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2010年公务员申论命题热点写作)
我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我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好还是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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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含义
“这个界限其索在使肇事者受到惩罚时也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 人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 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
做错事情理应受到惩罚,但绝非芸芸众生可以执行的,法 律会对其进行制裁。“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 人人都来当警察。”
虽然人肉搜索的力量大,但结果弊大于利。 一方面是惩恶扬善,但更多的一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5
消极影响 (二)
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 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 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 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人肉搜索”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从法 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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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影响 (一)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 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 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 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 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 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 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人肉搜搜转,三天逮回乡。
痛哭流涕晚,只恨当初犯。
人肉搜索现象的伦理学思考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上传播信息的方式,指在网络上以其他形式搜索某个特定的个人,以获取其相关信息的行为。
这种现象的出现,标志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也引发了很多关
于伦理学的思考。
首先,“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是一个伦理学问题。
“人肉搜索”可以获取个人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这样就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往
往会遭到侵害,这对个人权利和自由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次,“人肉搜索”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带来威胁。
因为现在很多信息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甚至是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因此,“人肉搜索”可能会被滥用,从而给国家安全带来
威胁。
最后,“人肉搜索”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
因为“人肉搜索”往往会被用来收集某些特定
群体的信息,这就可能导致一些群体因某些不同寻常的情况而遭受歧视。
从上面可以看出,“人肉搜索”是一种伦理学问题,它可能会对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平带来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以确保网络的安全性,保
护个人隐私权,同时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待遇。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在当今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肉搜索”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人肉搜索,社会上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其侵犯了个人隐私,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而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人肉搜索的定义。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它能够帮助受害者伸张正义。
比如说,在一些恶性犯罪案件中,警方的力量可能有限,而通过广大网民的积极参与,提供线索,能够加快案件的侦破速度。
许多犯罪分子在网民们的“火眼金睛”下无处遁形,最终被绳之以法。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为受害者讨回公道,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人肉搜索还能够起到监督和约束不良行为的作用。
在网络时代,一些人可能会因为缺乏道德约束而做出不良行为,比如某些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某些企业的违法违规操作等。
当这些行为被曝光后,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深挖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让这些不良行为无处藏身。
这不仅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也对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形成了一种威慑,从而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再者,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共享。
在一些紧急事件中,比如寻找失踪的儿童、老人,或者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寻找急需帮助的人,人肉搜索可以迅速汇集大量的信息,提高寻找的效率。
而且,对于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通过人肉搜索,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事情的真相和全貌,促进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推动问题的解决。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人肉搜索容易侵犯个人隐私。
但我们应该看到,这并不是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而是部分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我们不能因为个别人的错误使用,就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为了使人肉搜索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是加强法律监管,明确人肉搜索的合法边界和使用规范,对于违法使用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浅论“人肉搜索”是与非

浅论“人肉搜索”是与非09公共事业管理张媛200910810121 “人肉一下”。
2008年,这个词让很多中国网民耳熟能详。
人肉搜索成了网络利器,有人追捧之,有人鄙弃之,更多的是敬而远之。
在过去的几年里,很多人经由人肉搜索被从土壤里挖了出来,从草根一夜成名。
很多贪官腐败大案也被兜底,得以在阳光底下晒晒太阳。
在四川地震的时候,人肉搜索也是发挥了其强大的搜索引擎功能,帮助数以万计的流离失所者寻亲重聚。
然而,更多的是,很多原本生活平静的普通百姓一个个被人肉出来,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静谧生活在瞬间被击得粉碎。
于是,相比之下,人肉搜索人人闻而色变,谈而悚惧。
那么,到底什么是人肉搜索呢?人肉搜索, 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
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有三大特点:特点一:“破案”神速。
只要有一段视频或照片发布到网上,人肉搜索引擎就会马上启动。
数小时内,当中被搜索对象就会被曝光,甚至详细到他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等等。
特点二:“侦察”能力强。
这也是人肉搜索最令外国媒体惊叹的地方,只要透露某一细节,如事件发生的地点、照片视频当中透露的背景信息以及事件中主角的身体特征,网民就可通过这些细节进行追踪,最后将整个事情曝光。
特点三:“全民”总动员。
人肉搜索的忠实粉丝脱胎于2.89亿的中国网民。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你不曾正式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但你在网络上发布过的信息,或者告诉给身边朋友的消息,实际上就是在为某些人肉搜索事件积累信息.诚然“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可以作为一个有理的监督手段.可是随之而来的是。
“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案例分析:人肉搜索

