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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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书是否有效

对赌协议书是否有效

对赌协议书是否有效赌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而对赌协议书作为赌博中常用的一种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有效备受关注。

对赌协议书是双方就某项事物或事件的发生结果而达成的协议,若事物或事件的发生结果与协议约定的一致,双方将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对赌协议书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和立场两个方面探讨对赌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法律角度上的对赌协议书有效性法律上对赌博行为的制约十分严格,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禁止或限制了赌博行为。

对赌协议书作为赌博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存在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可能。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书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批文等形式的赌博行为。

因此,对赌协议书不能被法律认可。

在其他国家法律中,对赌协议书的有效性也并不被承认。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法律中,赌博行为无效,对赌协议书同样被视作无效的合同。

另外,在国际商业领域中,对赌协议书的效力也受到了质疑。

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对赌协议书的效力也被认为是不可靠的因素之一。

二、立场角度上的对赌协议书有效性虽然法律上对赌博行为和对赌协议书的约束力较小,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赌协议书仍然可能产生一定的效力。

首先,对赌协议书作为一种自愿达成的合同形式,双方完全明晰并自愿接受其约定,可以为商业合作提供一定的保障。

在各方事先知晓并认可风险的情况下,对赌协议书可以为各方的行为提供明确的约束,促进商业交易的进行。

其次,对赌协议书在某些特殊领域的合作中可能产生积极作用。

例如,在科技创新领域,对赌协议书可以鼓励创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在技术或产品开发中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使各方更加积极地参与合作,提高创新效率。

此外,对赌协议书还存在着保护合同自由和契约精神的一面。

即使法律上对赌博行为的约束十分严格,但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对赌协议书,可以被视作一种约束力较小的私人合同,则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书,一般用于双方就某种未知结果的事件或情况达成约定,约定双方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给予或者获得相应的利益或者赔偿。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通常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以下是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的详细分析。

1. 合同性质: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双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赌协议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件的要求,即合法的对象、合法的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相互之间有约束力的协议。

2. 赌博性质:对赌协议的特点之一是涉及赌博,即双方根据某种未知结果的事件或情况进行竞猜并设立赌注。

赌博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被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在这些地区签订的对赌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或者非法的。

3. 合法性质:尽管对赌协议涉及赌博,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对赌协议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合法的博彩业被规定为只能由特定机构经营,而个人之间达成的对赌协议则被认为是合法的。

1. 可能无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被视为违法或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因此被认为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对赌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不能依据对赌协议进行利益或赔偿的交付和执行。

2. 可能部分无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视为部分无效。

这意味着协议的某些条款被视为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无效的条款将被排除在协议之外,但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具备法律效力。

3. 可能有效: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被认为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双方必须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且违反协议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虽然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特别是对赌协议涉及赌场或资金转移等敏感行为时。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尽管在某些地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违法,但在其他地区,这种协议可以是合法且有效的。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协议名称: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背景介绍本协议旨在就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讨论和分析。

店面对赌协议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就某种具体的赌博行为达成协议,其中一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赌博,另一方则提供相应的赌注。

协议的合法性是指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1. 违法性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

因此,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存在较大风险。

一旦协议涉及赌博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 合同无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店面对赌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协议无效。

3. 法律后果分析如果店面对赌协议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无法依据协议主张权益。

- 违法行为:参与赌博行为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 民事责任:如果店面对赌协议导致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合法替代方案考虑到店面对赌协议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建议双方采取合法的替代方案,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合法的替代方案:1. 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就店面业务进行详细的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赌博方式:如彩票、博彩等合法的赌博方式,可以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共同投资:双方可以选择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而非通过赌博行为来决定结果。

五、风险提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涉及赌博行为。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对赌协议进行法律解析,明确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定义1. 对赌协议:指双方约定以某种未知事件的结果为依据,一方支付一定金额或提供一定物品给另一方,作为赌注的协议。

