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发展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皮埃尔·莱史纽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是欧洲法学家关注的热点。
因为它是在我们十分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的新的立法尝试。
中国的立法者将这些规则重新加工整理形成新的体系。
德国经常在债法体系中谈论加工整理(ueberarbeitung),在加工整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如何加工整理进行的研究和争论,使我们得以在不引发法律体系实质性变革的同时获得很有价值的资料。
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讨论以前,似乎有必要先来看一下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债法领域的立法情况,特别是德国的立法实践。
在德国法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争论、修改最频繁的是债法中有关合同的规范。
争论大多集中在诉讼时效、履行不能或给付严重困难之合同保留的后果以及新的合同类型方面。
在意大利法中,除在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方面 [1]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总体上讲,在债法体系的建立方面、在概念的强化方面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之债上。
同样,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尝试在债法领域中制订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规范。
欧洲也不例外,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由官方或非官方编制的涉及合同的统一规则,这些规则亦普遍适用于债的关系。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欧洲联盟制订的lando法典和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并非旨在适用于欧洲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此外,还有非官方性质的《Mc.Gregor合同法典》。
该法典是由欧洲法学家组成的工作组以《意大利民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的第4编为参照编制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传达给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就是它所具有的统一性特征——将中国原有的、来自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融合在一起纳入了统一的体系。
这部合同法不仅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规范。
意大利学者是通过1998年江平教授发表于《民法杂志》的报告得知中国将通过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完整的、统一的合同体系。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
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法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则是规范合同行为的原则和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1条规定,合同法适用于领域内的合同活动。
合同法将合同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以及法定合同和约定合同等分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另外,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合意、相对人身份、合同对象和合同形式等。
同时,合同的成立还受到法律的限制,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等法律原则的约束。
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并由法院判决或裁决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等。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
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的约定进行变动或调整。
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在变更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常见的解除情形包括主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法院判决或裁决解除等。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发展与协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发展与协调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理由是什么?制定统一合同法的若干法理问题思考陈小君、高飞在我国举世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新生的经济关系模式构造着新型经济秩序的框架,催迫着作为契约化经济的法律表现形态------- 合同法的诞生。
从1981〜1987年,我国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初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合同法体系。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制度从内容到体系均存在诸多严重的问题,仅对其进行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尽快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现代的统一合同法才是明智而富理性之选择。
笔者拟在本文中对于现代社会条件下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应注意的若干法理问题,进行粗略的梳理和初步的探讨。
一、现代社会是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环境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并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有学者指出,“现代社会有两个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民主化。
” [1]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样,在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我国已冲破了历史的围栏,步入了现代社会。
以往三大合同法,过分强调国家计划和行政干预,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内容,所以显出众多弊端。
因此,为了使法律在现实中发挥制约国民生活的功效,达到预期的目的,中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必须扎根于中国现代社会。
在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现代社会后,其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这对该社会的合同法律制度造成了相当猛烈且令人始料不及的冲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读,包括法律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订立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目的。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存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合同的要素与建立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意、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客体和合法形式。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方可独立订立合同。
合法客体指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合同法没有规定合法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
三、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条件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信用原则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计算方式,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效力和解除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要求,确保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是指经过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和程序,例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要素与建立、合同的履行与违约、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合同的规范化和合同纠纷的解决,维护了合同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
为了规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和适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合同的缔约方应当自由决定订立合同的内容、方式和约定事项。
自由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主体的平等和自主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意义。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形下的例外情况,如民事行为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各个阶段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二、合同订立的要件根据合同法,合同订立应满足以下要件:1. 协议要约: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合同要约。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要约的内容和表达方式。
2. 定价: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将合同价格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3. 交付物的确定与交付:对于以物交易为内容的合同,交易物的确定和交付是合同订立的重要要件。