答题方法指导(看法题)
1、是什么行为?正确与否?(是什么)
2、为什么正确或错误,即说明理由。(为什 么)
3、正确的做法是什么?(怎么办)
参考答案
1、“人肉搜索”会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权。
2、在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权利是 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3、因此,我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必须严 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 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参与者在享受公民言论自由权的 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揭露他人隐私,不 能损害他人名誉。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的搜索方式:
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公民以自己的专业 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来回答。北京 一13岁女孩张某仅仅对某网页说了一句大 家感兴趣的话,不久,她的出生年月、所 在学校、平时成绩被详细公开,关于她的 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亦开始在互 联网上泛滥。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人肉 搜索”这种行为的看法?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重点: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

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简要描述: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隐私权但另一方面,如果“人肉搜索”被不当利用的话,对于人们来说就是一种灾难。
在去年12月27日晚间,中央电视台在一则关于网络视听的新闻里,出现了一名北京某初中在校女生张某接受采访的镜头。
该女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上网查资料,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我赶紧把它给关了。
”张某的外貌和真实姓名均在新闻中公开。
随后,关于张某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开始在互联网上泛滥。
尤其是有人根据央视的本期报道也作了一篇名为《很黄很暴力》的帖子,自2008年1月1日发出后,截至1月5日凌晨,跟帖达1200条。
其中一个回帖中,有匿名人士把张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详细公开,内容精确到张某的出生医院名字。
还有好事者,公布了一份某年的中小学生书法比赛名单,其中就有张某的名字。
此次事件给张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因而这一案例更加引起人们对于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的思考。
(二)“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固然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
浅谈人肉搜索

浅谈“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息搜索方式。
这种信息的提供通常是网民在论坛上提出问题寻求解答,而其他网民则通过各种方式把自己得知的个人信息答复论坛求助者,因此,该过程实际就是搜索知道特定信息的人。
i虽然它有别于百度、Google等这种利用机器搜索技术,但实际上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是以他们为平台的。
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平衡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信息传播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互联网传播成为了人类最主要、最广阔、最丰富和最便捷的信息平台,也是当前信息公开和充分表达自身观点的最佳场所。
切实保证了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
当然,人肉搜索也的确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某种程度上算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
网民自发的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触及人们道德底线的人和相关的事公布在网上,是对存在于社会上的各种违和现象的一种深入揭露,起到了一种很好的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
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抽象的,它是以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
而在这里,“人肉搜索”引起最大争议之处莫过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了。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信息把关人的缺失,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机制,以至于难以控制和规范数以亿计的信息,极易造成言论失实,很容易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隐私权是在于保障公民自己能控制自己的信息,不被外界侵入和干扰,具有保守性和封闭性;言论自由则在于将公民的信息披露,满足公民知情权或舆论监督的需要,这就势必将他人的信息公开,具有开放性。
ii因此,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在保证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承认他人隐私的重要价值。
“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不要表现出一种非理性“惩恶”的倾向。
一个人如果因为做了某些违反道德的事情而遭到网友的“人肉”,比如“死亡博客事件”、“铜须门事件”,当事人的行为都违背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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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
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
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
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
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
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
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
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
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
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
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
“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
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
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
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
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
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
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
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
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
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
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
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
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
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
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图片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调查、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
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
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
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
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
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
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
他人的合法权利。
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
例如,2000年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
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
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
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
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
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
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