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宁市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甬土资发[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同时,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课题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课题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舟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规定,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共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通过审核,决定保留92件、拟修改24件、废止53件。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自本次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除上述保留、拟修改的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9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其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部分的内容暂时停止执行。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一年内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附件:1.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2010)-浙土资函[2010]4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2010)-浙土资函[2010]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1757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9b.png)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2010)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函〔2010〕42号)长兴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公布长兴县基准地价的请示》(长政〔2010〕7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技术规定,你县于2010年10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长兴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
请按照有关规定将长兴县基准地价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长兴县基准地价一览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长兴县基准地价一览表一、基准地价内涵和基准条件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更新期日为2010年8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其中城区各类用地达到“五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乡镇各类用地达到“三通一平”要求(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水,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期为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区域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宗地进深交易年限备注城区商业2.045%50m40规划地块住宅1.530%--70规划地块工业1.030%--50规划地块乡镇商业1.550%30m40规划地块住宅1.240%--70规划地块工业1.030%--50规划地块3.基准地价表达方式表2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用地类型表达方式商业路线价级别价住宅级别价工业级别价二、长兴县基准地价表表3 长兴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Ⅰ级104国道--经一路--海兴路--长安路--长海路--紫金路--菱山路--双拥路--龙山大道--画溪大道--忻湖路48302650380Ⅱ级Ⅰ级地以外,经二路--河流--长兴港--宣杭铁路--紫金路--长兴港--画溪大道--县前西街--山脊线--忻湖路--合溪新港3170249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经四路--318国道--宣杭铁路--新长铁路--规划道路1950162027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新长铁路--规划道路--杭宁城际铁路--太湖大道--杭宁高速公路--规划道路--河流--长和公路--河流;1130830240Ⅴ级牛合公路--夹水公路--杭宁城际铁路--规划道路--太湖--杭宁城际铁路--规划道路-河流--规划道路870700210Ⅵ级Ⅰ至Ⅴ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700630200Ⅶ级Ⅰ至Ⅵ级地以外,中心城区规划区及雉城镇行政区范围内的其余区域630190表4 长兴县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乡镇名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泗安镇Ⅰ级规划路--新河坝路--公园路--东阳路900620220Ⅱ级Ⅰ级地外,绿荫大道--环城河--12道道--申苏浙皖高速58052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39019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10170煤山镇Ⅰ级合溪路--合溪--镇前路--公园路--院前路--环城北路930650225Ⅱ级Ⅰ级地外,环镇东路--环镇南路--环镇西路--宣杭铁路61053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40036020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40310180和平镇Ⅰ级规划道路--镇前街--老街路--和平港--规划路--和兴路900620220Ⅱ级Ⅰ级地外,规划道路--工业大道--和平港--纬一路58052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39036019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10170李家巷镇Ⅰ级中心区的规划路--拥军路--广兴路--广福路--老街--104国道--广福路,以及许家浜、章浜区块的规划路--农晨大道--杭宁高速--河流1010670225Ⅱ级Ⅰ级地以外,104国道东侧河流--规划道路--东升路东侧规划道路--李洪公路北侧规划道路--河流--杭宁高速公路--中心城区规划边界--洪长公路62053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410360190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40320170表4 长兴县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续上表)单位:元/平方米乡镇名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夹浦镇Ⅰ级河流--夹水公路--河流--104国道800575220Ⅱ级Ⅰ级地以外,高速公路连接线--河流东侧规划道路--夹水公路--河流--规划道路50043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杭宁高速公路--夹水公路--规划公路--长达公路370330190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00170洪桥镇Ⅰ-1级洪桥镇中心区域的规划道路--长洪路--河滨路--河流800600220Ⅰ-2级环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块;1420950220Ⅱ级Ⅰ级地以外,河流--杭宁城际铁路--河流--镇区边界--规划道路45021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杭宁城际铁路--申苏浙皖高速公路--镇区边界--河流370340195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30310170小浦镇Ⅰ级河流--规划道路--兴浦路--河流--规划道路--小八公路770580210Ⅱ级Ⅰ级地以外,规划道路--宣杭铁路--规划道路--河流51043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新长铁路--长兴港--规划道路--宣杭铁路--规划道路--牛合公路--规划道路370330190Ⅳ级Ⅰ至Ⅲ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70林城镇Ⅰ级规划路--向阳路--新林北路--规划路--鼎兴路--林畎北路710550220Ⅱ级规划路--申苏浙皖高速连接线--申苏浙皖高速--规划路--申苏浙皖高速510415200Ⅰ至Ⅱ级地以外的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其余区域370330190Ⅳ级Ⅰ至Ⅲ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70表4 长兴县乡镇级别基准地价表(续上表)单位:元/平方米乡镇名级别范围商业基准地价住宅基准地价工业基准地价虹星桥镇Ⅰ级长和公路--规划道路--虹林线--规划道路700550210Ⅰ级地外,规划连紫金路--规划道路--中心城区规划边界430350190Ⅲ级Ⅰ至Ⅱ级地以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70水口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63053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20300150槐坎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40035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白岘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40035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吕山乡Ⅰ级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35018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吴山乡Ⅰ级集镇中心区以及城南工业功能区块40035019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60二界岭乡Ⅰ级集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区域360320Ⅱ级Ⅰ级地外的其余区域310290150——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
