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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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XXX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方式、范围和条件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四、电子送达生效标准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

浅议民事电子送达作者:杨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9期摘要电子送达方式已在全国各地许多法院悄然兴起,为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便利。

新民诉法确认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地位,为电子送达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文从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可行性四方面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设做一个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送达送达作者简介:杨展,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17-02一、引言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网络信息化电子方法将法律文书送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修订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

根据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当事人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至此,《民事诉讼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电子送达共七种。

电子送达作为新型的送达方式,在适用条件、规范流程等方面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二、电子送达的必要性(一)传统送达方式的弊端与不足1.直接送达成本高。

直接送达需要法院工作人员外出,耗费较大的人力、时间和交通成本。

法院工作人员外出送达,很难一次性成功,特别是很多当事人居无定所,法律文书经过多次送达仍难以送达。

2. 留置送达条件高。

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必须有见证人才能留置送达。

而且,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

司法实践中,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因无法定义务,往往不愿到场见证,致使留置送达无法进行。

3. 邮寄送达不规范。

邮递人员缺乏专业送达知识,对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身份没有认真核查,很少会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不能确保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很可能导致送达程序的瑕疵。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

法律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送达这件事,说小也小,但说大也大。

有经验的法官会说,送达完成,案件就结了一多半。

意思就是:如果送达顺利完成了,剩余的步骤也就顺理成章,无须过多担心。

送达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送达过程也是感受和处理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过程。

本文拟从常见的送达方式出发,找寻与当事人心理相应的、有助于实现顺利送达的途径。

一、电话通知虽然说打电话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材料,但仅靠打电话当然无法完成送达。

本文所说的电话送达,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直接领取相关材料。

打电话的前提当然是知晓当事人的联系电话。

有的诉状上已经注明被告的电话,则直接拨打即可。

可有的诉状上并没有被告电话。

此时第一个步骤,应该是和原告联系。

一般而言,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必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原告未必想到将被告的电话写在诉状上,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写在诉状上。

若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嘱咐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询问被告的联系方式。

与原告联系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心理效果:法院已经在跟进此事,原告无需担心法院拖延办案问题。

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电话号码,但其他部门已处理过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有可能交通队已做责任认定;侵权类案件,有可能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治安部门已做处理——则可以调取交通队、派出所、公安局卷宗进行查阅。

现在,通过电话手段以法院名义意图诈骗的现象比较多,一般而言,这种电话都是语音提示,比如:“您好,有一张××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笔者与某村村干部聊天中得知,也有以笔者法庭名义的电话)的刑事传票到期,请及时领取,否则我们在下午4点之前将采取强制措施……按9键转人工服务。

”因为有了类似的电话,所以有的被告接到法院的电话后,偶尔也会误以为是诈骗电话。

因此,一定要和当事人做好沟通,以消除当事人的质疑心理。

首先,要说明自己的单位及姓名。

其次,要告知何人因何事起诉。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

行政机关执法文书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知识要点汇总《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①《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本人经过整理,汇总了一下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供各位同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一、如果同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将为受送达人开通专用送达邮件,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送达邮箱开通、电子邮件发送及送达邮箱删除时,系统将自动向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案由
案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四、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件开通时,系统将随机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短信至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时,都需输入登陆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才能登陆。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好送达邮箱密码。
五、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六、因系统资源限制,受送达人的送达邮箱将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删除。如需再次使用,人民法院将另行开通。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 考
七、邮箱登陆方法:邮箱只支持浏览器登陆,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进入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
八、咨询电话:12368。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关内容要求使用送达邮箱,同意该邮箱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予以删除。

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带*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
电子送达
当事人
邮箱账号
____@
当事人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1)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1)
一、如果同意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将为受送达人开通专用送达邮件,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二、送达邮箱为诉讼文书收取专用邮箱,只能阅读邮件,不能用于发送电子邮件,也无通讯录等其他邮箱功能,当事人不能删除和更改。
三、送达邮箱开通、电子邮件发送及送达邮箱删除时,系统将自动向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
七、邮箱登陆方法:邮箱只支持浏览器登陆,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d.g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进入登陆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
八、咨询电话:12368。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我接收送达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为同意以@作为我的送达邮箱帐号,同意按告知事项相关内容要求使用送达邮箱,同意该邮箱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0日后予以删除。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备考
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电子邮件送达确认书
案由
案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现就电子邮件送达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四、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件开通时,系统将随机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短信至受送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时,都需输入登陆密码和手机验证码才能登陆。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好送达邮箱密码。
五、邮件一经到达邮箱;法律文书即已送达,邮件到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文书。

最新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最新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申请人)提供被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一、机会难得,学习气氛浓厚。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们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由教育工作者到学生的角色转换,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着新鲜的理念。

大家都觉得机会是如此的难得,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

二、异彩纷呈,讲座全面系统。

专家、教授的讲座就象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各位专家、教授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可谓是异彩纷呈。

刘华蓉教授报告:教育管理中的危机和舆论应对和李雯教授的“学校安全工作理论、政策与实践”,对指导实际工作有较大帮助,使我们不仅了解了全国学校安全的现状,也对如何做好学校的安全管理有了新的思路。

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和应对各种媒体,理解什么叫“媒治”。

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需要脚踏实地,持之以恒,不能心存侥幸。

余祖光副所长的讲座,使我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影响因素及改革走向有了新的认识,理解了什么叫“工业文化缺失”。

聆听了孙霄兵副部长对《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纲要》的解读,明白了基础教育改革的重点,知道了做为一个人才,不只要懂外语,更要懂国际规则、懂中国国情。

三、学无止境,更新学习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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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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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我院在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已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你若同意我院在审查你或你所代理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案件审查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请签字或盖章确认。





我已经阅读本确认书告知的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下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
邮箱地址:
当事人(签章)
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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