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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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一、案例引入甲公司是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期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丙公司是境内一家上市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乙公司100%的股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以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

甲、丙公司本次交易的合同安排如下:1、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协议经甲、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作价为5,000万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500万股,每股价格10元,作为取得乙公司100%股权的对价。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盈利承诺方为甲公司,承诺的利润补偿期为2021年度、2021年度及2021年度。

本次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在利润补偿期限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乙公司利润补偿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甲、丙公司以此确认置入资产即乙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甲公司承诺:乙公司2021年度、2021年度及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1,300万元及1,600万元;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对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丙公司支付补偿。

甲、丙公司依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分别支付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以及500万股丙公司的股份。

至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乙公司2021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为900万元,没有达到盈利预测期1,000万元的承诺金额,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利润差额100万元。

二、“对赌协议”的税法意义1、“实物期权”的缺陷所谓对赌协议,通常指的是交易双方之间签署的盈利预测与补偿协议。

交易双方以被交易标的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利润为博弈对象。

因此,在诸如美国等国家,对对赌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资产的定性一般为一项期权,即资产转让方向资产受让方在卖出资产的同时又卖出了一份看跌期权。

浅议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及会计处理

浅议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及会计处理

SHANXI CAISHUI2021|总第507期浅议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及会计处理近些年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对赌”一词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对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股权对赌、业绩补偿对赌、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时的货币业绩补偿条款属于比较简单的一种,另外常见的对赌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战略投资方或财务投资方对拟上市公司投资时与拟上市公司股东达成的对赌约定。

与此同时,与对赌相关的法律条文也陆续出台和完善,2019年11月140,最高法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2020年5月280,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颁布了《民法典》,关于对赌协议的合法与非法的评定已经有了评判标准和答案,但对赌条款的执行最终会反映到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对赌条款行权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准确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实质,对于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需要吃透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出准确的职业判断。

一、对赌协议中投资方权利有效性分析由于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高收益业务,本身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每_笔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投资人最关心的除了项目成长前景外,就是退出渠道,因为投资存在时间成本、机会龚文权成本,一笔投资如果在某个项目上占用时间太长,意味着该笔投资存在较高的投资损失风险。

在此投资逻辑下,投资人为了顺利退出,防止投资以后标的公司发展到一定时期无法实现上市或者被第三方收购,则会要求被投公司或其控股股东以一定的价格购回投资人持有的股权,以实现退出,这类要求体现到合同里即形成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主要包括:项目未完成约定业绩、未能实现上市、创始人或关键人员离职等。

对赌条款履行的义务主体包括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判决案例,认同了投资方与原始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效力,认为双方约定的补偿承诺符合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侵害标的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一、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简介近几年来,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投资”)一直是投资界的热门话题。

作为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PE投资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或拟上市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或未上市前并购转让退出,从而实现股权的增值收益。

一般来说,PE投资机构在与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的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中会有对赌协议条款。

所谓对赌协议,国外称之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言之,就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在协议中针对未来不确定性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实现,投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实现,则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可以行使某种权利。

实际上,对赌协议也可以看成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二、对赌协议的成因与分类(一)PE投资设计对赌协议的原因:(1)解决新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以及控股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防止被投资方管理层的道德风险;(3)被投资方(或控股股东)对资金的渴求,以及PE投资机构自身内在的资本逐利本性使然。

(二)对赌协议的简要分类:(1)以是否争夺被投资方控股权为目的,对赌协议分为恶意对赌与善意对赌。

恶意对赌以苛刻的业绩设定为限而从控股股东手中夺取控股权为最终目标,一般可在强势外资PE投资机构制订的条款中可以体现,典型案例如湖南太子奶集团董事长和高盛、英联以及摩根士丹利之间对赌协议最终导致太子奶集团控股权易位。

善意对赌目的以提升被投资方综合能力使业绩达标从而达到双赢,即使业绩不达标也是大多以PE投资机构的妥协退让为结局,目前内资PE投资机构较多采用善意对赌条款。

(2)按照对赌协议订立双方所处的主体地位来分,可以分为:新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新进投资方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

