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则(优选材料)

附件4: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清理 碾磨 成品包装(粒、粉) 灭酶 轧片 成品包装(片) 1. 谷物加工品2. 谷物碾磨加工品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米粉类制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原辅料混合和面 成型 成品包装(生切面、调制面团等) 发酵(或不发酵) 水洗 成品包装(面筋等) 干燥(或不干燥) 清理磨粉(浆) 成品包装 蒸粉(或不蒸粉) 成型 发酵(或不发酵) 清理碾米(或不碾米) 成品包装脱壳。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2. 谷物碾磨加工品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米粉类制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2. 谷物碾磨加工品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米粉类制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前言为了规范其他粮食加工品(以下简称“其他加工品”)的生产和销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申请其他加工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组织,以及生产、销售、使用其他加工品的各方。
二、审查要点1.包装设计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规格、型号等确定合理的包装设计,确保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不变质、不污染,并通过合规的质量检验。
2.原料采购企业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无公害标准或有机标准的原料作为生产其他加工品的原材料。
3.工艺流程企业应制定与其他加工品生产工艺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模式,确保产品品质安全。
4.检验检测在生产过程中,应配备检验检测专业人员,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检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标签声明产品标签应清晰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方法等信息。
对产品存在特殊成分或技术属性的,应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6.存储运输对生产完成的其他加工品应进行良好的储存与运输,避免暴露在阳光,避免与害虫、有毒有害物质等接触。
三、其他要求1.生产环境与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2.生产过程中要求用工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对于相关质量安全问题,此审查细则不包含的要求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本细则是其他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基础规范,旨在规范生产、提高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当以本细则为依据,加强管理,提高品质,努力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安全、健康的其他加工品产品。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 成品包装2. 谷物碾磨加工品清理碾磨成品包装,粒、粉,灭酶轧片成品包装,片,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成品包装,面筋等, 水洗发酵(或不发酵) 原辅料混合和面成型等) 成品包装(生切面、调制面团米粉类制成品:清理磨粉(浆) 发酵,或不发酵, 蒸粉(或不蒸粉)成品包装干燥,或不干燥, 成型,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其他杂粮制品审查细则

其他杂粮制品审查细则一、概述其他杂粮制品是指除了主要粮食(如稻谷、小麦、玉米等)以外的粮食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糙米、燕麦、大麦、荞麦、薏米、黑米、红米等。
这些杂粮制品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特殊的口感,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和日常饮食中。
本文旨在制定其他杂粮制品审查细则,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2.包装应严密可靠,符合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三、原料选择2.禁止使用转基因原料或未经合法审批的原料。
3.原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包括收储、运输、存储条件等。
四、生产加工1.生产加工车间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
2.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采用适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3.加工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如硫胺素、麦角胺等。
4.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包括外观、质地、气味等。
五、添加剂使用1.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2.添加剂应从可靠渠道购买,并保证不受污染。
3.禁止使用禁用的添加剂,如苯甲酸钠、硼砂等。
六、产品贮存和运输1.产品贮存环境应符合相应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等不利因素。
2.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挤压、撞击和受潮等情况,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品质。
3.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运输卫生规范,装载前应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七、检验检测1.对其他杂粮制品应实施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检测,包括外观、质感、真实成分、营养成分、有害物质等。
2.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验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问题。
3.检验检测过程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投诉处理和监管措施1.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2.针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整改、暂时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3.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审查细则

2023年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审查细则本文档旨在制定2023年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审查细则,以确保粮食加工工艺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该细则适用于所有其他粮食获得审查的情况。
1. 审查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加工工艺的审查:- 其他粮食的初加工工艺- 其他粮食的精加工工艺- 其他粮食的包装和贮存工艺- 其他粮食的附加剂使用工艺- 其他粮食的质量控制工艺- 其他粮食加工设备的审查2. 审查程序2.1 申请材料提交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工艺说明书- 原材料来源及营养价值分析报告- 检测报告- 附加剂使用情况报告- 质量控制方案- 加工设备清单2.2 技术评估审查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产品安全性- 过程卫生条件- 质量控制措施- 设备合规性2.3 现场审查审查机构将进行现场审查,以核实申请者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4 结果通知审查机构将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向申请者发出审查意见和决定的通知。
3. 审查要求3.1 安全性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
3.2 质量控制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应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3.3 卫生条件加工过程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包括场地的卫生条件和加工人员的卫生健康。
3.4 设备合规性加工设备应符合国家设备标准,并保持正常运行和维护。
4. 监督检查已获得审查的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将定期接受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继续符合审查要求和标准。
5. 处罚措施如发现其他粮食加工工艺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标准,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整顿、罚款等。
6. 附件- 其他粮食加工工艺申请表- 技术评估指南- 现场审查要求请注意,本细则只是为了提供参考,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1版)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1版)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1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2. 谷物碾磨加工品3. 谷物粉类制成品面粉类制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他粮食加工品审查细
则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附件4:0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谷物加工品
2.
类制成品
面粉类制成品: 2.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超标;
2.磁性金属物超标;
3.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谷物碾磨加工品: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3215-1985《高粱米》;
GB/T13356-1992《黍米》;GB/T13358-1992《稷米》;
GB/T11766-1989《小米》;GB/T18810-2002《糙米》;
GB19503-2004《原产地域产品沁州黄小米》;
NY/T832-2004《黑米》;GB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
GB/T13360-1992《莜麦粉》;GB/T10463-1989《玉米粉》;
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
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四)天平(0.1 g);(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谷物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附表:企业标准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项目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
抽样数量:
1.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 kg的产品:取5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样时需混匀),1份检验,1份备查。
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2.净含量小于5 kg的产品:取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 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