2. 赌注:指在对赌协议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或提供的物品。

3. 未知事件:指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尚未发生或无法确定结果的事件。

三、合法性和有效性1.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当地法律管辖,双方应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有效性:对赌协议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有效:a. 协议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b. 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并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和理解。

c. 协议不涉及非法、违反公序良俗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四、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1. 法律禁止: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禁止或限制对赌协议的订立和执行,双方应在签署协议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2. 合同无效:若对赌协议违反当地法律,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五、解决争议的方式1. 协商解决:对赌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采取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双方可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受理仲裁的机构应为双方共同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

3. 司法管辖:如协商和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六、免责条款1. 不可抗力:对赌协议的履行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双方可暂时或永久解除协议义务,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2. 风险自负:对赌协议存在一定风险,双方应自行承担因协议履行或未能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七、其他条款1. 保密协议:双方同意对赌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

2. 协议变更:对赌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八、法律适用和管辖1.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应受当地法律的管辖。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协议名称: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背景介绍店面对赌协议是一种商业协议,涉及两个或多个店主之间的赌博交易。

本协议旨在探讨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解释和建议。

二、定义1. 店面对赌协议:指两个或多个店主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根据特定条件的达成与否,进行赌博交易,以确定胜负并获得相应利益。

2. 合法性:指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三、合法性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可能存在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店面对赌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其合法性受合同法的规范。

- 民法:店面对赌协议涉及财产权益的转移和利益分配,因此受民法的规范。

- 赌博合法性:赌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店面对赌协议是否合法需根据当地的赌博法规进行判断。

2. 合同法规定- 合同要素:店面对赌协议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 自愿性:协议的签订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行为。

- 合法目的:协议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合法形式:协议的形式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

3. 赌博法规定- 合法性限制:赌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包括赌博的类型、场所、参与人员等。

- 合法赌博:某些国家和地区对特定类型的赌博进行合法化,并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 非法赌博:某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博活动进行严格禁止,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合法性判断1. 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店面对赌协议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和赌博法等。

如果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2. 公序良俗的合法性店面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目的应符合公序良俗,不能违背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

如果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其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

浅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浅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浅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论文摘要:对赌协议,顾名思义是含有对赌条款的协议,其意为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未来的事项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则融资方行使一定的权利,否则,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缺少资金的民营企业通过与资金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获得资金更好地发展企业,直至“对赌第一案”出现,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赌协议类似于射幸合同,而射幸合同中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并且在私法领域中,我国遵循着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对赌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论文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合法性一、引言对于企业来说,资金问题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难以正常运转,那么,企业就很难得到发展,没有发展的企业则无法在社会中立足。

融资难成为了如今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一大困难,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但是在我国现今的体制下,融资渠道并不能满足其需要,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目标转移到国外的资本市场,尤其是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等资金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它们签订协议,利用他们雄厚的资金扩展其公司。

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如摩根士丹利、英联和鼎晖与蒙牛的对赌协议,高盛、英联、摩根士丹利与太子奶的对赌协议,于是,对赌协议更加风靡于创业企业之中。

但是海富公司一案中,两审判决截然相反,对于对赌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最高院的判决也未能完整地解答这个问题,本文将从对赌协议的概念、性质等方面,结合案例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究。

二、关于对赌协议的概述对赌协议从字面意思看有些类似于赌博,实则不然,对赌协议的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可以译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其签订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二者就在其订立的协议中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则融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在某一交易或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输赢结果,并以一定形式确定赌注,赌注给予获胜方。

对赌协议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其涉及到赌博因素,因此其法律性质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在我国法律中,对赌协议被认为是违法合同,因此其效力是不被认可的。

其二,在个人行为层面上,对赌协议有可能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批判,因此在公众舆论中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次,虽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效力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比如,在公平和诚信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协议内容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赌协议的效力就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场合,比如赛马、斗鸡、斗牛等体育竞技和特定的娱乐场所中,对赌协议的效力也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这些情况下,对赌协议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行为或娱乐活动,因此在法律上是可以获得认可的。

最后,在对赌协议的法律层面上,我们需要考虑到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合同法和刑法的规定。

对于合同法来说,对赌协议不是合法的合同形式,因此其效力并不被认可。

但在刑法方面,对赌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行为,尤其是在赌资比较大或者参与人员身份敏感的情况下。