(3)按照对赌协议内容的经济性质来分,对赌协议分为现金对赌和股权对赌,即业绩未达标时被投资方以现金弥补新进投资方,或者控股股东是以现金弥补或将部分股权划归新进投资方。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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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各种复杂的金融操作和协议,对赌协议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一种。

对赌协议,这四个字听起来好像挺高大上、挺神秘,但其实在商业世界里,它就是一场充满刺激和未知的“赌局”。

就拿我之前了解到的一家上市公司来说吧。

这家公司是做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势头那叫一个猛。

为了快速扩大生产规模,引入了一笔巨额的战略投资。

这投资可不是白给的,附带了一份对赌协议。

协议的内容大概是这样的:投资方给了公司一大笔钱,要求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销售额要达到某个惊人的数字,净利润也要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

如果公司做到了,投资方就不再追加什么条件,大家皆大欢喜。

但要是没做到,公司就得按照约定,给投资方补偿,要么是出让更多的股权,要么是用现金来弥补。

这可把公司的管理层给紧张坏了。

从那以后,整个公司就像上紧了发条的机器,疯狂运转。

研发部门日夜加班,试图推出更有竞争力的车型;生产线上的工人忙得连轴转,只为了能提高产量;销售团队更是全国各地到处跑,拼命开拓市场。

会计部门的人也没闲着。

他们得时刻盯着公司的财务数据,计算着每一笔收入和支出,心里默默祈祷着公司能完成对赌目标。

因为一旦没完成,那会计处理可就麻烦了。

比如说,如果要出让更多股权,那股权的价值怎么评估?如果是现金补偿,这笔钱又该算在哪个会计科目里?是营业外支出,还是直接冲减利润?这可都是让人头疼的问题。

税务方面也不轻松。

要是真的给出了现金补偿,这部分钱能不能在税前扣除?要是因为对赌协议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会不会涉及到各种税务调整?税务部门的同事们天天拿着税法条文仔细研究,生怕一个不小心,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那三年里,公司里的每个人都像是在走钢丝,小心翼翼又充满期待。

到了第三年年底,大家都屏住呼吸等待最终的财务数据出炉。

结果呢,差了那么一点点,没完成对赌目标。

这一下,公司可炸开了锅。

【会计实务经验】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经验】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企业并购中,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会影响并购市场的运行效率。

因此,“对赌协议”常常被并购双方作为管理风险的手段。

“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一种权利。

在国际商业的并购重组事件中,“对赌协议”已被广泛运用。

例如,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并购重组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

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

这种“可换股文据”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实际上,我国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运用“对赌协议”,在政策层面也是允许的。

2008年3月2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53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这里,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实际上就是通常所指的“对赌协议”。

近期频繁有上市公司披露,由于被收购的资产没有达到当初“对赌协议”设定的盈利目标,收到了资产转让方按约定支付的补偿。

对于这些补偿,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举例分析如下。

案例在一份资产收购协议中,A公司(上市公司)收购B公司(非上市公司)实质性经营资产,该部分资产占B公司资产总额的60%。

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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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关于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范文一、引言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时,通常会与员工或管理层签订对赌协议,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并与公司利益实现相联动。

对赌协议涉及到会计与税务两个方面的处理,本文将从这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会计处理1. 对赌协议说明对赌协议是指上市公司与员工或管理层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一定水平,则员工或管理层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权或现金奖励。

相反,若公司股票价格未达到约定水平,则员工或管理层将无法享受到对应的股权或现金奖励。

2. 会计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处理对赌协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激励成本;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公允价值变动记录对赌协议的费用或收益;持续评估对赌协议的公允价值,并及时调整相关会计处理。

3. 具体会计处理步骤上市公司在处理对赌协议时,需要进行以下具体会计处理步骤:1. 初始确认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对赌协议的股权激励成本,并将其纳入成本表计算。

2. 费用或收益记录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及公允价值变动,记录对赌协议的相关费用或收益。

若公司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约定水平,应计入费用或收益;若股票价格未达到约定水平,不计入。

3. 公允价值调整持续评估对赌协议的公允价值,并根据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税务处理1. 对赌协议的税务分类对赌协议在税务上通常被视为股权收益或员工薪酬,具体分类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法而有所不同。

2. 常见税务处理方法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对赌协议的收益视为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对赌协议的收益可以视为公司营业利润的一部分,纳入公司所得税征税范围。

