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证监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证监会公告〔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现公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0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辅导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
辅导机构指定参与辅导工作的人员中,保荐代表人不得少于二人。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0修改)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申请审核材料。
IPO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四、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拟上市公司辅导期监管工作规程

拟上市公司辅导期监管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拟上市公司辅导期监管工作规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规范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监管职责大连监管局负责辖区内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辅导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定期分析辅导备案材料,核查辅导内容是否完整,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辅导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同时及时掌握辖区内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对辅导过程保持跟踪监管。
二、工作流程(一)辅导备案材料的接收和受理1、辅导机构与公司签署辅导期至少为一年的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履行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材料至少应包括(材料装订成册):(1)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机构编文号正式文件)。
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请求,介绍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2)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3)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5)辅导协议;(6)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7)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8)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9)公司设立(含变更)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公司如有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出具上述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的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也请一并上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证监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执行此办法。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进行辅导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辅导工作。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
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
函
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
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不重视辅导工作,存在保荐代表人未参与辅导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辅导协议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个别拟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辅导效果,促进辖区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和《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鲁证监办字[2009]5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日常监管情况,提出以下辅导监管要求:
一、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查找并有效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端正态度,认真接受辅导。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是企业发行上市前的必经程序,是全面查找并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的重要阶段,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进一步提高对辅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时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辅导授课,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掌握发行上市。
IPO企业筹备、辅导、备案、环保过程中需要外联的政府机关

IPO企业筹备、辅导、备案、环保过程中需要外联的政府机关1、市金融办、省金融办(属地原则)拜访、并提报上市意向备案资料。
上市问题可以请省\市金融办协调解决。
还可以申请主管上市工作的副市长、副省长协助。
如果能获得省里领导的支持,则上市可期。
2、省证监局*****券商执业通报、辅导备案、出具监管报告(证监局直接报证监会,然后,企业才能正式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防止合法性伤害(辅导不过关、不予通过、不出验收报告)改革前后原来的证监局,名为证监会直属派出机构,实则为地方政府做事。
发行体制改革,已将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管提前到证监局的辅导验收阶段,现在的证监局,也要为上市造假承担监管不力责任。
除去证监局的正常辅导验收监管,还要提防证监局的“合法伤害”风险。
云南绿大地企业与证监局发生矛盾,互相举报,从而揭穿上市造假疑案。
江苏美思德被江苏证监局枪毙,因公司治理未规范运作,未达到上市公司要求,辅导验收不予通过。
对于此次否决原因,江苏证监局认为华西证券在辅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当其冲就是“江苏美思德三会运作不规范,包括历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无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召开方式等内容;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为电话通知,且未作相应的记录”。
此外,其股东大会通知也出现了类似问题,而且公司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也不明确。
其次,江苏证监局认为江苏美思德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包括“公司未执行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的决议;公司内审部仅一人,且从事的工作主要为合同付款审核等工作;公司未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3、发改委(区-市-省三级)募投项目备案区发改局市发改委:工业处省发改委:产业协调处4、环保厅(区-市-省三级)*****拟上市公司(母、子、分公司)环保核查(非重污染企业,有的地方规定可以不做核查)上市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做)清洁生产(先发改委备案,后环保厅核查)5、以下政府机关均需要开具合法证明工商局:按规范的公司治理要求,向前期补充备案三会文件,可能会受到责令整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2.08.09【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贵州省【处罚对象】孙建成许爱珠【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2 16:56:41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2920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61812379000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当事人:孙建成,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许爱珠,女,1965年1月出生,孙建成配偶,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建成、许爱珠内幕交易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质量,促进辖区拟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水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从事辅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辖区内拟上市公司(或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辅导目标第三条辅导作为拟上市公司申报发行上市前的一项必备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四条辅导对象应在接受辅导基础上,落实辅导培训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初步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具体应达到以下目标:(一)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二)建立并完善“三会”运作机制,聘请独立董事,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配备董事会秘书等证券事务工作人员,并确保各组织机构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以及重大事项进行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四)初步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章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第五条辅导机构是与拟上市公司达成意向,准备推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第六条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成立专门的辅导小组,并配备至少3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辅导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证监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贵州证监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各相关保荐机构:
为提高监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拟上市辅导监管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我局已于3月起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
()。
今后,我局将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工作通知,接收辅导备案申请、中期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申报材料,请在贵州辖区开展相关业务的保荐机构尽快熟悉该系统功能。
系统启用后,新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辅导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均需通过“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版请自行存档备查。
系统启用前已在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请尽快在该系统完成信息补报,后续辅导进展资料及验收申请资料均需通过该系统进行报送。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0年3月16日。