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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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有所不同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了在缺乏证据证明罪行之前,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了在始终不能确定罪刑事案件中,法律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怀疑的立场。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它具有很强的人权保护意义,即“无罪即推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当法庭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将其当作无罪对待。

无罪推定的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正义的实现,并避免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意味着案件中对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还体现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使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需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控方来承担这一责任。

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在面对指控时,必须充分审查和证实控方的指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事实,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应当是无罪的。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应的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立场。

它的实质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以防止可能的冤错案件的发生。

疑罪从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严谨态度,而非对被告人的有罪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被告方,而是应以独立公正的立场来分析证据并作出判断。

即便有些证据支持了被告人的有罪,但如果法庭在证据链条中发现漏洞或推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法庭在裁决时应更加谨慎,以保证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和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双重保护机制是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无罪推定确保了涉及个人自由和权益的关键时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激进地剥夺个人的自由;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时,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必须由检察机关或控辩双方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否则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背景疑罪从无原则始于罗马法,在现代刑事立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和尊严,强调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其有罪行证据被严格确凿地证明。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例如,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罪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地,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也不得被拘留之前不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和判决”。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论基础疑罪从无原则与法治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它要求在犯罪认定前,检察机关必须确保掌握充足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怀疑将被告人视为有罪。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平衡,即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保护效果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避免了滥用刑事权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再审、抗诉等救济措施,疑罪从无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它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与平等。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辩证性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的,而是在合理怀疑和证据确凿之间寻求平衡。

在特定案件中,如果存在足够的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将认定被告人有罪。

因此,该原则并非一刀切的,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六、疑罪从无原则的应用案例1. 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制贩卖毒品罪。

法庭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持有毒品,并能排除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合理怀疑。

2. 在另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强奸罪。

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以排除对被告人的合理怀疑。

七、疑罪从无原则的局限性疑罪从无原则虽然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一些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获取和保护不够完善,导致证据链的缺失,可能会给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带来困难。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中派生出来的,是指在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项制度。

它作为一项科学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因各方面的原因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的疑罪案件不免令这一追求陷于两难境地。

所谓疑罪案件,就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虽经反复侦查、调查,但所得证据仍不足确认有罪且又无法排除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或者是依所得证据难以确定犯罪情节轻重的案件,简而言之即以程序上现有的证据,难以确定罪与非罪的案件。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

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为改善这种现实状况,我国相关机关也曾作出过一些努力,出台了类似“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这一角度弥补法律上的不足。

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从基本法上确立起了“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原则。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疑罪从无确立了前提;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

疑罪从⽆原则与疑罪从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在被告⼈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 (三)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就是疑罪从⽆原则。

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果有三种。

1.被告⼈有罪。

2.被告⼈⽆罪。

3.被告⼈可能有罪,也可能⽆罪。

第三种情况是⼤量存在的。

所谓疑罪,就是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也有证据证明被告⼈⽆罪,双⽅的证据均有疑问⽆法确定。

中国过去采取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就是先定罪判刑,但不能判死刑,以便于情况有变化好再审。

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疑罪从轻的典型型案例。

1994年1⽉2⽇,佘妻张在⽟因患精神病⾛失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同年4⽉28⽇,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民法院⼀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佘祥林不服上诉,河南省⾼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级法院重审时认为有证据证明佘祥林杀⼈。

1.邻居证明佘祥林与妻⼦吵架后佘祥林妻⼦失踪。

2.三个⽉后在佘祥林家附近的⽔塘发现⼀⼥⼫。

经⼫检证明,⼥⼫的年龄、⾝⾼与佘祥林的妻⼦张在⽟相同。

4.佘妻张在⽟的母亲、妹妹辨认笔录,她们认为死者就是张在⽟。

5.佘祥林在预审中承认与本村另⼀⼥⼈相好⽽杀了妻⼦。

但本案中证据不全。

1.没有找到杀⼈现场,缺少现场勘查笔录。

2.没有找到杀⼈⼯具。

3.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张在⽟是佘祥林杀的。

但是,由于佘祥林杀⼈案民愤极⼤,⽆⼈敢做出⽆罪判决,荆门市中级法院根据疑罪从轻原则,改判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佘祥林服刑⼗⼀年后,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原来张在⽟和佘祥林吵架后⼀路乞讨去了⼭东,在⼭东再婚并⽣有⼀⼦,⽣活的很好。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础原则之一。