若对赌协议的收益符合特定条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或优惠税率。

3. 税务合规与筹划为了合规经营并优化税务负担,上市公司在处理对赌协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

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案例

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案例

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案例对赌协议会计处理案例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甲方为出借方,出借资金xx 万元给乙方,用于xx 项目的投入并按照xx 的方式获得回报。

甲方权利:(1)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和业务进展情况;(2)在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不能按协议履行,则甲方有权利按照协议进行处理;(3)出借资金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回收,并获得预期的回报;(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进行违约金等的赔偿。

甲方义务:(1)向乙方提供资金;(2)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3)在协议履行期间,配合乙方进行相关事宜;(4)按照约定方式接受回报;(5)如乙方违约,酌情予以宽容或者以适当方式处理。

2.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乙方为借款方,获得甲方xx 万元资金用于xx 项目的投入,并按照协议约定分成方式将净利润分成给甲、乙双方,确保在xx 项目成功获得利益收益。

乙方权利:(1)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有权利按照协议进行操作、决策;(2)在协议履行期间,获得甲、乙双方对其进行监督的机会;(3)获得协议规定的利益收益,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与甲方进行后续的分成。

乙方义务:(1)向甲方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协议将项目收益利润进行分成并支付;(2)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及具体管理、运作业务情况;(3)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业务资金风险控制和保障义务;(4)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回报支付;(5)如违约,酌情予以宽容或者以适当方式处理。

2.3 合同履行方式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在xx 年内,按照约定进行资金投入和事项的管理操作。

乙方需按照协议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利润分成等给予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甲方按约定方式对借出的资金进行监控,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发表于 2天前 0案例背景: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

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案例1.1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1)未来两年,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2)未来两年,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 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3)未来两年,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 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00万元—40%;1500万元—40%;2500万元—20%。

2015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750万元;2016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10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案例1.2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B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B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具体盈利目标及实际实现净利润如下:问题:C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A、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补偿进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案例1.1、案例1.2中的情形,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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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问题分析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问题案例背景:对赌协议,翻译自英文术语“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一般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未来不确定事项,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类协议安排。

对赌协议常见于企业并购、引入风险投资等交易,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及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及相关准则各有不同。

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案例1.1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在约定购买价格之外,A公司将基于C公司以下未来盈利目标,向B公司支付或不支付额外购买价款:(1)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则不再支付额外对价;(2)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在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2×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3)未来两年内,如果C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超过2000万元,则A公司需向B公司额外支付现金为:3×C公司两年实际净利润。

根据盈利预测报告,C公司未来两年实现净利润总额及其可能性为:800万元—40%;1500万元—40%;2500万元—20%。

2015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750万元;2016年度,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10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对价进行会计处理?案例1.2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B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B 公司将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具体盈利目标及实际实现净利润如下:问题:A公司如何对上述补偿进行会计处理?案例1.3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非关联方B公司购入其持有子公司C公司60%股权,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现金,以及以每股1元价格向B 公司发行2000万股支付。

由于C公司收购日存在一项未决诉讼,很可能需向其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协议约定,若C公司在该诉讼完结后,需偿还违约金为500万元(不含)以上,则B公司将向A公司补偿超过部分;若C公司需偿还违约金为500万元(含)以下,则B公司不再向A公司补偿资金。

收购日,C 公司管理层预计该诉讼需偿还违约金为450万元。

假设C公司该未决诉讼存在两种情况:(1)该诉讼于2015年6月30日完结,C公司实际需偿还违约金为650万元;(2)该诉讼于2016年3月31日完结,C公司实际需偿还违约金为650万元。

问题: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补偿资金进行会计处理?案例1.42014年12月31日,A公司自集团内母公司S公司购入其持有另一子公司C 公司60%股权,A公司获得C公司控制权。

协议约定,A公司购买价款为1亿元。

母公司S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果C公司未来三年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目标,则S公司将于每年末以现金方式向C公司补偿差额部分。

具体盈利目标及实际实现净利润如下:问题:C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A、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如何对上述补偿进行会计处理?案例分析:一、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案例1.1、案例1.2中的情形,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涉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

