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特点探析
试析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

试析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是冷静而正式的,其语用也非常规范,比较客观,不带有任何的感情色彩。
其宗旨就是以准确、简明的语言阐述清楚解决方案,用非贬义的语言给事实、事实可以证明的法律条文阐述形成素描。
首先,法律文书要求文字准确,语言简洁,叙述清楚,不容误解。
概括而言,文中应要准确清晰地指明事实,表达要求,逻辑性要良好。
此外,法律文书不能有歧义。
如果使用形式太复杂而内容又不清晰,那么它就无法表达该文本应表达的法律意图。
其次,法律文书的体裁要一致。
尽管同一篇文章中使用的文体可以有所不同,但文章整体要符合法律行文的规范,否则容易对读者造成困扰,甚至影响理解。
此外,叙述的条理要清楚,尽量避免语句太复杂,以节省读者的精力。
此外,字句间的逻辑关系也要正确。
必须使读者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文章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法律概念之间的关联。
这样才能让文章更容易理解和维护原意,并减少诉讼对文书书写解释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期纠纷。
最后,法律文书中使用的语言要做到冷静、客观、准确、清楚、无歧义,最大程度地贴近事实,阐明法律意图,以及最终的结果。
总的来说,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充满客观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法律文书的书写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上各方面,以保持正式清晰、恰如其分的文体。
《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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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大全5篇]一、法律文书。
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与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与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物所自书或者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1、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与律师实物文书。
2、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察文书。
三、法律文书的产生务必具备那些条件:1、一定社会中的法律务必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由于法律文书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实施法律而服务的。
2、务必具有较为系统的文字工具,由于文书是要用文字来写的。
四、侦察文书。
是指公安机关与其他依法具有侦察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辑私机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五、同意刑事案件登记表。
是公安机关在同意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定的法律文书。
六、同意刑事案件登记使用的条件:1、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的。
2、犯罪嫌疑人自首的3、有关单位移送的。
4、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的。
七、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审理拘留案件时,于三日内未能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报请县级以上公安局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所制定的文书。
八、提请批准延长侦查押期限意见由正本、副本、存根构成。
九、起诉意见书。
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及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定的文书。
十、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简称检查书。
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
十一、起诉意见书。
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关于本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侦查终结,认为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
十二、起诉书。
是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或者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律师实务文书特点

律师实务文书特点
一、文书特点
1、法律依据性强:法律文书在结构、内容、措辞上都需要遵循法律
法规以及案例法的规定,并结合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通过恰当的论证,
及时正确的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使文书的法律依据性强、逻辑性好,效
果好。
2、编撰严谨:文书编撰时,要按照法律术语来编撰,表达准确,不
得歧义和错误,要准确、全面、详实的阐述事实和理由,严格遵守法律文
书的编撰要求,严谨的编撰,能够让读者领会文书的主旨。
3、文体严肃:法律文书是一种具有极强法律效力的文体,需要文字
冷静、严谨、形式正式,具有一定的文体特色,文字表达的思想要贯彻公
正原则、正义原则,避免使用不正当的文字表述,保证文书谨慎、客观。
4、表达确实:文书需要将案件的实质表达清楚,明确事实时,必须
严谨、确定,不得紊乱、模糊,要做到事实表达的准确,以免对案件产生
不利影响。
二、文书编撰原则
1、忠实原则:法律文书必须如实记载事实,不得有隐瞒或篡改事实,不能做出有悖于实际的文书;
2、真实原则:法律文书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如记载事实、理
由则要充分考虑,如对方证据或相关依据,要有实际佐证,不可随意演繹;。
浅析法律类文体写作

浅析法律类文体写作引言法律类文体写作是一种特殊的写作形式,它具有严谨性、精准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在法律领域,准确表达法律观点和意图非常重要,因此,法律类文体写作要求作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本文将从文体特点、写作技巧和常见问题三个方面浅析法律类文体写作。
文体特点1.严谨性法律类文体写作要求严谨性,即内容必须准确、清晰、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在写作时需注意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避免模糊性和歧义,并且要遵守法律规范和规定的格式。
2.精准性法律类文体写作强调精准性,即在表达法律观点和意图时要精确无误。
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语句的结构和用词的准确性,避免使用含糊或不明确的表达方式。
3.专业性法律类文体写作要求专业性,即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条文。
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文书的结构对于撰写法律类文体写作至关重要。
写作技巧1.明确写作目的和对象在进行法律类文体写作之前,作者需要明确写作的目的和对象。
这些目的和对象可能是撰写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件或法律论文等。
对于不同的写作目的和对象,需要有不同的写作风格和结构。
2.使用恰当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法律类文体写作要求使用恰当的法律术语和表达方式。
作者应熟悉相关法律术语的含义和用法,并通过准确的表达方式传达自己的意图。
此外,应避免使用口语化或文学化的表达方式,以确保文本的专业性。
3.结构清晰写作过程中,作者应注意文本的结构清晰。
法律类文体写作常见的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中,作者应简要介绍文本的目的和主题;在正文中,作者需要详细陈述论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案例支持;在结论中,作者应总结主要观点,提出建议或结论。
4.使用标准化格式法律类文体写作通常需要遵守特定的格式要求。
在写作过程中,作者应熟悉常见的法律文书格式,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标准化的格式可以提高文本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也有助于遵守法律要求。
常见问题1.不准确或不清晰的表达在法律类文体写作中,不准确或不清晰的表达会导致误解和歧义。
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是试析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