4. 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就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5. 合法性: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两部分。
若存在迟延履行情况,迟延方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一方的利息;如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要求:合同法还对消费者合同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九届)(1999年3⽉1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9年3⽉1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10⽉1⽇起施⾏)⽬录总则第⼀章⼀般规定第⼆章合同的订⽴第三章合同的效⼒第四章合同的履⾏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第七章违约责任第⼋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章供⽤电、⽔、⽓、热⼒合同第⼗⼀章赠与合同第⼗⼆章借款合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章承揽合同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第⼗七章运输合同第⼗⼋章技术合同第⼗九章保管合同第⼆⼗章仓储合同第⼆⼗⼀章委托合同第⼆⼗⼆章⾏纪合同第⼆⼗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章⼀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章合同的订⽴第九条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当事⼈依法可以委托代理⼈订⽴合同。
第⼗条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条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的新发展

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合同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将以合同法的新发展为主题,分析合同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讨论近年来合同法面临的挑战和改革方向。
一、合同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合同法的出现和完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合同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保护弱势群体:合同法注重保护经济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合同法通过规定信息披露、格式条款、合同解释等方式,提升了弱势群体的议价能力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3. 规范市场秩序:合同法通过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等,规范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合同法面临的挑战和改革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合同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1. 技术变革的挑战:科技的快速发展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线上交易迅速增加,而传统的合同法并未完全适应线上交易的特点。
因此,合同法需要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技术的发展相结合,完善对线上交易和电子合同的监管和保护。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和消费模式的变化,合同法需要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监管,提高违约成本,增强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效果。
3. 合同法效力的完善: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存在合同成立不明确、合同效力不充分等情况。
谈谈合同效力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谈谈合同效力谈谈合同效力作者高原内容摘要:一、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效力及类型;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三、合同有效:概念、特征及条件;四、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无效的原因、无效合同的分类;五、效力待定的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及表现类型;六、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及权利的行使;七、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关系;八、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九、几种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确认的专题讨论及评价关键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履行不能一、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比来看这两个规定并无任何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合同法》把《民法通则》的“民事关系”具体指明为“民事权利义务”而已。
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合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该“协议”一词应包含双重含义:一为合同,二为合意。
(1)所以有的学者也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2)。
这种理解应当说是比较正确的。
那么,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怎样才能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被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论是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应着重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效力在理论认识上的不一致甚至是混乱,使得对其进行研究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意义。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前提是,《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法》第1条)。
因此,《合同法》应当激励交易而并不是加以限制,其显著的表现就是最大限度地使一个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把大量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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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点评皮埃尔·莱史纽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是欧洲法学家关注的热点。
因为它是在我们十分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的新的立法尝试。
中国的立法者将这些规则重新加工整理形成新的体系。
德国经常在债法体系中谈论加工整理(ueberarbeitung),在加工整理的过程中,通过对如何加工整理进行的研究和争论,使我们得以在不引发法律体系实质性变革的同时获得很有价值的资料。
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讨论以前,似乎有必要先来看一下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债法领域的立法情况,特别是德国的立法实践。
在德国法中,受到普遍重视的、争论、修改最频繁的是债法中有关合同的规范。
争论大多集中在诉讼时效、履行不能或给付严重困难之合同保留的后果以及新的合同类型方面。
在意大利法中,除在债的概念和分类体系方面 [1]仍然保留了罗马法传统以外,总体上讲,在债法体系的建立方面、在概念的强化方面也都将注意力集中在合同之债上。
同样,国际社会也在不断尝试在债法领域中制订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规范。
欧洲也不例外,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由官方或非官方编制的涉及合同的统一规则,这些规则亦普遍适用于债的关系。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欧洲联盟制订的lando法典和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并非旨在适用于欧洲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此外,还有非官方性质的《Mc.Gregor合同法典》。
该法典是由欧洲法学家组成的工作组以《意大利民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的第4编为参照编制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传达给我们最有意义的启示就是它所具有的统一性特征——将中国原有的、来自不同法律渊源的规范融合在一起纳入了统一的体系。
这部合同法不仅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了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规范。
意大利学者是通过1998年江平教授发表于《民法杂志》的报告得知中国将通过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建立一个全新的、完整的、统一的合同体系。
此后,作为比较法学者的立法者克劳克(H.Kronke)先生又在“中国合同法改革诸方面的问题”一文中再次向我们传递了同样的信息。
这篇文章以在中国改革者和大陆法国家、北美国家法学家互访和交换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它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工作是不容忽视的,它的意义也是十分深远的。
中国正在进行的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不仅将不同渊源的合同规范纳入统一的体系,而且还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借鉴了欧洲统一私法协会制订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广泛推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因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合同法草案中读到许多熟悉的规则。
