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对赌协议 法条

对赌协议法条
对赌协议法条是指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等交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一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内根据某种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另一方,并以此作为一种担保措施。
对赌协议通常是在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其合法性和效力受相关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是一种合法的约定,但是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限制,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
同时,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股权转让中的过度交易、借壳上市等行为,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约定内容,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谨慎慎重。
- 1 -。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进行赌博,并约定胜负后的一方要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
虽然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十分常见,但其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禁止民事活动无效。
禁止法律认为无效的民事活动,违反禁止的民事活动,其效力不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抗第三人的合同,如果第三人撤销,撤销权利人与其相对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对价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意味着对赌协议的效力还要受到对赌协议涉及的第三方权益保护情况的影响。
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法院的判决实践中普遍采取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属于违法目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其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这种观点,法院通常会将对赌协议认定为无效,拒绝双方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具有一定合法性,因此其效力应得到保护。
根据这种观点,法院通常会根据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审时度势地决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以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从而决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需要对赌协议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释。
法院会考虑对赌协议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对赌协议的条款应该明确、清晰,以避免双方解释的争议。
对赌协议的内容也应当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若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自己的赌注或约定不合理,则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
法院会考虑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赌协议是否属于合同、赌博协议、抵销协议等不同类型的协议,会影响到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合法的赌博行为的约定,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组织赌博、开设赌场等涉及非法赌博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赌协议涉及的赌博行为,无论是否约定了协议,都是非法的,法院不会支持对非法赌博行为的约定。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协议名称: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背景介绍本协议旨在就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讨论和分析。
店面对赌协议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就某种具体的赌博行为达成协议,其中一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赌博,另一方则提供相应的赌注。
协议的合法性是指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1. 违法性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
因此,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存在较大风险。
一旦协议涉及赌博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 合同无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店面对赌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协议无效。
3. 法律后果分析如果店面对赌协议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无法依据协议主张权益。
- 违法行为:参与赌博行为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 民事责任:如果店面对赌协议导致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合法替代方案考虑到店面对赌协议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建议双方采取合法的替代方案,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合法的替代方案:1. 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就店面业务进行详细的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赌博方式:如彩票、博彩等合法的赌博方式,可以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共同投资:双方可以选择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而非通过赌博行为来决定结果。
五、风险提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涉及赌博行为。
2023修正版对赌协议书(完整版)

对赌协议书(完整版)对赌协议书(完整版)背景本对赌协议书(下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下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订立,旨在确定相关赌局的规则及各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一、基本条款1. 各方确认,本协议适用于各方之间所涉及的赌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竞猜等。
2. 本协议规定各方在赌局活动中的权益和义务,各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 本协议一经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并将具有法律效力。
二、赌局规则1. 各方明确同意,在赌局中,各方的陈述和承诺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赌局的具体玩法、规则和参与人员应在赌局开始前经过各方充分讨论,共同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 赌局的结果应由各方共同确认,确认结果后不得再提出异议。
4. 各方一旦参与赌局,即表示接受并遵守赌局规则,如违反赌局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权益和义务1. 各方承认,在赌局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益,应按照赌局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赌局中的赌注、赔偿和奖金等金额需在赌局开始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明确写入赌局规则。
3. 各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在赌局中诚信参与,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 如各方在赌局中产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并可以寻求独立第三方的仲裁或调解。
四、免责声明1. 各方在参与赌局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
2. 本协议不对各方在赌局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利润做出明确的保证或承诺。