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是试析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摘要:法律文书语言是法律语言中极为重要的部分,制作法律文书必须准确而熟练地掌握法律文书语言。
本文对法律文书语言风格――准确、精炼、朴实、庄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以便于掌握并能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正确地运用。
关键词:法律文书;语言;风格任何文体都有自身的语言风格,法律文书也不例外。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各种专门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结果。
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同其它文体的语言风格有很大不同。
清代学者王又槐在《办案要略》“叙供”一文中写到:“供不可文,供不可野,供不可混,供不可多,供不可简,供不可偏,供不可奇。
供不可假,供不可忽”。
很清楚的概括出了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准确、精练、朴实、庄重。
一、准确准确,就是用最贴切、最恰当的语言来反映文章的具体内容。
准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文书最主要的语言风格。
“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形象的导出了准确运用法律文书语言的重要性。
准确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遣词、用字、造句、标点符号以及词序的排列等要得当;二是予以解释要单一,不要有歧义。
具体到制作法律文书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要正确认定事实;二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三要如实地反映执法内容。
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尤其是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关系到当事人一生的荣辱祸福,生杀予夺。
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不枉不纵,就必须客观准确的反映事实,在语言的运用上,选词用句要特别慎重,一丝不苟的进行辨别取舍,否则就可能失之毫厘,谬之千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产生不可想象的后果。
如某判决书写“被告人李某用石头将王某的头部打伤,又用刀刺伤王的上肢”,被告人提出异议,最后,法庭认定:“被告人李某用石头子儿将王某头皮打破,又用果皮刀划伤了王的手背”。
“石头与石头子儿”、“头部与头皮”、“伤与破”、“刀与果皮刀”、“刺伤与划伤”、“上肢与手背”虽然从整体概念上有共同之处,但在表义范围和轻重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属于大词小用,重词轻用,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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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大全5篇]第一篇:《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自考复习指导正文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各类文书的特点和作用法律文书、侦查文书等第一章绪论一、简述法律文书的类别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二、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遵循格式,写全事项;主旨鲜明,阐述精当;叙事清楚,材料真实;依法说理,折服有力;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三、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哪些要素?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
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
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四、法律文书叙写事实主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事实的案件的基本依据,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都要求写明案情事实。
法律文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时,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关键情节具体叙述;因果关系交待清楚;争执焦点抓准记清;财物数量记叙确切;叙述事实平实有序;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五、法律文书阐述理由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理由是法律文书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
叙写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具体要求:列举事实证据确凿;分析事理以法为据;据案引法,依法论理;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法律文书概论: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是法律领域内的一种专用文书,除了具有与其它文书共同的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一)合法性因为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它的出具使用直接反映着诉讼活动的进展,所以必须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制作。
如刑事案件的处理,从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报捕、批捕、审讯、移送起诉到审查起诉,其中,诉讼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制作相应的文书来作为进行某项诉讼案件活动的文字凭证。
都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按上述规定的特定阶段预以制作才属合法。
其次,时限的合法性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的一个特定要求。
如不服一审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的时限必须在一审民事判定下达后的15天以内,逾期即丧失了上诉权。
再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规定了最长期限。
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如不对上述强制措施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或变更即属违法。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某项活动中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遵守特定的时间,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也必须遵守特定的时限。
最后,法律文书的合法性还表现在某些文书的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
如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须首先向主管领导呈送报请批准逮捕书,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公安机关才能制作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如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在写明扣押的物品名称、数量之后,须由被扣押的人签字或捺手印认可,如不履行此项手续,不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该项活动也属违法行为。
(二)固定性法律文书的制作有固定的格式,这是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创造、改进而形成的。
它既能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容易全面有力地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又能保证制作时简易方便,具有科学性。
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结构固定化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其行文表述的结构大都有固定的格式。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一、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制作,具体包括:(一)依法制作各类诉讼文书在制作时要符合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同时要适用相应的实体法。
诉讼文书要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刑事案件中适用各种法律文书要符合我国刑事法律中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
又如,制作仲裁文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二)依照法定格式制作各类文书制作要按照权威部门制定的规范格式进行制作。
如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等,这些都是我们制作各类法律文书的依据。
二、法律文书形成的格式性法律文书的格式性,是指文书在制作过程中,遵循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使其内容具有固定化和标准化的特点。
掌握这些规范和要求,是正确制作法律文书的基础和前提。
(一)当事人称谓的统一性当事人是法律活动的主体,是法律文书中必须出现的要素。
在不同类型和阶段的法律活动中,当事人的称谓应当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不能随意变更或混淆。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被称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罪犯等;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在不同的文书中又分别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诉人等;诉讼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等。
不同的称谓,反映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同地位和角色,因此,称谓应当固定使用,不能混用或误用。
(二)法律文书结构的固定化绝大多数的法律文书都呈现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的固定结构,这是法律文书与行政文书等其他文书的一个重要区别。
法律文书的首部一般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来源等内容;正文一般包括案件事实、基本证据、处理理由、处理结果或意见等内容;尾部一般包括署名、日期、交代事项、附注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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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特点探析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
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
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
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
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
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
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不仅明确规定了起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
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
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
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
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顺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
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
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
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
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基本固定。
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
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
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
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执行的强制性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具体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
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
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
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
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
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
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改变。
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
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四、制作的时效性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有时限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也有严格的时效限定。
例如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五日内送出。
再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限期拖延。
同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不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效力。
办案贵在及时,诉讼不能拖延,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明确了时限要求,当然体现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必须遵守这一时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