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宗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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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某校一共青团员,胸戴团徽,颈挂十字架 经常到教堂去做礼拜,同学们对此议论纷 纷,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宗教是麻醉人们的精神鸦片,青年人 不能信仰宗教。 B、青年学生可以信仰共产主义,也可以 信仰宗教。 C、共青团员已选择了对共产主义的信仰, 不应该信仰宗教。 D、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共青团员 信仰宗教也是可以的。
二、我国的宗教政策
农历4月8日, 香港每年的法定假日佛诞 节,数以万计的佛教界人士、在香港各区 举办各种庆祝活动(大规模的浴佛、诵 经、传灯法会等佛事活动)。 香港 “回归以前,香港佛教团体曾长时 间地争取将佛诞节纳入公众假期,但一 直未果。回归后,特区政府为此专门提 出了设立佛诞节的建议,立法也通过了 这一建议,从此设立了佛诞节假期。这 件事说明了什么道理? 说明特区政府是尊重宗教信仰的。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保障公民信 仰宗教自由的权利”,请对此进行分析。
(1)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 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公民有信 仰宗教的自由。(2)但我国的宗教信 仰自由既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包括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 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可见,题中的观 点是不科学的.题中的观点是片面的。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
(4)积极引导宗教社会主义相适应 政治基础: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 致的 要求:
教徒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 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宗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维 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 祖国统一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1.我国宗教政策实际上是鼓励人们信教, 对吗? 2.解决宗教问题就应依法解除人们的宗 教信仰。 3.中学生可以信教吗?
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经过广大爱国教职人员 的努力,我国宗教方面总的说是稳定的,广大宗教爱 国人士和信教群众是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 但近几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方 面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 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西化”和 “分化”的突破口,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2000年10月1日,焚蒂冈竟然册封120名“在中国致命” 的所谓“圣人”。在国内,一些地方滥建寺庙教堂, 信教群众负担加重,有的地方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 法、教育、婚姻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早已被废 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 (1) 上述材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2)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怎样引导宗教进一 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宗教制度

我国宗教制度

我国宗教制度我国宗教制度是指在中国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引导下,对各种宗教组织和信仰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宗教是中国人民信仰和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宗教自由和社会稳定,促进各个宗教教派和信徒的和谐发展。

我国宗教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宗教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法规对宗教自由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另一个特点是宗教团体注册制度。

我国宗教团体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注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按照宗教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应当尊重国家法律,加强组织建设,规范宗教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宗教团体合法合规地进行各项活动,同时也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安全。

我国宗教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宗教教职人员在履行宗教职责的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他们需要经过宗教团体的认定和政府的管理,符合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这个制度不仅保证了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保障了公民和社会的利益。

此外,我国宗教制度还注重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中国有悠久的宗教历史和丰富的宗教文化,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类宝贵的财富。

我国宗教制度强调对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通过设立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文物修复、加强传统节日和习俗的传统等方式,确保宗教文化的传统和发展。

总的来说,我国宗教制度旨在保障宗教自由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权益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宗教自由、宗教团体注册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以及宗教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我国宗教制度的重要内容。

通过这些制度,我国宗教得到了良性发展,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得到了和谐处理。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宗教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场所安全
人命关天
案例: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在修建清真寺大殿时,由 于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屋顶坍塌,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 该寺由西宁市民宗局审批,由寺院阿訇组织当地村民自筹自建。 据查,工程没有招投标,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未办理基建项目 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工程监理和质量 监督,属于违规建设。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 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 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 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 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 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 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同意。
宪法确立的原则
宪法全面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第二、中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 育相分离原则。 第三、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要 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进行活动。 第四、中国各宗教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有关法律涉及宗教的规定
根据宪法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有 许多法律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 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以及不得利 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条文。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2、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伊 斯兰教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 • 3、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经堂教育,能够深 入的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 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能独立主持清真寺教务活动和穆 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 • 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 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 5、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26条界定介绍在中国,宗教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非法宗教活动也被严格监管。

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界定非法宗教活动。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26条界定。