3. 各方应自行承担因赌局活动而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或民事责任。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如各方希望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变更或解除经过各方签署后即生效。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 如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一、协议背景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相关案例,以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定义1. 对赌协议:指双方就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达成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赌注的协议。
2. 赌注:指协议双方为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而约定的权益交换。
三、协议内容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对赌协议的运用方式及相关案例,以便各方在达成协议时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2. 对赌协议的运用2.1 协议主体:对赌协议涉及的主体应包括赌约方和赌注方,双方应明确身份和权益。
2.2 协议要素:2.2.1 事件描述: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确保双方对事件的理解一致。
2.2.2 条件约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特定事件发生或结果的条件,如时间、地点、证据等。
2.2.3 赌注约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赌注的性质、数量、价值等,确保双方权益明确。
2.2.4 协议期限: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限,确保双方权益有明确的时间范围。
2.3 协议执行:2.3.1 事件发生或结果判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如何判定特定事件的发生或结果,确保公平、公正、客观。
2.3.2 赌注交付: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赌注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兑现。
3. 对赌协议案例3.1 案例一:股票价格预测赌约方A认为某股票价格在未来一年内会上涨至少10%,赌注方B则认为价格不会上涨。
双方约定赌注为1000股该股票,价格为当前市价。
协议期限为一年。
特定事件为一年后该股票价格的涨幅。
3.2 案例二:比赛结果预测赌约方A认为某足球比赛中甲队会战胜乙队,赌注方B则认为乙队会获胜。
双方约定赌注为10000美元,协议期限为比赛结束。
特定事件为比赛结束后甲队与乙队的比分。
3.3 案例三:产品销量预测赌约方A认为某产品在下个季度的销量将超过1000台,赌注方B则认为销量不会达到该水平。
双方约定赌注为10000台该产品,价格为当前市场价。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
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
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
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
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
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的股权比例。
对赌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一、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5.【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对赌协议的运用方式,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展示对赌协议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效果。
二、协议内容1. 定义对赌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指一种合同形式,当事人通过约定在特定事件或结果发生时,根据约定的条件进行赌博,并约定在特定结果出现时给予或接受一定的利益或损失。
2. 对赌协议的运用2.1 对赌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在特定事件或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分配或风险控制的目的。
2.2 对赌协议的运用范围广泛,常见的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a) 商业交易:当事人在商业合作中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利益或承担损失,以确保双方的合作目标得以实现。
b) 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完成项目或达到特定目标时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承担相应的惩罚。
c) 竞赛活动:在竞赛活动中,参赛者可以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奖励或承担惩罚,以激发参赛者的积极性和竞争力。
d) 法律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赌协议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责任或赔偿,以解决法律纠纷。
3. 对赌协议的要素3.1 条件约定: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对赌协议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发生的条件、结果达成的条件、奖励或惩罚的方式和金额等。
3.2 当事人身份: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参与对赌的当事人身份,包括主体方、承担方和受益方等。
3.3 履行方式: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款项、提供服务、完成任务等。
3.4 违约责任: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当事人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4. 对赌协议的案例分析4.1 商业合作案例在A公司与B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在A公司推出新产品并取得一定销售额时,B公司将获得一定的销售提成作为奖励。
如果A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销售额,B公司则不享受销售提成。
4.2 项目实施案例在某建筑项目中,甲方与乙方约定在工程按时竣工并达到一定质量标准时,甲方将支付乙方一定的奖励作为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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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
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
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
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
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
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的股权比例。
\ [1]二、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赌协议在我国立法中还未成为一种明确的制度设置,但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行签订对赌开创了国内对赌协议先河[2]后,我国先后有雨润与高盛、徐工与凯雷、永乐与摩根士丹利等对赌协议。
管理层融资收购、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对赌协议也均有不同程度的运用。
事实上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时,诸多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实质就是对赌协议性质的制度安排[3]。
对赌协议是舶来品,我国有关对赌协议实务、理论研究及法律配套各方面尚不成熟。
国外综合采用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多种评判标准,而国内目前对赌的对象对赌协议大多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的对象(即赌注),以财务绩效(如收入、利润、增长率)为单一指标,确定对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比如上述蒙牛、永乐、雨润的对赌案例,都是以某一净利润、利润区间或者复合增长率为指标作为对赌的标准。
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对赌标准,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管理层,或者投资方追加投资,或者管理层获得一定的期权认购权等;如果没有达到对赌标准,则管理层转让一定股权给投资者,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股票,或者投资方增加在董事会的席位等。
