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产确权之诉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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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陷阱与避免方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陷阱与避免方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陷阱与避免方法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交易中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它承载着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存在一些陷阱,容易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和风险。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陷阱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避免方法。

一、房屋信息不真实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往往会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情况,如存在权属纠纷、产权瑕疵等。

买方如果未能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将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避免方法:1.仔细查看房屋相关证件,如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确保其真实有效;2.委托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房屋查档工作,以确保房屋信息的真实性;3.与卖方就房屋状况进行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描述,如房屋结构、水电使用情况等。

二、合同条款不清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如果条款不清晰或模糊,将给合同履行过程中带来诸多纠纷和争议。

避免方法:1.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审核合同条款,确保清晰明确,并保护自身权益;2.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物业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3.加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如选择仲裁或诉讼,以避免长时间的纠纷。

三、贷款问题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的贷款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处理不当,将给买方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避免方法:1.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了解贷款流程和要求,避免在合同签订之前出现贷款问题;2.明确约定贷款的具体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细节,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分歧;3.及时履行贷款手续,确保贷款能够按时到位。

四、附加费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常常会涉及到一些附加费用,如税费、中介费等。

如果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给买方带来额外的财务压力。

避免方法: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的附加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具体数额;2.了解相关税费政策,确保按规定的方式缴纳相关费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3.与卖方协商,尽量减少或分担一部分附加费用,降低自身负担。

从委托书看房地产交易的九大陷阱

从委托书看房地产交易的九大陷阱

从委托书看房地产交易的九大陷阱房地产交易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合同、协议和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在这些文件中,委托书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委托书也存在一些陷阱,如果不慎就会给交易双方带来麻烦。

本文将从委托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交易中的九大陷阱,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1. 保密条款的不明确委托书通常会对双方的信息保密进行规定,但是如果保密条款不明确或者过于宽泛,就会给交易双方带来法律风险。

在签署委托书前,双方应该明确约定保密的范围、期限和责任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委托范围的不详细委托书中应明确载明委托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的描述、交易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如果委托范围不详细或者存在模糊之处,将会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分歧和纠纷的可能。

3. 授权期限的不明确委托书中应明确约定受托人的授权期限,以确保受托人在规定时间内能够有效代理委托人的利益。

如果授权期限不明确,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有效履行委托,甚至出现权限超越的问题。

4.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委托书中应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权力的单方面偏向。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具体明确,确保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公平合理地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委托违约的后果处理不清晰委托书中应明确约定委托违约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数额、争议解决方式等。

如果处理违约的后果不清晰,可能导致双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后产生争议和纠纷。

6. 委托代理人的选择问题委托书应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的选择方式和条件。

如果委托书没有规定明确的代理人,可能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确定具体的代理人身份,从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

7. 委托人身份验证问题委托书中应明确约定委托人的身份验证方式和程序。

如果委托人的身份验证不严格,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确定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进而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 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书中应明确规定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

房屋买卖流程中要谨防陷阱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购房者与卖房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案例一】小王最近在北京五环外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购房者与卖房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需注意一些可能存在的陷阱。

合同中的“阴阳合同”法律责任不容忽视【案例一】小王最近在北京五环外买了一套三居室,面积150平方米,成交价为150万元。

但在房管所网签时,小王与原房主签订的价格显示的是75万元。

“网签合同是假合同,这个价格主要是用来避税”。

小王解释说,原房主购买这套房子花了75万元,而75万元是税务部门对这个区域房子认可的最低纳税价格。

“按照契税是房子成交价的3%计算,光契税一项就可少交22500元。

而通过做低房价,原本需要支付的营业税也做没了。

”小王面露得意地说。

从 2005年6月1日起,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我国开始执行普通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区别征税,并且对出售方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大大增加了非普通商品房及出售方的税负,而转让方的税负又转嫁到了受让方,于是买卖双方为了少付税费,多采取做低房价的方式来逃税,并且以“避税”的幌子来掩盖违法的真实目的。