一级标题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定义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制造、散布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仇恨与冲突;2.建立未经政府批准的宗教组织;3.违法抗拒国家政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4.骗取信众财产,进行非法募捐活动;5.催促信众放弃家庭、工作和教育等正常生活;6.违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非法传教,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宣传;9.恶意毁坏、侵占宗教场所;10.扰乱社会秩序,参与非法示威活动。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标准针对非法宗教活动,中国建立了一套界定标准,以便确保对非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打击。

这些标准包括:1.是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2.是否干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3.是否进行未经许可的宗教活动;4.是否胁迫信众参与非法行为;5.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特征非法宗教活动通常具备一些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识别非法宗教活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征:1.盲目崇拜宗教领袖和宗教教义,拒绝接受科学知识;2.对非信教者进行歧视和迫害;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稳定;4.将非法宗教活动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5.进行非法传教和宣传,扰乱社会秩序;6.强制信众进行非法捐款和募捐活动;7.妨碍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8.放弃正常生活,封闭群体,与外界隔绝。

二级标题: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非法宗教活动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个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危害:1.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2.伤害信众的身心健康;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生活和工作;5.传播误导性的宗教思想,导致信众迷信心理。

宪法解读宗教信仰

宪法解读宗教信仰

宪法解读宗教信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最高法律法规。

在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涵盖了宗教信仰自由。

本文将对宪法关于宗教信仰的解读进行探讨。

一、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第36条清晰地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这一法条明确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宗教信仰是每个公民的个人选择和表达自由思想的权利,国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和侵犯。

二、宗教信仰的界限宪法第36条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保护。

国家保护的宗教活动是指公民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正常宗教活动,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然而,宪法同时规定:“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他人信仰宗教或者无神论,对信仰宗教的人进行强迫或者侮辱。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强制、侮辱等行为的禁止。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容许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强迫或侮辱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

三、宗教信仰的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作为宗教信仰自由的补充,这一条款保障了公民有表达宗教信仰和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

但是,这些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宗教信仰为借口侵害他人的权益,损害社会秩序和稳定。

四、官方对宗教的态度我国宪法第36条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正常宗教活动的保护态度。

国家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宗教,倡导公民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并且保障公民参与宗教活动的合法权益。

然而,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宗教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国家将根据社会实际和国情的需要,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宗教对法律和法治的影响

宗教对法律和法治的影响
目前的法治模式是采取政府推进型的,政府重立法,重法制宣传。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对法律缺少像对宗教的那样信仰。因而我国法治推进的步伐是沉重而缓慢的。影响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始终把法律看成是治民之具,而没有像西方那样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象征。同时我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正统,而儒学始终强调无诉、息诉。并且统治者常把一个地方诉讼多少看作是评判地方官吏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儒家主张和为贵,人们之间的争讼大多不是通过诉讼来解决而是通过诉讼外的方法加以调整。可以说法律作为一种定争止纷的工具从来没有在民众心理上引起认同。而西方的民族具有好讼精神,为一、二元钱的琐事打官司常见诸报纸,这种好诉精神来源于基督教的平等,正义,凡事讨个说法,正是这种精神推动了西方法治文明的进程。
一、法律与宗教共同维护人类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具有复杂性,需要法律与宗教从物质发面和精神方面来共同调整,二者缺一不可,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培养,在培育宗教精神的同时,也要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然而宗教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在本质目标、调节方式上都有所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1】它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注重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它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形成法律至上的权威。宗教是人们是对生命意义的个人信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主要解决人们精神领域苦恼与痛苦,它对现实世界的苦起一种缓解作用,使人们对现世的不满在对未来的向往中得以实现。
基督教主张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除上帝之外,大家都是平等,都是上帝的臣民。无论是上至国王,还是下至臣民,都处于主的恩惠之下,他们是平等。上帝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最终演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在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只能在法律之下。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与宗教性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与宗教性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与宗教性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与宗教性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宗教伦理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

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国和西方出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出不同的法律文化特征。

具体而言,中国的传统法律渐趋为伦理性,而西方的法律则渐趋宗教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伦理的互动性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性,并不是说法律在实体意义上以“伦理法”的形式存在,也不是说法律在规范形式上有什么变化,而是指以礼教为中心的儒家伦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精神和原则上支配着法律的变化发展。

