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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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措施

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措施

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措施
1、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1.1、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1.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1.3、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2、工程质量保修阶段控制的监理措施
2.1、当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进入保修期,监理单位将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按照《工程质量保修期工作流程》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监理工作。

2.2、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并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

2.3、监理将设专人与建设单位代表保持联系,了解工程保修期内质量信息。

2.4、对建设单位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督促责任单位制定维修计划,监督施工单位按维修计划实施整改并验证处理的结果直至符合要求。

2.5、协助建设单位按保修合同的规定结算保修抵押金。

2.6、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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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护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统一管理资料,切实执行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养护工程合同条款中所定义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养护科负责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和指导。

养护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内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工程养护科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

(二)对养护管理站缺陷责任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四)抽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对缺陷责任期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复核。

第六条养护管理站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二)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对申请退还质量保留金项目的抽检。

(四)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五)养护管理站技术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

(六)养护管理站工程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审核。

第三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一)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的维修。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跟踪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等资料。

(三)审核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留金申请中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织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四)向管理单位提交抽检报告和审核结论。

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按照养护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各项义务。

18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

18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

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工作的管理程序一、编制依据: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北京市公联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及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工作程序。

二、目的竣(交)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检查工程建设是否完成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三、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4 、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道路接养管理暂行办法》;5 、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立项建议书;6 、市发改委、市规划委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7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设备技术说明书;8 、北京市市政工程及相关行业的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9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10、《公联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一);11、以上各项符合程序要求的修改、调整、洽商文件。

四、验收范围项目竣(交)工验收范围:公联公司投资建设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或基本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均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验收条件1 、工程实体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一致,符合规划、交管、消防和环保、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专业设计要求。

2 、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3 、项目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配套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并已签署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

4、按照《公联公司道路工程路面竣(交)工检测项目表》(附件二)要求进行的道路工程第三方检测工作已完成;桥梁静载检测(必要时)已完成,并均已提交检测报告。

5 、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等竣工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达到验收要求。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

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第六条严格现场监理程序,驻地办监理人员全过程进行旁站,总监办监理人员进行工地巡视。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

• 建设单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
• 及时发现并修复质量缺陷
• 分析和总结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管理经验
• 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 为下一阶段的质量管理提供借鉴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风险管理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风险识别
• 分析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
• 制定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 为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提供人才保
• 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 形成案例库
建议提出
• 根据案例总结
• 提出针对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和后期维护的改进建议
05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水平
的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制定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 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及后期维护的法律法
•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 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为管理提供依据
• 具体期限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
• 以保证工程在保修期内得到有效维护
03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
• 确保水利工程在保修期内
• 出现的质量缺陷得到及时修复
• 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重要性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 通过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 促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高工程质量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划分
• 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
•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 合理确定质量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整理)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整理)公路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青临高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各单位工作内容、责任、工作流程,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及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从而用于指导青临高速公路工程责任缺陷期的工程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临高速公路路桥、交安、绿化、房建及附属工程等的责任缺陷期工程管理工作。

机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各单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第三条青临高速公路各单位职责:(一)省市项目办: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对工程缺陷及遗留工程进行调查及修复、施工,对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各施工单位上报的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负责与运营单位的协调与沟通。

(二)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工程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督促驻地办、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三)驻地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应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施工单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的调查,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整、确认、上报;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四)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本标段已完工程进行认真自检,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按照缺陷责任期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要求进行及时修复,办理涉路施工许可、开工申请;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第四条工作流程:对于省市项目办及总监办、驻地办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施工前应将施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项目办,并取得运营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申请上路施工;开工申请批复后,必须对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后方可施工,驻地办监理人员必须对现场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五条严格开工程序,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填写开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一),施工、安全保畅方案未批复不得开工,保畅措施未落实不得开工,施工负责人不到位不得开工,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技术及安全交底不到位不得开工。

缺陷责任期验收管理办法

缺陷责任期验收管理办法

(新建、移交)排水设施竣工资料要求明细
管线工程缺陷责任期满验收管理办法
一、依据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拟接管但是未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

对于已签订缺陷期工程质量保修合同的项目参照合同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按照工程的保修时间,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鉴定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2年时间范围内为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四、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原材料质量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缺陷责任期验收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主要相关单位参加,对该工程进行缺陷责任期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认缺陷责任期终止检查报告,该工程整体正式移交管理单位。

六、工程缺陷责任期责任界定:
七、说明:
1.该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施工质量的原因、施工
疏忽,或者工程材料本身质量的原因发生以上“现象”时,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2.当各方确认以上“现象”是由于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时,责任
由管理单位负责。

3.若各方对以上“现象”责任的界定意见不统一,双方协商解决。

附件:1缺陷责任期终止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填写)
2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汇总表(管理单位填写)
3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整改报告(施工单位填写)
缺陷责任期检查问题汇总表
注:本表由管理方填写。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制度范文1. 背景为确保企业在施工、交付后的保修阶段(也称为缺陷责任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缺陷问题,并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特订立本监理工作制度。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规范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减少缺陷责任期内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开纠纷发生。

3. 管理标准3.1 监理工作职责3.1.1 监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交付后的保修阶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建设标准。

3.1.2 监理人员应全程参加施工、交付及保修阶段的工作,并对施工缺陷、隐患等进行记录和整改跟踪。

3.1.3 显现施工缺陷或质量问题时,监理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承包人通报,并跟进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1.4 监理部门应提交保修期内的监督检查报告,评估施工缺陷的严重程度,并提出整改建议。

3.2 监理工作流程3.2.1 监理人员应在交付后的第一个月内进行初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记录,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3.2.2 监理人员应每季度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缺陷是否得到及时整改,以及新显现的问题。

3.2.3 显现施工缺陷整改不到位的情况,监理人员应进行再次督促,并向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报告。

3.2.4 在保修期末,监理人员应进行最终检查,确认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建设标准。

3.3 信息记录和报告3.3.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发现的施工缺陷、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进行认真的文字描述。

3.3.2 监理部门应定期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包含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议。

3.3.3 监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的档案,保管至少十年,以备核查和追溯。

4. 考核标准4.1 监理工作满意度考核4.1.1 建设单位可以对监理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包含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协调本领等等。

4.1.2 监理部门应定期征求建设单位的看法和建议,以连续改进工作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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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交工后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内,要求承包人留有一定人员、物资、机器设备等,组织一个“缺陷责任期工程维护”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护方案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缺陷责任期内,维护组要定期对所建工程进行全面、仔细地检查。

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要随时组织检查,对出现的工程缺陷要登记清楚,分析原因,及时向业主上报缺陷数量、缺陷范围、缺陷责任及原因等,并立即组织维修。

2、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护,要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确实需要中断运行必须在有关部门的同意下才可进行。

3、各项缺陷的修复符合要求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4、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成立的维修组将保证管道排水畅通、路面洁净、沟、渠、涵内没有淤积物和阻塞物,大桥上各种设施齐全,无损害,行车标志醒目无毁坏。

5、承包人成立的缺陷维修组,还将对管段内设计方面不完善之处进行合理完善、补建,确保路基边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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