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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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一、引言对赌协议是指在A股市场上,投资方与拟上市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公司上市后股权变动情况下的利益分配机制,以降低投资方的风险和提高拟上市公司的估值。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相关细节和影响因素。

二、案例背景拟上市公司A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前,与投资方B达成了对赌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股权比例、估值、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约定。

本章节将详细介绍该案例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拟上市公司A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

其主营业务包括、等领域,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公司历经多年发展,已经准备进入A股市场进行融资。

2.2 投资方B投资方B是一家知名的投资机构,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和资源。

B对拟上市公司A的前景和发展潜力有着充分的认可,决定与A合作,并参与其上市前的融资。

三、对赌协议具体内容对赌协议是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

本章节将逐一介绍该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包括股权比例、估值、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约定。

3.1 股权比例本节将详细描述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在公司上市后的股权比例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比例既要满足投资方B的投资期望,也要符合拟上市公司A的融资需求。

3.2 估值与股权价值在拟上市公司A的对赌协议中,估值与股权价值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节将分析双方对公司估值的认识及具体的估值方法,以及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

3.3 退出机制本节将详细介绍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在公司上市后的退出机制。

对赌协议应该明确规定投资方B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以及退出时应获得的回报和利益。

四、案例影响及分析本章节将对上述案例进行影响及分析。

通过对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背后的逻辑进行分析,评估对双方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利益。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

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一、引言上市并购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或合并其他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的目的。

在上市并购过程中,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是常见的合同安排,用于规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本文将对上市并购案例中的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进行分析,探讨其作用、特点和影响。

二、对赌协议的作用和特点1. 对赌协议的作用对赌协议是上市并购交易中的一种保障机制,旨在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补偿机制。

2. 对赌协议的特点(1)双方约定的事项:对赌协议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事项,如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

当这些事项达到或未达到约定的条件时,将触发相应的权益分配和补偿机制。

(2)风险分担:对赌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分担风险,减少不确定性。

如果交易成功,买方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交易失败,卖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

(3)时间限制:对赌协议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约定的事项。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对赌协议可能失效。

三、业绩补偿的作用和特点1. 业绩补偿的作用业绩补偿是指在上市并购交易中,当某些约定的业绩目标未达到时,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补偿要求。

业绩补偿的作用是保护买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业绩补偿的特点(1)约定的业绩目标:业绩补偿通常约定了一些具体的业绩目标,如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

如果这些目标未达到,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业绩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现金补偿、股权补偿、利润分成等。

具体的补偿方式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约定。

(3)时间限制:业绩补偿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补偿要求。

如果超过时间限制,买方可能无法要求卖方进行补偿。

四、上市并购案例对赌及业绩补偿分析以某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案例为例,分析对赌协议和业绩补偿的具体情况和影响。

1. 对赌协议分析(1)约定的事项: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了业绩目标、股价表现、市场份额等事项。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在资本市场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拟上市公司的融资过程中。

对赌协议既是一种激励机制,也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相关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定义与常见形式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常见的对赌形式包括业绩对赌、上市对赌、股权对赌等。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_____公司与_____投资机构的业绩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新兴企业,为了获得资金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引入了_____投资机构的战略投资。

双方签订了对赌协议,约定公司在未来三年内净利润分别达到_____万元、_____万元和_____万元。

如果未能实现业绩目标,公司创始人需要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

在前两年,公司的业绩增长较为顺利,基本达到了预定目标。

然而,在第三年,由于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公司的主要客户订单大幅减少,导致当年净利润未能达标。

按照对赌协议,公司创始人不得不向投资机构转让了部分股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案例二:_____公司与_____PE 的上市对赌_____公司是一家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计划在未来三年内实现上市。

为了获取PE机构的资金支持,公司与_____PE签订了上市对赌协议。

协议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成功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年化利率回购PE机构持有的股权。

由于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技术瓶颈和市场竞争加剧等问题,上市计划一再推迟。

最终,在对赌期限届满时,公司仍未能成功上市。

按照协议,公司不得不动用大量资金回购PE机构的股权,这给公司的现金流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本文主要分析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案例,对这一合同类型进行详细解析。

拟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一直是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对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被广泛运用,以降低风险和保护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具体介绍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定义、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等内容。

1. 对赌协议的定义对赌协议是一种在A股拟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它是在股票交割日之前,购买人与出售人就股票价格的上涨或下跌所达成的协议。

该协议约定了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未来交割时根据股票价格的实际变动来进行利益调整。

2. 案例分析2.1 背景介绍拟上市公司A计划在A股市场上市,为了降低风险,其与投资人B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

