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本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

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

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办法1 目的明确规定接管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工作责任、方法和要求,严格控制资料交接、现场复核、缺陷保修等关键环节,确保接收合格的工程产品,做到路产完整、产权清晰、资料齐全,消除因设计、施工缺陷对后期营运过程造成的影响。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接管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向运营公司移交工程养护责任。

3 工作内容1、道路养护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养护管理人员将接管公路纳入日常保养工作计划。

2、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指导参加接管验收的养护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复合及责任期内的公路缺陷检查,审核确认接收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性。

3、各养护技术人员负责执行接管公路的验收检查及责任期内的跟进检查,提出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并监督建设单位整改。

收集、整理并归档接管公路的工程技术资料。

4 缺陷检查与评估1、养护部分管副经理在雨季前负责组织路段工程师、养护外包方对路基边坡、排水、防护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台风、暴雨期间,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组织路段工程师、养护外包方对公路进行检查,在易发生水毁的路段重点巡查。

3、在雨季过后或经过一、两场大雨或暴雨后,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组织养护外包方对公路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立交范围、防护、排水设施、标志标线、安全设施、隔离设施、绿化等公路设施。

4、雨季前、后的接管公路检查须采用徒步、逐公里排查的方式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5、接管公路通车半年后,对全线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由专业检测单位实施,检查要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及设备,检查要认真仔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主单位进行处理。

全线定期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

6、通过检查,对属于施工缺陷、设计缺陷以及由于此缺陷引发的其他工程遗留问题,由路段工程师负责逐项登记、拍照,养护部分管副经理负责正式通报原业主单位,并安排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尽快修复,费用由工程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及维修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及维修等过程中出现的与规范和技术标准不符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事故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过程中因工程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的执行机构为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控制检查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和检验。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并做好整改措施和工程质量复核工作。

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相关责任人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并通过内部培训和考核等方式,加强员工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相应的退换修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如果工程质量违反规范和技术标准造成重大损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追责。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提高本项目工程管理水平,增强工程质量意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包括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和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本办法仅适用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

第二章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分类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技术有关文件要求,文件图表粗糙,工程技术参数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工程交工后由于设计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属于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凡因施工而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违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致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中,及其它不符合施工规范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均属于施工质量责任事故。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已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处置不公正,经监理人员签证认定的工程由于检查不严或失职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未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协议执行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第三章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文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其它有关要求。

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

设计文件图表装订不整齐,表面质量粗糙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5%--10%。

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不符,设计变更较多,造成施工困难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10%。

因设计代表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致使造成工程延期和损失的扣除该部分相应设计费。

勘察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严惩不符,设计过于保守造成工程投资极大浪费,或因设计有误致使工程达不到设计年限,工程无法按设计文件施工,除限期补报设计文件资料图表外,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30%。

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57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含保修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运营养护、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均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以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项目法人(含代建项目,下同)是工程竣(交)工验收和项目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的责任人,负责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运营管理单位是项目试运营期运营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负责做好收费、路政、监控及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公路养护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配合项目法人做好收尾工程、缺陷修复及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各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负责协调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督促项目法人、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试运营期收尾工程、缺陷修复、专项验收、决算审计;(二)协调本辖区征迁安置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征迁资料,完成征迁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三)协调试运营期收尾工程、水毁工程、缺陷修复工程所需用地的补征(租)用;(四)其他应当由市高指负责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做好竣(交)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期工程缺陷责任认定、缺陷修复和收尾工程监理,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市高指、项目法人和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计等单位应当保留原机构,配备必要的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完成竣工验收和试运营期的各项工作,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岗位。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得缺陷责任期就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得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与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得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得计量支付与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得维修与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得质量巡查与对质量缺陷维修与补充增加工程施工得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得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与(或)损坏得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得,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与查验得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得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得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得工程存在新得缺陷或已修复得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得,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得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得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

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路工程建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而公路工程作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交通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公路工程缺陷问题的频发,给行车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带来不少隐患。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公路工程缺陷的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背景公路工程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建设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和资源。