它的出现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伦理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就这一原则的运用及其应用领域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有原则指的是在缺乏证据证明被告的罪行之前,法庭应该推定被告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法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无罪之前,应该相信被告有罪。

早期的司法制度是以疑罪从无原则为基础的,而后来在人权和民主价值观的推动下,疑罪从有原则逐渐成为主流。

这一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有无数的冤案和司法错误,无辜的人因此背负了不配的罪名,或是未被恰当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因此,疑罪从有原则的提出和推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在实际应用中,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疑罪从有原则强调证据是谁提出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等一系列问题,更加细致入微。

在法律启用疑罪从有原则之后,法庭更注重证据确凿,而非轻易地以怀疑的态度处理被告人。

这种处理方式使得当下的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地保护了公民权利。

相比之下,疑罪从无原则则容易让人们将错误的推断作为事实、将恶意举报作为罪名,从而误伤无辜。

在刑事案件中,疑罪从有原则已经成为主流。

就算是重罪案件,也需要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种分权的司法处理方式,成为实现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机制。

然而,在其他领域,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疑罪从有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就有所不同了。

举例来说,民事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可能更加适用。

比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被指控出轨,但是无法出示充分证据,法庭可能会选择相信对方没有出轨。

这一做法可以避免说闲话或恶意举报的现象。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被告无法有力地证明自己的诉求,而且草率地作证容易误导司法,那么法庭就应该以疑罪从无为主要原则,因为最终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总之,疑罪从有抑或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它保障公正、维护人权,并帮助我们审判案件的公正性。

“疑罪从无”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疑罪从无”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疑罪从无”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一、前言“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认定为无罪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保障公民自由、维护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围绕“疑罪从无”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展开探讨,着重研究和分析该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现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对其在未来的适用中提出建议和改进。

二、理论探讨1. 原则的含义“疑罪从无”是一种推定,是指在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之前,必须认定被告无罪。

这个概念的基本内涵是,刑法上的责任原则要求在犯罪的证据及证明确凿之前,不能断定犯罪事实存在。

这个原则是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的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尊重、法律公正严格执行。

2. 原则的意义(1) 维护公民自由和人权“疑罪从无”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自由、维护人权的关键保障措施。

(2) 确保司法公正“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体现,是审判权力行使的限制条件,它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严于执法,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 维护法治理念“疑罪从无”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已被广泛认可,其实施不仅能够树立良好的审判风气,也能够加强法治理念的认可和推广。

三、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适用1. 适用情况我国20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置案件,即案件处理应以推定被告人无罪为基本原则,由控方提供证据证明罪名为真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有罪进行定罪。

2. 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但在实际审判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矮人一头”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控方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或是被告人无法自证清白,法官可能会倾向于认为被告人有罪,这就存在了“矮人一头”的问题。

(2) 过度自由的指导思想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会盲目地追求过度自由,放松对证据的要求。

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初探

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初探

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初探首先,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产生怀疑,要求法院对其进行调查、审判、判决的原则。

疑罪从无则是指未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宣告其无罪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疑罪原则要求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持怀疑态度,并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无法确证被告人有罪时,应宣告其无罪。

它既是对被告人的权利的保障,又是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其三,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了对无辜者的错误定罪,保护了被告人的人权、权益等,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观。

二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减少了冤案的发生。

只有在依法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方能定罪,从而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增加了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任。

三是促进司法和社会进步。

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断推动司法的深化,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科学、合理,进一步推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然而,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在实践中,由于各个环节的复杂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使得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得以充分贯彻执行。

如何在实践中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刑事冤案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如涉及重大恶性犯罪、较高社会危害性等,如果过于依赖疑罪从无原则,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逃避和社会安全的威胁。

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存在较大的空间。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司法制度下对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存在差异,可能会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

综上所述,疑罪及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其体现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对公正司法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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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原则
摘要:司法机关怀疑行为人有罪,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定罪的一种状态就是“疑罪”“疑罪从无”。

就是不能够确证的罪为无罪,绝不让无辜的公民受冤屈。

“疑罪从无”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是“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键词:“疑罪从无”,人权保障,成效,存在问题
一、引言
“疑”在字典中的解释就是:不能确定是否真实,不能有肯定的意见,不能解决的,不能肯定的。

字面理解,“疑罪”就是司法机关怀疑行为人有罪但没有肯定的证据来定罪的一种不确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被告人也许有罪也许没有罪。

