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号公告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市的容貌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0.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1.0.4 城市容貌建设应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持当地风貌,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0.5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省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0.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交场所的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0.4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5广告设施与标识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建(构)筑物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当地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0.2 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
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

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
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规定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机动车道上的井盖要加设胶圈防护,延长井盖使用寿命,避免车辆骑压过程中产生噪声。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容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风格和色彩必须统一,并符合城市整体形象和文化背景。
城市的道路和广场必须干净、整洁,没有垃圾、尘土和杂物。
城市交通设施必须完善,交通秩序必须良好,方便市民出行。
绿化带、城市公园和广场应该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筑物高度、密度和轮廓线应与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广告设置必须合理,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照明和灯光亮化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景观照明应优美、和谐。
城市环卫设施应齐全、完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干净、整洁。
城市商业街区应设置规范、合理的商业设施和招牌,商业街区景观应具有特色和吸引力。
城市公共空间应设置必要的公共信息栏、宣传栏等设施,方便市民获取信息。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城镇的总体容貌水平,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具体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GB

《城市容貌标准》GB-————————————————————————————————作者:————————————————————————————————日期:1.8 城市容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 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容貌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49-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2、5.0.9、7.0.5、8.0.4(2)、10.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会同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共同对《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城市容貌的内涵、外延,并在广泛征求全国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来标准中的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实施日期】2019.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2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伟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将“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将第四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三)将第六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四)将第九条中的“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五条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机制”的规定。
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容貌标准(1986年6月20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一、引言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
县、镇可参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地区标准。
2、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二、建筑景观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同时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积极消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沿街商店等单位设置的遮阳蓬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厘米,宽度不超过人行道。
三、公共设施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挖掘道路。
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
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
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裸露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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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
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章城市道路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第五条人行道铺设率达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
第六条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条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无污水溢流。
地下排— 2 —水管的进水口应设置具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或其它防蚊设施。
排水沟(管)应保障畅通无渗水、无堵塞、无露天排水沟渠。
井盖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在各类路口、桥梁等处按规范设置指示牌。
各类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
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九条道路和桥梁范围内不得擅自摆设摊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经营作业或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通行功能不符的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应规范管理,施划标线,设置相关安全及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十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
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
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第三章建(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注重城市美学,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
同一小区的建筑风格及空间形态应相对统一,— 3 —并与其所在的区域环境及整体容貌协调。
第十二条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第十三条建成区水域及河道两侧不得搭建有损岸坡、堤坝的建(构)筑物。
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四周搭建建(构)筑物,无擅自拆墙改门、改变外立面原有设计和建(构)筑物功能用途,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十五条临街无破残的建(构)物、危险房屋,临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六条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玻璃幕墙、金属板类等,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整修。
第十七条临街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应高于地面2.0米,排水管不得沿街排水,应接入下水道排放。
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垃圾和废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和粉刷,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十八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建筑物的— 4 —隔离设施应采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九条屋顶、露台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不损害屋顶、露台的结构、功能和外观,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其轮廓、形态、颜色不得随意改动。
绿化不得对建(构)筑物造成功能性损害,枯枝、落叶应及时清理,无积水、垃圾、卫生死角。
第二十条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门内侧;同一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
第二十一条新建商住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
餐饮及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产生油烟的,应通过油烟净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置达标,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四章公共场所和设施— 5 —第二十四条广场、车站、港口、码头、人行天桥、体育场馆、剧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无人员乞讨、露宿。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八条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燃气、供水、交通、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无污染、尘土,无乱写乱画、乱涂乱贴,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书报亭、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电话亭等各类摊、亭、棚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牢固。
第三十条公共厕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做到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保证运转正常;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要设置合理,保证清楚明了。
第三十一条公交站点、候车亭、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 6 —好、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染;保持座位、站台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
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公共场所和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应保证正常、安全使用,避免出现无障碍设施被毁损、占用的情况。
无障碍设施发生毁损的,要及时修复。
第五章园林绿化第三十四条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主体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要体现植物造景为主;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和地被植物合理配置,以市树、市花和基调树种营造地域特色;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新品种,丰富物种多样性。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应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根据《佛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养护。
第三十七条绿地无垃圾、无积水,当天产生垃圾当天清运。
第三十八条绿地、行道树和绿道标识、绿道配套设施上无各类广告和悬挂物。
— 7 —第三十九条保持绿地、绿道配套设施干净卫生,无损坏现象;配套设施和铺装地面无污渍。
第四十条绿地内植物生长旺盛,植物无倒伏现象;植物基本无病虫害。
树木无枯枝、断枝。
不宜出现泥土裸露。
第四十一条绿地内基本无杂草,草坪要修剪平整,整形灌木要修剪整齐,构图图案完整清晰。
第四十二条道路行道树无缺株,行道树的下缘线要修剪整齐。
第四十三条严禁损坏植物,严禁在绿地内焚烧垃圾和枯枝叶,严禁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
第四十四条严禁侵占绿地,严禁在绿地或绿道上乱摆乱卖、乱停乱放车辆、堆放物料和其它破坏绿化、绿道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坐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四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四十七条河流两岸应有树木、花草环绕。
公路、铁路、水域护坡等的绿化带无暴露垃圾。
第六章环境卫生第四十八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 8 —汽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剧场及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保持容貌整洁。
第四十九条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四)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七)跨门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建亭(棚);(八)商场(店)、餐馆店容店貌不整,商品陈设杂乱,橱窗污浊或乱张贴小广告;(九)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十条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9 —做好除“四害”工作。
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
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第五十一条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第五十二条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