准价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
发布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8〕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矿业联合会,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略)
2.浙江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使用说明(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7日
——结束——。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29•【文号】[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施行日期】199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杭州湾新区新一轮城乡基准地价更新方案》起草说明

《杭州湾新区新一轮城乡基准地价更新方案》起草说明一、《方案》制定的目的与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办(2014〕107号)等要求,我区须对上一轮2016年公布的基准地价予以更新完善。
基准地价的及时更新可充分体现出土地在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可为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土地、政府有偿出让土地及征收土地税费提供依据。
基准地价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和土地资源的管理。
通过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落实城市规划、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
二、《方案》主要内容《方案》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定级、城镇基准地价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标定地价评估等内容。
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农用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标定地价评估三项是本轮基准地价更新方案的新增内容。
1.建设用地定级是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两方面的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行政区内的土地(建设用地或农用地)质量的相对一致性和差异性进行综合评定和级别单元划分。
杭州湾新区城乡基准地价体系研究和慈溪市的一并开展,地价调查的范围覆盖慈溪市行政管理所辖区域,即市辖5个街道、14个镇:浒山街道、古塘街道、白沙路街道、宗汉街道、坎墩街道、龙山镇、掌起镇、观海卫镇、附海镇、桥头镇、匡堰镇、逍林镇、新浦镇、胜山镇、横河镇、崇寿镇、庵东镇、长河镇、周巷镇。
土地总面积1321. 96平方公里。
杭州湾新区建设用地定级和慈溪市建设用地定级相衔接。
杭州湾新区建设用地的最高级别相当于慈溪市中心城区的二级。
由于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性质、土地利用需求、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上的一致性,城镇建设用地定级和集体建设用地定级的方案一致。
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建设用地定级如图所示。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省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经省档案局“省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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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区 西二路--城南大道--规划道路--洛塘河--环西二路--行政边界-
-长山河铁路--W09--横山路北侧河流
长安 长安东街--上塘河--人民路--修川路--长安路--城西一
镇 路--上塘河--体育场路--沪杭铁路
许村 大桥路--人民大道--河流--郭湾街--新城大道--双联街--
镇 上塘河--许村大道--镇北路
表2 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用地类型
表达方式
商业 级别价
住宅 级别价
工业 级别价
二、海宁市基准地价表 表3 海宁市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 方米
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Ⅶ级 地价 类型 商业用地5470332020101160 790 610 530 住宅用地310025801650 920 660 540 460 工业用地 550 440 340 320 270 230 190
Ⅳ 城 Ⅰ至Ⅲ级地外,硖尖公路--环城航道--环城东路--东西大道--
级 区 规划道路--行政边界--环西二路--行政边界--文苑路--湖盐公 路 长安 胡长路--虹金公路--东西大道--规划道路--上塘河--城西 镇 路--城北路 许村 东斜港--沪杭高铁--行政边界--沪杭铁路、家纺城区块、 镇 许巷中心区 农发 钱塘江--启航路--老01省道,江安路--钱塘江--行政边 区 界--安澜路 周王 体育场路--南二路--革兴路--油车路 庙镇 盐官 东西大道--井泉路--辛江塘河--石牌路--建设路--石牌 镇 路--天通路 盐官 下塘河--钱塘江--上塘河 景区 斜桥 规划道路--河流--东西大道--大许家浜--庆宴公路--老硖 镇 斜公路--绵长港--硖斜公路 丁桥 天神路--金阮路--文昌路--永利路 镇 袁花 规划道路--袁硖港--南街--经四路--六平申线 镇
1.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为2010年1月1日。
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城区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的“五通一平”要求(即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
讯,土地平整);乡镇和非城区街道为“三通一平”(即通
路、通电、通水, 土地平整); 地价内涵构成包含国家土地所
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期为
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
年)。
2.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的界定
表1 基准地价“基准条件”界定一览表
用地类型容积率建筑密度宗地进深交易年限 备注
商业 2.0 45% 50米 40 规划地块
住宅 1.5 30%
-
70 规划地块
工业 1.0 40%
-
50 规划地块
3.基准地价表达方式
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技术规
定,你市于2010年6月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海宁市基准地价
更新结果,符合要求,予以批准。请按照有关规定将海宁市基
准地价有关内容及时予以公布,并做好成果的应用工作。
附件:《海宁市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海宁市基准地价一览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和基准条件
关于海宁市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浙土资函〔2010〕26号
关于海宁市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
海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海宁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函》(海
政〔2010〕7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
地资产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Ⅶ 尖 行政边界--钱塘江边--苏嘉绍高速--杭州湾大道--采宝路--镇 级 山 域边界
新 区
主题词:基准地价 更新 批复
抄送: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8月30日印发
表4 海宁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一览表
级区
范围
别域
Ⅰ 城 硖西路--市河--洛塘河--文苑路--沪杭铁路
级区
Ⅱ 城 Ⅰ级地外,碧云路--海洲路--麻泾港--城南大道--南北大道--
级 区 钱江路--环西二路--海洲路--环西--路--沪杭铁路--由拳路--
长山河
Ⅲ 城 Ⅰ至Ⅱ级地外,环城东路--城南大道--碧云路--环城航道--环
Ⅴ 城 Ⅰ至Ⅳ级地外,行政边界--硖尖公路--东西大道--镇域边界-级 区 丁桥镇保公路--杭浦高速--镇道--辛江塘河--文昌路--斜桥安
乐路--祝庆公路--纬9路--万缘路--沪杭铁路--丁屠公路--行政 边界 长安 城东路--规划道路--行政边界--许村茗山路--沪杭高铁--
镇 辛江塘河 周王 明珠路--和平路--桑梓南路--万云路--之江路--规划路-庙镇 南排下河--之江北路--沪杭铁路 盐官 桐九公路--辛江塘河--东西大道--镇道--八角漾 镇 盐官 三里港路--钱塘江边--规划高速路--杭浦高速 景区 袁花 苏嘉绍高速--纬十路--经二路--袁尖公路--杭浦高速 镇 黄湾 金丰公路--黄尖公路--黄尖港路--翁金公路 镇 Ⅵ 除Ⅰ至Ⅴ级、Ⅶ级地外,行政区范围内其它区域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