2.2 对赌协议条款这份对赌协议约定了以下主要条款:2.2.1 股票价格双方约定了上市后的股票价格,以及在未来特定日期的股票价格。

2.2.2 对赌额度双方约定了投资金额和回报率。

2.2.3 权利与义务双方约定了各自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股票价格上涨或下跌时的利益调整。

2.3 对赌协议的实施2.3.1 上市后股票价格变动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如果上市后股票价格上涨,投资人B将获得利润;如果股票价格下跌,投资人B就会承担损失。

2.3.2 利益调整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利益调整,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3. 法律名词及注释3.1 对赌合同对赌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特定情况下对某种资产价格变动进行投注的一种协议。

3.2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指已获得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并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挂牌交易的公司。

3.3 股票价格股票价格是指市场上某只股票的成交价格。

4. 结尾通过对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案例分析,我们了解了对赌协议的定义、案例分析和相关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对赌协议。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寻求通过上市来扩大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并获取更多的资本支持。

而在这些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以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赌协议案例进行分析。

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拟上市公司对对赌协议的运用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赌协议案例:1、业绩对赌业绩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根据公司的未来业绩进行估值调整。

例如,如果公司未来三年的净利润低于约定值,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2、上市时间对赌上市时间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成功上市,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3、股份回购对赌股份回购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或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与防范虽然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估值风险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基于未来的业绩或市场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

如果约定的条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实现目标,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和经营业绩。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避免设定过高的目标。

2、控制权风险对赌协议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投资者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策略,避免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在中国被翻译成对赌机制,指在股权性投资安排中,投资方在与融资方管理层达成协议,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反之则融资方或管理层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

从理论上分析,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形式。

上市案例:公司上市准备阶段引入风投,以公司业绩和上市为条件,换取较高的风投入股价格。

但对赌机制并不被证监会认可,如果存在对赌条款,上市前必须清理干净,最好能在风投入股时考虑到这个问题。

特别是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 对赌协议已成为目前IPO 审核的绝对禁区。

清理的方式一般为:①签订补充协议,废止之前投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②发行人、投资方均承诺对赌已清理干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并出具证明③核查机构和保荐人出具意见。

一、金刚玻璃——股权对赌、上市对赌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 年12 月29 日和2008 年1 月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9 年1 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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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一、背景本文主要对A股拟上市公司的对赌协议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类协议的相关内容及其影响。

二、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是指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创业者必须达成一定的经营目标,否则将对其进行惩罚。

通常情况下,这些惩罚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或转让股权等。

在A股市场中,对赌协议被广泛应用于拟上市公司的融资活动中。

通过签订对赌协议,投资人可以对拟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控制,创业者则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三、案例分析以某拟上市公司为例,该公司获得了一笔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同时与投资方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

该协议规定,如果该公司在两年内未能成功上市,则需要支付投资方一定金额的补偿费,并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

在此对赌协议的背景下,该公司成功上市后,其股价迅速攀升。

然而,在上市后的两年内,该公司未能取得良好的业绩表现,最终未能达到对赌协议中规定的经营目标。

于是,该公司不得不支付了一定金额的补偿费,并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导致其股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四、对赌协议的风险1. 经营目标难以实现:对赌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往往较为严格,一旦不能如期完成,将会给公司带来不小的财务压力和声誉损失。

2. 投资方利益优先:对赌协议通常会保护投资方的利益,使其在公司经营不善时可以通过补偿费等方式获得回报,而这对创业者来说可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3. 股权变动:对赌协议中常规定了一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如果公司未能达到协议中规定的经营目标,则可能需要向投资方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这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动。

五、结论在A股市场中,对赌协议在拟上市公司的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不能谨慎地执行该类协议,很容易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以及股价表现的下滑。

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对赌协议:指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规定创业者必须达成一定的经营目标,否则将对其进行惩罚。

约定企业上市的对赌协议效力分析

约定企业上市的对赌协议效力分析

约定企业上市的对赌协议效力分析如何理解市场和如何估值以上市作为“对赌”条件的约定,是投融资双方较为常见的选择,但该种约定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对该种约定应作有效判断,对于未能成功上市的补偿条款不应随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予以解除。

俗称“对赌”的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通常会将上市约定为承诺目标,但该约定效力在投资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瑞沨投资与朱某、鼎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即为较典型的案例。

瑞沨投资与鼎发公司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约定:若鼎发公司在约定日前无法上市,公司股东将回购瑞沨投资持有股权。