中国的合同法草案向世界展示了立法的新趋势,对拉丁美洲国家的立法工作无疑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
在结构体系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总则部分的“一般规定”之后,按照逻辑顺序依次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消灭的各种情况:无效、撤消、解除等)以及债务不履行一一作出了规定。
这部以合理的条款数量构成的法律与其他涉及法律的适用、涉外经济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的实施性规范一起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体系。
在分则部分,我们在此暂不作深入讨论,立法者对一系列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尽管产生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但是,有相当数量的规定是人类共同法律传统中所固有的,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
其中一小部分合同形式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同经济需要和为以更适宜的方式满足这一需要而特别采用的, [2]例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技术合同。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对是否能将变化多样的经济活动纳入法定合同形式并加以调整的疑问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这是一个在欧洲范围内被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问题。
[3]在总则部分,我们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致力于统一的合同体系的本质特征上。
为此,我们应当首先了解这部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4]尤其重要的是我们注意到立法者在《合同法》中确认了合同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平等:在合同中,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地位平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
[5]因此,合同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6]从有关合同的订立和禁止第三人非法干预 [7]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自由得到了可靠的保障。
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8]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立法者通过进一步援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对合同自由做了明确的限制, [9]当然,这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约。
在强调充分保证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同时,《合同法》重申了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禁止合同当事人单方修改或解除合同。
[10]此外,立法者在合同定义中使用的词句——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仅与我们的法制完全相同而且也与一般法律规范相一致。
在《合同法》中,立法者明确排除了那些涉及当事人婚姻状况、行为能力、身份状况的协议,诸如婚姻协议、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
我们还注意到:无论是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无论在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时,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可见它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
《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规定得十分详尽。
在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看到:1、有关代理的规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定代理,即允许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1]这里的代理显然是特指不同于合同法其他章节中规定的法定代理和机构代理的意定代理并且是作为一般规则规定的;2、合同的订立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的以外,还允许依照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12]书面形式中包括了使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记载和传递的方式; [13]3、合同的内容:我们对在合同中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为主要内容以及事先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规定非常感兴趣。
[14]在订立合同时,除可以参照示范文本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采用格式合同。
中国对格式合同适用的规则也是我们所熟悉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这些规定与我们使用的规则十分类似。
[16]然而,引起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情况明确规定为新要约。
[17]在这一章中,立法者采用了格式条款的通用定义,将格式条款定义为: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8]此外,立法者还在这一章中对缔约过失责任 [19]和保密义务, [20]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我们还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选择了承诺生效的时间,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1]这也正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所采用的方法。
尤其是依次规定了与我们的法律十分类似的、中断合同订立进程的撤回和撤销。
[22]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在订立合同的先期接触,即要约和承诺中也应该包括下列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我们熟悉的法律制度中,合同当事人不必须在合同中就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或仲裁作出规定,但是,合同中的价格,或者用一个更宽泛的术语“给付”必须是确定的。
这种确定性一度成为欧洲法学家和美国法学家深入探讨的焦点议题:似乎是反对单纯追求合同标的的确定性、即使通过特定的客观标准来确定合同标的的观点占了上风。
这里讨论的问题不是合同标的交由第三人确定的情况。
这种不确定性的存在无疑是将修改或者采纳合同条款的决定权赋予了法官。
在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中,立法者特别指出了使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23]以及与合同效力有关的当事人可以附加的条件——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24]《合同法》中有关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的法定代理和个人的意定代理。
此外,《合同法》还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第三人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25]在这一章中合同无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还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均无效。
[26]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合同的情况。
[27]基于无效宣告具有的溯及力,在无效、撤消之外,法律还专门对部分无效 [28]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是:在我们的制度中,这一规定却是由判例形成的,其目的是用来挽救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
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立法者强调指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在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9]随后,立法者又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或时间、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30]似乎并不需要当事人再就上述事项订立补充协议。
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立法者又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地区分了按照合同订立的时间还是标的交付的时间确定价格的规则。
[31]在债务不履行制度中,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当事人迟延、不恰当履行、中止履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法律采取的相应对策。
如果从体系化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债务不履行制度,那么,应当说《合同法》中规定的各种详尽的补救措施之间的相互衔接是十分逻辑的。
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属于保全措施范围的代位追偿之诉、撤销之诉以及其他可能的诉讼。
其中某些穷尽了所有可能的规定或者某些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规定引起了我们的极大好奇,例如:在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或者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办人变动的情况下,不允许他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2]应当指出,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合同法》为我们展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则:首先,《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上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