它一方面是法律的伦理化,表现为儒家伦理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并外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另一个是伦理的法律化,即法律的内容以及关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渗透到儒家伦理之中。

但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性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一)夏商周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并存在中国的夏商周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人们习惯于神灵中解说法,将法看做是神灵意志的体现。

神权政治与宗法家族政治的融合是它的突出表现,继而表现为神权与王权和族权的结合。

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假借天意和神旨实施司法制裁,通过强化神权法和神权法思想,达到神化王权巩固统治的目的。

(二)春秋战国至秦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开始分离在春秋战国至秦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开始出现分离,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人的地位的提高导致神的地位的下降。

“礼乐崩坏”压倒“天命”观念,束缚人们的精神枷锁被打开,神权政治和神权法进一步崩溃。

其二,法家思想和法家系统的法律制度成为主要的国家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

法家的重刑主义严重排斥儒家及西周遗留下来的礼制,提倡“严刑峻法”,至此,西周以来的礼刑结合被打破。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谈中国法律与宗教

浅述中国宗教与法律引言宗教和法律代表了人类生活中两个基本的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

宗教和法律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

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引自《法律与宗教》伯尔曼)一、宗教与法律的联系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世界范围内现实意义上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具有法律所没有的调整道德范围的规范,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

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

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

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

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

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

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二、宗教与法律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

法律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2、适用的范围不同。

法律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3、实施的方法不同。

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三、宗教与法律的比较中国是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在我国目前影响力并不十分广泛,虽然当政者必须考虑宗教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其作用还是主要体现在对教徒的约束和控制上,而法律则是对全体公民都有作用的规范体系,所以,两者作用的范围有很大差别,法律大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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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探析摘要:在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备受关注的同时,中国法律是否也具有宗教性成了学界广泛讨论的话题。

为此,本文通过宗教的定义和中国古代宗教所表现出的神明崇拜和祖先崇拜的特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法权渊源、法律内容和司法程序方面具有的宗教性,旨在说明中国古代法律有宗教性,法律和宗教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

关键词:神明崇拜自然崇拜宗教性众所周知,对于诸如法从何而来,其本身具有哪些属性这类的问题是法学研究必不可少的。

西方近代一些法学家,如霍贝尔、马克思·韦伯、以及伯尔曼等人认为,当探讨法律的起源以及属性时,我们不能忽视宗教对法律的巨大影响。

他们一致认为法律与宗教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西方,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订、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极大的影响。

然而,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是否有关系?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具有宗教性?学者谈到这个问题时,通常持否定意见。

伯尔曼认为,“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间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也许部分是由于其宗教的这一特点)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

”①在其他外国学者的论述中也谈到“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截然不同。

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

”②即使是中国自己的一些学者,如近代瞿同祖先生,以及当代张中秋先生也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伦理化法律,认为宗教性为西方法律的特征。

③李步云同样认为“历史上,宗教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影响,我国古代的法律很早就摆脱了法规和教规合为一体的阶段。

”④那么,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世俗性质的伦理化法律,它不具有宗教的特性呢? 在作出结论前,我先对中国古代法与宗教的关系做一分析。

一、宗教的定义与“法”一样,人们对于宗教的定义也不完全相同。

“宗教”,(Religion)这个词在西方的语源,一是拉丁语religere,意思是敬仰神灵时的“集中”、“重视”和“小心翼翼”。

另一是拉丁语的religare,意思是“联结”、“组合”和“固定”,包含着人与神、神与灵魂之间的联结之意。

因此,可以推测,在西方拉丁语时代,宗教就是人对神的敬仰和祟拜以及神人之间存在着的某种沟通,它在当时泛指人对超自然神灵的崇拜,而并非只指基督教等一神教。

《美国英语遗产词典》认为,宗教是“人们对超人力量的崇拜和信仰的表现”。

《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宗教涉及人与神的关系,其中“包括尊敬、崇拜、服从和屈从超自然力量的命令和箴言”。

⑤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

根据宗教理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要受到超自然力的掌握和控制。

宗教包括信仰、教义,以及抚慰、礼拜、宗教仪式等活动”。

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⑥我国古籍亦有类似说法:《礼记·祭义》说:“合鬼与神、教之至也”,意即对鬼神的信仰与崇拜,是教化人民的圣理,而《辞源》(旧版)言:“宗教以神道设教,而设立戒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

