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公布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渝府发〔2008〕2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重庆市委组织部人事局08下半年公招简章

为满⾜重庆市各级机关⼯作的需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规定(试⾏)》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事局2008年下半年⾯向社会公开考试录⽤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全市各级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654名(包括公安、监狱、劳教、森林公安⼈民警察274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员238名)。
⼀、招考范围和对象 (⼀)常住户⼝在重庆市⾏政区域内并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的⼈员(含重庆籍在市外就读、市外⽣源在重庆市内就读的2008年应届⾼校毕业⽣)。
(⼆)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及以上学位的⾮重庆市常住户⼝⼈员(含2008年应届⾼校毕业⽣)。
⼆、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
其中,报考公安⼈民警察的年龄为1983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法医专业毕业⽣的年龄放宽到1980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报考公安⼈民警察取得硕⼠及以上学位和报考狱医岗的年龄放宽到1978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报考森林公安⼈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政执法总队执法⼈员的年龄为1980年8⽉31⽇⾄1990年8⽉31⽇期间出⽣。
(三)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
(五)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
其中,报考公安、监狱、劳教⼈民警察,需符合录⽤⼈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双眼*视4·8以上或矫正视⼒5·0以上,男性⾝⾼1·68⽶以上(报考刑事技术、狱医、法医的⾝⾼放宽到1·65⽶以上),⼥性⾝⾼1·58⽶以上(报考狱医的⾝⾼放宽到1·55⽶以上);报考森林公安⼈民警察,男性⾝⾼1·65⽶以上,⼥性⾝⾼1·55⽶以上;报考重庆市交通⾏政执法总队执法⼈员,需双眼*视或矫正视⼒4·9以上,男性⾝⾼1·65⽶以上,⼥性⾝⾼1·55⽶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德玖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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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德玖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谢德玖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08〕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2008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谢德玖为重庆市公安局公交治安管理分局局长;商奎为重庆市财政局副局长;彭建康为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列程志毅同志之后);但小龙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陈道德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专员;时琳琳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监察专员;彭晓麟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规划局监察专员;罗登友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监察专员;陈曜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监察专员;冉凤莲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专员;郑定渝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监察专员;戴伟杰为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免去戎之勤的重庆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商奎的重庆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职务;但小龙的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彭建康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彭晓麟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监察专员职务;刘路明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监察专员职务;郑定渝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规划局监察专员职务;曾晓辉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监察专员职务;张玉军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专员职务;罗安才的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监察专员职务。
特此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七日——结束——。
关于开展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冀人字[2008]30号关于开展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干部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以实力、活力、竞争力为标志的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现就我省2008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推荐依据和原则选拔推荐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冀政[1998]58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厅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组织进行。
各市、各部门在推荐选拔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将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并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和成果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同时在符合基本条件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向工农业生产一线、基层和沿海地区倾斜。
二、选拔范围和推荐条件(一)选拔推荐人选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和高技能岗位上的在职人员。
现在公务员岗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担任副省级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不列入选拔推荐范围。
(二)专业技术人员类推荐人选选拔条件,应严格按照中办发[2004]20号和冀政[1998]58号有关规定掌握执行。
(三)高技能人才类推荐人选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在我省各行业、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和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以及研究创造先进的科学操作技术、方法和带徒传技方面取得突出业绩,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4. 出生日期:用公历,用“-”分隔年、月、日,如 1986-03-01。 5. 出生地:只填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生在国外的,填出生国家名称。 6. 文化程度: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 7. 学位:国内外获得的最高学位。 8. 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毕业时间,填至月,如 1964 年 5 月毕业填写 6405。 9. 毕业学校:最高学历毕业学校。文化程度、学位、毕业时间和毕业学校应相互对 应。 10. 从事专业:指现正从事的专业。 11. 工作单位:指专家的工作单位名称(限 15 个汉字)。 12. 工作时间: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起始时间,填至月,如 65.09 13. 单位类别:填写下列类别之一:
省部年份 博导年份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专家标识
政治面目 毕业时间
工作时间 在岗状态
工改前级别 邮政编码
特贴年份 回国年份 进博站年
-8-
奖励种类
获奖情况
获奖项目
等级
排名
年度
-9-
专业水平情况
主要突出贡献事迹(180 字以内)
代表论文和著作 最新成果
- 10 -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厅、局(地、市、区、县)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市、区(部委)人事(干部)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用栏
- 11 -
考核年度
考核情况
考核内容
考核结论
- 12 -
填表说明
l. 专家代码:由人事部门统一填写,前三位为地区或部门代码,后四位为专家在本 地区(部门)的顺序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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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公布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22号),现将我市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和原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3〕10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培养、选拔和管理工作,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工作作为我市创新型体系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抓紧抓好,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人才队伍梯队建设;要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创优争先,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加强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特别是对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的重大贡献和取得的新的成绩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要注意关心和改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珍惜荣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二、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0元津贴,
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有关区县人事局、市级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及时通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被批准人员。
可采取适当的形式为本地区、本部门获准享受2008年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证书和津贴。
证书和津贴的领取时间和方式,待我局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回后另行通知。
三、请各有关单位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本系统、本单位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通过其他渠道报批的需附转发文的复印件)基本情况表(附后)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市人事局。
联系人及电话:何小波86868700(传真)
附件: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