通常的操作方式是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即签订一份总房价较低的合同,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的“阳合同”,同时签订一份反映真实成交价格的“阴合同”。

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操作方式更为简便,买卖双方只签订一份价格虚假的买卖合同用来办理过户手续之用,真实的成交价格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约定。

【律师提醒】这样的“避税”方式是违法的,违法必然存在违法成本,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这样所谓的“避税” 方式在近几年已经引起了一定数量的纠纷。

过户前首先要核税,核税通不过,则无法交易,纠纷自然而生,多出的税费到底谁来承担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十大陷阱房地产承包中你应该注意的问题

十大陷阱房地产承包中你应该注意的问题

十大陷阱房地产承包中你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前言房地产承包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业务,很容易陷入各种陷阱之中。

本文将就房地产承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十大陷阱进行介绍,帮助读者在承包过程中避免常见的问题。

二、陷阱一:未明确标的物在房地产承包过程中,一个常见的陷阱是未明确标的物。

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建筑物或土地范围,以确保承包方明确其责任范围。

三、陷阱二:合同条款不清晰合同条款的不清晰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争议和风险。

承包合同应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应清晰明确,避免歧义。

四、陷阱三:未对合同价款进行规定合同价款的规定是房地产承包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承包合同中应明确价款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保证双方在价款上的权益。

五、陷阱四:未规定施工期限未对施工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是容易导致纠纷的问题。

承包合同中应规定明确的施工期限,以确保工程按时交付。

六、陷阱五:未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中应规定明确的工程质量标准,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双方的要求。

若工程质量标准不明确,将难以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七、陷阱六:未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费用工程变更是常见的情况,但如果未约定变更的程序和费用,将极易导致争议。

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费用等事项。

八、陷阱七:未设定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以避免出现违约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

九、陷阱八: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在房地产承包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复杂性,争议不可避免。

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

十、陷阱九:未确保合同有效性承包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权限。

未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可能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带来诸多法律问题。

十一、陷阱十:未谨慎审查合同最后一个陷阱是未谨慎审查合同。

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避免后续纠纷。

结语:本文介绍了房地产承包中可能出现的十大陷阱,并针对每个陷阱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法律常识大揭秘:了解法律陷阱

法律常识大揭秘:了解法律陷阱

法律常识大揭秘:了解法律陷阱引言大家好!今天我来和大家聊聊法律常识中的一些陷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候我们甚至会陷入法律的困境中。

了解法律陷阱,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大家揭示一些常见的法律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身份证遗失的陷阱H1:小偷利用身份证陷阱小偷利用身份证进行诈骗是一种常见的陷阱。

一旦你的身份证被盗取,别人就可以冒充你的身份进行各种不法活动,比如申请贷款、开通手机卡等。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能会承担未经授权的债务,甚至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H2: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保护个人信息对于避免身份证陷阱非常重要。

首先,我们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避免丢失或泄露。

其次,当我们发现身份证丢失或被盗时,应该立即报警并联系相关机构冻结相关账户,以减少损失。

网络诈骗的法律陷阱H1:网络诈骗案例频频发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

诈骗分子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和匿名性,冒充他人身份,以各种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

例如虚假购物网站、假冒银行电话等。

H2: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保护个人信息是防范网络诈骗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们要避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警惕各类钓鱼网站和诈骗电话。

此外,当我们发现自己受到网络诈骗的威胁时,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与警方和银行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契约陷阱和隐晦条款的法律陷阱H1:契约陷阱带来的困扰在签订合同或契约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令人困扰的问题。

有些合同中可能存在隐晦条款,对我们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损失很大。

H2:审慎签署合同的重要性审慎签署合同对于避免契约陷阱非常重要。

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那些与我们利益相关的重要条款,如果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并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不合法的条款,我们有权拒绝签署或要求修改。

敏感信息的保密问题H1:敏感信息泄露的后果敏感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务信息等,如果落入不法之手,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房产起诉状实例分享房地产行业的法律陷阱