或有对价,通常指如果特定未来事项发生或满足特定条件,作为换取对被购买方的控制交易的一部分,购买方向被购买方原所有者转移额外资产或权益的义务。

然而,或有对价也给了购买方这样的权利:当满足特定条件时,购买方之前转移的对价应被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中的或有对价,主要是与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相关;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中所规范的或有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不确定事项。

二者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并且,在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或有事项,实际上不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而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者具体处理差异参见后述案例1.3的分析。

案例1.1 会计处理分析(一)初始确认和计量首先,需确定该或有支付是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还是属于独立于企业合并的单独交易。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应用指南中关于“对雇员或出售方股东的或有安排[准则第52段(2)的应用]”,在考虑对职工或出售方股东的或有支付安排是否属于企业合并的一部分时,需考虑确定对价的规则等因素。

本案例中,或有支付的定价是基于未来被收购方收益的倍数,表明该支付实质上是对被购买方公允价值的核实和调整,因此,该或有支付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

实务中,如果对职工或被收购方的或有支付是按未来收益的特定百分比确定,则可能表明该支付实质上是对未来收益的分红,而不是对交易标的公允价值的核实和调整,不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应作为单独的交易进行处理。

在确定或有支付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后,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判断该或有对价是属于一项金融负债还是一项权益工具。

本案例中,由于收购方A公司基于被收购方C公司未来净利润指标,相应向B 公司支付或不支付现金。

而C公司未来能达到的净利润指标,受C公司经营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属于A公司可控制事项,A公司无法无条件的避免该支付义务,因此,该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负债。

接下来,A公司需估计该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对负债的公允价值估计,应当基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且不限于采用何种估值技术。

针对本案例情况,可以采用“概率加权平均法”来对或有对价公允价值进行估计,根据案例所述三种盈利目标的发生概率,或有对价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计算如下:或有对价公允价值=(40%×0)+(40%×1500×2)+(20%×2500×3)=2700万元(实务中,需采用合理折现率,对该金额进行折现。

本案例不再考虑折现。

)在确定所估计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修订)规定,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收购日,A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将该对价作为购入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700贷:预计负债 2700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与享有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抵销分录,该或有对价最终影响了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

(二)后续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或有对价如果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后续期间,应按该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处理,公允价值相关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本案例中,2015年末、2016年末,A公司均应基于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情况,合理调整预计负债的后续价值。

本案例中,假设2015年末,A公司根据已实现的净利润,按前述“概率加权平均法”合理估计当年末该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为2800万元,则该年度会计处理分录如下: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贷:预计负债 1002016年末,根据实际实现净利润,计算应向B公司支付对价金额为:(750+1050)×2=3600万元,该金额与预计负债估计金额的差异,在当年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分录如下:借:预计负债2800营业外支出800贷:银行存款 3600案例1.2 会计处理分析与案例1.1相反,案例1.2中可能接受补偿的是企业合并中的收购方,由于该补偿实质上也是对被收购方公允价值的进一步保证和调整,因此,该或有补偿也属于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

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衍生工具的定义:“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本案例中,该补偿款是以C公司未来净利润为基础,属于与合同双方有特定关系的非金融变量,不满足上述定义中的条件(一),因此,该补偿款不属于衍生工具。

(一)初始确认和计量本案例中,由于盈利预测报告已对被投资方C公司未来业绩作出合理估计,基于盈利预测报告,在收购日,A公司预计未来收到B公司补偿的可能性为零,即该或有对价公允价值为零。

因此,在收购日,A公司不需要对该或有对价进行会计处理,以实际价款1亿元作为合并成本即可。

(二)后续确认和计量在后续期间,根据C公司实际实现净利润,B公司将以现金向A公司进行补偿。

本案例中,补偿款是直接向A公司补偿,该补偿是基于收购日,无关联关系的双方正常购销交易而产生的,不属于权益性交易,因此,在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收到补偿款均应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分录如下:2015年末,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补偿:借:银行存款 250贷:营业外收入2502016年末,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补偿:借:银行存款 200贷:营业外收入2002017年末:由于当年C公司超额完成对赌协议中的盈利目标,B公司不再对A公司进行补偿,故A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由于2015年、2016年C公司均为完成盈利目标,因此,需关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与收购C公司相关的商誉是否已发生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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