借鉴德国“一定创作高度”模式,以避免保护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