房产起诉状实例分享房地产行业的法律陷阱

房产起诉状实例分享房地产行业的法律陷阱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张三,向贵庭起诉被告李四的案件。

现将案情陈述如下: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是一名普通公民,被告李四则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2019年2月购买了被告开发公司所建的一套房产,合同号为XXXX。

二、诉讼请求原告在此诉讼状中请求法庭判决如下:1. 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项100万人民币,并支付购房款总额的50%的违约金,合计150万人民币;2. 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购房事宜所遭受的精神损失,金额为50万人民币;3. 撤销涉及该房产的相关合同,并返还原告所有权。

三、案件事实1. 房屋交付延迟: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然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经超过半年的时间。

这导致原告无法按计划搬入新居,影响了其生活和工作。

2. 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在2019年12月发现该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向被告提出整改要求。

然而,被告未能积极解决,直至今日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3. 关于合同的违约行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合理质量完工交付房屋,构成了合同的重大违约行为。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因违反合同约定引起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证据清单1. 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关系。

2. 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由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证明了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

3. 交涉函件: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的交涉过程中产生的函件、邮件等。

六、诉讼费用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七、陈述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返还购房款项及支付违约金,赔偿精神损失,并撤销相关合同并返还原告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权之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权之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权之诉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权之诉的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和常见类型的介绍,以及确权之诉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

通过本文档的阅读,读者将能够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确权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定义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就买卖房屋所达成的合意,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合同。

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因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合同解除纠纷: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争议。

房屋质量问题:对房屋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如结构问题、装修问题等。

房屋权属纠纷:对房屋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引起的纠纷,如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属纠纷、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

价格争议: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存在争议引起的纠纷,如买方不按合同支付购房款等。

二、确权之诉的流程确权之诉是指当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程序。

以下是确权之诉的一般流程:1. 提起诉讼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相关合同等。

2. 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受理,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接着,法院将安排庭审,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参加庭审。

3. 提供证据和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辩护。

法院将依法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定性。

4. 审判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可能是支持当事人的主张,驳回起诉或者其他形式。

当事人可以对不服判决的结果提出上诉。

5. 执行判决若法院判决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将判决强制执行。

三、确权之诉的注意事项在确权之诉的过程中,当事人需注意以下事项: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

房产委托公证书里的陷阱(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委托公证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特定的法律目的,将某项权利或义务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或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

房产委托公证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如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等。

然而,在房产委托公证过程中,存在诸多陷阱,稍有不慎,当事人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产委托公证书里的陷阱进行剖析。

二、房产委托公证书的常见陷阱1. 委托人身份不明在房产委托公证过程中,委托人身份不明是常见的陷阱之一。

委托人可能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或者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进行公证。

这样一来,受托人可能无法确定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从而引发纠纷。

2. 委托事项不明确委托事项不明确是房产委托公证书的另一个常见陷阱。

委托人在委托书中未明确说明委托事项,如委托办理房产过户、抵押等,导致受托人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分歧,甚至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 委托期限过长委托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滥用权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因此,委托人在签订房产委托公证书时,应明确委托期限,确保受托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4. 委托事项范围过大委托事项范围过大可能导致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项时越权,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委托人在签订房产委托公证书时,应明确委托事项范围,避免受托人滥用权力。

5. 受托人资质不合格受托人资质不合格是房产委托公证书的另一个陷阱。

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6. 委托书内容存在矛盾委托书内容存在矛盾可能导致委托事项无法正常执行。

委托人在签订房产委托公证书时,应仔细核对委托书内容,确保各项条款一致。

7. 未对委托书进行公证未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可能导致委托书在法律上不具备效力。

委托人在签订房产委托公证书时,应确保委托书经过公证,以保障其法律效力。

8. 未明确委托费用未明确委托费用可能导致委托人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对费用产生争议。

委托人在签订房产委托公证书时,应明确委托费用,避免产生纠纷。

确权之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一财产或权利享有权利的诉讼。

在法律实践中,确权之诉是解决财产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探讨确权之诉的法律后果,包括实体法律后果和程序法律后果。