此外,对于对赌协议的纠纷处理,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比如是否满足公平诚信原则、是否存在涉及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等,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针对性地根据情况来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总之,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毫不动摇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同时又不能忽略对特定情况下的协议效力认可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处理具体问题。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某种约定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对某种结果进行赌博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赌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从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对赌协议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这一点,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

对赌协议是一种赌博行为。

赌博是指参与者为了获取不劳而获的财富,通过一方的输掉与另一方的赢得之间的分割关系实现的一种尝试。

对赌协议中的双方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进行的赌博活动,符合赌博的行为特征。

对赌协议是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对赌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赌注,一方赌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约定的结果,另一方赌注的性质通常是他人所不能轻易执行的(如买卖物、提供劳务等)。

这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一方当事人的承诺责任。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可以概括为一种合同关系、一种赌博行为以及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对赌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了赌博协议的无效性。

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合同的签订要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倾向于将对赌协议视为无效合同,认为其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有部分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定的保护,认为对赌协议是合法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对赌行为涉及赌博、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不被法律普遍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参考当地法院的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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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论文摘要:对赌协议,顾名思义是含有对赌条款的协议,其意为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未来的事项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则融资方行使一定的权利,否则,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缺少资金的民营企业通过与资金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获得资金更好地发展企业,直至“对赌第一案”出现,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赌协议类似于射幸合同,而射幸合同中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并且在私法领域中,我国遵循着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对赌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论文关键词:对赌协议;射幸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合法性一、引言对于企业来说,资金问题是企业发展的基石,没有足够的资金,企业难以正常运转,那么,企业就很难得到发展,没有发展的企业则无法在社会中立足。

融资难成为了如今一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一大困难,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但是在我国现今的体制下,融资渠道并不能满足其需要,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目标转移到国外的资本市场,尤其是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等资金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它们签订协议,利用他们雄厚的资金扩展其公司。

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如摩根士丹利、英联和鼎晖与蒙牛的对赌协议,高盛、英联、摩根士丹利与太子奶的对赌协议,于是,对赌协议更加风靡于创业企业之中。

但是海富公司一案中,两审判决截然相反,对于对赌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最高院的判决也未能完整地解答这个问题,本文将从对赌协议的概念、性质等方面,结合案例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究。

二、关于对赌协议的概述对赌协议从字面意思看有些类似于赌博,实则不然,对赌协议的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可以译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其签订协议时,由于对未来的业绩无法确定,二者就在其订立的协议中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则融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

因为协议中的约定是否出现暂无法确定,与赌博有些类似,于是人们将其戏称为“对赌协议”。

但是对赌协议与零和博弈的赌博完全不同,对赌协议不是博弈双方对立,而是在博弈的过程中取得共赢的结果,而零和博弈是二者只有一方能够获利,而另一方将一无所获。

(一)主体分析对赌协议一般出现在资金较为短缺的创业企业与资金实力雄厚的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之间,那么对赌协议的主体即为融资方——实力雄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而融资方——一般为国内发展前景较好资金不足的民营企业。

在我国,对赌协议通常发生于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之间,由于融资方拥有足够的资金,将这些资金投入融资方,二者各取所需,融资方利用这些资金发展公司,进而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客体分析客体是法律关系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对赌协议的客体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就是企业预期的财务或者非财务发展目标并且还包括条件未达到时采取的措施,如股权、控制权的转让等。

主体双方对未来有约定,投资方有义务尽可能的完成约定内容,约定的内容即为客体,双方也约定了预期条件出现与否各有一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那么该措施也成为客体。

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的内容多种多样,如一定期间的财务业绩,管理层的去向等。

(三)内容分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对赌协议中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在期限到达之时没有出现,那么融资方行使一定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那么投资方行使一定的权利,一方的权利则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

于是,该权利、义务即成为此法律关系中的内容。

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通常是会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或者是退出机制方面的内容。

(四)对赌协议在我国的现状对赌协议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其中不乏有对赌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对赌失败的案例。

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等三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赌就是典型的成功案例,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蒙牛乳业约定在2003年——2006年期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得低于50%,如达不到该条件,则公司管理层将6000万至7000万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如果达到该条件,则摩根士丹利等机构要对蒙牛予以奖励。