坚持“疑罪从有”的话,被告人就被判有罪;坚持“疑罪从无”的话,被告人则被判无罪。

“疑罪从无”是在“有罪”或者“无罪”无法肯定的情况下,按“无罪”判决;“罪重”还是“罪轻”无法肯定的情况下,按罪轻判决,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派生的第一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又叫“有利被告原则”。

因为现有证据一不能证明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二不能全部排除实施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追诉人无罪,由此终结诉讼行为的原则。

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法律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促进人权,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及权利为目的和取向。

按照“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刑罚滥用,虽然可能会放纵罪犯,使刑事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但这不是“疑罪从无”的本意,而是要求提高查案水平和得到证据的能力,在有确凿的证据基础上定罪,排除审判带有个人主观感情的臆断,先惩治罪犯不以冤枉没有犯罪的公民为手段,“宁枉勿纵”虽然达到了惩治罪犯的目的,却要付出更多的冤魂,定罪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通过严格的程序,谨遵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否则就是漠视公民的权利。

每个公民的自由、财产及生命要处于确定的状态,那就不能根据有疑点的证据来判定。

缺失“法律安全”比受犯罪分子的侵犯更加恐怖。

冤枉人的是国家的法律,那它就是不义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就是法律的执行主体——国家,所以“疑罪从无”和《国家赔偿法》的理念是一致的;而“疑罪从有”这个原则本身就潜藏着冤案,国家也不会承担冤案受害人的损失。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理阐释
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疑罪案件让案件处理很难达到这个境界。

疑罪案件简单说就是以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有无罪的案件。

“疑罪从无”是“有利被告”体
现出有利被告的思想,既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手段,也反映出我国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处理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审判对适用疑罪从无未做明确规定,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进行推理得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审判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

证据的不足导致疑罪“从无”,所以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而不一定确实无罪。

取得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后,行为人仍然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历史发展
1、西方发达国家及地区疑罪从无原则的历史发展
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方式伊始,事实真伪不明案件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裁判者的一个难题。

从历史发展来看,疑罪的处理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有、从轻到从无的发展过程。

罗马法中采用“罪案有疑,利归被告”的原则,从对被告有利的角度考虑做出从轻的判决。

最早在理论上对无罪推定原则提出构想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判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之后,欧洲大陆都效仿此做法,许多国家也承认这个原则并相继写入法典中。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后来许多西方国家判决都采用这个规定。

196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

德国刑事诉讼中采用罪疑唯轻的原则来判决,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6条规定“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时,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成立但没有犯罪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裁决宣告无罪,而且凡是证据不能达到证明要求的,均为无罪。

”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利被告人原则”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都证明他们已经在法律或事实上确定了这个原则,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2、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最早记载疑罪问题的是《夏书》;周代法律对疑罪实行从赦原则;唐代,《唐律》中规定疑罪可以财赎刑;宋代沿用此项规定;《大通元律》规定“诸疑狱在禁五年以下不决者,
遇赦释免置疑;明律取消唐代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疑狱必须逐级上报,由皇帝裁决;清代沿用明制,凡疑罪应再三复审核实,报皇帝裁定,被秋审、朝审判为可疑的罪犯,发回原审机关重审;1989年11月4日《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重新确立了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成为“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就是我国法律中对疑罪从无原则的有关规定。

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对我国具有非常大的意义,但此原则在我国的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疑罪从无原则之法哲学分析
1、人权基本理念
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保障和尊重人权。

疑罪从无与酷刑的野蛮武断相比,很容易发现颖罪从无的原则与人权保障有着天然的联系,它是诉讼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

对于疑案如果根据主观想法恣意而为,为了得到证据刑讯逼供,或者久押不决、疑罪从挂,都是严重侵犯人权,并且容易制造冤假错案。

实践证明,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人权保障的要求,就必须坚定不移地遵从疑罪从无原则,有疑罪从有的思想在作崇,必然会产生许多让我们感到耻辱的冤假错案。

2、疑罪从无原则存在的人性基础
疑罪从无原则是人性本善的一种体现,并与国家机关比,被告人显得十分弱小,不仅不容易调查取证,而且国家还掌握着强制权。

因此,应对被告人给予保护。

疑罪从无原则正好能起到这一作用。

3、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取向
“疑罪从无”原则的价值取向是强调不冤枉无辜的人。

我们不仅要关注犯罪能否得到追究,而且要关注一旦判错对无辜者造成的危害;同时我们要看到,犯罪已经对社会秩序产生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持定罪,如果是无辜人,那就必然会形成“二次加害”,产生新的受害人,这样对于整个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重大的。

疑罪从无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感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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