二、确权之诉的实体法律后果1. 确认权利的有效性确权之诉的最终目的是确认当事人对某一财产或权利享有权利的有效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进行认定。

一旦法院判决确认权利有效,当事人即取得该财产或权利的合法所有权。

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权之诉的实体法律后果之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当事人的财产或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确权之诉,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确权之诉的判决结果可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确权之诉中,法院会明确当事人对某一财产或权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4. 预防纠纷发生确权之诉的实体法律后果还包括预防纠纷发生。

通过确权之诉,当事人可以明确自己对某一财产或权利的权利状态,减少因权利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三、确权之诉的程序法律后果1. 诉讼费用确权之诉的程序法律后果之一是诉讼费用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确权之诉,应向法院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双方分担。

2. 证据规则在确权之诉中,当事人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某一财产或权利享有权利。

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权利的归属。

3. 诉讼时效确权之诉的程序法律后果还包括诉讼时效。

当事人提起确权之诉,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将丧失胜诉权。

4. 诉讼保全在确权之诉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期间发生变化,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必读房产起诉状中的法律陷阱避免成为受害者

必读房产起诉状中的法律陷阱避免成为受害者尊敬的读者:必读房产起诉状中的法律陷阱避免成为受害者在今天的房地产市场中,纠纷和诉讼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

作为购房者或房产拥有者,我们必须对相关的法律陷阱充分了解,以免沦为诉讼的受害者。

本文将揭示常见的法律陷阱,并提供如何避免它们的建议。

第一,虚假广告的误导性在房地产市场上,广告和营销宣传经常用于吸引潜在买家的兴趣。

然而,一些不法经纪人或开发商会通过虚假的广告来误导消费者。

为了避免陷入这个法律陷阱,购房者应该仔细核实广告中的所有承诺和声明,并确保与之相符。

此外,购房者还应该保留广告的副本,以备将来可能的法律诉讼。

第二,不明确的合同条款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权益的法律保护。

然而,一些合同条款可能含糊不清或不明确,给购房者带来风险和损失。

为了避免此类法律陷阱,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并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公平、合理,并涵盖到所有关键事项,有助于减少后期的法律纠纷。

第三,隐瞒或误导性陈述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然而,一些卖方可能隐瞒或误导性地陈述房产的状况、历史或其他重要事项。

为了避免受到这种法律陷阱的影响,购房者应该积极寻求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如物业检查报告、房产调查和权属查询等。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卖方提供书面保证或承诺,确保所购买的房产真实可靠。

第四,未经法律咨询的抵押贷款购房经常需要借助银行贷款,因此抵押贷款文件十分重要。

然而,一些购房者在签署抵押贷款文件之前没有寻求法律咨询,导致自己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个法律陷阱,购房者应该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确保贷款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这将有助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第五,合同解释的争议当发生房产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

合同中的术语和条款可能会因为解释的不同而引发争议。

为了避免成为法律纠纷的受害者,购房者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仔细阅读并理解每个条款的具体含义,并与对方充分沟通,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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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确权之诉的法律陷阱
房产确权之诉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房产确权之诉的法律陷阱,希望能帮到你。

房产确认之诉是指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原则上,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屋产权原则上是以房产证书为根据。

例外,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齐精智律师提示人民法院的确权之诉也能起到房产证书的效力。

一、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二、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过户。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
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

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四、对于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

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中止或者撤销。

五、判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确权,不能排除法院执行。

裁判要旨:即使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以及将房产交付使用,该判决也不能认定是对案涉房产的确权,房产交付也只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非所有权的转移。

在原告所提供的的证据既无法证实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也无法证实其对涉案房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时,其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他人的执行。

案件《惠州市祥盛贸易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祥盛贸易
公司)因与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
投资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XX)最高法民申2609号】。

六、离婚案件中,对尚未取得房产的证书的婚内共有
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
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刘某所有,但因其至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院不宜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
原告所有,遂作出上述判决。

六、无给付内容的确权判决无执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综上,房产确权之诉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在司法实务中要谨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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