也就是说,任何宗教都是以对超人间力量,即神灵的实在性信仰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对神灵的信仰是宗教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特征。

二、中国古代宗教的特点同其他任何地区一样,中国上古时代的原始人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许多自然现象不能解释而相信万物有“灵”,奉之为神而崇拜他们(例如自然崇拜、图腾崇拜),这是最先的神明崇拜。

在众多崇拜对象中,人们将一些灾难性的自然现象诸如风、雨、雷、电等归咎于上天对人的惩罚,所以对天尤其畏敬。

中华民族称华夏族,“华”之古义,本为太阳的专称,“夏”在金文中有许多写法,其共同特点是:一人头顶或手举太阳,这与华为太阳古称同义。

可见,华族与夏族都以太阳族自谓。

而在古代,常把天叫“昊天”,以太阳为主,太阳也就是天的同位语。

所以,华夏民族自起源之初,则已是一个以天为宗教崇拜对象的民族。

至殷时,殷人因花蒂生长可开花结果而将花蒂视为万物生长之源,渐渐将“帝”尊为至上神。

稍后一些时候,人们将天与帝结合起来称为“天帝”,是众神之王,列居诸神之上,不仅掌管一切自然现象,而且也掌管人间的一切事物。

最先自发的、盲目的神明崇拜为天命崇拜所代替,从此开始天命崇拜系统化、制度化、政治化的过程。

除敬天之外,古代人们同时把祖先作为崇拜的对象。

对祖先的崇拜可以说是中国民族宗教意识的特点和核心⑦,它最初源于原始社会的灵魂崇拜和图腾崇拜。

人类学意义上的祖先崇拜,是指以已死亡的过去的成员给某个集团现有成员的生活带来影响或者能够带来影响这一信仰为基础的民俗信仰体系。

某个集团活着的现有成员认为自己以及所属集团的延续和繁荣有赖于祖先。

⑧那时的人们感到氏族或部落的一切都来自先祖的传授因而对祖先格外敬奉。

殷王室对祖先的崇拜甚于对天神的崇拜,并使祖先崇拜与天神崇拜渐渐融合。

周朝崇拜祖先更甚,渐渐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祭祀礼仪,并通过周公制礼使其法律化来强迫人们接受,将对“天”和“祖宗”的崇拜与人世的道德伦理统一起来,在“天一德、孝一祖”的关系中寻求公理。

⑨敬天祭祖从此具有了伦理、政治意义。

综合上述中国最初宗教的特点,比照季漾林教授的归纳:在古代中国,天为至尊之神,王室祖先为天下之尊,以皇帝为首的整个统治集团把持神权,正是一个最大的宗教组织机构;天帝五帝、五德始终,三统的说教以及后来的以德敬天,神道设教的正统统治思想无非是统治者宣扬的有利于其统治的戒约;几乎所有老百姓都是这一信仰的盲从者,其信徒数目之众,可以说绝无仅有;佛像,庙观,宗祠,祭神、祭祖的祭日及仪式数不胜数。

宗教的特征无不俱其全。

所以,中国古代不仅在蒙昧时期业已形成以天命和祖先崇拜为民族宗教观念的传统,而且在发展过程中已形成自身固有的特点。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宗教性由上可知,中国古代的宗教信仰不仅源远流长,而且自政权产生之初已渗透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对国家政治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律也不例外。

具体讲,古代中国法律由于受宗教的影响而体现出的宗教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权渊源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根本找不到西方法典存在的“君权神授”的词句,而常说“联即王法”,因而中国的立法权来自君主。

事实上,如前所述,远在炎黄时代,部落首领已自称太阳、天,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历代君主、帝王或假借天帝之口或自称为天子——天的儿子,人间的首领、帝王被神化。

虽然“法自君出”,但皇帝乃是“口含天宪”,仍是将君主制定的法律说成是上天的意旨,以便利用人们对天神的敬仰与崇拜,达到愚昧人民,维护其统治的目的。

皇帝拥有的立法权,也是“奉天承运”。

启讨伐有息氏,借口是有启氏“威侮五行”触怒了上天,“天用剿绝其命”,自己与有息氏的战争是为了“恭行天罚”;汤伐桀时也对汤属地的臣民说:“非台(我)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碰(消灭)之”⑩。