然而,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材料质量不过关、监管不力等多种原因,公路工程建设中难免会存在各种缺陷问题。

这些缺陷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对交通安全、车辆通行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交通事故。

因此,建立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是保障公路工程运营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2.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意义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公路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规范公路建设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可以加大对公路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力度,降低施工过程中出现缺陷的风险,提高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公路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公路工程缺陷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1.公路工程缺陷的定义公路工程缺陷是指在公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对道路建设质量、交通安全等方面构成威胁和隐患的问题。

这些缺陷可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失误、材料质量问题、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的。

公路工程缺陷主要包括道路表面裂缝、坑洼、沉陷、路基下沉、交通标志不清晰、信号灯故障、护栏问题等。

2.公路工程缺陷责任的划分公路工程缺陷责任的划分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责任等方面。

施工单位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负有最直接的责任,应该保证施工工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材料质量符合标准等。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催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标准审核程序,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护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统一管理资料,切实执行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是指养护工程合同条款中所定义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养护科负责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和指导。

养护管理站作为养护工程现场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路段内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工程养护科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管。

(二)对养护管理站缺陷责任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四)抽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对缺陷责任期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复核。

第六条养护管理站职责(一)严格履行管理处赋予的管理职责,执行养护工程合同相关规定和管理处有关要求,加强养护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管理。

(二)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三)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对申请退还质量保留金项目的抽检。

(四)审核施工单位质量保留金的申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抽检报告。

(五)养护管理站技术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审核。

(六)养护管理站工程办公室对所涉及项目的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费用进行审核。

第三章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七条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一)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指导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的维修。

(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跟踪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等资料。

(三)审核施工单位退还质量保留金申请中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织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并出具抽检报告。

(四)向管理单位提交抽检报告和审核结论。

第八条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一)严格按照养护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各项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缺陷责任期工程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各级工作职责,规范审核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至竣工验收通过为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所有分项工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职责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缺陷、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损坏及工程设计完善。

第五条项目办、驻地监理办和项目经理部分别成立缺陷责任期现场管理机构并常驻工地现场进行缺陷责任期工程管理,承担缺陷责任期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办工程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审批工作,质量安全科负责缺陷责任期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包人负责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内容的维修和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已完工程的质量巡查和对质量缺
陷维修和补充增加工程施工的监理。

第八条对项目办安排的工作任务,监理单位应按期完成,否则,项目办将按相关规定酌情扣除监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每日上路巡查制度,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见附件1,每半月(15日之前)上报项目办,如在项目办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监理单位对此问题未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第十一条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较严重损坏或需完善设计、补充增加的工程,按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二条对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
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随时组织组织施工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内的工程进行缺陷检查,正常情况下每半月(15日之前)向项目办上报《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见附件2),排查记录作为监理计量依据。

第十四条对排查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第一时
间通知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见附件3),如施工单位3天内未到达施工现场,及时上报项目办质安科。

第十五条项目办通知(下发《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通知单》见附件4)承包人进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的期限为1周,若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项目办有权指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其费用项目办不通知承包人,按实际预算价从质保金中直接扣付,且不免除承包人责任。

第十六条对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损坏的工程施工由项目办委托施工队伍进行修复。

第十七条重大工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必须由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定。

第十八条非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及完善设计、补充增加工程方案,由项目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拟定后,上报公司审定。

第十九条运营及养护单位正常使用和养护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办。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缺陷修复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返工、修补和加固处理,对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对不构成工程安全危害的缺陷,在
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报经项目办、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加固处理。

第二十一条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验收单》见附件5,报项目办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十天高速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巡查记录表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排查表
注:本表后附工程质量缺陷照片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电话通知记录
十天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缺陷修复通知单

经我办年月日工程质量排查,发现你部
存在质量缺陷,限你部于年月日到达工地现场进行修复,否则,我办将按合同相关规定指定施工队伍进行维修,费用从你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