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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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合格者发放执业证书,以实现卫生技术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和良性发展。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患者权益、提升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制度是指对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认定的规定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卫生技术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培训和技能要求,通过统一的考核和评定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审核机构和程序,确保审核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1. 学历要求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通常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于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会有所不同,但必须满足从业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2. 培训要求卫生技术人员在获得学历之后,还需要接受相关岗位培训和实习实践,以提升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培训的内容应涵盖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方面,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3. 考核评定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核主要通过考核和评定来进行。

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操作、实践经验等方面,通常会安排统一的考试或评审,确保从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标准和水平后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二、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管理制度是指对已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准入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准入管理旨在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

1. 执业证书经过执业资格审核的卫生技术人员,应颁发执业证书作为准入的凭证。

执业证书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是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技术服务时的必备证件。

2. 准入管理卫生技术人员在获得执业证书后,要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法规,履行职业道德,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一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违约金3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经验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流程

卫生专业技术经验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流程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二)2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453万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三)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办公室审查,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院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四)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

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一)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超过101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医院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业务学习计划由负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 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 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 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 人力资源部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 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 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 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 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以下称药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作者:————————————————————————————————日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和执业准入条件,保障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医院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应职业,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执业准入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健康。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准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医师、护士、药师等职业。

三、执业资格审核1.执业资格要求(1)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能够独立开展相关工作;(2)经过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或认证合格;(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无违法违纪记录;(4)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卫生行业人员的健康条件;(5)其他必要的资格要求。

2.执业资格审核程序(1)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向就业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执业资格审核;(2)医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对申请人进行面试或考试,测试其专业能力;(4)医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执业资格符合要求;(5)医院根据审核结果,发放执业资格证书或决定不予批准。

四、执业准入管理1.执业准入条件(1)在医院或相关机构取得相应岗位的聘用;(2)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3)通过执业资格审核;(4)签订职业行为规范协议,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5)满足其他必要的准入条件。

2.执业准入程序(1)医院确定招聘计划,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2)医院组织面试或考试,测试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3)对应聘者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4)医院对应聘者进行审查和背景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准入条件;(5)医院根据面试、考核和背景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其执业准入。

五、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准入的考评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客观;2.对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准入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避免任人唯亲和不正当行为;3.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要严肃处理,取消其执业资格和准入;4.加强对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5.加强对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其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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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考核、评价管理、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生(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定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的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的利益造成损害的;(5)矿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一)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二)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办公室审查,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院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三)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

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一)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于解除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医院、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在续聘。

(五)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业务学习计划由负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三基” 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

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年终业务考核的一部分。

(五)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办法: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核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

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一)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记功授奖等级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记功等级由院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定。

1、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2、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3、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4、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二)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记过处罚等级有: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记小过、记大过、开除等。

若职员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1、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等。

2、玩忽职守、责任丧失、多次教导不改给医院形象、业务、效益带来损失等。

3、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4、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本实施意见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人事档案管理1、员工应在转正后30个工作日内将人事档案调入我院指定的存档机构,否则我院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因实际困难不能调入者,应向医院称述合理可接受的书面理由,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担保人,由员工及担保人共同填写《担保协议》,相关资料提交院长认可,并由管理部归档。

2、医院委托人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并交纳存档服务费,同时为存档员工提供办理毕业转正、职称评定、婚育证明、组织关系、护照、社会保险等事宜。

3、离职者应在正式离职后一个月内将本人档案转出医院专户,逾期调出者,须支付相关费用,三个月以上不调出者,医院将其档案转至街道。

七、离职管理(一)离职原因1、辞退下列情况,医院可无偿辞退员工(详情见于《劳动合同》)1)不满意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2)严重违反医院的雇用纪律或规章;3)医院因员工失职或贪污而导致严重损失;4)犯刑事罪行;医院以一个月通知期辞退员工(详情见于《劳动合同》)1)工作能力不足;疾病及意外(非因工作引起);2)对工作不胜任;3)周围环境起了重大变化;2、员工辞职(详情见于《劳动合同》)1)员工因个人理由,辞退其现有职位,试用期间应提前7天通知所在部门同时通知管理部,转正后应提前30天通知所在部门同时通知管理部。

并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

2)如劳动合同单独列明经协约的辞职通知期,应以协约规定作准。

3)医院内部转移包括部门内部或医院内部平调、升职及降职。

(二)离职的审批程序1、辞退1)有关部门需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列明对特定员工的辞退原因,签字确认后,交予管理部。

2)管理部就申请提供意见,看是否有违劳动法,又或有更好解决方案,将意见填于表上,若有需要,管理部约见员工,以便加深对事件的了解。

表格交医院院长及副院长审批。

3)审批后,管理部与被辞退员工做辞退面谈,并通知其到办理离职手续。

4)管理部负责将《员工辞退申请表》归入该员工个人档案,并通知财务、行政等相关部门做相应变更。

5)离职结算当日清,工作交接最多不超过3天。

2、员工辞职1)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列明辞职原因并签字,院长与其面谈了解员工辞职原因。

《员工辞职申请表》经院长确认签字后,交予管理部。

2)管理部与该员工面谈,了解其辞职理由,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并与院长进行沟通,如有必要,进行挽留。

3)管理部负责将《员工辞职申请表》归入该员工个人档案,并通知财务、行政等相关部门做相应变更。

3、医院内部转移填报《员工情况变动申请表》,报管理部备案。

管理部将员工《员工情况变动申请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内,并在医院内部发员工职位变动通知。

4、员工升职或降职员工升职或降职由员工直属部门主任填报《员工职位变动申请表》,内容包括升降后职位,升降职后汇报关系,升降后工资等明确的变化,如有需要,需后附人力资源预算、员工表现、升职后的能力、对部门其它员工的影响等说明,报管理部,管理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及副院长审批,审批后管理部备案。

管理部将《员工职位变动中请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内,并通知财务部、行政等相关部门做相应变更。

签署员工升职祝贺信或降职通知信保密发送给员工本人。

并在公司内部发布员工职位变动通知。

三、离职交接需知1、离职交接手续适用于员工跨部门调动或调离本医院。

2、员工离职必须填写《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并获得以下各负责人签字。

1)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交还工作资料、实现销售收入的应收款,提交《工作交接说明》。

2)向行政部归还公物,并取得行政部负责人签字,具体交接物品清单由行政部草拟。

3)向管理部交还员工上岗证,办理个人关系转移等。

具体交接清单由管理部草拟。

4)向财务部结清借款支票、借款现金、应发工资等。

具体交接清单由财务部草拟。

3、将填写清楚的《员工离职交接表》交予管理部,并由管理部核实无误,即可办理离职手续。

4、员工未能全部交还医院的物品,管理部应统筹及通知该员工三天内全数交还,否则停止发放最后薪金及医院职业推荐信。

如仍未能补偿医院的损失,医院保留一切追讨的法律权利。

5、若交还之物品无故损坏,医院有权酌情要求离职员工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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