所以,法自君出、君承天命,归根结底仍是君权神授。

(二)法律内容从宏观看,中国奴隶制法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说文解字》言:“礼,所以事神致福也”。

礼最初为祭祀的用具,后引申为事神祭祖的仪式,可见礼与宗教崇拜关系之密切。

周公制礼后礼成为制度化的行为规范;封建社会自汉代起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德主刑辅”,东汉时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思想,开始以礼入法的过程。

其后的《白虎通义》在确定了“三纲”、“六纪”的政治核心理论之后,还通过各种讥纬解释将其神学化、宗教化;隋唐时法律“一准乎礼”,礼入于律,礼由习惯演变成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一个法制传统历代沿袭。

《论语·为政》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心甘情愿地去履行一些行为规则的,是德与礼,而不是刑(法)。

德、礼乃宗教的衍生之物,于是,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表现在具体的法律内容中,宗教性则随处可见:第一,法制的指导思想:商时的统治者是借助“天意”实行“天罚”,殷时发展到假借鬼神进行“神判”,有意识地把惩罚和刑杀披上宗教神话色彩。

周及其后各朝代则都不同程度地以德治、礼教为指导;第二,罪名:天帝是最高统治者,所以“威侮五行”、不敬天是最严重的犯罪:三纲五常是封建伦理道德的核心,则各代法律为维护君权、父权、夫权,许多行为被冠以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列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处以重刑;第三,法律原则:在尊尊、亲亲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提纲挚领的礼制原则之下,上请制度、八议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居相隐原则等无不反映了封建礼教的要求。

(三)司法程序首先,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裁决方式上。

为了假托神意,古时的定罪判刑常用占卜的方式进行,甲骨烧烤后出现的裂纹(卜辞)全由巫师以神的名义来辨认和解释。

后来虽出现了一些比较客观的审判原则(五听制度、证据制度等),但在案件难以解决时,法官仍寄托于神明裁判,认为“人各有报,天网恢恢”。

这种做法,即使是当时备受人们推崇的清官亦不能免俗(宋朝的包拯就有传说“过阴间”的故事)。

其次,体现在行刑上。

西周时已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一般在秋冬执行死刑,以应天道。

东汉董仲舒创“天人感应”与“阴阳五行说”,认为天子所施德教、刑罚都源于天意,因而“王者生杀、旬顷时气”。

德教刑教皆应符合天道:春夏万物生长繁茂,主阳;秋冬凋零收藏,主阴,所谓“春生夏长秋收冬藏”。

所以“春凋,秋荣,冬雷,夏有霜雪,此皆气之贼也。

”而“德教主阳,刑杀属阴”,如“刑德易节次则贼气速至,贼气速至则国多灾殃”。

或秋冬行德,春夏行刑是大的“易节失次”;或庆赏不当、刑罚枉滥是小的“易节失次”,都会产生“贼气”而干扰四时运行引起灾难。

所以在行刑时,汉法以“冬月行重刑,迂春则赦若(或)赎”,即秋冬行刑,春秋行赦,重罪判死刑,都要等到秋冬季节进行,以与天时运行相符。

以后各朝大多与此相似。

明清时的秋审、热审、朝审制度也是受此理论影响。

此外,古代统治者往往认为水、旱、饥、蝗等自然灾害是由于冤狱激怒上天而受惩罚,所以皇帝除主持祭祀鬼神外,还常要求官吏查访冤案;历代统治者为求上天降福免受灾祸,还常常对囚犯减免刑罚或进行大赦。

据《中国大赦考》记载:历代因灾异而赦者,星变十二、旱地八、地震五、日蚀四。

可见,对神对天的敬仰崇拜已经影响到古代的刑罚制度。

结语总而言之,在古代中国,政府就是实质的“教会”,而没有另外一个像西方基督教会那样能与世俗政权相抗衡的宗教组织。

在中国世俗的法律与宗教组织的规定合二为一,法律具有宗教性,而宗教规定也具有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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