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鲁班奖工程基本要求

鲁班奖工程基本要求一、工程必须满足中国建筑业协会所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条件,即: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对工程的整体水平应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一)工程必须安全、适用、美观1.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或严于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使用要求。
3.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全寿命周期内安全稳定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规范,安全可靠,管线布置合理美观,系统运行平稳。
5.装饰工程细膩,观感质量上乘,工艺考究。
6.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具有可追溯性,且编目规范。
(二)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
2.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的6项以上,且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
3.通过评审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示范工程,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三)施工过程坚持“四节一环保”1.在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符合绿色施工规定的要求指标。
2.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文明施工奖励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荣誉称号。
凡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的工程,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
3.工程专项指标(节能、环保、卫生、消防)验收合格,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工程管理科学规范1.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岗位职责明确、过程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2.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3.符合建设程序,规章制度健全;资源配量合理,管理手段先进。
(五)综合效益显著1.项目建成后产能、功能均达到或优于设计要求。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同类型工程领先水平。
3.使用单位非常满意,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其次,鲁班奖工程是在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工程,创优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每年都在提高,一年上一个台阶。
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一、“鲁班奖”工程评审概述(一)“鲁班奖”全称: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二)“鲁班奖”性质:鲁班奖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三)评选目的: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四)申报单位:鲁班奖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即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1+3的关系,获奖单位为:总包单位和结构+装修+机电分包单位各一家单位获奖;获奖文件区别:总包单位发奖状、奖杯,分包单位分别颁发奖状。
(五)评审组织:鲁班奖评审组织及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六)评审程序:每年6月底前申报,8月份现场复查,10月份各复查组组长及领队集中北京汇报,由评审委员会21名评委打分确定评选审项目,获奖奖杯、奖状文件12月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如开表彰大会下发。
(七)鲁班奖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范标准,严于规程要求,克服质量通病,切忌违反国家标准强条,要求质量精细,设计优秀,使用功能完善”。
(八)鲁班奖质量档次:鲁班奖质量档次分为“较好”、“好”和“上好”标准,只有达到“上好”质量档次标准要求,才能获选。
“上好”:工程质量精致细腻,几乎达到无可挑剔之处,即或有点小的质量问题也可以立即改正。
且用户对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都非常非常的满意。
二、鲁班奖获奖数量1987年开始设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996年建设部决定将“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
鲁班奖是建筑行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每年80个名额)。
(一)鲁班奖授奖数量体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 1987年—1996年,每年鲁班奖授奖数是30个以内;第二阶段:自1996年至2005年的10年中,每年授奖数是80个以上,最多达101个。
鲁班奖评定标准

鲁班奖评定标准
1.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2.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3.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1.2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4.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1.2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5.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自2011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注:①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
③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
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④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申请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

.年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 修订)》的通知〕2号建协〔2017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根据建筑业发展形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及《关于修订<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筑业协会2017年1月17日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三条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优“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第四条、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中选优”获奖单位为项。
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经省、自治区、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评选工程范围第二章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第七条建工程。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评选办法(2017修订)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最新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序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建房军工程建筑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根据建筑业发展形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方法(2013 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 年修订)》《及关于修订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
本办法自2017 年起实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 年修订)》(建协?2013? 24 号)同时废止中国建筑业协会2017年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 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设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评选鲁班奖的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 的规定。
鲁班奖申报的要点和要求解说词

鲁班奖申报的要点和要求解说词第一篇:鲁班奖申报的要点和要求解说词“鲁班奖”工程申报的要点和要求主讲人:谭先康教授一、鲁班奖评审条件1、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行业最高质量奖。
2、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3、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1、2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领先水平。
4、住宅工程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5、申报单位无不诚信的行为,自2011年起,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6、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7、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8、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质量问题、存在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及墙体渗漏现象。
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
存在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工程资料严重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
质量存有投诉并证实投诉问题属实的工程不得申报鲁班奖。
9、工业项目“三废”主要排放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国家规定的工程不得申报鲁班奖。
二、鲁班奖申报工程规模要求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非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2、公共建筑工程 1)3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5000座以上体育馆3)3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1500座以上的影剧院5)高度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6)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7)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等群体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体公共建筑工程三、申报“鲁班奖”准备工作内容申报“鲁班奖”准备工作内容包括:申报资料整收集理、网上申报、工程资料整理汇总、现场质量整改、工程照片拍摄、DVD光盘制作、汇报资料准备(包括申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建设使用单位的汇报资料)、自查报告填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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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建房军工程建筑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工作,根据建筑业发展形势,我会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方法(2013年修订)》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现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及关于修订评选办法的说明》印发。
本办法自2017年起实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建协‹2013›24号)同时废止中国建筑业协会2017年1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24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设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评选鲁班奖的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内。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每月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他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主体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于建筑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
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完成的工作量不可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施工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申报和初审第十七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一)主要内容1、申报工程。
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程立项批复。
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影像资料。
(二)要求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5、工程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当年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工程复查第二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拟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当应允满足,不得已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
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工程评审第二十二条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
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
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报会长会议审定后,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公示。
第七章表彰第二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奖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
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建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纪律第二十九条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
规程。
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
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日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选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