后鼎发公司未能按约上市,瑞沨投资遂诉至法院,主张上述回购约定合法有效,请求朱某、鼎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相应利息;而朱某、鼎发公司则辩称,股权回购约定系保底条款,违反了公司法中股东共负盈亏的原则,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确认无效。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上市失败后补偿条款的效力评判,应按照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该规定载明:“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而上市失败补偿条款易导致发行人股权不稳定,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

且实践中也存在拟上市公司因报送材料含有“补偿条款”而被证监会否定上市的情形。

何况,此类约定往往以投融资双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有规避证券监管之嫌,故效力认定应与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相一致,即否定此类约定效力。

本案生效判决则认为,关于股权回购之约定基于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予充分尊重,朱某、鼎发公司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

因触发回购的条件已经成就,瑞沨企业要求进行股权回购的请求权具备合同依据,故予以支持。

从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评判态度可以看出,当事人合意约定的以上市为条件的估值调整协定的现实生存尴尬,司法究竟应如何评价此类约定效力及其补偿争议呢?一、关于约定效力的评价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作为一种合同行为,效力认定应以符合民法、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效力规范要求为基本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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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在中国被翻译成对赌机制,指在股权性投资安排中,投资方在与融资方管理层达成协议,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反之则融资方或管理层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

从理论上分析,估值调整机制实际上是一种期权形式。

上市案例:公司上市准备阶段引入风投,以公司业绩和上市为条件,换取较高的风投入股价格。

但对赌机制并不被证监会认可,如果存在对赌条款,上市前必须清理干净,最好能在风投入股时考虑到这个问题。

特别是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 对赌协议已成为目前IPO 审核的绝对禁区。

清理的方式一般为:①签订补充协议,废止之前投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②发行人、投资方均承诺对赌已清理干净,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并出具证明③核查机构和保荐人出具意见。

一、金刚玻璃——股权对赌、上市对赌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 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 年12 月29 日和2008 年1 月10 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9 年1 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 年9 月15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 年4 月8 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 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

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会无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保腾创投、汇众工贸三家投资者均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0 年1 月公司控制人及公司各股东出具了声明,声明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或安排。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对赌协议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说明1、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金刚实业,目前持有本公司35.88%股权,庄大建先生持有金刚实业80%股权,通过金刚实业间接控制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比较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纯桂先生等组成,其他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权力,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2、虽然天堂硅谷、保腾创投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与金刚实业存在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但相关各方已经分别于2009 年9 月15 日和2010 年4 月8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因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导致本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另外,本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4、本次发行后,金刚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虽降至26.91%,但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金刚实业相对控股的地位不会发生变更。

因此,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比较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对赌协议的进一步处理虽然原招股书已经披露了对赌协议的签署状况已经废止情况,但是显然会里还不是很放心,于是在反馈意见的第一条就提出要补充披露曾经签署的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赌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上会稿的招股书也相应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1、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1)、2009 年9 月15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在汕头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第1.1 条约定为:“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第2.1 条约定为:“本补充协议没有涉及的《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效力。

”(2)、2010 年1 月6 日至8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分别出具了书面的声明,确认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为最终协议,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1)、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金刚实业拥有发行人3,22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5.88%,庄大建持有金刚实业80%的股权,庄大建通过金刚实业实际控制发行人35.8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虽然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但金刚实业目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庄大建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尽管天堂硅谷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和金刚实业存在对赌协议,但相关各方已经于2009 年9 月15 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因对赌条款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2009 年8 月31 日,金刚实业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金刚实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金刚实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2009 年8 月31 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2010 年1 月6 日至8 日,股东分别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6)、2010 年1 月18 日至21 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保腾创投等股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在书面承诺出具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或因生效的协议或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但天堂硅谷声明和汇众工贸具有关联关系;南玻集团声明和南玻香港具有关联关系);自承诺函作出之日起,各股东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订与发行人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一票否决权的反馈2010 年4 月8 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1.1 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第十二2(三)条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补充协议第1.2 条确认,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推荐裘政、程国发为发行人的董事,汇众工贸为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推荐代表。

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发行人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

天堂硅谷总经理包雪青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的监事会也没有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均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机构推荐的董事、监事不存在额外表决权。

发行人、金刚实业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署的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二、勤上光电—现金对赌、股权对赌、上市对赌、股份回购对赌、上市时间对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曾存在对赌条款:(1)2007 年10 月,勤上集团与深圳创投签订《东莞勤上集团公司和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合同书》,其中对赌条款主要包括:勤上集团承诺发行人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分别应实现主营业务净利润不低于6,000 万元、8,000 万元、11,000 万元;如发行人未能达到前述经营目标的,深圳创投有权要求勤上集团以股份或现金方式无条件地补偿深圳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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