蒙牛的业绩达到标准,从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处得到了约定的奖励,而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也从中获利,出现了共赢的局面。

随后,又有中国永乐电器与摩根士丹利、鼎晖的对赌成功,使得永乐迅速发展,而摩根士丹利与鼎晖也从中获利,实现双赢。

但是雨润食品与高盛的对赌并不尽人意,雨润并未达到达到盈利2.592亿元的约定,高盛等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

另外还有海富与世恒对赌失败并且诉至法院,于是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三、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对赌协议从对合同法律是否有特殊规定的角度分析,属于无名合同,即《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对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对于对赌协议究竟与那种合同最相类似,理论上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最类似于射幸合同,有人认为最类似于附生效条件合同。

(一)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一种以不确定事项作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二者并不能确定他们的给付义务,必须根据约定的未来不确定的事项的发生与否来确定。

但是对于射幸合同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定义,各个学者对其的定义不尽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十二编第一千九百六十四条称: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取决依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在我国的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有关于射幸合同的特殊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存在对射幸合同中的保险合同有规定。

射幸合同的最本质的特征即为射幸性,射幸合同的履行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不确定事项的发生与否来决定。

其次,射幸合同具有当事人的支出和收入之间不具有对等性,与赌博有些类似,有可能一无所获,也可能有巨大的收益。

以保险合同为例分析射幸合同的特征,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都不能预知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那么被保险人将会获得大幅度超过其所缴的保险费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被保险人将无法获取保险金。

对赌协议就是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其签订协议时,对未来无法确定的业绩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投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否则融资方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这符合射幸合同的本质特征——射幸性。

在对赌协议中,融资方企业未来的业绩等条件是协议中的标的,条件是否能够实现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无从得知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如果双方对赌成功,那么融资方可能会有巨额的收益,但是如果对赌失败,那么融资方甚至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从这两种性质看,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应该符合射幸合同,那么对于对赌协议,可以适用与射幸合同相关的法律的规定。

(二)对赌协议与附生效条件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与否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对于附生效条件合同有所规定。

对于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与否的界定为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成就,则合同生效,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则合同不生效。

合同签订之时至条件规定的时间之间,合同并没有生效,只是合同成立。

仅从合同生效时间上比较,对赌协议是在合同订立时就生效,而附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是合同订立之时,而是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成就才生效。

附生效条件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决定着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赌协议中所约定的条件只是用来限制合同的法律后果。

由此分析,附生效条件合同与对赌协议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对赌协议不是附生效条件合同。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应是射幸合同中的一种,而非附生效条件合同。

四、对赌协议合法性论证通过以上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得知,对赌协议应当属于射幸合同。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于对赌协议的规定,于是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成为了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保险合同这一种射幸合同进行了规定,并且对于具有射幸性的赌博进行了明令禁止,那么根据法理分析,在私法领域中遵循“法无禁止皆自由”原则,射幸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是由对社会管理的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否认射幸合同的效力。

(一)从法院判决分析:海富案的判决2007年,苏州的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原名为世恒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世恒当时唯一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及迪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陆波之间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书》,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以2000万的元人民币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其中114.7717万认缴世恒公司的股份,其余的1885.2283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增资协议书》中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世恒2008年的净利润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世恒不能完成该目标,则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予以相应的补偿,如果世恒未能给予补偿,则海富可以向迪亚公司要求补偿。

,并且还有相应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而世恒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仅有26858.13元人民币,未能达到约定的3000万,海富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世恒等向其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

对于这个案件,主要焦点在于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书》中的第七条约定,即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及最高院的再审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外合资经营法》第八条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的约定违反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第七条约定无效,认为海富公司的1885.2283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的补偿协议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

但是在《增资协议书》中并未规定陆波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对赌协议并不支持。

(二)意思自治及契约自由从上述世恒公司与海富公司的对赌案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并不支持对赌协议,但是对赌协议可以归为私法领域,从民法角度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从三方面进行判定,即主体适格,内容适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主体适格与意思自治方面,基本上不会形成违法,但是内容适合法律规定这一要件是否可以得到法律认可是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否得到法律的认可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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