三、法律性质分析(一)“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相对确定合同而言,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彩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合同等都属于射幸合同。
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于企业未来的业绩存在不确定性;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均可能具有利益或者损失。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则双方都受益,投资方也可以通过股价的提高得到利益;如果约定的条件未出现,则不仅融资方要丧失股权或者进行赔偿,投资方也会出现利益受损的情况,因此对赌协议的性质为射幸合同。
(二)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实践中最具争议之处在于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
在对赌协议中,对赌各方通过对赌条款将投资或者受让股权的条件进行了约定,无论融资方是否达到约定的业绩标准,投资方都会获得相应的回报,而融资方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因此有人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
关于投资方的风险问题。
在签订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和融资方的风险是并存的,无论哪一方都不知道将来会有何种结果,投资方实际上也面临着不可控制的市场风险;其次,投资方在投资后,一般要帮助企业改制重组,提升企业业绩,解决公司的治理和激励问题等,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具体的工作都是在投资方的协助下完成的,因此投资方是有成本的;第三,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
投资方的目的并不是接管企业,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被投资方业绩越好,其得到的投资回报越高;如果被投资方企业业绩不好,则相应其回报是降低的。
因此,二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第四,对赌条款中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权益的保障条款均是由原股东来履行的,其担保义务均属原股东。
在投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中不存在投资收益保底的约定。
也就是说,投资人与原股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是原股东,公司并不承担赔偿义务。
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仍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规制。
由此不难得出,对赌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并未违背我国强制性、禁止性规范,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赌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我国法律对对赌协议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设计对赌协议时应考虑如下限制:1.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该规定,如果投融资双方因履行对赌协议而需要一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给另一方,但股该权转让的履行发生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锁定期间时,对赌所涉及的股权的转让是无法履行的。
此时,对赌协议涉及的股权调整(股权转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股权锁定期间过后才能实际履行。
2. 控股对赌条款及披露问题。
对赌协议中的对控股权的对赌,如果被投资企业(拟上市公司)未达到对赌约定的条件,被投资企业控股股东将失去控股权,而企业由投资方控股。
如果股份调整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太子奶对赌案例),公司申请上市的业绩需重新计算,对企业上市将带来很大阻碍。
实践中许多企业为争取融资、上市等利益,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对赌协议,现实中一些企业只披露与投资方(VC、PE)所签的主协议,而对可能存在的一系列的补充协议不进行披露,从而将对赌协议掩盖起来,构成了虚假陈述或欺诈,可能对投者及社会造成危害。
针对对赌协议的风险,监管机构对对赌条款的审核严之又严,一些专家甚至建议禁止对赌条款。
为保护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尊重投资方的知情权并便于公众的监督,应对对赌协议产生的风险,笔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对赌条款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并由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
3.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当被投资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出现对赌协议规定的情况时,发生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应当是无偿的。
但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在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或多或少的受到来自审批机构的阻力,并且可能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规定的限制,且外商投资企业以无偿的方式获得中方的股权一般难以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4.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限制。
在我国目前法律环境下,在内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对股权价格的约束比较少,一般可以实现无偿转让股权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对赌协议涉及转让国有股权时,可能要受到政府审批、等价有偿转让、依法评估等因素的限制。
\[4]综上,我们在设计对赌协议时,要考虑如何规避上述情况。
五、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对赌协议给蒙牛和雨润带来了巨额利益,也间接地导致永乐、港湾被合并。
在决定是否采用对赌方式融资时,企业管理层应谨慎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最好将对赌条款设计为重复博弈结构。
以蒙牛与英联所签订的对赌条款为例,双方第一次对赌协议约定蒙牛管理层在2002-2003年内没有实现维持业绩高速增长,离岸公司账面上剩余的大笔资金将由投资方控制,并且投资方将因此占有蒙牛乳业股份的60.4%的绝对控股权,可以随时更换蒙牛乳业的管理层。
在随后对赌条款中约定在2003-2006年间,蒙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将输给大摩等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6000万到7000万的蒙牛股份。
简单分析,第一阶段的博弈为下一阶段的博弈提供了丰富的数据,一旦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可持续性迹象,博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博弈,以减少损失。
重复博弈的最大好处是能够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蒙牛与投资方的两次对赌中,第一次是一种初步的、试探性的博弈,而正是建立在该阶段的了解和认识上,双方进行第二次对赌,最终实现双赢,这一典型例证理应成为对赌条款重复博弈的典范。
其次,企业在对赌协议中应当约定必要的“保底条款”,以避免“一刀切”式的巨大风险,这其中创始股东保留绝对的控股权是至关重要的。
北京动向陈义红与摩根斯坦利2006年5月签订的对赌条款即是一典型的例子。
双方签订的对赌条款约定:第一,如果06年和08年的净利润目标,分别达到2240万美元及 4970万美元,则摩根的股权比例最终确定为20%;第二,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90%,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其所持股份的 11.1%,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转让给摩根;第三,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85%,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其所持股份的17.6%,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转让给摩根;第四,如果届时净利润不足目标额的85%,则陈义红方面需要额外出让更多股份给摩根,具体多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总股本的20%;第五,如果届时净利润超过目标利润12%,则摩根将1%的股份作为奖励返还给陈义红等人,摩根的实际持股比例变为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